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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适用的课堂化,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对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而言,教师站在讲台上向学生讲解书本理论知识,这种形式相对枯燥、刻板。虽然这种教学方式也可以穿插案例教学法,但由于缺乏网络的支持,信息相对闭塞,表现形式单一,与普及的网络社会相脱节。对于在网络发达的时代成长起来的大学生而言,利用网络来学习成为他们乐于接受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将网络以教学的方式适用于课堂,用贴近学生生活的方式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主动性。在网络环境下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不仅局限于课本的知识,也可以在网络上搜寻自己感兴趣的内容,更可以借助于身边的存储设备和网络工具发表自己的看法。网络的大环境给学生提供了激发和投入兴趣的平台,进一步的有利于完成案例教学法的教学任务。
2.网络资源的多样化,有利于教学案例的精选
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在于案例的选择。要选择出典型的、适合所授知识的案例需要大量的案例储备。掌握大量的教学案例对教师来说具有一定难度,但在具有多样网络资源的今天,这种条件变得不再那么苛刻。法学教师在准备案例的时候有多种途径可以选择。如可以登录专业的法学案例网站查找,可以登录一些搜索网站搜索近期发生的热点案件的视频,还可以下载央视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栏目的一些案件的视频,教师对这些案例进行筛选、剪辑等。同时,法学教师选择的案例不应仅仅局限于讲述并演绎案件事实的视频,还可以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完整的庭审实录。庭审实录视频同样可以根据教师和学生的分析来重现案件发生过程,观看这样的视频学生更能对案件当事人的感受身临其境,与此同时,他们学到的不只严谨的法学理论知识,还有生活中的待人原则和处事方法。
3.网络手段的丰富化,有利于提高教学活动的效率
在没有网络环境的前提下,在法学课堂上实施案例教学法,受制于课堂时间和学生人数,学生能够参与课堂讨论的人数极其有限,参与度不高又极大的影响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效果。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尽管很多高校法学专业课堂上有过百的学生,但教师和学生可以通过在网络论坛或QQ或MSN上互动交流,这种交流不仅表现为教师与学生一对一的交流,也可以是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数十人之间的交流,学生甚至可以在课堂上通过发手机微信的方式向教师发表自己对案例的看法。这种网络带来的教学手段的丰富,延展了教学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有效性,提高了教学活动的效率。
二、网络环境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原则
1.网络案例与理论知识紧密结合原则
网络案例与理论知识紧密结合原则是指教师在网络上精选课堂上授课所需要的案例时,应注意紧密结合需要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存在于这个平台上的案例会受到很多人的关注,这其中包括媒体、大众以及法学专业人员,而每一方都会给出自己对该案例的评价,这些观点可能不包含对理论知识的传达而只是单纯依个人喜好谈感觉,仅代表个人,甚至传达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也可能对相同案例的评价并不侧重于法律的认知,而是侧重于对整个社会公众道德及社会人际交往秩序的理解。作为教师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应对案例做综合的把握,应有的放矢,侧重于选择表达对某一法学知识的不同观点的案例,以期开拓学生的理论知识眼界,从而让选取的案例更符合教学的需要,给学生正确的学习与生活的导向。
2.教师与学生平等互动原则
教师与学生平等互动原则是指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应放弃平时讲解理论时居高临下的姿态,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来,与学生平等交流。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效果如何,其中很重要的部分在于教师引导作用的发挥。这就要求教师与学生应有互动,为保证互动过程的顺利进行,教师应与学生平等互动。这种平等的态度和理念甚至影响学生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重视教师和学生之间平等的地位,具体表现为学生能够摆脱学习者所处的弱势心理定位,勇于阐明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作为发挥引导作用的教师需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发言权,降低对学生对理论把握水准的心理预期,给学生以充分肯定,只有这样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才可以自由讨论甚至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使得学生的各种观点、理由及论据能得到充分表述,达到对案例所反映出的相关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和深刻,进而对所学知识有了更为准确、全面的理解,达到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目的。3.案例典型性与创新性并重原则案例的典型性是指近期发生的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给学生留有较大思维空间并且能够涵盖了所授知识点。这种典型案例对于学生来说,往往在课前已经通过媒体、网络等各种渠道了解,在教师采纳这种案例的时候,学生会有很浓厚的兴趣积极投入课堂教学。并且由于典型案例的真实性、启发性和疑难性,更可以使学生将书本知识和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培养学生思考的深度和广度。在此基础上,对教师而言,典型案例可以很好的提高教学效果,从而达到传业授道解惑的目的。创新性原则指的是教师在法学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必须坚持求异思维。这个原则要求教师在实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时候,应放弃一贯的在分析案例的最后得出既定的统一的答案的做法。应允许和引导学生去质疑既定的答案,从既定答案中找出争议点,就争议点发表自己的观点,鼓励用不同观点去分析案例,鼓励学生克服既有的在学习其他学科过程中存在的思维定式,不局限于所学知识,从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学专业人才。
三、网络环境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步骤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大背景下,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应是实用型、创新型人才,为了这个目标的达成,我们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应该在教育理念、教学手段以及教学方法上做出相应调整。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且举足轻重的教学方法,应切合时代需要做出相应改进,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实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步骤如下:
1.课前准备阶段
第一,教师的备课。教师的备课主要分三个步骤,一是要熟练的掌握所授内容,这不仅包括对教材理论的把握,还包括对所授内容相关知识点以及相关学科知识点的了解。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很好的应对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保证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二是选取典型案例。选好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首要条件。案例是教学的主线,它是学生获得认知的载体,案例要有事物发展的过程描述,有简单的故事情节。因此在网络环境下,选择网络视频案例为佳。它能够很直观的展现案例的发展过程,也有关键的细节表现,相比较文字更为精准。三是通过一定方式使学生观看案例。在选取网络视频案例的前提下,教师只需要在论坛、QQ群、电子邮箱等任一联系方式上留下该视频的网络地址,通知学生在课前去观看即可。第二,学生的预习。在这个环节,学生应按照老师的提示,通过网络寻找到其的案例和推荐的配套资料以及按照“导引”线索可以找到的自选信息,并充分通览和透彻分析相关的案例材料,尽可能补充自己欠缺的且与案例有关的理论知识,准确把握案例材料中的关键信息点。
2.课堂讨论阶段
在网络环境下,课堂讨论阶段可以分为配备了多媒体设备、能够链接上网的现实课堂和虚拟的网络化课堂。第一,对于现实课堂而言,由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不论班级人数多少,都应该分组讨论。首先,教师提出问题,设定讨论时间。其次,学生开始讨论,教师在课堂上巡回参与到小组的讨论中,及时了解学生的讨论情况,与学生进行对话。最后,在设定时间结束后,由每组派代表综合该小组的讨论结果发表意见。第二,对于虚拟课堂来说,由教师选择一个网络平台如校园论坛,确定一段时间,在几天也可以是半个月等短期内,可以组织学生分组,也可以不分组,鼓励学生就案例所展现的内容畅所欲言。教师主要负责答疑解惑,对学生发表的意见进行点评,与学生及时互动,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与教师交流。
3.课后总结阶段
第一,课堂讨论结束后,利用剩余的课堂时间由学生汇报讨论结果。可以派学生代表其小组做综合性发言,传达小组成员共同的观点。同时对于愿意发表自己个人意见的同学,应给机会允许并鼓励其做单独发言,针对这些发言,教师应做适当点评。在汇报结果的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多做肯定,激励学生能够更好的参与下次案例教学过程。第二,对于因时间所限不能当场做总结的或者在虚拟网络课堂讨论的情况下,鼓励学生撰写总结报告,对案例做出自己的分析。总结报告应先表述基本案情,再列出该案所引发的思考或问题,最后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出自己的思考结果或是问题答案。第三,对于少数有独到见解且有兴趣深入研究的学生,鼓励其充分利用校图书馆或网络图书馆查找资料,利用资料帮助自己的观点向纵深方向拓展,理清思路,指导其就自己的观点撰写相对专业的学术论文,最后引导其在相关的法学学术刊物上发表,最终增强学生学习法学的信心和研习法学理论的能力。
4.期末考核阶段
对于考试科目,传统的期末考核手段为试卷成绩和平时成绩的结合。笔者所在的院校坚持试卷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的方式来定学生该科目的期末总成绩。笔者认为,在实施了案例教学法的前提下,应将学生在案例教学课堂中的表现作为认定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这些依据来源于学生在网络上的发言、撰写的总结报告等,力求考核的结果公平并能体现学生的实际能力。对于考查科目即不需要进行闭卷考试的科目来说,应结合学生在具体的某一次案例教学课堂上的表现和总结报告作为该科目的最终成绩依据。对学生的期末成绩评定参考学生在案例教学课堂上的表现,一方面,重视学生在课堂上的客观表现,这些客观表现又可以在网络留言以及书面的总结报告中得到印证,因此能够帮助教师力争做到对学生评定成绩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促使学生重视法学案例教学课堂的参与,督促学生课前充分准备、课中积极参与、课后认真总结,以此全力发挥法学案例教学法的重要作用,更深入的达到培养学生法学专业能力的目标。
作者:李伶俐 单位: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