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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影”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正确的定义,在本文中我们所说的网络电影,不仅指以网络故事为题材拍摄的影片,而且泛指网上制作或为在网上播放而制作的电影短片。而本文将从普通电影的网络发行和营销层面,进行一些设想和探讨。
如今,电影放映渠道已经进入了“扩窗(windowing)”阶段,电影的播映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影院院线。由于付费有线电视、录像机、按次计费和现在的光纤网络视频点播等技术的发展,制片厂开始展开双臂欢迎它们,并通过许多新的放映渠道,调动他们的放映顺序,以使利润价值最大化。对于现在的电影发行,发行商主要是遵从了国内和国际影院院线———碟片市场———按次付费有线电视———电视电影频道———网络的发行层次。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平台的宽广前景,打开了电影最新最广的产业前景,也为电影的后续开发提供了最广阔的平台。当网络电影在不久的以后充分运作起来以后,它很有可能会顺序前移,甚至会作为主渠道与“发射平台”的影院放映构成挑战。首先,网络电影的定价是决定其推广范围的重要因素。目前,广告运营商主要通过“三明治式”的广告插入手法,为用户提供免费的网络电影。但基于电影版权的保护和播映新渠道的开发,网络电影收费的趋势已不可避免。但是,电影作为一种独特的精神产品,在生产、流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价格歧视。
在《西方经济学》中,价格歧视是指一家厂商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产品索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格。那么,我们在为网络电影定价时,就应该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进行综合考虑:1、考虑发行的时效性。放映渠道之间的间隔时间将会非常重要。同时国家之间的地理间隔,防止各放映渠道之间出现盗版泄密问题也非常重要。
2、根据差价体系中提到的不同环节的价格之间以及同种商品在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规格、写作论文不同质量之间存在着差价关系,将影片分为不同的版本和层次,定制不同的价格。比如说,为了配合网络的发行,可以将一些影片重新剪辑为不同长度,不同分级的版本,让消费者进行自主选择的观看,并付之相应的价格;也可根据消费者下载的音频文件的大小来规定价格。
我们还可采取近几年来一般企业销售商品的常用武器———捆绑销售来进行网络电影的推广。捆绑销售可以降低电影的制作成本,提高服务层次,以逼近帕累托最优。我们在销售网络电影的时候,可以捆绑销售的比如说有相关的电影产品、广告商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是一些电影目标消费者能接受的产品。
对于网络电影的相关产业挖掘充分,还体现在其对电影品牌的后产品开发上。在电影业较为发达的国家,票房收入一般只占一部电影全部收入的1/3,此外的收入则为电视等版权和后电影产品的收益,这就是海外电影投入产出的所谓“三三制”。网络电影也可以依照此定律进行二级市场的开发。电影品牌可开发的商业价值极丰富:除影片的海外版权、家庭录像制品、电视播映以外,还包括与影片内容相关的图书出版、日常用品、原声音乐和主题公园等。而网站在推出这些相关产品的方面,具有着独一无二的信息优势,只要消费者点开相关的链接,就能购买到电影的DVD、音乐、玩偶、签名海报等等,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一定能快速打开市场获得收益。
此外,在网络电影的发行中,离不开政府“无形的手”参与宏观调控。电影版权保护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电影生产和电影市场的多个环节采取多管齐下的应对措施,由表及里地对盗版釜底抽薪,才能在不远的将来真正实现遏制和打击盗版的目标。2009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打击网络盗版事业已上了一个新台阶。电影网络化发行的商业价值优势就逐渐显现出来,它为传统影视发行商提供一条全新的影视发行与增值渠道。除此之外,版权的购买和高成本投入(包括广告、明星等一系列营销手段)使网络电影发行的风险性无限增大了,同时也增加了对网络运营商的更多限制和要求。只有不断开发新的技术才能保证更多更优秀更有技术含量的电影作品在网络平台上得到展现。
网络不会取代传统媒体,而会与传统媒体共同存在,共同发展,甚至会给某些传统媒体带来新的机遇。在国际上处于劣势的中国电影业,尤其应该抓住网络带来的机遇,大力发展网络电影,缩短与发达国家电影业的差距。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泱泱大国里,随着宽带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数字化水平的明显提高,中国的网络电影一定会在世界网络电影之林中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