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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环境中,精神病患者难以回归社会,究其原因,不仅有患者自身的原因,也有其家庭、邻里、医院的原因,而且还涉及非医疗方面的因素。
(一)精神病患者自身的障碍由于精神疾病的困扰
精神病患者往往都会出现无法自我控制的异常行为,如幻听、幻觉、妄想等,从而诱发失控行为。这些失控行为轻者有损社会风尚或扰乱正常的家庭生活秩序、邻里关系,重者杀害他人。这些行为往往给精神病患者家庭带来极大的困扰,迫使家人不得已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医治。因此,精神病患自身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无法消除,成为阻碍其回家的第一道障碍。
(二)家庭障碍精神病患者家属不仅要对内照顾精神病患者的起居、饮食和服药
还要及时承担精神病患者失控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包括对他人财物造成损坏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赔礼道歉等。送医的过程中,患者不肯配合就医,也会经常出现亲人之间互相排斥的情形。《新闻调查》中李某曾将其患有精神病的儿子9次接回家中,而不得已又一次次地送回医院;其中,有一次李某的儿子因母亲要将自己再次送往精神病院,用打火机点燃了自家的老屋。当精神病患者离开医院回到家庭小区时,大部分照顾精神疾病患者的负担仍落在家属的身上,大部分家属并没有受到过足够的照顾训练,又必须让自己同时扮演业余的医师、护士、看管者等多重角色,不论其照顾家属的知识水平及能力有多高,实在很难兼顾各领域的工作。再者,主要照顾家属大多老龄化、健康状况偏差,照顾能力下降,尤其是当精神病患者出现不稳定状况或旧病复发时,其家属往往束手无策。对于家属来说,对医疗结果的期待也是对于患者未来生活的期待,家属与患者间有着相当多的情感因素,这也是家属对于患者爱憎交织的原因,如此关系深深影响到家属对于患者的医疗期待,冲突与矛盾也处处可见。家人的不接受和精神病患者强烈渴望回家之间的矛盾,表面上是家人的冷酷无情,而背后却是家人基于对无法预期的精神疾病症状发作的恐惧不得已而为之,这就更使得精神病患者回归家庭与社会的问题陷入了一种伦理困境。
(三)医疗机构障碍
马克思•韦伯认为:“社会的发展会有一个趋势:就是以理性为基础的科层组织,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伴随精神病患者的日益增多,精神病医院如果不扩大规模,就得通过加强管理来提高效率,这就使得科层化体制的特征更加突出。但是,科层化体制重视的是组织上的“非人性”,当精神病医院重视效率而追求科层化体制的发展时,非人性化的色彩就会越来越浓厚,从而使得精神病医院变成了一台缺少人性关怀的大型看病“机器”,精神病患者也不过是一个“器官的组合体”。以广西藤县某医院为例,该院虽然是全县唯一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精神科病区内约有300名精神病人,但精神科只有医生10人、护士15人、护工13人,医患比例达到1∶30,而医生除了要照看病房病人外,还需在门诊接诊。在精神病患者治疗过程中,在逐渐程序化、规范化的体制下,精神病患者的自由空间不断被压缩,而医师也会缺乏主动与病人沟第6期汪冬泉:生命伦理视角下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研究•13•通的积极性,精神病患者真正的需求和心声也往往得不到医护人员的重视。
(四)社区障碍周围民众的不认同与精神病患者迫切要求
自由之间的冲突,导致公共安全与精神病患者基本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对于精神疾病的医疗社会教育仍没有得到普及,周围民众对精神病患者的印象多集中在精神病患者的异常行为上,对精神病患者也多存在或多或少的排斥。在《新闻调查》中,周围的邻居集体反对李某儿子回到村里,“如果没钱可以一起凑钱给他治疗”,但是不能让其回家。
二、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的伦理辩护
基本上,长期收容或禁闭精神疾病患者的目的,不外乎是为了保护患者本人不至于伤害自己,保障一般社会大众免于受到失去控制行为能力之精神疾病患者的伤害。但是,精神病患者与正常人一样,应享有基本的医疗人权和生命关爱,如果长期将精神病患者收容在精神病院,而未予积极的治疗,任其生活功能退化,显然是有违医疗人权和医学伦理的,也是对患者缺乏生命关爱的表现。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精神病患者最理想之治疗场所是“患者最熟悉而最少束缚”的环境,这种治疗环境自然是患者惯住的小区。1991年12月,联合国大会基于《世界人权宣言》,强调着重关怀弱势族群尤其是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及照顾,并通过《保护病人权益及促进精神健康照护原则》,希望不分地域、年龄、种族、宗教、政治背景、社经文化、贫富差距等情况,一视同仁地对其进行保护和照顾。其中原则三“小区生活”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尽可能使其有权于小区中居住、生活、工作”;原则七“小区及文化角色”规定:“任何患者皆有权于其居住之小区里尽可能地接受治疗与照护。于精神科医院或精神疗养院接受治疗之患者,应有机会在自己或亲友的住家附近接受治疗与照护,并尽快回归其生活的小区”。这些规定不仅在规范性文件方面对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给予了肯定,而且更加凸显了人性化原则,强调了对人的生命本身的关爱、对个人生命权的充分尊重和社会(社区)对精神病患者的伦理责任。20世纪50年代,美国疗养院中的患者数量达到饱和状态。1960年,美国开始掀起“去机构化运动”,其目的在于避免精神病患者“没有必要的住院”,着力改善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治疗环境,促使慢性精神疾病患者从医院照管转向由家庭或小区照顾,进而回归社会。这一运动使得精神病患者能够从与世隔绝的医疗机构中解放出来,回归自己熟悉的小区生活,重新建立人际关系,注重其与家庭及周围民众的沟通和联系。这一运动也帮助精神病患者积极地逐渐融入社会,培养其独立能力,避免其社交能力的退化,其人格尊严、生命尊严也得到尊重,同时还有利于减少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依当时社会背景,“去机构化”得以付诸实践的原因在于:
(1)决策者认为在小区中照顾患者比在医院照顾更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2)精神医学界相信小区医疗照顾更有益于精神病患者;
(3)人权倡导者希望精神病患者获得应有的权利及自由。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精神卫生法》第6条规定:小区复建,系指为协助病人逐步适应社会生活,于小区中提供病人有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社交技巧、日常生活处理能力等之复健治疗。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小区复建与前述美国兴起的“去机构化运动”都是将精神病患者适应社会生活作为目标,其治疗的核心是精神病患者,而不是精神疾病本身。这背后所蕴含着“相信大多数严重精神病患者都具有成长与改变的潜力”这一信念,也蕴含着尊重人格与生命尊严、强调社会伦理责任与社会关系重建等价值诉求,从而赋予精神病患者以再燃“生命之火”的“希望”。“希望”是精神病患者能够回归社会的最基本要素。而且,在小区治疗的过程中,精神病患者的角色不再是“病人”而是“常人”,社会(社区)应尽可能地提供机会,让他们能在小区建立起正常的角色意识及人际关系和伦理关系,从而弥补由于精神疾病所导致的相关功能的缺陷,获得来自其本身和社会的自我认同与生命尊重,在提高生活质量与生命质量的同时,尽快融入正常人的生活中去。针对“真的有精神病吗”这一问题,当代精神医学的知识发展与强烈建构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二者对是否真的有精神病、什么是精神病,彼此本体论与认识论的角度大相径庭”。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的问题涵盖了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虽然精神疾病尚无法得到完全治愈,但是精神病人也应该得到作为一个“人”所应得到的基本的人权保障,包括人格尊重、生命尊严及正常的社会帮助与伦理关怀。正如康德所说:“任何一个人都不能被任何人利用作为工具,而是被作为目的对待,这即是其尊严之所在,因此人置其自身于世上所有其他非人类之生物上,并超越所有之物。”今天,人们不能单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来阻碍精神病患者权利的实现,必须对有无自伤和暴力倾向的病人区别对待,这既是对人格尊严和生命关爱的强力凸显,也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对策分析
在机构化体制下,精神病患者被迫在精神病院中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从而导致其社会功能下降、工作能力降低、人际关系变差、体力减退等,在人身自由受到很大程度限制的同时,也往往造成其动作缓慢、自我封闭、对生活失去希望等不良后果,即便他们能够再次“回归”社会,也往往难以适应社会,逐渐变成“边缘人”。让精神病患者真正踏上“回家”的道路,使“回家”的路程不再漫长,需要患者自身、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努力与配合。
(一)患者的自我觉醒
尽管在医院和家庭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但是这些外部原因相较于患者本身而言并不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精神病患者自身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精神病患者如要重新养成良好的“生活规律”,摆脱以前机构化的影响,首先就需要借助药物控制的作用将病情加以稳定。之后,要抓住机会,主动适应生活环境,对于解决问题要有积极性,同时在心理方面也要重新加以自我肯定,这样才有可能真正“适应环境”。
(二)家属的支持“回家”
对许多长期住院的精神病患者而言,虽然有时可望而不可及,但这可能是支撑其坚持下去的唯一希望。原生家庭的功能,除了它能满足患者的经济支持外,那种延续过往亲情的经验在这些患者心中更是难以割舍的情感,尤其是当患者的病情逐渐趋于稳定,其回家的愿望也就更加强烈。在前文提到的42名精神病患者集体出逃的事件发生后,许多家属都表示要将其再次送回医院。可见,精神病患者要真正摆脱医疗机构的束缚,真正踏上“回家”的道路,回归社会,得到家庭的支持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并且这一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邻里的包容许多小区民众对待精神病患者态度冷漠
主要是担心精神病患者可能会妨碍其生活的安宁或危及其生命安全,他们心中对待患者的那把尺子,往往比家属更为严苛。因此,精神病患者得到家人的接受后,并不意味着能够在自己生活的周边环境中自由活动。邻居对精神病患者的容忍往往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除非损及其利益,对其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或威胁时,才会对精神病患者家属施压,导致精神病患者不得不再次被送回医院。《新闻调查》中李某的儿子屡次从医院接回又屡次被送回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四)医护方面的投入一方面
应当重视对精神病患者治疗的财政投入。相关主管单位应当为精神病患者的就医提供一个有利于恢复的环境,在医疗设施、医护人员的配备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精神病医院自身也要加强精神病医学伦理教育,加大对精神病患者的人文关怀,让医护人员意识到对待精神病患者时,所关注的不仅仅是“疾病”本身,更重要的是“人”。在管理方面也要进一步人性化,尽量将医院科层化管理体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五)社区治疗的“去机构化”
就目前我国的基层精神病医院的医疗环境来看,已经超负荷运作,迫切需要从家庭和医院之间再找出一个适当的场所来接受精神病患者。并且,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配合,精神病人居家治疗也很难有理想的效果,仅仅依靠家属的力量显然不能满足照顾精神病患者的需要。治疗小区化是精神病治疗方式的发展趋势,但在实践上需要相关单位的大力援助、社会公众的接纳以及充足的经费,由家庭、医院、小区中的任何一个系统转换到另一个系统,都要做到彼此间的互通,及时掌握精神病患者的动态。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去机构化运动”之后暴露出以下问题:病人回家后,导致家属的压力增加并缺少适当且足够的小区服务;再住院率逐渐上升;缺乏资源管理系统转介病人到合适住所,且数量不足;缺乏小区照护。对多数慢性精神病患者而言,“去机构化运动”代表了他们被转介到小区里生活,住在单人房的旅馆、供膳的宿舍或公寓,通常在没有足够的生活必需品及必要的日常生活支持及服务的状况下生活,亦有无家可归、流落街头等问题,还有层出不穷的精神病患社会事件。这些都暴露了精神病患者在小区生活适应上的困难与障碍。为了开展“去机构化运动”,切实构建社区治疗,就必须使精神病患者能够在康复后有益于社会。在这个方面,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广泛设置工厂、农场等不同类型的庇护性工作场所的做法,对精神病患者予以职业能力训练,使其能掌握一项技能并有益于社会。同时,为了使精神病患者康复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并被周围民众所接受,还必须设置社交技巧训练中心,使其重新学习回归社会所需要的社交礼仪、社交技巧和与人沟通的能力。另外,在精神病患者恢复健康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到由于生活的压力及公众的排斥而导致其心理上难以调适时,需通过心理辅导来增强其抗压能力。对于因家庭或邻居的排斥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患者也应在小区内增设“康复之家”,使其有安心的归宿,而不至于流落街头。此外,还需要建立起医院与小区之间的联系,使精神病患者了解当地医疗资源的相关信息,为其从医疗机构出来后回归小区做充分的准备。在精神病患者离开医院后,医院也需要监控其一段时间,以确保其真正具备适应小区生活的能力。
(六)污名化的消除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
人们在一定程度上生活在他或她的“现实世界”中。人们对于自身生活世界以外的知识和判断愈来愈依赖于各种“权威”、专家和学者。同样,社会公众对于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疾病的了解,很多时候都是依赖于媒体的宣传,媒体对于精神病患者及其异常行为所作报道会直接影响社会大众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媒体的渲染及社会对病人的排斥态度,是造成神经病患者污名化的重要原因。而且,如果不是亲友患有精神疾病,社会大众对于精神疾病医疗知识的获取也缺乏主动性,不愿意也不想去涉足精神疾病这一领域。这就需要通过教育活动,运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传播媒介进行宣传,让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社会公众等对精神病有清楚的认识与了解,消除对精神病患者的污名化,促进对精神病患者权利和尊严的尊重。媒体也要自觉避免夸大、不实、有失公允的报导内容,杜绝使用歧视性的称呼,以免误导公众对精神疾病、精神病患者的认识。总之,让精神病患者踏上回家的路,必须依靠各方面的密切配合,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消除精神病患者的污名化影响,使其真正能够回归社会。
作者:汪冬泉单位: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