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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对立之点
1理论前提不同:性善论与性恶论的对立
孔子德治学说的理论前提是人性善论。所谓仁义礼智,我固有之,非外在赋予:“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而且,人还具有先天的“良知”道德品质,“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知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尽心上》)既然人生来性善,可以接受劝说和教化,那么,施行德治就是可行的,通过伦理劝谕可以达到理想中的社会秩序。正因如此,道德教化论就成了孔子德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然而,法家完全反对这一主张。并对性善论进行了详尽的批驳。认为人性本来自私又功利,“民之故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韩非子·五蠹》)“君臣之计,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做车子的舆人希望人富贵,做棺材的匠人希望人死掉,原因在于利益使然,非人性之善恶。既然人天生自私,趋利弊害,就客观上为行使赏罚提供了可行性。
另外,人性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上古竟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原因在于“古者……人民少而财有余,固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应薄,固民争。”可见,人口、财富、社会关系等因素都是不断变化的,人们的观念品行也就自然随之而变化。况且,韩非认为,道德高尚的人是有限的,自觉为善者寡,惧罚远恶者众。既然人们并非自觉自愿为善而不为恶,就有必要以法治手段逼人弃恶从善。
2理论核心不同:道德至上与法治至上的对立
儒家学说中,道德的作用被渲染到极致。孔子学说就是典型的道德决定论,德治是核心内容之一,“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作为统治者,只有以德为政,民众才能象群星绕北斗那样拥戴统治者。具体地说,一是通过修身,而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二是要靠教化手段,教而化之,以道德感化孜孜为利的小人,提高他们的德行。
而韩非针锋相对,认为德不如法,治国要靠刑罚手段,法的作用至高无上。“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韩非子·有度》)可见,在韩非看来,奉法强弱,成了国之强弱的决定性因素。没有法治,就不能治理好国家,即使尧舜也是如此,善于做君主的,只能行赏罚,去仁义,“无锤策之威,衔橛之备,虽造父不能以服马;无规矩之法,绳墨之端,虽王尔不能以成方圆;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今世主皆轻释重罚严诛,行爱惠,而欲霸王之功,亦不可几也。”(《韩非子·奸劫弑臣》)更何况,对于不可教化之人,德治是不起作用的,只能靠惩治之术以正其身,“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固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故娇于爱而听于威矣。”(《韩非子·五蠹》)可见,对于那些父母、乡人、师长苦心教化无效的不肖之子,在官吏欲批捕面前,因害怕而能马上改变行为。由此,韩非得出结论:“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紧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韩非子·显学》)走惩恶以扬善之路才是明智选择。3理论蕴涵的民之地位不同:重民与轻民的对立
孔子是春秋时期具有重民思想的思想家之一。《荀子·哀公》篇载有孔子答鲁哀公的话:“且丘闻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孔子重民更体现于孔子的德治、教化思想中。“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论语·公冶长》)主张对民以宽,保民、惠民、富民,若是对民以刑,百姓纵使服从统治,也不会心悦诚服,只有用道德教化去引导,才能使百姓有羞耻之心;还认为,要惠民,就应该减轻剥削,避免聚敛,“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论语·先进》)另外,孔子还主张“节用而爱民,使民以时”,即节省劳动力,爱护老百姓,保证耕作,不误农时。
比较而言,韩非则是重法轻民。提倡君主权势独操,享有绝对权利,“法”、“术”、“势”相结合,视整个国家为私物。韩非的法治,归根结底是对付老百姓、镇压老百姓的方法。“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用其力。……名主知之,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韩非子·六反》)可见,在韩非治国之术中,十分强调依靠权威、使天下之人臣服,这种极端的权威主义,显然含有轻民的成分在里面。
4理论实施方法不同:道德教化与惩罚威慑的对立
儒家主张仁爱,强调以说服教育为主,以教化手段提高民众,以修身自觉实现德行提高,反对不教而诛;认为培养理想人格是修己的活动,唯有主观努力,才能提高修养。主体自觉是行仁的最好依据,学习和教育是提高素质的有效途径。虽然孔子承认有生而知之,但更强调的还是学而知之,“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论语·阳货》)只有学习才能破除愚昧,建立起仁德的理性自觉。
而法家则急于求治,力主轻罪重罚,以重罚威慑民众,试图达到重刑之下无人还敢犯法的效果。“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内储说上》)可见,法治被给予了太高的期望值。
二、主要相同之处
从外在形式看,德制与法治是迥然对立的,历代统治实践中。更多的时候是二者相融并存,即使在明确张扬儒家德治的时候,还具有不可言说的另一面——暗里运用着法治主张。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二者既相互区别,彼此不可替代,又存在明显的相同之处。
1二者的立言宗旨是相同的,追求着同一的目的:维护现行宗法等级秩序,为统治者提供有效的执政方略。孔子重德,主张修身,培养应有的德行。君臣、父子各有自己的德行,德治就是为了达到恪守各自的本分,循规蹈矩,彼此不得逾越。韩非主张法治。严明赏罚。但同样强调君臣、上下、妻妾、嫡庶之别,一切自有严格界限,各自都应安于本分,恪守已位。可见,维护封建等级秩序是儒、法共同遵守的宗旨,无论是追求理念的提出,还是追求操作层面的规定,其结果都是为巩固现行统治服务。
2从理论特征看,两种主张均具有内在的逻辑线索,呈现出相对完整的体系化样态,进而可以从理论上推出理想化的效用性。孔子和韩非都对自己为统治者提供的治国之术寄予无限厚望,坚定地认为,凭借自己的主张,完全能够解决面临的社会问题与困境,达到理想中的完美境地。儒家的扬善与法家的惩恶可谓殊途同归,指向了安定社会秩序、实现天下太平的目标。因而均可以得到统治者的注意与青睐,或明或暗地被采纳并应用。
三、审视传统文化,完善治国方略
1对民众的态度直接影响到人心向背。进而影响到理论策略的命运。孔子虽然强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三纲五常,等级秩序不可逾越,但却可以作到基本的不敌视平民百姓。而韩非似乎将作为人的尊严和地位全部奉献给了国君一人,普通百姓与群臣分别成了“法”与“术”的对象,只拥有无条件服从的自由,成了国君的对立面。因此说,韩非采取的是更加与人民对立的统治路线。这一点给当今时代的启示是深刻的:人民,决非一己之私,可以随意操纵。今日文明社会里的人们,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自我意识,愿意遵循的是与民主共生的法制。权利意识决非狭隘的权威,还应含纳自由、平等、民主等要素。作为统治者及管理者,一味追求绝对权威和驾驭之术是片面的,应代之科学的知识技能和人性化的管理方法的追求,在尊重人的独立人格和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国富民强以推动社会发展。
2孔子德治与韩非法治,两者彼此对立,各执一端。就思想自身而言,颇有极端之处。韩非轻罪重罚原则作为特定时期的具体办法是行之有效的。但推而广之,作为普遍原则则走向了自身的反面。重罚轻罪已是量刑失准,焉能收到积极有效的结果?因此,重罚威慑与修身自觉实为各执一端,误入极端化之误区。
3纵观重德与重法的实际效果,不得不承认: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总体而言,并未真正实现国之德治。德治的负面结果是明里满嘴仁义道德,暗里一肚子男盗女娼的统治者;缺乏主体意识与独立人格、思想僵化的被统治者。而对法治极力践行的秦朝,希望借此可使秦的统治万世不竭。然而严罚酷刑的结果是众叛亲离,农民揭竿而起,貌似强大的秦朝统治,因触怒了人民,仅十余载就归于湮灭。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对立的治国之术,择一拒一并推向极端,不可能得出正果。以相融相补替代相拒相斥,德法并重、礼法兼用,才是科学的辩证态度。以德治国、健全法制实为明智之举。
摘要:德治与法治,作为特点鲜明的两种治国方略,在中国均拥有深厚的传统文化积淀。其利弊得失难以一言蔽之。通过德治与法治的相同之处与对立之点的比较,可以寻得古代中国典型重德与重法的儒家与法家的治国理念与践履实效之间的内在关联,进而思考对于当今时代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孔子;韩非;德治;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