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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权益保护的现状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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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权益保护的现状及策略

摘要:切实有效地维护人才权益,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根本要求,也是国际惯例及WTO规则的要求,更是国家高度重视和充分信任人才的体现。在我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过程中,只有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人才得到与其劳动和贡献相适应的报酬,解决各类人才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人才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才能为各类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人才;权益;权益保障

一、现阶段我国人才权益保障的意义

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并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为人才权益的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人才经济社会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人才权益保障主要是指人才的政治权利保障和经济社会权益保障。人才政治权利的保障是人才权益保障的基础。人才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参政议政及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而这一权力的实现,

一要靠组织提供良好的参政议政、参与管理的环境,

二要靠人才自身有参政议政及参与管理的强烈的愿望。而切实保障人才的政治权利的实现,是提高我党和我国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人才经济社会权益保障涉及的内容较多,但对人才全面发展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意义重大。

首先,人才收入分配权的保障是人才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合理的经济收入既是维持人才资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也是实现人才投资效益的具体体现。

其次,人才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保护人才创造性成果、维护人才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人才自主择业权的实现,是实现人才政治权力的前提。只有实现人才的自主择业,才能充分发挥人才的主观能动性,使人才认同其组织,认同其组织文化,从而有利于人才更好地发挥作用。第四,人才教育培训权的保障与实施是人才能力建设、成才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现阶段我国人才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人才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人才政策居多,法规、规章偏少。主要表现在,

一是我国现有的人才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主要分散于其他部门法当中,缺乏系统的、综合的、完整的、全面的人才使用、评价与管理等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如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推广和应用等方面涉及到的人才权益保障问题,分别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企业法和科技法等法律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是我国人才政策法规体系目前仍是以政策为主,法规、规章数量少、层次不高,人才法律体系不健全,难以担负保护人才权益的重任。在众多的人事(人才)法规中层次最高的当属《公务员法》,而其他人事、人才管理工作缺乏高层次的基本法加以规定。

第二,人才权益法律保护力度不够,政策层面的规定多,实际操作层面落实的少。随着人才竞争的加剧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各地区乃至各单位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吸引优秀人才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从内容上来看比较丰富,但缺乏实质性的保障措施及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结果是,引进人才时承诺多多,而一旦人才就位,其承诺的权益却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兑现,形成了重承诺、轻落实的局面。而对于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违反该政策、法规的行为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罚则,使人才权益的保障完全依靠政府或部门的信用担保,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第三,人才权益保障的观念比较陈旧,人才权益保护的内容和层次比较低。目前,各地吸引人才的政策或条例大都从物质利益入手,如在生活及经济条件方面主要包括人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各种奖励、住房条件、家属的户口及工作问题,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在工作方面,如各种科研启动基金、相应的职务及津贴、工作条件及环境等等。而对人才发展的需要、参与社会活动的需要、医疗保健的需要、个人合理偏好的满足,特别是“承认工作成就”、受到领导尊重等精神方面的权利的需要鲜有涉及。

第四,人才权益保障的途径偏重于组织内部的调解或仲裁,司法保护制度亟待建立。目前,在人才的管理上正由过去传统的身份管理向合同制的契约管理转变,但是,许多地区或部门只是做到了形式的改变,而没有从根本意义上改变管理方式及管理内容。许多情况下仍然沿用着传统的人事管理做法,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在解决纠纷方面,大家仍沿用着通过人事部门内部设立的有关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的历史做法,而忽视了人才的主权意识和主体地位。人才有权利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要求通过司法制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加强人才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实行依法管理,加快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化建设,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把全社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因此,今后的人才权益保障工作应当重点围绕人才的流动、使用、奖惩、待遇、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形成系统、规范的人才权益保障法律和制度体系。

第一,要完善人才市场管理体系,切实保障人才自主择业权的实现。要充分发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人才自主择业、用人单位自主择人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一是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风向标和导向作用,即按照人才市场内在规律,使人才进行合理的流动,实现人才的合理定价及配置。

二是要通过人才市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人才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各类人才信息。

三是要完善市场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规范人才流动。

四是要发挥人才市场蓄水池的作用,合理使用和调配各类人才。

五是要强化对人才市场的有效监管,营造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规范运作、恪守诚信的市场环境。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人才选拔竞争机制,为人才施展才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以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化、职业化为重点,坚持市场配置、组织选拔和依法管理相结合,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方式。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按照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机制。逐步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和单位自主择人、人才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办法,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三,要建立鼓励创新的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人才的创造成果得到充分的保障。要通过建立鼓励发明和创新活动的新机制及建立相关制度,为人才的科技创新活动和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物质信息条件和文化氛围。要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人才的创新成果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的奖励和分配制度,拓宽奖励范围和力度。对于那些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要完善职务发明创造的收入分配机制,对人才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创新成果的收入分配上应该向发明人倾斜。

第四,要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组织内部的各项培训制度。通过建立培训服务制度,约束组织与员工的行为;通过建立专项培训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度,确保培训经费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通过建立入职培训制度,贯彻“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任职”的原则,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通过建立培训激励制度,激发各个利益主体参加培训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培训考核评估制度,检验培训的最终效果,规范培训相关人员的行为,为最终奖惩制度的确立提供依据;通过建立培训奖惩制度,保障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得以顺利执行;通过建立培训风险管理制度,规避培训风险。

二是要根据远近结合、组织发展需要及人才现有状况与职业生涯规划合理确定培训需求,保证人才培训开发系统的有效性。

三是要在培训方法的选择上,应根据需要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组织内部培训,组织外部的培训、组织外部的各种学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确保培训的质量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是要完善培训的法律法规,如制定《职业培训法》、《公务员培训法》和《继续教育法》等法律,以规范各类培训机构的教育行为和保障受训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要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切实保障人才的经济权利。要从人才资本化的要求出发,打破企事业单位传统的刚性的工资奖金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柔性的、多元化的分配机制,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要加快建立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流动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快建立企事业单位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为方便优秀人才办理和转移各种社会保障关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