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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益服务并非免责抗辩的“尚方宝剑”
过去,“免费服务”“非盈利”一直是公共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尚方宝剑”。随着图书馆数字化信息服务的蓬勃发展,数字化信息资源的传播范围越来越广泛,引起了一部分著作权人的担忧。他们不仅诉商业性的数字图书馆公司侵权,公益性的公共图书馆也成为连带的诉讼对象。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采购超星电子书提供阅读服务被诉;上海图书馆受清华同方牵连同时被诉;深圳南山图书馆受“李奎昌诉方正阿帕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案”牵连。这些图书馆被牵连的原因是涉嫌侵犯作者传播权。甚至过去我们认为正常的图书馆业务工作也有可能产生著作权风险,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控告肇庆市图书馆旗下二级网站“肇庆数字影院”案,北京三面向版权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链接其所有版权的文学作品《销魂一指令》案,在这些案例中,图书馆涉嫌侵犯复制权与传播权。在这些案例的法院判决中,有些被告方得到了免责的处理,有的被判构成侵权,因此图书馆在保持公益性服务的同时,也应注意数字化资源服务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
1.2著作权风险给图书馆造成负面影响
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发现作品被侵权,著作权人往往会提出高昂的经济赔偿,例如,“北京三面向公司诉重庆涪陵区图书馆案”,提出近15万的赔偿金额,最后终审赔偿金额为1万,但连续三审中间产生的律师费等各种费用是不菲的[7]。“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肇庆图书馆案”历时两年,提出24万的赔偿金额,虽然最后终审肇庆图书馆无需为侵权承担责任,但期间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已令图书馆不堪重负,仅财力就相当于肇庆市一个县级图书馆一年的购书经费。即使最终判定图书馆无需担责,但已经对图书馆的声誉、形象、公众服务质量等方面造成负面的影响。随着国外数字资源引进力度加大,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的著作权风险扩展到了全球的范围,如若被国外出版商提出侵权诉讼,应诉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将会数倍于国内的官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将会更为深远。
2图书馆著作权风险类型与识别
2.1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的著作权风险
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是图书馆各项业务工作以及读者服务工作的基础,包括图书管理集成系统的使用,电子阅览室管理系统的使用,以及办公电脑终端的各种操作系统及服务终端所使用的操作系统及各种软件工具。图书馆在购买、使用这些软件时候,应该注意是否为盗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人认为作为非盈利机构非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在业务范围内少量使用盗版软件不应被视为侵权。实际上使用非授权软件也有著作权风险,计算机软件版权所有者也会追究非盈利机构使用盗版软件的侵权责任。如Sybase公司在早几年曾经大规模调查图书馆集成管理系统后台使用的关系数据库系统,对非授权使用用户发出警告,甚至发律师函,要求非授权用户购买正版或者停止使用,引起了图书馆的困扰。因此,非盈利机构也不能肆意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中国政府机关在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软件正版化工作进程中,相信作为财政拨款的图书馆,也将会参照执行国家的软件正版化政策。因此,图书馆要注意使用盗版软件的著作权风险,使用各种自动化管理软件时要注意是否正版授权并合法使用。
2.2数字馆藏采购的著作权风险
数字文献是目前图书馆馆藏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数字文献成为各大图书馆主要的采访业务,因数字图书、数字期刊等数字文献,内容多,数量庞大,一般以全库为单位进行采购。图书馆采访业务工作中无法对数据库内文献是否为数字文献生产商合法取得版权进行逐一鉴定,无论是馆内传播还是馆外传播甚至是网络传播,都有可能涉及到著作权风险。图书馆应更为自觉地尊重作者的著作权,致力于推动数字资源产业健康发展。在签订购买协议时,有必要对供应商提出版权合法取得的要求,尽量避免购买使用存在著作权风险的数据库。不仅要在服务平台上的醒目位置公布抗辩声明,在签订合约时一定要约定著作权问题的责任方,并自觉遵守与数据库商签订的版权合约,以备万一采购了存在侵权问题的数据库,图书馆作为第三方在发生著作权权纠纷时,通过抗辩声明不受连带责任。
2.3汇编业务的著作权风险
网络环境下网上汇编和翻译作品,由于网络传播的范围广,更容易产生著作权风险。图书馆对数据库、具有版权的作品、电子文献根据一定的要求进行汇编,建立自建数据库,包括建立本单位的知识库,或者根据用户的需求开展定题服务,放在图书馆网络平台上提供服务,更需要谨慎。汇编权是作者专属的权利,图书馆汇编业务只能依法定许可转载或摘编他人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以及依照合理使用的规定刊登其它新闻机构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他人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甚至有的版权声明中提出,转载汇编免版权费,但需要告知版权人。而实际上我们可以从一些图书馆网站上看到一些图书馆自建的数据库,开辟网上专栏对馆藏文献按专题分类报道;或是翻译外文原版书内容在网上传播;或者是按一定主题对馆藏文献中的某些作品随意扫描后放到网上形成固定栏目;或者是复制或者摘编网上资料按不同主题进行编排形成馆藏自建数据库,供用户随时随地对其进行浏览、下载。从著作法的角度看,上述行为实际上是图书馆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实质性汇编,而这种汇编由于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因而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于自己作品的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馆这类汇编业务是图书馆开展主动服务的主要方式,然而有悖于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无限制地提供公共服务,无论是否公益服务,都会产生著作权风险。因此图书馆开展此项业务工作时,应注意对服务范围进行限定,设定为馆内或者是校园网内终端服务,并提供沟通联系方式,如有著作权人表明不愿意作品被汇编,可及时移除。
2.4图书馆网站建设的著作权风险
图书馆网站建设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重要业务工作,没有自己的网站以及数字化服务平台,图书馆所有的数字资源服务都无从谈起。图书馆网站将各类数字资源提供给用户使用,都需要以醒目位置公布抗辩声明以规避著作权风险。除了作为数字化资源服务的平台和数字化文献传播的介质之外,图书馆网站还需要更多的内容来充实,如各种附加的图书馆资源或服务的介绍性文字,美工图片,网站字体设计,网站结构板式设计,无一不存在知识产权的内容。有的图书馆网站设计人员为了方便,随意参考借鉴其他网站的内容。从著作权角度来说,网站内容是不允许随意复制的,网站上的版式设计、内容甚至是一张表格等也是一种作品,不能随便被抄袭所用。例如,2011年山西某大学图书馆网站上“科研成果”的栏目,完全照搬中山大学图书馆网页内容。被媒体曝光后,该大学图书馆网站撤下了相关内容,中大图书馆也表示不予追究。但这次侵权行为也为图书馆网站建设人员敲响了警钟,著作权侵权风险无处不在,网络传播的快速及便利,更要求图书馆人具备相关的风险意识。
2.5导航、链接的著作权风险
网络资源的分散无序导致用户获取信息的困难与不便,图书馆建立网络导航系统能为用户提供便利,有效地开展用户服务,也是图书馆自建数字资源的内容补充。一般而言,导航的内容是处在图书馆网站以外的其他网络资源。在组织和管理网上资源时,离不开“超链接”,超链接技术能帮助用户“跳跃式”地访问储存在不同服务器中的信息。图书馆网络导航业务中的著作权问题即超链接中也涉及著作权问题。链接技术分为普通链接、埋置链接以及视框链接,不同链接技术产生不同的著作权风险。普通链接,指用户可以看见这种链接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接所导引的文件转换,这种链接技术一般不至于产生著作权风险,如果在链接跳转时候加上跳转的提示,更符合著作权的保护需求。埋置链接则是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成为自己网页的组成部分,有可能侵犯资源所在网站的著作权。视框链接(framelink)技术可将其他网站的资料显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一视框内,访问的用户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视框内看到的是另一个网站的资料。这种技术被广泛用在视频或音频资源的导航中。用户能在框中看到被链内容,但是不知道所见内容并不属于自己正在访问的网页所有者,也就是说版权材料在设链网页被提供给用户了,因而设链者此举即侵犯了版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2.6网上文献传递、馆际互借的著作权风险
在现代技术条件下,文献传递作为便捷迅速的图书馆信息服务方式,甚得图书馆馆员及文献用户青睐,我国的各类文献保障及共享体系以及很多综合类数据库都以此方式作为平台传递数据来开展服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文献传递做出专门规定。从文献传递业务过程来看,涉及了文献复制以及网络传播两种著作权权利行为。在没有著作权人明确许可的前提下,图书馆对传递文献数量和用途必须有所限制。如CALIS、CASHL文献传递服务系统,恪守版权保护国际惯例所规定的文献传递比例,“同一用户请求同一期期刊上的文献不可超过4篇,同一本书中的提供文献传递的章节不超过全书的三分之一”。此外,数字资源出版商与图书馆签订的合同也有相关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声明条款,如“中国知网”的合理使用中声明:“不能用于对外有偿或无偿许可使用之用途、基于‘中国知网’开展馆际互借业务。”图书馆在利用获得授权使用的数字资源开展文献传递业务时,一定要设置相关的合理使用声明,否则也会产生著作权风险。
2.7读者违规使用的著作权风险
读者在利用图书馆提供的数字资源时候,如果无限制地用各种方式大量下载资源,违规行为到了“恶意下载”的程度,则有可能违反了出版商的合理使用许可范围。“恶意下载”属于侵犯著作权范围,版权人有可能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在研究广东省本科院校的图书馆版权声明时候,可以看到不少图书馆电子资源版权声明相关页面常有通报违规使用数字资源,某些数据库由于涉嫌“恶意下载”被封校园网IP。“恶意下载”有不同的表现,除了集中时段大量下载之外,还有整卷资源全文下载,甚至读者使用软件大批量非法下载,或者私设服务器超服务范围使用,这几种情况都涉及了非法复制,都属于读者违规使用数字资源产生的著作权风险。而数字出版商的维权措施轻则封IP暂停服务,重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网络服务环境下对用户开展相关图书馆著作权培训、醒目的电子资源版权公告以及通过适当途径管理用户合理使用电子资源显得更为迫切了。图书馆作为服务社会公众的文献信息服务机构,日常工作主要是与知识资产发生各种业务关系,与知识资源、著作权法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图书馆在个体版权所有跟公众极大限度需求信息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起着重要的平衡作用,因此遭遇著作权纠纷的风险也较大。遭遇著作权问题困扰时,司法程序的介入,将会对图书馆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较大冲击。因此,未雨绸缪,自主开展著作权风险管理,是首选之道。
作者:黄远慧单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