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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文学文化秩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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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文学文化秩序探讨

摘要:休闲文学的讨论更多集中于主流意志和自由个体的冲突;物质欲求观念和传统思想的冲突两个方面。随着经济活动市场化而导致的“新意识形态”渐为人们认识和接受,如何在建立公共文化秩序的同时保障个人的文化自由权利,如何看待物质利益追求活动中形成的意识形态观念并肯定其积极意义是本文极为关注的问

题。

关键词:休闲文学;主流意识;物质欲求

从纯粹理论的角度考虑,休闲文学并不是一个可以成立的完善的概念。但实际上许多术语,包括一些重要的甚至成为学科名称的术语也不都是可以独立成立的完善的概念,所以概念本身的讨论有时会显得很不必要。正因为如此,采用休闲文学的话语形式,对文化意识领域中的一些现象作出讨论,同样可能会具有某些重要的意义。《文艺报》4—11月围绕这一话题进行了六次对话,而此前文学理论界发生的关于“成功人士”的讨论因为直接指涉文化消费内容,也被纳入“大众文化批评”或“休闲文化批评”的系统之中。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即主流意识应有的地位;物质欲求的评价。实质上仍旧是传统意志和“新意识形态”的基本冲突,其意味可谓深长。

涉及休闲文学争论的首要问题是主流意识或主流文化精神是否当然地占有权威性指导地位,当然地对文化资源进行分配划拨调度安排。倡导个人写作的思想认为,就行为本身来判断,写作和阅读应当是很私人化的(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专业文艺创作工作者,这部分人的写作态度的确有些难以讨论)。一个不靠政府提供专门薪金而从事写作的人,理论上他的写作立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主动的选择权利。比如他可以自觉地为某个先进的集团、政党摇旗呐喊,也可以为其他社会群体传达意见,当然也可以不受任何有形政治力量的左右,独立地表达自己的看法。而阅读或观赏基本上是一种消费行为,主体有着更为广泛的选择空间,除非在有组织的情况下完成这类活动,拒绝参与则意味着将要蒙受行政利益意义上的损失。但经常出现的状况则是,秩序的主张往往在干扰着上述过程的实现,而且这并不是我们今天才遭遇到的问题,而是秩序建立过程中留下的依据和程序方面的遗憾。通常情况下,一个政权建立之时并不将文学秩序的建立作为特别需要重视的工作。虽然历史上有过在建立政权的同时也力图构造文化秩序的尝试,比如明朝伊始朱元璋颁布的一系列和文学有关的禁令、一系列和道德有关的文化主张等,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政权巩固的需要而非出于对文化本身的兴趣。所以当政权必需的一些上层建筑被纳入国家规定的秩序轨范之后,主流意识随即产生,而其他下位阶的意识形态,如文学艺术观念等等则必然受到主流意识的制约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样说并不排斥文学艺术自身的传承关系,只不过这种传承更多地体现在形式上,其内容总是或显或隐地依附于主流意识而存在(在今天看来,文学是否从属于特定的政治内容并不是通过讨论便可以解决的问题。我比较倾向于认为这类讨论只是给予批评家一个政治态度的表白机会而已)。秩序建立之后当然也有着逐步完善和推进的过程,甚至会产生重大的变化,但其基本思想往往显得较为稳定,而且,秩序和个体自由总是存在着矛盾冲突,且不论其表现形式是积极的或是消极的。在冲突中,主流意识当然地行使着统治权利,而异质意识则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一些抗争。具体到文学的便是我们常常遭遇到的文学和特定社会的政治、道德需要的冲突。站在主流意识的立场上,它往往对文学的期望较高,希望其成为服务于政治统治的工具;而一部分文学家和批评家则力图以思想者的身份出现,对主流意识作出修改。因为在两者的冲突中,力量对比的不平衡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后者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一些较为隐秘的方式来实现愿望。中国文学史上并不乏一些典型案例,并由此演绎出各种结局完全不同的事件。比如汉赋的兴起以及赋家自身的痛苦犹豫和思想上的矛盾;骈文最终被韩愈之流无情地几近于灭杀;词永久性地被收编归正等等。90年代我国出现过一个过程多少有些省略而显得理论意义不太充分的有趣的艺术个案,这就是从通俗歌曲到90年代初期的大陆版MTV直到今天的大陆版MTV的结局。休闲文学口号的提出,不过是这一冲突的再一次延续而已。

问题来源于魏饴《悄然勃兴的休闲文学》①。文章的开始,魏饴对“诗以言志”,“文以载道”含糊地表达了不满后接着说:“一种不满足于‘言志’‘载道’而注重表现人的休闲并用以专门满足读者的休闲为旨趣的休闲文学正悄然勃兴。”尔后指休闲文学“最大的价值即在于能让读者从社会政治中跳出来,真正自由地思考自我,体验人生,回归到现实的‘真我’,‘本我’上来”,并认为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审美”。“余论”又犹豫地再一次涉及到了在局外人看来本不应该很敏感,但在文艺理论界仍然很敏感的文学与政治的关系问题。5月23日《文艺报》编发了一组讨论文字,除了陶东风《社会理论视野中的休闲文化与休闲文学》外,张炯、童庆炳和陆贵山、包晓光的三篇文章,其基本点仍然侧重于主流文化对异质文化的批判。7月4日李孝弟《需区分感官享受的情感愉悦和审美的精神愉悦》;8月15日魏饴《再谈休闲文学》;9月19日刘泰然《矫揉造作的休闲文学——兼与魏饴、陶东风先生商榷》以及11月28日李孝弟《休闲文学:左右为难的尴尬处境》、刘绪义《质疑“休闲文学”》等文,都与文化秩序和主流意识有着密切的联系。

秩序,包括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秩序,永远是统治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但在对它进行讨论时,我们经常容易忽略另一个侧面,即上述内容同样也是普通民众极为关注的问题。现代社会制度下,国民的秩序意识甚至比秩序行政手段更为重要。就思想文化领域而言,一国国民是否有足够的思想意识空间,往往是衡量国家文化秩序的有效标准。基于这个理由,可以说所谓主流意识、主流文化实质上就应当是国民意识和国民文化(后一个概念有着很不相同的表述方式,比如大众文化、大众审美趣味、通俗文化、通俗××等,但人们使用它们时往往容易粘贴上贬损的含义),或者说当一个正常的人以正常的方式从事文化活动时,其文化意识便应当被纳入主流文化意识的范围。如果某一个历史阶段必须由某一部分权威人士主张某一意识为主流意识或主流文化意识,极有可能是文化秩序出现了问题,而问题的归责理解在不同人的思想中也许会是完全不相同的。就象魏饴在《悄然勃兴的休闲文学》中对“文以载道”的观念表示出不愉快一样,在文化秩序遭到冲击的时候,我们可否归责于有着特定意义解释的“道”呢?如欲求思想发展,理论进步,“道”当然可以作出检讨。但由于其产生方式上留下的障碍,导致权威性话语的难以和不愿动摇。所以思想上的不平衡体现在,评价“道”和权威所主张的主流意识时,对话人需要具备足够的谨慎和小心,有时甚至不得不顾左右而言它,远不如高举被特定化了的“公理之剑”左冲右突,理直气壮。处在这种情况下谈论主流文化意识和文化秩序多少会觉得有些嚼蜡之感。

但实际上,建立公共文化秩序和保障个人文化自由的权利并不必然成为一对矛盾,关键在于秩序建立所提供的依据和所遵守的程序。就依据而言,它应该代表着广大文化参与人的意愿,而不仅仅是个别的文化决策人及其智囊团的兴趣和愿望。但是多少年来,民众的文化趣味总是为所谓主流文化所干预、指责,成为了秩序的相对人。我们现在所观察到的是一个奇怪的思想定式:大众喜好的、趋从的必然是低俗末流的;支持大众趣味,在批评家则为“媚俗”、在媒体则为“变节”。“小众”顽固地将“神圣意志”和国民意愿剥离开来,人为地构造“高雅‘与“通俗”的鸿沟,文化秩序建立的理论起点依旧是文化的合法性(合理性)依赖于其工具性的基本模式。和上述思想模式辅存的是在确定文化秩序时,权威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的意识形态具有普遍性,以至于造成程序的倒错。一般看来,理论总是关于现象的总结。尽管总结过程中会出现理论预测,但这并不意味着预测就一定具有绝对的指导意义,放之四海而皆准。如果认为已经具有了一个完善且不可以动摇的意识形态体系,现象就会变得丧失了意义,因为它自始便被纳入了规定的评价系统,并在此之先已被预设了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当理论与现象对话时,理论是否也需要具有足够的谨慎和小心,并同时给予理论的接受者们以适当的尊重呢?

上述意见仅仅只是利用了休闲文学这一话语形式,而并不涉及其他方面,我试图以此表明自己对它们的某些具体的呈现方式不很喜好,然而这完全不表示我认为它们的存在是非理性的。我们可以保留个人的文化趣味,但没有理由以这种趣味去力图占据他人的思想意识空间。

见诸于《文艺报》的“休闲文学”讨论以及“成功人士”评价语境中,对物欲的抵制也是一个基本的话题。“物欲”一词带有明显的贬损语义,它似乎表明某一主体为获取物质利益,有意识地放弃了其他更为珍贵的价值客体。在某些场合下,这一话语辐射出的另一涵义还在于:实现物欲的手段(可能会)是不正当的。不过,运用这个词汇时,人们通常并不充分考虑主体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和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就一般观念而言,注意于物质意义上的享乐,其本身就可供追问。因此不可否认的是,长期以来,国民的物质欲求总是受到内在、外在来自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压抑。在这种背景下,出现张扬物质享乐的文化现象,其遭到思想界的抵制是可想而知的。

道理应当非常简单,追求物质生活内容的丰富充足,或说引导人们向往优裕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提法不存在任何过错,物欲的观念抵制者们同样不反对这一陈述(也许有一些差别,批评者似乎更主张国家分配主义)。但在这个前提下,思想界仍然有许多的矛盾和疑虑,传统观念的干扰和由处境对冲造成的心态失衡是其基本原因。童庆炳先生《休闲功能文学作品的二重性》②便是一例。童文:“当然,对于读者来说,有点生意经、物质欲也没有什么了不起。问题是这样(疑为“种”/读注)生意经、物质欲由于成千上百次重复,那么就会沉潜为你的无意识,你的感觉就可能会被这种无意识紧紧地捆绑住。也许,你已经过了休闲日,需要开始工作和劳动,但你的感觉仍然沉湎于那种无法自拔地满足物质欲望的无意识中。你甚至觉得国家社会的大事不值得关心,你觉得工作没有意义,‘休闲’文学和大众文化改变了你对社会人生的态度,消闲变成‘消沉’,其结果可能就是‘玩物丧志’。”(着重号为我所加)问题在于,为什么只能“有点”?这是要印证此前广为流传的一个黑色幽默,“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抑或是传统观念在现代社会不得已而作出的委屈的退让?“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真实语义应当是,不存在重大或原则错误,但并不指不存在(许多)错误,实质上持的是否定态度。在认识者的眼中,生意经、物质欲永远只能是低等、供驱策使用的工具性意识而不宜进入主流观念之中。它所指向的满足只是人类的物理性需要,因而这类欲求无法上升为意识形态而为我们所关注。在讨论物质和精神关系时,东方传统的思辨方式是将先验的精神凌驾于物质之上,由于精神生活方式和精神追求受到格外的重视,义与利、义与仁是君子和小人的当然分野,逐渐形成了注重情操的持守而淡泊甚至蔑视物质欲望的思想习惯,所以知识阶层拒绝认为在物质利益追求的活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某种足以引起我们注意的具有公共思想价值的意识形态观念。另外,家天下社会结构潜在的不稳定性,迫使统治者及其思想界对于经世致用的理解更多地集中体现在对特定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规范的维护与支持上,而物质追求的基本目的便是为上述内容服务,其余有关个人的事项不宜作为公共部分而进入意识形态领域。因此物质欲求是一个低级位阶的对象,其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各种思想观念同样处于低级位阶的地位,明显的例子是,我国现在出版的任何一种有关于经济的教科书都在显著位置强调其工具性的意义,在作出技术性讨论的同时很少讨论由于这样一种活动足以给人们和社会带来的思想精神的变化。有关于物质欲求活动过程中的诸观念均被认为是一种很利己的内容,缺乏公共思想价值,因而也不宜占有公共思想空间。

作为个人,参与物质生产追求物质利益获得的初衷,的确带有强烈的私利色彩,但进入实施阶段时,情况便有所不同,主体必须适应一系列特别规则或者凭借努力使规则发生变化,并在规则的制约下满足自己与公众的利益(在此我只讨论合法性的活动,推测这类行为可能具有不合法的因素并非本文讨论的话题)。绝大多数参与人都能或多或少意识到行业规则、利益秩序与自身收益的潜在关系并适当预计作出否定性行为应当承受的不利后果。这一系列规则观念和秩序观念是相对独立性的,具有维护活动运行且推动其发展的自身标准和独立的话语形式③。在获取物质利益的活动中,两个重要的规则和公共思想有极大的关系,即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它们并不等同于政治领域里的自由民主公正诸原则,因为在政治活动中,上述概念总是和权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即使自由民主公正意识极其淡泊的人,也可以因为对权力的投靠而自动地享有上述利益;而权力的反对派则哪怕充分地行使了这些权利,也会因其反对派的立场和地位的缘故,不能认识到其利益获得的完满性。经济或商业化的活动中,利益对象相对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化的特点,由主体自由地作出选择、承担风险,并在对他方利益表现出适度关注的前提下相互达成协议。这里包含若干描述性的话语形式:可以不受他人意志的干扰,完全、自主地作出选择;自己承担责任而不应抱怨任何对象;利益是共享的,不可能有利益的独占权;利己与利他没有鸿沟;不存在权威等等。由此派生出来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可以从一些大公司的员工手册或培训教材上读到将原则作出人情化解释的各种教诲,很多已提升到了人格精神和品节情操的高度,而且90年代中期以后,其对商界的濡染是非常明显的)都具有公共思想价值。相比较而言,合法性的物质利益获取活动中体现出的观念显得更为尊重个体人格、较为纯洁、较少歧义,被赋予更多的人性色彩,完全有理由将它们放大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如果说追求物质利益实现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思想观念曾经被认为缺乏操守的因素而为思想界所蔑视、拒绝,将其驱逐于公共思想空间之外,今天的情况可能已经不是如此了,实际上不少这类规则已经成为了一部分人的行为守则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予以适用,有效地进入主流意识的秩序之中。童庆炳先生和他所代表的一部分知识阶层的意见,更多的只是一种心理反抗而已。

认可物质利益实现过程中产生的观念和原则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性也许并不是太困难,肯定消费活动中的物质需求欲望则让人心理上更难以接受。《休闲功能文学作品的二重性》一文采用了一系列比较极端的推理,非逻辑因素显而易见,将生意经、物质欲或者休闲活动与“国家社会的大事不值得关心”、“工作没有意义”、改变对“社会人生的态度”等两种并不存在实质冲突的事件相互联络,实在有深文周纳之嫌。而且“消闲变成‘消沉’”一语的推衍,几乎可以从根本上解除文学艺术及其他娱乐性文化现象的存在意义,作为资深文艺理论家,童庆炳先生的用意显然并不在此。90年代始,思想界以不同的方式对意识形态作出检讨,然而又不可能找到可供操作的有效路径开启一些极为敏感的区域,所以可以选择且较为简捷的方式便是针砭时弊,所谓“惟歌生民病,愿得天子知。”近两年来,关于“成功人士”的讨论便是一例。因为这一内容直接关乎消费现状,故而它又被纳入了“大众文化批评”的话语系统,休闲文学的得以讨论多少与此有关。无论是否有意识,知识阶层指涉金钱、财富、物质享乐时,你总能嗅到一股新冷战气息,即对于财富拥有者的不满以及蔑视。但是攻讦“成功人士”难以给我们带来思想上的满足,正如薛毅在《关于个人主义话语》中无奈地承认:“买自己喜欢的衣服,吃一顿美味佳肴是天然合理的(当然合理)别人不得干涉(这是消极自由);人们有权获得舒适的生活,有权追求高层次的享受(剥夺这种权利确实是可怕的)。”④那么一群来自中国最大都会的思想者可以将攻击的瞄准点聚焦何处呢?总不至于倡导二次革命,将财富重新分配。这种场景谁也不愿意见到。

认定一个商界对象成功与否,通常并不出于对其意识形态观念的深刻分析而取决其外在表现形式,比如资产纳税状况、事业规模、市场占有等。当然,最为直观的是对象的消费状况(文化兴趣?)。“成功人士”或说“新富人”(这又是具有贬损语义的词汇。有人采用了NewRicher的提法,而汉语的对译并没有如西文文字本身这么温和优雅)的消费水平远非工薪知识阶层能够望其项背,但这种情况的形成实质上是由个人和社会的双重选择而决定的。对于知识阶层来说,问题不在于提供了精神财富的人是否应当获得物质财富,而在于提供了怎样的精神财富。此命题的另一个方面则是,提供了物质财富的人是否应当获得相应的物质财富,这取决于是使用产值衡量制度还是利润衡量制度。当然上述意见不妨碍思想界的某一主体坚持自己的价值标准,认定个人的选择并陶醉于其中,它仅仅意味着不同的人持有的内容不同,而不表示其持有必须移植或互易。设若从积极的方向考虑,认为个体经由合法努力的追求,可能实现自己的一般性愿望,于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有效地发展了自身,则物质消费行为便可以作为目标参照之一,促使他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力改变现有的生活状况。在今天看来,这一效应的确是广为存在并具有明显效果的,故而与之伴生的休闲文化现象同样具有其积极意义。

注释:

①《文艺报》2000.4.25.第三版

②《文艺报》2000.5.23.第七版

③弗雷德里克·詹姆逊说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经济秩序被委婉地称为为现代化、消费社会、景观社会等,而确信马克思主义经典的弗氏尽管不太喜欢这一类术语,但也不反对承认一些新的社会观念已经意识形态化了。/《文化转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0.胡亚敏等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