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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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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

摘要:

农民基本权益的保护是新农村建设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同时农民基本权益的保护也是三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民权益的保护需要相应法律制度的维护,基于经济法视角下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主要包括土地归属、农民土地利益划分、农民经济利益、利益协调机制建立、经济补偿依据明确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文章根据经济法和农民权益维护之间关系问题的分析,从经济法视角分析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保护农民基本权益。

关键词:

经济法;新农村建设;农民权益保护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社会发展总结出了以农业、农村、农民共同构成的“三农”问题,“三农”问题关乎到农民发展问题,农民发展问题的关键是农民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在社会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下,我国农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农民的收入、经济地位、社会竞争力、就业等也得到了提高,但是农民发展和社会各阶层群众发展相比仍处于落后的地位。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将三农问题真正解决落实。法律制度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化、复杂化的工作,需要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支持。文章从经济法角度,围绕土地归属、农民土地利益划分、农民经济利益、利益协调机制建立等方面分析新农村建设发展中农民权益的保护。

一、经济法概述

(一)内涵

经济法主要是以社会责任和社会发展整体利益实现为本位,以协调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发展标准,通过平衡社会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来实现经济有序化、自由化、平等化、可持续发展化的过程。经济法的本质是对经济利益和经济资源的有效分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中,经济法需要坚持最先进的理念,明确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从各项制度上保护农民的权益,为农民群体提供重要的法律帮助。

(二)经济利益———经济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联系

农民权益是社会发展涉及到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农民的政治利益。政治利益对农民权益起到保障的作用,经济利益对农民权益的实现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农民在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解决农民权益问题能够在本质上保证社会发展的稳定。农民本身的重要意义代表了农民权益的重要性中,也是农民权益和经济法相关的交叉点。在社会主义经济竞争的不断发展下,农民的发展和基本权益的维护需要国家与相关政府的大力支持与保护。经济法能够充分协调社会发展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为经济自由化、秩序化、稳定化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持,推动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1]第一,从法调整对象上看,经济法以对特定关系利益的调整为基本对象,充分体现了经济利益性的特点。经济法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对经济结构的调整,而且还体现在对经济带涉及到的各个主体利益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的调整。第二,从法的本质上看,经济法是社会总体利益的法律,通过对社会发展各方利益的协调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对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利益机制———经济法是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逻辑基础

在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中,经济法所体现的利益机制以客观存在为基础,从法理学的角度上看,经济法在保护农民权益时候的基本机制是经济权益和义务,权利具有利益激励导向,作。基于经济法角度对农民权益的保护需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法的发展演变。经济法关于利益机制的安排制度上,需要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建立一种利益机制,发挥法律在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上的重要作用。[2]

二、基于经济法视角下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的原则

(一)最小限制和最大促进的原则

经济法的实施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包括最小限制和最大促进。其中,最小限制是指经济法政策实施应用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需要应用最小范围、最小限度和最小代价的限制方式,防雷的实施要从农民发展的角度进行,加强对农民发展问题的解决。另外,在最小限制的要求下,对于农民权益保护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的利益衡量,不能因为一些权益的保护导致更多权益的失去。最大促进的原则是指通过经济法的应用在最大限度上增加农民发展利益,并实现农民利益维护的可持续发展。[3]

(二)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中,公平和效率在某种程度上的重要性是一致的,二者之间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协调二者能够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在某种条件下,公平和效率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和,发展是同向的。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各个经济主体利益的协调中,公平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公平原则的充分实现需要建立相应的利益协调制度。在公民权益的保护中,经济法公平原则是指通过制度的制定让农民权益得到维护,在农民发展问题上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在科学发展观的支持下,社会效益的公平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等多个方面的内容。经济法视角下农民权益保护效益原则具体涉及到收入分配和收入再分配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在初次收入分配上注重效率的实现,在二次收入分配上注重公平的实现。农民利益存在增量利益和存量利用的分配,和社会发展分配相对应的是,在农民增量利益分配中注重效率优先,在存量利益分配中注重公平优先。[4]

(三)农民权益维护和平衡充分协调的原则

基于经济法对农民权益的维护是对大多数农民利益的维护,即在国家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要注重维护农民基本权益,保证农民基本收入公平。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要始终坚持社会发展稳定的基础上,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农民基本权益的维护,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上要注重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科学划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农民权益的维护不是一味的进行利益妥协,而是也需要权衡、协调各种利益,需要坚持农民权益维护和平衡充分协调的原则。在维护农民权益的时候要以社会发展经济效益的实现为基本,优先社会发展整体效益的实现。

三、基于经济法视角下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策略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归属问题,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土地是农民生活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土地的实际征收管理中,农民处于一种比较弱的地位。如果政府部门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侵害农民土地权益,会激化社会发展矛盾,同时也导致政府部门在农民面前失去了自己的公信力。为此,在土地归属问题上,需要政府部门实现对土地利益的合理划分,从而有效制约政府部门对公共权益的滥用,减少危害农民土地权益事情的发生。具体表现为,政府部门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时候要进一步明确土地的归属问题,充分保证农民土地的承包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升农民土地建设发展招商引资能力,并要通过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来合理确定土地的价格,提升对土地的高效利用。另外,杜宇农民失去住宅基地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规划农民住宅基地,完善农村用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村土地和农民住房的拆迁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5]

(二)完善经济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政府管理主体。完善政府管理主体主要是指进一步强化以县乡政府为管理主体,在维护农民权益方面的责任。政府在维护农民基本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和农民权益有关的经济活动组织者、管理者、利益协调者。为此,完善经济主体法律制度需要强化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意识,防止政府部门对权利的滥用。同时,还需要完善科学的政府政绩观,将政府部门发展成为保护农民权益的主体,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协调新农村建设发展中的农业平衡、农业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等。第二,完善村委会主体制度。村委会是新农村建设中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能够行驶地方赋予的行政职能。村委员在主体法律行为上代表全村居民的私法主体行为,同时也能够行驶行政主体行为。村委会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村委会行政组织异化,需要在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和建设中实行民主政策,具体表现为村委会成员产生的民主化、议事程序的民主化、制度的民主化等。第三促进社会中间层主体制度的发展。社会中间层主体是辅助政府部门工作的主体,是一种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法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兼具国家职能和市场职能,能够实现市场主体和国家主体运行管理的有效协调。为了维护农民权益,需要通过发展农业协会和农会完善社会中间层主体力量,将社会中间层主体发展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

(三)完善农村市场发展法律制度

农村市场发展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在农村市场发展法律制度的发展中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从而在根源上优化农民制度的适用环境,在最大限度上减少不完善的农民市场主体力量对农民权益的损害,进一步强化农民发展主体地位。农村市场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思想观念上需要加强注重农民特点对经济法的影响,农村市场发展法律制度的建立需要考虑农民的法律特征。在经济法中,还需要形成以农为本的思想,对农民生存环境进行优化,维护农民的平等权、财产权和发展权。

(四)完善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两种重要手段,宏观调控在经济法中的应用能够弥补其他部门法在保护农民权益上的不足。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通过强有力的政策实施一方面能够减少市场维护农民权益失衡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政府部门在维护农民权益上的失灵,充分协调农民利益维护上各个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在思想上需要坚持少取、放活的原则,形成以农民发展为基础的制度评价优劣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在实践上需要加大对三补贴、两减免制度的落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升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并要为农民的增收、增产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五)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

可持续发展制度具体可以分为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两部分,自然可持续发展主要由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共同构成,社会可持续发展法主要是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共同构成。自然可持续发展法的根据任务是进一步加强对关乎农民权益法律的完善,比如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等。同时,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农业环境改造的资金投入,从而为农民权益的维护提供重要的支持。在社会可持续发展法上,对农民权益的协调和保障机制需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发展原则。

四、结语

总而言之,经济法与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存在密切的关联,对促进我国“三农”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此,需要对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将经济法律内容作为基础,了解经济法和农民权益维护关系,把握经济法视角下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的原则,并在明确土地归属问题,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完善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完善农村市场发展法律制度、完善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等方面保护农民权益,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袁梅,余萍,陈明.我国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江苏省苏北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5(01):37-40.

[2]饶家政,官斯亮.论农产品交易体系中农民经济权益的保护———基于经济法视角的分析[J].改革与开放,2015(14):64-66.

[3]王芸.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研究[D].扬州大学,2015.

[4]张忠.论农民权益经济法的保护[J].人才资源开发,2016(02):115.[5]蔡傲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研究[D].安徽大学,2016.

作者:王晓艳 单位:中共阜宁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