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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顺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大进步。从劳动者、企业和劳动力市场方面分析了新《劳动合同法》的诸多亮点。在新《劳动合同法》的指导下,企业应从人力资源的各个环节规范管理行为,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劳务派谴
1新《劳动合同法》亮点分析
1.1强调劳动者权益
长久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很大程度是建立在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之上的。我国劳工问题确实需要强调。因为劳动者待遇低下,用工成本过低,不仅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权益,并且还会影响企业的成长,而且甚至影响到国家竞争力。此外,我国劳动法制环境过于宽松,使得企业在劳资关系上受到的约束非常有限。因此,必须加强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从法律层面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这种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
1.2加速企业战略发展转型
《劳动合同法》虽然强调劳动者的权益,但并不是不关注企业的利益。如果企业更关心员工,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员工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对企业的发展非常关键。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但不会削弱企业竞争力,反而能促使企业加速转型,提高竞争力。在企业的创新发展中,劳动者是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作出进一步规定,对于一个守法、诚信、有创新力的企业来讲,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反而会更加有利于为这样的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会有利于企业发展。
1.3对劳动力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劳动合同法》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全过程进一步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促进劳动关系有序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同时也必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在新《劳动合同法》的指导下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2.1政策制度制定方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新法加大了有关政策制度通过的难度,企业要想根据管理需要及时进行政策制度调整的灵活性将受到影响。企业必须要着眼于积极完善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掌握通过职工民主程序实现管理政策意图的方式、方法。显然,所有此类管理制度均通过民主程序是不现实的。为尽可能避免制定程序上的困扰,对于一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技术性、专业性、操作性工作要求,应考虑尽可能以工作手册、操作规范、审批流程、问题解答、请示答复、专项意见等名义下发,定期汇编。只有那些涉及员工行为要求、工作纪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基本薪酬、福利、考核、聘任政策制度,才通过职工民主程序以正式规章制度的名义制定出台。
2.2招聘用工方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要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和纠纷,实际用工单位将被直接追索。而事实上,企业之所以使用派遣制用工,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希望利用派遣制的三方机制隔开与这些员工的直接关系,将部分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转交派遣组织代为承担。在法律以往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尚可以利用这种三方机制,以相对独立的第三人身份“回避”与员工的直接争议,尽可能不介入劳动关系处理的纠葛。而在新法背景下,这种隔离机制被打破,企业不再是相对独立的第三人,而要直接面对派遣员工提起的争议,直接作为承担实体责任的被告。当然,从理论上讲,选择管理较为规范,各方面实力较强的派遣组织作为派遣合作对象虽然是缓解企业连带责任压力的一个途径,但就目前而言,除北京、上海、深圳等劳务派遣较为发达的地区存在个别这样的机构外,大部分劳务派遣机构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派遣资质”,并无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存在较大合作风险。2.3人员退出方面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难度要远大于到期不续签。前者必须符合如严重违规或者经培训、调岗仍认定不胜任工作等特别法定理由,而后者可完全依据单位的管理需要,并不需要任何实质性理由。故从理论上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退出难度要大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长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又要大于短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来的法律制度背景下,企业可以多次与员工签订1-2年的短期劳动合同,直到满10年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如员工有“不当”行为或人员配置管理上有调整的需要,即可以行使到期不予续用的权利,与员工在短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到期不续签是实现人员退出,特别是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员工退出的重要手段。在新法律制度背景下,由于2次续签后即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避免在3-4年后即不得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只能选择在制度上普遍延长初次和二次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在合同期限延长后,如员工出现“不当”行为,除非是严重违规,则并不能强制使其退出。
2.4员工培训和培养开发方面
新法规定了单位只有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形下,才存在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问题,且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新法的规定无疑对企业培训费用核算管理的精细化和费用支出依据书面化提出了要求。更深远的影响则是在员工的持续培养开发方面。我们认为,尽管员工持续培养开发一直是企业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在目前新法制度安排下更具有突出的意义。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对员工各方面知识、技能提出新的要求,但新法又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鼓励员工长期化、稳定化,这就造成了外部不断提出的“新”要求与单位一直稳定的“老”员工之间的紧张关系。而缓解这种紧张关系的重要一环,就是着眼于对存量员工进行持续培养开发,保证这些员工始终具备适应新业务、新要求的能力。
3结语
《劳动合同法》的公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和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企业在这部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指引下,将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法制化管理,开创企业与员工和谐共赢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