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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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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究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组织按照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发展,逐渐与借助市场机制运作的企业,依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政府,共同成为社会稳定运行的三大基石,协同合作,推动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政府公共行政价值取向的转变和“治理理论”的兴起,我国的改革全方面深入,我国社会当前也正进入到一个由现代性本身后果的“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中要求政府管理模式更具弹性,更注重公平正义,因此在“风险社会”理论视角下重新审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科学为社会组织发展定位,以应对由时代背景所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的重大挑战,是公共管理领域所应当给予解答的当代课题。

风险社会理论下对社会组织的作用

(一)社会组织有效促进弹性政府管理模式。弹性政府是政治学家彼得斯博士总结了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政府改造实践提出的当代政府有效治理的模式之一。弹性化是指政府及其机构有能力根据环境变化制定相应的政策,而不是用固定的方式回应新挑战,弹性政府打破了原来正式编制式的组织设计原则,政府必须在坚持“有限政府”基本理念的前提下,以解决具体危机和问题为导向,弹性政府的显著特征就是灵活性。现代风险的不确定性常以风险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显现时间滞后性和反常规性等方式呈现。当风险发生时,弹性政府因其具有的灵活性,能够迅速弥补制度和组织的缺位,保证风险治理中政府的积极和主动。弹性政府的灵活性是因为其与市场化,法令松绑趋势一致,使政府既要向市场还权,培育一个良性、有序的市场;同时也需要还权于社会,放政于社会组织,培育出一个“强社会”。另外弹性政府的灵活性本身也隐含了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含义,社会事务管理是需要成本的,在传统政府完全控制社会的体制下,政府管的越多成本越高,环节越多成本越高。但是,社会事务纷纭复杂,需求多元,政府没有能力把全部社会事务管理起来且管得让每个成员都认同,因此就要鼓励社会组织更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政府按照“社会事务责任剩余原则”只出面组织解决个人、家庭、社会组织做不了的事情,这利于政府成本降低同时提高了行政效率。在弹性政府模式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不仅可使各类社会组织有自己的权利空间,承担本来属于自己的利益责任,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围绕社会事务,各有分工,各有侧重,相互合作,相互学习,相互竞争,这样既能够激发各自的潜能和动力,又能够给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更多的生机和活力。

(二)社会组织促进风险社会视角下的公平正义。现代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多是制度性因素造成的,也就是说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现代风险社会给人们展示的不仅是威胁自然平衡和人类生命健康的直接问题,而且还引发出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后果,其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公共资源”分配的不协调、不平等问题就是其中非常突出的一个,而且由于制度参与了现代风险的制造和风险真相的掩盖,传统单以善恶为评判标准的伦理的局限性仍暴露无遗。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认识到市场化和现代化并不会是自发的公正有序,因此政府管理模式除了要保持灵活性外还必须保证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那么在风险社会视角下应是什么样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应是罗尔斯提出的“惠及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正义观跳出效率与公平二者博弈,何者优先困境,目的是要实现全社会的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的善,而不是平均地分配,其允许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利益补偿的不平等分配,任何组织要想获得比其他组织更好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资源就必须提供以一种最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这种方式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其不是简单的对“最少受惠者”在经济、社会条件上进行补偿的慈善救济,更重要的是在这样的分配制度下各类组织在保证对“最少受惠者”补偿的同时中能够处于适当的必要的竞争之中。一般说来,“最少受惠者”大都处于社会边缘地带,没有话语权和决策权。这就容易造成社会风险是由主体权力大,掌握资源越多的组织决策造成的,但风险的结果和责任则由大部分“最少受惠者”承担,屡屡发生利益———风险责任不对等或不完全对等划分的情况承担没有更多的渠道和机会参与社会管理的决策。社会组织由于其自身的多元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能很好地团结和帮助“最少受惠者”群体,增加其参与社会管理决策的渠道,在充分认识不同群体现实利益差别的前提下,构建出一个包容全体成员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风险分配政策,真正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作者:甄贞杨凡张茜单位:河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