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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模式转变机制探索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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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模式转变机制探索应用

摘要:随着我国的水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2009年,国家水利部提出了要建设一个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并且在2011年上升到了国家管理层面,形成了一个由政府管控的水污染防治模式。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我国重新调整了水资源的管理制度,防治水污染的监管模式现在正在向着统一化,规范化以及多元化的方向转变。然而由于法律制度还不够细化,并且也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导致我们的合作治理模式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憾,需要进一步的从法律层面来对其进行改善。

关键词:水污染;权威治理;机制与模式

1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治理模式解析

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一经颁布,就代表着我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正在不断的形成以及完善。该体制当中的一个核心的内容就是三条红线以及四项制度,并且这两个核心的规则一直沿用至今,这种管理模式是以政府为核心,向下实施高压进行水资源的管理,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我国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的展开,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伴随着水污染防治重点的不断地改变,权威治理模式的弊端开始不断的出现。

1.1政府权力如何分配比较难以把握

在原有的污染防治模式下,政府是整个模式当中的一个主导的力量。那么如何正确的分配政府的权力,进行有针对性的合理防治,是水污染权威治理模式当中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协调各个区域的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进行防治,成为了水资源水污染防治当中的一个最重要的难题。在水资源保护工作过程当中,由于政府权力的分配不均,出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在水污染的防治过程当中,针对于源头的控制并没有真正的得到重视,仍是过度依赖末端控制,第二个方面就是不同的地区之间的管制差异有着非常明显的表现,尤其是当同一个河流流经不同的区域的时候。那么如何协调两个政府之间的监管的责任,分配他们的权利成为了权威治理模式当中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1.2合作原则没有真正的展现出来

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环境问题,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真正解决的。据环境法当中的合作原则,环境的治理必须要依靠政府的主导以及社会的配合,在坚持政府权力的领导下,我们还要让企业跟公众成为环境治理当中的重要力量,无论是从权利的诉求还是到利益的诉求,都需要企业跟公众积极的参与进去,在了解各个实体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之上,政府可以通过不断的协调以及适当的沟通达到最终的环境治理的目标。水污染权威治理模式是一种从上到下都由政府来施压的管理模式。虽然说这种模式也能够推动水污染的治理,但是这样的模式更加侧重于政府去发号施令,企业跟公众进行服从,久而久之,企业以及公众在整个环境治理过程当中会变得越来越被动,所以说缺乏相应的主动参与机制。

2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模式转变的原因以及主要的背景

现如今,人民群众对于水污染防治的意识变得越来越高,党中央也开始逐渐的重视起了人民群众对于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的需求,提出了新常态以及五大发展理念,对于现阶段的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原有的权威防治,虽然说在我国水资源保护初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明显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难以满足社会各界对于水污染治理的具体的需求。所以治理模式的转变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先后推出了若干政策规定,比方说《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等,在所有的文件以及计划当中所突出的一个重点性的内容,就是要明确好政府的责任以及企业的责任,提升市场的驱动能力,实现社会各界共同进行水污染治理这样的模式,将过去权威式的水污染治理转变为新时代的合作模式。

2.1跨地区流域污染的治理成为了水污染治理的新问题

当水污染涉及到多个城市的时候,或者是一条河流会流经不同的区域的时候,如何协调这些河流所经区域的政府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治理跨流域污染问题的一个主要的难点。同时,治理水污染涉及到了多个部门,比方说农业、住建、水利等。而跨流域的治理可能涉及到的部门更多。所以说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环境治理职责,组织各部门之间的力量是跨区域治理的一个关键点。

2.2社会公众参与度开始不断提升

伴随着法治教育的宣传不断深入民心,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的提升当中,社会公众对于自身的利益的维护开始变得越来越重视。一方面,现在的环境污染其实已经导致了部分民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伤,不断污染的水环境会导致一些水产养殖户或者是一些农作物受到一定的损伤,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污染者主张财产赔偿,另外一方面,即便是水环境的污染,还未直接涉及到部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但是这部分人的维护良好自然环境的意识也在逐年的提升,可以主动地去参与到环境治理当中。

3水污染防治模式转变当中立法理念以及立法技术的更新

3.1立法理念的更新

在环境法当中,合作原则是合作治理模式的一个主要的理论根源,合作原则指的就是要尊重政府的权利。政府在主导的同时,还要要求整体的治理主体变得更加的社会化。也就是说政府既有权利,但是同样也要将权利下发,让每一个企业跟公众都能够参与到其中,同时不同地方的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之间必须要合作共赢。坚持合作原则,加强合作意识,才能够真正地结合起所有的环保力量,制定一个更加科学且有效的环境保护政策,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权益。

3.1.1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中的综合治理原则

综合治理其实指的就是在水污染防治的各个环节过程当中,我们都必须要进行综合的控制,在进行水污染防治的时候,需要从四个方面来对其进行控制,分别为末端控制,源头控制,风险控制以及排放控制,各部门必须要互相协调,合作治理。

3.1.2公众参与原则在水污染防治当中逐渐兴起

虽然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没有真正的单独设立一章来规定信息以及公众参与度,但是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企业法律责任在新的法规当中都有了初步的体现。比方说,在第32条规定当中就有详细的说明污染物的排放企业以及其他的一些经营者具有水质监测以及相关信息公开的义务。

3.2立法技术的更新

立法技术的不断的完善能够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可以更加准确的反映出立法者的意图。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的话,也能够保证整个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从而充分满足国家以及社会公众的各种需求。为全面落实“水十条”等规范中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的新制度新措施,并且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行有效的衔接、强化政府的多方面责任。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多项规定,比方说所规定的连续处罚的方式跟《环境保护法》做到了有效的衔接,能够进一步的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管方面的机制。通过监管方式的转变促使公众、企业等主体在遵守法律制度、提升法律意识的同时,形成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自主行动。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模式的转变机制进行了研究,并且探讨了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模式的影响,很明显,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过去的那种由政府完全领导的水污染防治模式,已经不能够跟得上时代的发展了,社会公众现在也已经成为了水污染防治的一个主体,因此,水资源治理模式的转变是顺应时展的一个必然的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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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