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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管控的城市色彩规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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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管控的城市色彩规划研究

一、色彩规划管理的国内外管理与实践

国内外主要管控方法可归纳为如下三大类型,各有侧重。欧美模式(历史街区控制)特点是管控区域效果显著,依据充分,但对历史街区以外的其他重要区域控制不足。日本模式(立法全面控制)特点是法律依据充分,管控措施得力。但过于一刀切,应对特殊情况不力。专家模式(专家全程控制)特点是有利于于色彩总体意图的落实。但管理过程即再创作过程,审批专家水平决定实施效果。三种模式各有特色,但操作层面均存在相当的难度。国内色彩从98年的杭州西湖湖滨地区色彩规划肇始,已有几十个城市编制了不同空间层级、不同技术类型的城市色彩规划从现有的色彩管理编研统计情况。从后续的跟踪实施情况来看,色彩规划普遍存在“编制易,实施难”和“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尴尬局面。通过走访部分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管控实施难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未形成体系化、层次化的色彩规划与设计编制体系;

(2)未与法定规划结合,特别是缺乏控规层面的色彩条件;

(3)未与具体开发建设项目结合,缺乏针对具体建筑的色彩设计;

(4)没有立法,包括色彩规划、技术导则,色彩条件、色彩管理规定等。目前,国内编制色彩规划的城市(包括地区、重点地块)已经超过100个,而出台建筑色彩管理规定的城市仅有十几个。

二、常州城市色彩规划与管理的实践和探索

通过本次研究,结合常州管理和审批现状,初步确定符合常州色彩管理模式的构想。

1.分区分深度加以控制

并相机颁布《常州建筑色彩管理技术规定》市区范围分四级管控,其中Ⅰ级控制对应市级具有特殊意义重要历史区域。由城市色彩修详明确到墙面、屋顶的色号控制构件的材质及色彩,并需专家审议。Ⅱ级控制对应城市建设重点地区或区段,一、二级特殊意图区,由片区色彩控规控制墙面、屋顶主导色,推荐辅助色和点缀色。明确禁止色,并需专家审议。Ⅲ级控制对应由《常州市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重要景观轴线、节点和主要滨水岸线,由城市色彩控规推荐各区段主导色、辅助色和点缀色,明确禁止色。Ⅳ级控制对应城市其他一般区域,由城市色彩总体规划按功能分导,明确禁止色。

2.分阶段色彩控制

(1)批前审查阶段(针对Ⅰ级、Ⅱ级控制)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时,由用地规划管理处给建设单位提供色彩条件,要求提交建筑色彩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前,由建管处审查建筑方案时,审查色彩设计方案是否满足色彩条件的要求,其中重大项目需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由建设局审查项目施工图的色彩内容是否与规划局审批通过的色彩设计方案一致。

(2)批后管理阶段(针对Ⅰ级、Ⅱ级控制)在开工建设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后的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和公示牌予以公示。在施工过程中,对规划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检查。特别在主体外装修前,应告知建设单位按审批的色彩及材质进行施工,并由审批人员、验收人员、设计院、施工单位、产权单位签订责任书。对建设单位,应要求按照审批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设计方案效果图、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号和材质说明一并报规划分局纳入建筑规划验收范围。规划局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颁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色彩影响城市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结语

色彩管理和控制的有序有赖于完整的城市色彩规划体系的构建,必须在对城市色彩构成要素的充分认知基础上,以科学严谨的方法,形成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多尺度研究城市色彩的导控方法,并能够与实际地块规划条件等法定规划相互呼应协调。常州市城市色彩规划研究对常州色彩的管理与控制的探讨仍处于初期阶段,有待于在若干特殊意图区中,通过管理实践,不断地探索、完善和改进。同时,在城市色彩管理制度及有关法规体系等方面,应通过切实有效的政府干预和法律监督来保障色彩规划的控制得以实施。从而将色彩规划纳入法定规划,进入制度化管理。这样色彩规划才能真正得以打造城市特色,以彰显色彩魅力。

作者:张炜单位:常州市规划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