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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期权的定义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另一个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的合同。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金融工具:①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利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有的称为“标的”)的变动而变动;②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净投资;③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金融工具一般以一个或几个基本金融工具作为标的,可以说是由基本金融工具派生出来的。它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远期和期货合约,二是期权合约。本文主要讨论后一种。期权合约是一种选择权合约,其主动签约方(即持权人)享有在合约期满之前,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一定数额的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如果行情有利,持权人有权选择买进或卖出该金融资产;如果行情不利,持权人可以放弃行使买进或卖出的权利。而期权合约的发行方(即立权人)则有义务在买方要求履约时出售或购入该金融资产。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中对资产和负债分别下了这样的定义:资产是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获得或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负债是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在现在承担的将在未来向其他主体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义务。同样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资产的定义上突出了三个方面的特征,即企业可控制性、由于过去事项的结果和预期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利益。其在负债的定义上同样突出了三个基本特征,即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由于过去事项的结果和义务的履行将导致含有经济利益的企业资源的流出。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将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界定为导致法定义务的事项,以满足由于过去事项所形成这一特征,而将衍生金融工具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予以确认,认为只有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将衍生金融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权利或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国际会计准则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概念而认为可以确认期权合约隐含的合同权利或义务,当然,期权的会计确认同样有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三个程序。
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消除人们对是否确认以及如何确认期权合约的争议。本文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一个例题的解答来谈以下看法。
例:A公司于2004年1月3日签订一项购入债券期货150000美元的三个月的美式看涨期权合约,并向立权的经纪公司交付3000美元的期权费,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预期该债券期货将上涨到153000美元。假设1月31日该债券期货市场价值上涨到155000美元,相应的期权费公允价值将上涨至5000美元。2月25日,A公司预测债券期货的涨幅已经到了极限,决定按照5200美元的价格转让此项期权合约,手续费假设为100美元。账务处理如下:
1月3日,初始确认。①借:债券期货投资150000美元;贷:应付债券期货期权合约款150000美元。②借:债券期货期权费3000美元;贷:银行存款3000美元。
1月31日,后续确认。确认此项债券期货期权费公允价值的变动时,借:债券期货期权费2000美元;贷:债券期货投资收益2000美元。
2月25日,终止确认。转让并终止确认此项债券期货期权合约时,①借:银行存款5100美元,财务费用100美元;贷:债券期货期权费5000美元,债券期货投资收益200美元。②借:应付债券期货期权合约款150000美元;贷:债券期货投资150000美元。1.是否确认的问题。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只有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且以企业具有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为依据,确认该项金融资产。但是,期权合约作为一种选择权合约,在合约得到执行之前,立权人确认的负债是否确实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完全视持权人到期是否执行此项期权而定,而持权人到期是否执行此项期权,则完全取决于定于执行合约时的行情。这样,持权人就具有是否执行期权合约的控制权,但能否就据此确认一项资产呢?实质上,持权人所具有的控制权只是一种过分主观的控制权,显然会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持权人所确认的金融资产能否给其带来经济利益是无法确定的。只能说该项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而能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值得怀疑。同时,根据控制观来确认一项资产也是值得探讨的,因为控制只是一种手段、一个条件,能否带来经济利益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确认资产最主要的是看它能否带来经济利益,从这点来看,期权合约带来的权利能否满足确定的条件还是值得怀疑的,要对它进行初始确认,理由并不完全充分。
对于期权合约带来的义务,立权人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而负债是否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则根本不是立权人所能够控制的。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前面已经提到,国际会计准则正是将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界定为导致法定义务的事项,以满足由于过去事项所形成的这一特征而对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进行确认的。本文认为,这样的论述不够充分。因为期权合约的立权人是否执行此项合约并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虽确实完全视持权人是否执行该合约而定,也就是说立权人确实是“别无现实的选择”,但是这种“别无现实的选择”并不一定导致“只能履行该义务”,因此,以前述理由而要求立权人确认一项负债,理由并不充分。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对或有负债的定义,期权合约含有的义务和或有负债定义的第一个情况相符。因此,本文认为,针对期权合约来说,如果将其作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进行确认,理由并不充分,而作为一项或有资产或或有负债进行披露是比较可取的选择。当该期权的行情逐渐有利于持权人(到期前)且其履行的可能性已经非常大的时候,再对相关的资产或负债进行确认,其信息的可靠性会更加有保证,特别是对于那些能够在到期前就选择执行与否的美式期权,这样处理更合理。这里要强调的是,此时进行的会计处理,既不是交易日会计,也不是结算日会计。这正如或有负债,如果以后发生的事项可以确认负债将会履行,虽然前面因为只是可能履行而作为一项或有负债在表外披露,但是这个时候应该在表内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2.如何确认的问题。从上例处理可以看出,A公司在签约时确认了一项资产(债券期货投资)和一项负债(应付债券期货期权合约款),同时还确认了支付的期权费。而终止确认的时候,不管情况如何,都对前面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作一个反向的会计分录。本文认为,这样的处理也值得商榷。
前面已经说过,期权合约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都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期权的真正价值在于期权费的变动(期权费指期权合约标的物的现时市价与执行价格之差)。因此,如果在签约日确认这样的资产或负债,而在终止确认日又作一个抵销分录以终止确认这项资产或负债,从会计理论来看,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从会计目标上讲,也不能为投资者带来更多有价值的信息,相反还有可能误导投资者特别是财务分析师。因为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增加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是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因此,即使要对期权合约进行会计确认,也只能确认期权费以及因期权费变动所产生的期权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