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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政治清明的法治表现和历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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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政治清明的法治表现和历史原因

在传统中国,政治清明一直是士大夫和普通民众所倡导和追求的政治理念和行政方式,它在夏商周时期就已出现。在中国历朝历代都存在政治清明思想,特别是一些被称为“盛世”、“治世”的强盛朝代,不仅当时的政治人物基本上做到了“政治清明”,后世也是以此作为褒奖的依据。政治清明的立法与实践,成功与失败,因而也成为中国政治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面向。政治清明因此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宋代,中国的政治清明达到了一个成熟且繁盛的阶段。在此期间,不仅涌现出千古青天包拯等贤臣,还有太祖太宗等重视文治的明君;不仅有成熟完备的治吏之法,更有法制实践中高扬的人文主义情怀。所以,赵宋君臣的法制思想和实践,①是研究和探讨政治清明的绝好的素材和切入点。

一、赵宋君臣追求政治清明的法制表现

通过考察赵宋史事,可以发现赵宋王朝君臣法律思想观念里面,②政治清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为达致政治清明而进行的法制实践,也成为两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赵宋君臣对政治清明的追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法制建设与法律知识政治清明对法制建设和执法司法官员的首要要求是法令完备而且执行良好。有宋一代,虽以武开国,但重视法制建设却是一个悠久的传统。首先,皇帝重视和懂得法律,太祖说:“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1](卷200)太宗说:“法律之书,甚资政理”,[2](卷16)仁宗说:“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制为首务。”[3](卷143)其次,皇帝亲自参与制定和修改法律。据陈景良教授考证,“从《宋史•刑法志》的记载来看,从北宋到南宋,都有皇帝直接参与法律的订正”。③北宋神宗即“留意法令,每有司进拟,多所是正”;南宋孝宗“法司更定律令,必亲为订正之”。再次,倡导律学考试。太祖建隆三年八月下诏:“诸道法司参军,皆以律疏试判”,后形成制度。《宋史•刑法志》称“海内悉平,文教寖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宋史•选举志》总结说:“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按,所以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者。未几,选人、任子,亦试律令始出官。又诏进士自第三人以下试法。”也就是说,律学考试和律学知识成为宋代士大夫参与司法活动乃至入朝为官的必备条件。皇帝对法制的重视也引导了士大夫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工吏事,晓法律”成为宋代士大夫群体的一种风尚。所谓“工吏事”,指士大夫群体从自觉的社会责任心出发,强烈要求参政并对典章法令十分娴熟;“晓法律”,意谓精通律条与律意。[4]这首先体现在士大夫群体对吏事的关注,南宋著名司法官员刘克庄即坦陈“宝庆初元,余有民社之寄,平生嗜好,一切禁止,专习为吏,勤苦三年”。[5](卷194)其次,士大夫争言法令,掌握法律知识,苏辙曾有“天下争诵法令”之语[6](卷38),苏轼也有“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之句。第三,士大夫积极参与律学考试并处理司法实务,这一点从广为人知包拯断案故事中可以得到佐证,《宋史》中许多列传都记载了传主处理的狱讼事务。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宋代士大夫在司法诉讼活动中总结出了很多宝贵的实践经验,留下了珍贵的历史资料,如《折狱龟鉴》,《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等,成为后人研究宋代法制的重要依据。赵宋君臣重视法制建设与法律知识,为政治清明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如果没有法律制度上的完备,仅靠圣君贤臣的理想主义情怀,政治清明难免会如《小戴礼记》所言“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二)弘扬并践行恤刑慎刑思想政治清明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体现“哀矜折狱”、“恤刑慎杀”的人文情怀。赵宋开国皇帝的形象在《宋史•刑法志》中是仁厚宽恕的:“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狱有小疑,复奏辄得减宥。”事实上,在立法上,赵宋皇帝也是宽仁的。仁宗告诫大臣说:“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7]孝宗也反复强调:“立法贵乎中制。”[8](卷11至12)《宋史•刑法志》记载,在执法中,太祖下诏说:“禁民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务必哀矜”,“真宗性宽慈,尤慎刑辟”,高宗则“性仁柔,其于用法,每从宽厚”。皇帝践行恤刑慎刑的具体措施有二:其一,选用儒臣执掌基层司法。《玉海》载“太祖始用士人治州郡之狱”,《宋史•选举志》云:“开宝六年壬子朔始以士人为司寇参军,改诸州马步院为司寇院”,《宋史•刑法志》亦称“法吏寖用儒臣,务存仁恕”。其二,亲自折狱录囚以示哀矜。[9]《宋史•刑法志》显示,赵宋皇帝亲自录囚始于太祖,太祖不仅“每亲滤囚徒”,还下诏命令两京及诸州长官督促狱掾每五日一录囚;太宗常说:“朕于狱犴之寄,夙夜焦劳,虑有冤滞耳”,而且“亲录京城系囚,遂至日旰”,并重申“诸州长史五日一虑囚”;高宗也做到了“每临轩录囚,未尝有送下者”。其三,创立“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10]因为受到审判层级和审结权限的限制,宋代士大夫的司法活动以解决民事纠纷为主,但他们的做法也突出的体现了保护孤幼的德性原则。他们一方面不可避免的奉行“兴教化,息诉讼”的传统,一方面又迫于矛盾必须化解,纠纷必须解决的压力,不再把民事纠纷视为“细故”,而是十分重视,认真审理。在审理中,他们对德性原则的把握,更强调推行“德性原则”于保护孤幼的财产权利之中,在启迪人的内在自觉性的同时,努力塑造一种“温厚朴实又聪慧强干”的理想人格。不言“权利”而从儒家“矜老恤幼”的仁爱意识出发,既是宋代士大夫和西方职业法学家的最大不同之处,也是两宋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④恤刑慎刑思想的弘扬和实践,突出地体现了赵宋君臣在追求政治清明过程中的民本主义价值取向。

(三)严防和重惩官员贪赃枉法政治清明尤其要求对贪墨官员的严惩不贷,严惩贪官污吏也是中国历朝历代的一致做法。赵宋虽然“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赃吏最严”。[11]太祖经常告诫臣下:“朕固不吝爵赏,若犯吾法,唯有剑耳”,[12](卷12)太宗更亲笔写下《戒石铭》:“尔奉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13]在警示之外,更有严惩措施作为后盾。宋初,职官坐赃多弃市或杖毙于朝。[14]太祖时,“大名府文簿郭凱坐赃弃市,蔡河纲官王训等以糠土杂军粮,磔于市”。[15]在配套惩罚上,对贪赃枉法之官,不得适用请、减、赎、当等优待措施,太宗时,“诏诸职官以赃论罪,虽遇赦不得叙,永为定制”。[16]真宗时,审刑院主官建议“官吏因公事受财,证佐明白,望论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从之。皇帝权威的高压,加上内心的道德自省,宋代士大夫也呈现出恪守操行,清正廉明的形象。最典型的就是包拯包龙图。根据《宋史•包拯传》记载,包拯虽贵为枢密副使,龙图阁大学士,但“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俗谚有云:“关节不到,有阎罗老包”。死前他还立遗嘱说:“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包拯之外,陈希亮,刘温叟,真德秀等俱有清名,从而形成了宋朝独特的“清官文化”和“清官文学”。[17]当然,宋朝的贪墨现象也是存在的,特别是北宋蔡京当国,“贿赂公行”,“廉吏十一,贪吏十九”,[18](卷43)南宋贾似道专权,“赂相浊天,贪炎烁天”。[19](卷62)但是,两宋皇帝和士大夫能够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始终把惩贪和清廉思想贯彻于司法实践与个人修养之中,的确是难能可贵的。[20]不能因为王朝末期贪腐严重就从整体上否认赵宋君臣追求清正廉洁,严惩贪赃枉法的历史进步性。(四)注重诉讼权利以保障民权政治清明还要求对民众私有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予以有效保护。赵宋皇帝对民众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扩大越诉范围。宋初承接唐律规定,严格禁止越级告诉,太祖即下诏:“自今应有论诉人等,仰所在晓谕,不得蓦越诉状。违者,先科越诉之罪,即送本属州县,据所诉依理区分。”[21](卷198)太宗、真宗亦屡次下诏,禁止越诉。但在南渡之后,民间纷争骤起,且多有官吏舞法弄权之事,如果还严格压抑民众的权利诉求,会使政权陷入危险的境地。所以,统治者一方面设立“民事被罪法”,重惩官吏额外讲求、肆意科配的行为,另一方面增设越诉之法,扩大百姓诉讼权利,以越诉悦民心,从而达到宽恤民力、恢复生产、巩固政权的目的。[22]据陈景良教授考证,赵宋允许越诉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官吏擅自苛敛百姓;第二,官吏审理案件不依法;第三,下户为豪强侵夺,州县不受理者;第四,凡豪奸公吏因战火寇准而侵占百姓物业;第五,权贵及市舶官员利用职权违法和买番商货物;第六,违禁刁难商旅。[23]此外,赵宋皇帝还清醒的认识到,国家不能与民争利,在立法中就注重保护民间私有财产。《宋史•刑法志》载,南宋孝宗时,“丞相赵雄上《淳熙条法事类》,帝读至收骡马、舟船、契书税,曰:‘恐后有算及舟车之讥。’《户令》:‘户绝之家,许给其家三千贯,及二万贯者取旨。’帝曰:‘其家不幸而绝,及二万贯乃取之,是有心利其财也。……并另削去之。’”赵宋士大夫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重视权利诉讼,具体体现在:士大夫从忧患意识出发,开始关心注意下层农户的利益,认识到“客户乃主户之本”,强调治理国家,以关心民事为首要;在审理财产继承的案件中,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室女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继承权;在司法审判中开始保护孤幼及下层劳动者的权益,创设“检校”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以卑告尊,以幼告长”;广开越诉之门,注重保护下层民众及商人的合法权益。[24]总之,赵宋君臣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都加强了民权的保护,维护了法律秩序和政治局势的稳定。

二、赵宋君臣重视政治清明的历史原因

赵宋君臣重视政治清明的原因,有一些是历史的共性因素,如传统政治伦理的熏陶、维护政权稳定的需要等。这些因素多属于老生常谈,在此需要着重探讨赵宋君臣重视政治清明的特殊性因素。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研究者注意:

(一)“防五季之弊”的政治共识赵宋君臣重视政治清明首先是因为对晚唐和五代史事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君臣之间达成了“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防弊”政治共识。晚唐以迄五代,政治局势动荡,政权更迭频繁,法制混乱,缙绅无行,刑罚严苛,民众疾苦。赵宋王朝是建立在以暴制暴的征战杀伐基础之上,赵宋法制文明也是从晚唐和五代的整治黑暗中走出来的。太祖、太宗通过反省史事,确立了“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政治原则和法制原则,在此指导下的典章制度,成为赵宋的“祖宗家法”,并被后世嗣君和臣工奉行不坠。⑤因为对五季的反思,所以赵宋君臣重视法制建设和法律知识,以结束五季以来的法制混乱的局面,也利用法制防范后宫、宦寺、外戚、方镇、权臣等可能对政权和政局造成威胁的因素。宋初恢复刑部死刑按复权又设置审刑院监督的举措就深刻体现了这一政治共识。《宋史•刑法志》载:“先是,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这是五代以来藩镇割据,司法权为武将把持的遗祸。后来,“建隆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复。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复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结果就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复察”,实现了司法审判权的分割与制衡。在此基础上,“又惧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另外,宋制,在登闻鼓院外,别设登闻检院,受理对前者的投诉,也是基于防弊的目的。因为对五季的反思,所以赵宋君臣秉承恤刑慎刑的思想,宽厚为怀,临下以简,以减轻五季以来的刑罚严苛。因为对五季的反思,所以赵宋君臣特别注重打击官吏贪赃枉法,以改变五季以来官员无行、寡廉鲜耻的面貌。《宋史•刑法志》称:“时郡县吏承五季之习,黩货厉民,故尤惩贪墨之罪。”开宝四年,岭南英州知州王元吉一个多月就贪赃枉法七十多万,太祖以岭南两广之地刚刚平定,尤其要严惩贪官污吏,特下诏判处王元吉弃市之刑。因为对五季的反思,所以赵宋君主注重保障民众权益,以抚慰自五季以来饱受战火煎熬和苛政侵扰的民众。在太祖乾德年间讨伐后蜀的战役中,有一位西川行营大校,杀了一位民女并割了她的乳房,太祖把大校召到京城,痛斥他的罪行,近臣设法营救开脱,太祖说:“我兴兵讨伐有罪的后蜀,民妇何罪,怎么能如此残忍!”随后就将大校斩杀。总之,赵宋君臣对政治清明的追求,最直接的动因就是对五季政治和法制黑暗的反思,并采取了有效的防弊措施。

(二)“内省而广大”的文化特质宋文化“内省而广大”的特质是造成赵宋君臣重视政治清明的另一特殊原因。陈景良教授指出“在儒、释、道三家合流的基础上成熟起来,以理学建构为标志的宋文化,不仅将纲常伦理确立为万事万物之所当然和所以然,亦即‘天理’,而且高度强调人们对‘天理’的自觉意识。”[25](P321)因此,宋文化具有“广大而内省”的特质。秉承这一特质的宋代士大夫群体,不仅有着对于“天人关系”的执著探索,还有着疑经非圣、断以己意、敢于创新、鄙薄雷同的独立思考精神。因此有宋一代,士大夫群体积极入世,参与政治活动,表现出慷慨激昂的政治气概,形成了赵宋王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历史局面。⑥正因为有这样的政治担当与入世精神,赵宋士大夫并不认为知晓法律,熟谙吏事是“末技”,并不以听讼断狱为“鄙事”,反而积极学习和运用律学知识,投身于司法实践。同时,也因为他们对儒家传统人格精神的坚持,对儒家传统政治伦理的捍卫,他们能够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洁身自好、清正廉明,能够听讼以情、以民为本,能够体察民瘼、保障民权。再看赵宋皇帝。太祖、太宗虽然是以武定国,但是在建政过程中,深刻体会到文治的重要性,加之因自身的夺权路径而产生的对武将的深刻的猜忌和不信任感,接连提出“欲武臣读书”、⑦“宰相须用读书人”,⑧“事业付之书生”[26](卷30)的决策,从而实现了“王朝统治人群的转变”。[27]后嗣君主一方面因为恪守祖训,一方面也因为从小就接受文臣的教育,在政治上为士大夫留下了广阔的挥洒空间。同时,也因为赵宋皇帝受到宋文化的渗透,儒家传统的恤刑慎杀思想,勤政保民思想他们的观念中能够生根发芽,并影响其政治法律行为。总之,赵宋君臣追求政治清明的思想和实践,是与宋文化“内省而广大”特质分不开的。

(三)丰富而多彩的经济生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定的政治法律观念,是由其背后的经济生产方式和状况决定的。赵宋君臣重视政治清明的另一特殊原因,就是有宋一代丰富多彩的经济生活产生的迫切需要。陈景良教授将宋代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概括为:地主阶级内部士庶界限被打破;租佃制成为土地制度的主导形态;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大为提高。[28](P320-321)因此,宋朝思想流派中出现了以陈亮、叶适为代表的“事功学派”,针对传统“义利观”,他们主张“欲利可言”、“义利双行”;针对工商业政策,他们主张“与商贾共利”,“士农工商皆本”。同时,因为赵宋北面和西面有金和西夏两个强敌,路上商业渠道被阻断,也被迫重视海上贸易,开辟“海上丝绸之路”。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赵宋皇帝在立法上,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部曲、雇匠、人力、女使都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立法还尤其注重规范和保护海上商贸,专门制定《市舶条法》和市舶司。士大夫在司法活动中,也重视处理经济纠纷,保护孤幼权益。在司法程序上,如前所述,赵宋皇帝扩大了基层民众越诉的范围,士大夫也广开越诉之门,从程序上保障了权利的救济。总之,两宋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私有财产观念的发展,并提出了保护私产、保障民权的现实诉求,赵宋君臣对经济生活需求进行了法制回应,保障了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了民众的权利,从而反过来为政治清明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结语

综上所述,“政治清明”是“清明”的文化内涵中最具探讨价值的一层,通过对赵宋君臣追求政治清明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及其历史背景的聚焦考察,我们简要而粗浅的勾勒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政治清明的基本内涵,即重视法制建设与法律知识,弘扬并践行恤刑慎刑思想,严防和重惩官员贪赃枉法,注重诉讼权利以保障民权。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今时今日研究阐释政治清明,并不是要复活“青天观念”、“人治传统”,不是要提倡“三纲五常”、“愚忠愚孝”,不是要恢复“小农经济”、“道法自然”、“伦理本位”。我们的期待在于,在民主法治价值观念的指引下,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实现人的自我解放的意义上,来重新探寻“清明文化”的积极意义,实现“政治清明”的理性回归。本文的研究,就是为这种探寻与回归做的一种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