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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参考普遍的城市社会学材料文献的根底上,联络贵阳实践,系统地引见了在城市中的活动人口—农民工的社会理想,活动人口的历史、开展,农民工群体的城市社会保证、法律遭遇情况,目的在于披露城市活动人口的生活理想,惹起社会注重,制定政策措施,改善城市活动人口的社会位置、生活现状,促进城市活动(乡村)人口的城市化,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关键词:活动人口社会保证法律遭遇
随着经济的开展,文化的进步,社会由封锁走向开放,城市人口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大,速度越来越快,城市人口活动与城市化联络起来,城市社会构造变化,人口分层的产生,招致城市活动人口的构成,经济体制不合理,分配机制、保证机制不完善,招致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证单薄,社会分化加重。
一、城市活动人口概述
乡村人口或农业人口经过就业,升学,联姻等方式迁移流入城市,构成非城市人的活动人口。比方贵阳的背篼军,重庆的棒棒军群体,大局部是为了就业营生。
在社会构造变化的过程中,总是随同着城市开展和城市社会的分层(分化)变动。如今,乡村与城镇之间的边境壁垒曾经遭到严重的削弱.其缘由是随着变革开放的深化,乡村消费力和消费方式的转变,招致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呈现,这些剩余劳动力为了营生,分开依赖的土地,涌入城市寻求劳动的时机,这样就构成了我国共同的城市化开展道路;乡村的劳动力经过进城就业营生,构成了特殊的农民工群体.农民工进城已不再更大地遭到户籍制度的限制,政府反而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舞,推进了农民工的开展壮大,乡村人口的活动,在一定水平上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为城市的现代化开展作出很大的奉献,乡村人口的活动,表现了社会构造的分化过程,从世界城市开展经历来看,城市人口的增长仅靠城市人口的再消费是远远不够的,主要还靠乡村人口的分化活动,关于乡村人口而言,城市生活方式,生死水平都叫乡村优越,城市开展,城市中心的吸收作用,在一定水平上吸收了乡村人口的参加,城市开展为乡村人口开展,劳动就业提供了机遇战争台,从而拉动乡村人口的分化活动,同时也是城市开展的可持续条件。
依据调查材料显现,农民工的活动呈地域性趋向,即同一个地域的人口会流向另一个相同的地域或相邻的地域(比方贵州人多向广东江浙一带活动),构成一个地域的人口向另一个地域的整体活动现象。
农民工的活动过程中,男性(特别是中青壮年男性)多于女性,这是由于男性在外地的生存顺应才能较强,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很低,农民工出卖的是低价的膂力,在这方面男性强于女性,女性活动则多是由于联姻,升学等方式流入到城市,经过婚姻,升学,从军等方式的人口活动曾经变得微乎其微,但是它一直存在于社会,并将持续下去。
二、城市社会保证阐述
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根本上没有技术,其工资收入程度低于城市人口,农民工在城市里的生活十分困难,他们以至不能糊口。城市社区保证功用单薄,特别是社区城市人对外来人歧视、社区政策对农民工的歧视,农民工的生活愈加凄惨。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不修边幅的小孩在渣滓桶边翻捡渣滓,他们以至就是吃渣滓堆里的剩饭,令人伤感!
城市社区社会保证对农民工的保证功用单薄,农民工本身保证小,使农民工的生活遭遇凄惨。对此,增强社会保证功用,关于处理城市活动人口的生活贫穷问题是刻不容缓的。
城市社会保证是市场经济的体制的重要内容。城市社区保证是一套卓有成效的社会保证体系,以保证社会成员的公平公正准绳。职工收入差距扩展,偏离社会公平目的,易形成社会的骚动,毁坏市场经济次序。针对城市活动人口的社会保证保证活动人口的经济收入,减少收入差距,同时还触及到劳动者对本人在年老或丧失劳动才能以后的社会生活、位置的预期,影响到个人对老年社会位置情况的预期、评价职业位置名望的重要规范。
城市社会中的农民工阶级,是被扫除于城市社会保证体制之外,享用不到社会保证待遇。由于社会保证制度的缺陷和农民工对社会保证的认知缺乏,城市社会中的农民工群体对社会保证的依赖水平小。在以往的观念中,城市是学问分子、干部、非农人口的社会单元,户籍的划分使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边境愈加强化,非农业人口排挤农业人口于城市之外。可见,城市社会中,取得政治权利的农民工阶级很少,农民工阶级是政治边缘群体,难以融入到政治体系之中。
三、社会意义
农民工进城在理想中,不只是普通意义上的简单的空间位置挪动,更深层次的是人社会角色的垂直活动,城乡分割强化了空间地域分层。但同时也使得农民工阶级融入到城市社会,加快城市经济的开发建立进程。农民工流入城市有三大社会意义:
一、在社会的分层体制中,城市社会空间位置高于乡村。
二、社会开展需求乡村劳动力的转移和补充,在城市社会快速开展的同时,也加快了整个社会的开展进程。
三、在城乡分层体制下,逐渐优化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加强农民工阶级的社会位置,加深成员公平、消弭社会歧视。
四、农民工的法律境遇
(一)法律对农民工遭遇损害的无法:
农民工对法律认识不到位,对合法与违法的界线不明,维权认识不深,在遭遇不法损害时,不晓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本人的合法利益,常常是采取消极逃避的思想,试图“破财消灾”。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打击非法进犯行为的力度不大,对损害行为无能为力。比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社会是屡禁不止,是法律的空子太大,力所不及,还是受害人的不作为态度?难以解释分明。
从城市社会的不同群体来看,法律似乎是远离社会的边缘、弱势群体,而这些群体在城市的生活中是最需法律的维护,但偏偏是这些最需法律的群体得不到法律的维护,游离于法律的空白社会。
在农民工群体遭受非法损害时,法律常常是采取不作为的行为,这或许是农民工处在社会的边缘,社会位置低,不能惹起社会、法律的注重。
(二)法律的为难:
法律实质上是为维护社会正义,鼓吹社会公正,但在法律的运转过程中,常常会呈现“违法执法”的现象,“违法执法”是执法者违犯法律目标的行为,毁坏法律的社会功用。在城市中,执法者的素质上下,直接反映执法效果,很多执法者将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对契合本人的利益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对违背个人利益的合法行为采取超出法律范围的打击。
城管人员的粗暴执法,是违法执法的典型。城市的城市管理常常针对农民工,农民工在街上摆摊设点,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但是城管人员对这种行为横加干预,对农民工大打出手。这样的执法效果只会激起更激烈的对抗,并没有到达执法的效果。
经过对城市的活动人口,主要是对农民工的社会保证、法律问题的分析,更深入的认识理解城市的农民工群体的客观现状,希望惹起社会、政府的注重,为缓解城市活动人口的矛盾、进步城市活动人口的生死水平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期早日到达整个社会的全面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