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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本文所指的“分久必合”,不是以往意义上对中国治乱循环的描述,而是对中国古代史中政治权力纵向配置变迁的描述。如果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视作横向分权,那么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等权力分散配置给地方政府可以被视作纵向分权。在中国古代史中,虽然有时也从中央集权走向分裂割据,但权力一直呈波浪式的集中强化,导致中央集权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呈主体地位。即使细化到各个朝代,也存在建朝之初往往采取地方分权以巩固统治,而在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之后,则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情况。在中国古代史中纵向分权最典型的制度为分封制,而集权主要体现为皇权。中国以分封制为代表的分权,自诞生起即与西方的分权呈现形态相似、内容迥异的特征,中国的分封制度存在统治序列关系,下级除了对直接上级承担义务外,对更高的各层上级亦要承担义务,天子处于最高层,而西方上下级之间是以契约的方式来承担责任和义务,通常情况下附庸只对他的直接领主负责,“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分权向集权的变迁及其引发的冲突深刻影响了中国的历史进程,由于中国式分权的特殊性,其冲突规模和破坏性都大于西方国家,由周至今历数各朝,由秦代淳于越要求恢复分封制导致焚书坑儒,到汉晋吴楚七国之乱、八王之乱,到唐代节度使的尾大不掉,到明代削藩靖难,都对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对地方分权的历史作用,中国历代都存在激烈的争论,最著名的是唐代柳宗元所作的《封建论》。柳宗元在该文中对分封制持批判态度,认为分封制正是周代灭亡的原因,“诸侯之盛强,末大不掉之咎欤”,“周之败端,其在乎此矣”,并赞同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认为国家必须掌握军权和地方官员任命权,“善制兵,谨择守,则理平矣”。黄仁宇从大历史观角度认为,中国采取中央集权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主要是:①易于耕种的纤细黄土;②能带来丰富雨量的季风气候;③时而润泽大地时而泛滥成灾的黄河〔1〕。杨志文、彭瑞夫则认为,当人口增长覆盖了农业区之间的荒野后,交易成本会大幅下降,封建制度因低效而终结;而人口毁灭重现地旷人稀的状况时,封建制度会再次复活〔2〕。
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
(一)基于信息不对称和产权理论对周代设立分封制的解释———兼论秦代速亡的原因
新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一项贡献,是引入信息不对称、产权和交易成本理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分析。由于获取信息的成本过于高昂或缺乏激励,人们不能充分掌握所有信息,此时“理性人”的行为在机会主义支配下,会产生交易成本问题,在极端的情况下将导致交易失败或者市场萎缩。信息不对称问题中的重要机制就是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以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而言,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双向的:一方面由于政府的垄断地位,政府可以选择封锁相关信息,从而使私人部门丧失对政府进行监督的能力,如中国古代哲学追求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另一方面政府要实施有效的政策,必须能够获取和掌握政府自身和私人部门全面准确的信息,然而由于获取充分信息的成本过于昂贵或缺乏激励,政府总是在不完全信息下进行决策的,从而导致政府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产权是一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其核心是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可让渡性和可分性,清晰地界定产权、保护产权,使每个人能够有效地拥有、享受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人们就会愿意从事财富创造活动,从而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激励作用。科斯定理三指出,当存在交易成本时,通过明确分配已界定权利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可能优于通过交易实现的福利改善,其暗含的前提是如果政府拥有充分信息,能无成本地界定产权而且认识到不同产权配置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那么政府行为可以取代私人行为从而节约交易成本,然而由于政府和私人之间的双向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往往基于习惯俗例的私序也比公序更有信息优势。政府最需要做的是通过立法保证私有产权,而最有利的产权配置是把产权配置给收益受影响最大的一方〔3〕。
置产权加强了激励,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从而实现了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一般认为,周代之所以采取分封制度,是出于三个原因:分封亲贵(以姬姓为主)、功臣(以姜姓为主),“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巩固周王朝的统治,这些封国大多数集中于黄河南岸;安抚殷民,同时加以监视,如把殷人旧地分封为宋、卫二国;武装移民,对偏远地区进行殖民,如齐国和晋国等均是此类。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考虑,周朝建国时生产力落后,交通不便,众多异民族不支持中央政府的合法性,信息在基层和中央政府之间传递的成本极高,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严重。面对这种情况,周朝采取分封制度,“天子建国”将土地和人民分给各个自治诸侯国,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以诸侯承认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并承担保卫中央政府、定时朝贡等义务为前提,委托各诸侯承担起对其所辖诸侯国提供诸如武装保护等公共品的义务。虽然在名义上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支配权,诸侯对受封的土地只有享用权,然而各诸侯在获得天子“授民授疆土”之后,获得了领地内以土地和人口为代表的各项资源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并依靠武装力量实际上掌握了所有权,因此按照产权理论,诸侯获得了产权,而周天子授予各诸侯公侯伯子男的名位世袭又保证了产权的排他性和让渡性。在封国之内,诸侯将自己的土地和人民再次分封给卿和大夫,“诸侯立家”,卿和大夫亦是世袭,从而获得了对其私有产权的保护。卿和大夫又进一步将分得的土地和人民再次分封给众子,“卿置侧室”。周代的分封制从天子往下层层分封,从而将产权层层配置细化并形成多级委托—关系,对各级产权所有人形成了强激励,同时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领地的实际状况灵活地选择治理方式,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秦代建国之初,秦始皇、李斯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对丞相王绾按照周代分封制将诸子分封于占领不久的燕、齐、楚故地为王的提议未予采纳,全国设三十六郡,直接归中央统治。此后,博士淳于越提出“殷周王千岁,封功臣子弟,自为辅枝”,秦始皇、李斯认为恢复分封制将导致对中央集权的挑战,为了树立君权,在李斯的提议下实施了“焚书”。而秦始皇的另一项暴政“坑儒”,亦是因为方士儒生议论秦始皇过于集权而导致460人被活埋。传统史观认为,秦代采取郡县制是历史的进步,然而,即使不考虑为了追求中央集权而实施“焚书坑儒”等暴政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破坏,我们也能发现郡县制不符合历史实际。运用信息不对称的视角来分析,在全国范围内采用国家权力强行推广郡县制本身即是一种由国家权力推动的强制性的正式制度变迁,而这种制度超过了当时的生产力支持,中央政府获取信息的成本极高,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甚至发生派往南方的军队失踪的情况。再从产权角度进行分析,如果说秦灭六国仅仅是剥夺了诸侯层级的产权,那么通过郡县制将产权统一配置给皇帝,在降低了地方管理者的激励的同时,完全剥夺了卿和大夫、众子的产权,必然导致各层级原产权所有者的强烈不满。秦历二世而亡,不是亡于陈胜吴广的起义,而是亡于以故楚贵族为代表的原产权所有者的反抗和地方管理者的不作为,治理方式和经济基础的错位造成了秦帝国的短命。
(二)基于国家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对中国古代史中地方分权向中央集权变迁的解释
国家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之一,诺思认为:“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因为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4〕国家的比较优势体现在提供暴力具有规模效益。诺思将国家假定为一个具有很强色彩的“经纪人”,其特征为:一是统治者用保护和正义来交换收益。由于提供服务存在规模效益,因此国家的社会总收入要高于每一个社会个体自己保护自己拥有的产权的收入。二是由于统治者成为其选民的最高权威,国家有权领导,有权要求被服从,从而也有提高强制性税赋的能力。国家作为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为使统治者收入最大化,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一个集团设计产权。三是统治者在其活动中受到约束的大小取决于:①选民移民到另一个较好生活条件的国度的成本(退出成本);②罢免现在的统治者,而推选另一个许诺给选民提供更好服务的竞争者上台的成本。对于制度变迁理论,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制度变迁主体希望获得制度变迁的最大潜在利润(外部利润),这种利润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中无法获得。信息的获得和使用是有成本的,而且是报酬递减的,如果新的制度有助于转移和降低交易费用,增加社会净收益,那么新的制度将有可能产生。根据制度变迁的主体划分,可以分为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变迁的主体来自基层,自下而上,由外围制度开始改革,改革成本的分摊向后推移;强制性变迁的主体为国家政府,自上而下,从核心制度开始进行改革,改革成本往往在改革初期就激烈显现。
按照诺思国家特质第一条———统治者用保护交换收益和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中的规模经济来考虑中国分权向集权变迁的问题,在人口数量、技术水平等条件一定的前提下,统治者提供的保护呈现U形成本曲线,在保护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保护的平均成本最小。随着人口密度增大、技术水平提高以及其他条件发生优化,保护的最佳规模也就出现逐步扩大的趋势,从而为诸侯分权向中央集权迁移提供了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统治者提供的保护包括多种形式,如保护百姓不受异民族的劫掠,水利治理同样可以视作一种保护,黄仁宇认为时而润泽大地时而泛滥成灾的黄河是中国采取中央集权的原因,其题中之义是古代中国对水利大规模治理的强烈需求和治水主要依靠人工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只有采取中央集权才能获取规模效益,从而导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有追求中央集权的选择偏好。
单独考察一个朝代,则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在建国初期依靠分权巩固统治,此后随着政治逐渐稳定和经济逐渐发展,中央政府采取强制性的由分权向集权的制度变迁,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往往在短期内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如爆发内战等,并可能变成王朝衰落的转折点。按照诺思国家特质第二条———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一个集团设计产权来考虑中国分权向集权变迁的问题,中国各个朝代对以功勋为基础的功臣集团、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皇室集团和以家族为基础的地方官僚集团采取了不同的产权设计:建朝之初,统治者为了快速地巩固统治,往往会采取分封功臣的权宜之计,如汉初分封楚王韩信等七国,清初分封吴三桂等三藩。一旦国内政治趋于稳定,中央政府掌握的国家暴力超过功臣集团掌握的武装力量,那么,中央政府往往在短期内以谋反等罪名收回赋予功臣集团的产权,因此,对以功勋为基础的功臣集团的产权设计一般仅仅作为权宜型产权设计。对宗法制为基础的皇族集团,第一代君主一般采取同姓分封、拱卫皇室的产权设计,将地方财权、君权、人事任免权等权力赋予宗室,但从第二代君主开始就采取相反的态度,抑制宗室权力,追求中央集权,如汉初和明初的动荡。因此,对宗法制度为基础的皇室集团的产权设计可以称为前后矛盾型产权设计,这是由前后统治者的需求差异所决定的。第一任统治者作为皇族树形谱系的根节点,追求的是家族获得稳固的统治,而继任统治者作为皇族树形谱系的枝叶节点,追求的是保证自身统治安全和将皇权传承给直系后代。对以家族为基础的地方官僚集团,则采取各种方式缓慢削弱地方权力,一种隐蔽的方式是将地方一级机构的辖区分割,但这种分割并不符合实际需要,因此又不断进行叠床架屋。具体来说,秦设郡—县二级制,将全国分为36郡,地方一级机构为郡,到西汉末年时郡数已到125。东汉灵帝中平五年,为了镇压黄巾起义将汉武帝时期设置的13州由虚变实,州牧执掌一州军政大权,使州逐渐成为地方一级机构,郡降级为地方二级机构,出现了州—郡—县的三级制。然而到隋初州数已达241,郡680,县1524,面对这种情况,唐太宗将中国分为10道,道成为一级地方机构,府(州)降级为地方二级机构,到唐玄宗时道数增加到15。安史之乱后道名存实亡,节度使成为一级机构,为节度使—府(州)—县三级制,到唐宪宗元和年间全国有节度使47。宋太宗将全国设为15路,为路—州—县三级制,到元英宗时路数已达185,元英宗将全国划为12省后,省成为地方一级机构,路降级为地方二级机构,为省—路—府(州)—县四级制。此后省一直作为中国一级地方机构,但省的数目不断增加,明增加到15省(布政使司),到清光绪为23省。其他的方式还有给予官僚集团替代性补偿等,如宋代是纵向分权向集权变迁的一个重要朝代,除收兵权之外还把财权上收,“以京朝官监临财狱”,严防地方占留,“悉送京师”,然而宋代也给予了官僚一系列特权,善待士大夫,在中央政府横向分权上建立了三权分立的雏形,即台谏、宰执、君主组成的分权制衡制。
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在中央集权制度下,可以“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尽臣畜于我也”,因此一般情况下,统治者从中央集权体制获得效用大于从地方分权体制中获得效用。问题在于统治者在追求中央集权的活动中,受到约束的力度有多少?诺思认为,约束来自于选民的退出成本和罢免统治者的成本。从退出成本看,中国国土的辽阔和独特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在生产技术尚不发达的封建社会,选民的退出成本极高。古代中国的北方是文化落后的游牧民族,东方是波涛汹涌的太平洋,西方是高原和沙漠,南方是未开发的雨林,因此,中国并不能像Baechler在《资本主义的起源》中所指出的欧洲那样,存在政治不统一和政治多元化背景下的激烈的制度竞争,选民基本丧失了退出可选项。从罢免统治者的成本看,中国封建社会中统治者几乎垄断了所有的国家暴力,缺乏罢免统治者的非暴力正式制度,罢免统治者等同于造反,因此,选民只有在死亡和造反无差异的情况下,才会起来罢免统治者,故而其成本同样非常高昂。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选民的退出成本和罢免统治者的成本都非常高,因此,统治者受到的约束就非常小,这也就为统治者由上而下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了实施空间。此外,统治者还在思想上剥夺选民退出和罢免统治者的意愿,致力于宣传“皇权天命”,统治者“贤或不贤”不是其获得统治权的决定因素,而是看是否获得天命。隋文帝就曾说:“帝王岂可力求?孔丘以大圣之才,作法垂于后代,宁不欲大位邪?天命不可耳。”中国古代在帝位传承时,基本使用“传长”制而不是“传贤”制,也正是基于这一理论,不管统治者是不是“圣君”,都是由“天命”决定的,任何人都不可以违反上天的意志,更何谈要退出或罢免统治者。
三、结语
虽然柳宗元在《封建论》中多次强调,国家选择政治制度“非圣人意,势也”,然而他同样指出,统治者在选择政治制度时,“其情,私也”。中国古代史中,国家政治制度从以分封制为代表的地方分权为发端,逐渐向以皇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波浪式变迁,呈现“分久必合”的趋势,这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也与中国统治者主观意愿上偏好中央集权且受到的约束薄弱有关。统治者追求制度变迁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并保证国家产权私人化,以获得租金最大化,正如刘邦所说:“始大人以臣为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孰与仲多?”皇帝要把天下变成个人的私业,而中央集权正是保证国家产权私人化的有效手段。伴随着中央集权向顶峰发展的同时,统治者租金最大化与全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的矛盾越来越激烈,越来越不可调和,最终导致封建社会在清明内外交困中逐渐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