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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解放初期钱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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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钱业公会是近代上海历史最为悠久的金融业团体。在上海解放初期依然坚持正常运作,维护同业利益,同时配合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服务和指导同业开展业务经营.在各公会合并改组问题上,钱业公会虽然一度态度消极,但最终认清了形势,与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合并组成统一的上海市金融业同业组织。

关键词:上海钱业公会;上海市金融业同业组织;解放初期

上海钱业公会是解放初期上海市三大金融业同业组织之一,也是历史最为悠久的金融业团体,其早期形态可以追溯到清乾隆年间在上海内园成立的钱业总公所、光绪中叶的北市会馆和南市公所,光绪末年的钱业会商处。1917年2月上海南市与北市的钱业团体合并为统一的钱业公会。此后,因有关法规的颁行及主管当局的要求,先后经历了上海市钱庄业同业公会(1931年起)、上海特别市钱庄业公会(1943年起)、上海钱商业同业公会(1946年起)等几个阶段,直到1949年12月28日,与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合并组成统一的上海市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会,上海钱庄业不复有独立形态的同业组织。在近代工商团体的研究领域,银行公会的研究已经开始受到重视①,但钱业公会的研究总体上较为薄弱,仅见有若干著作、资料集涉及1949年之前的钱业公会,上海解放初期即上海钱庄业同业组织的最后一个阶段的历史,长期以来却乏人间津②。事实上,在解放之初制度环境和社会条件发生巨变之际,上海钱业公会依然坚持正常运作,从维护同业利益出发,在协助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服务同业开展业务经营、对同业公会改组合并问题上表明立场等方面起着显著的作用。本文主要以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有关钱业公会档案为依据,对该时期钱业公会的历史作一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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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研究上海银行公会的论著主要有:[法]白吉尔:《上海银行公会(1915—1927)——现代化与地方团体的组织制度》(《上海研究论丛》第三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3月),朱华、冯绍霆:《崛起中的银行家阶层一上海银行公会早期活动初探》(《档案与史学》1999年第6期),吴景平:《1929—1931年上海银行公会改组风波述评》(《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吴景平、王晶:《九一八事变至一二八事变期间的上海银行公会》(《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3期)。张徐乐:《上海银行公会结束始末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吴景平、马长林主编《上海金融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载金承郁、王晶、林关莉、陈正卿等人的相关论文。此外,吴景平主编《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关系研究(1927—1937)》(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一书各章中均有相当篇幅述及上海银行公会。

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分行编的《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直接提到上海解放后钱业公会的仅有如下一段文字:“1949年12月28日上海市银行、钱庄、信托三业联合组织的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钱业公会同时结束。”见该书第651页。而笔者所见各种涉及建国初期金融史的著作教材,如《上海金融的制度、功能与变迁(1897—1997)》(杜恂诚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新中国金融50年》(尚明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金融通史》第六卷(李飞等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中国金融史》(洪葭管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均不提及钱业同业组织。

1949年5月上海解放之际,钱业公会注册会员有80家[1],仍然保持着相当的规模。当时钱业公会的日常运作机构为第十四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系1948年3月1日换届。其中理事(包括理事长)20人,平均年龄52.3岁;监事7人,平均年龄57.3岁。理监事中三人籍贯为江苏,一人为上海,其余均为浙江.与银行公会因多名负责人或告假或离沪致使理监事会议无法正常举行的局面形成对照的是,钱业公会所有负责人员包括理事长、全体理亭监事均留沪应对时局。有关情况详见下表:

上海市钱商业同业公会会务负责人调查表

职别|姓名|年龄|籍贯|学历|代表钱庄|是否在沪

理事长|沈日新|44|镇海|中学|存诚钱庄|在沪

常务理事|王仰苏|54|无锡|私塾|均泰钱庄|在沪

常务理事|朱旭昌|65|镇海|私塾|福利钱庄|在沪

常务理事|陆书臣|55|吴县|中学|厩康饯庄|在沪

常务理事|王怀廉|52|余姚|中学|聚康兴钱庄|在沪

常务理事|徐文卿|57|慈溪|私塾|福源钱庄|在沪

常务理事|夏杏芳|56|余姚|私塾|金源钱庄|在护

理事|裴鉴德|30|上虞|中学|同润钱庄|在沪

理事|刘召棠|62|上虞|私塾|安裕钱庄|在沪

理事|沈浩生|41|余姚|中学|宝丰钱庄|在沪

理事|邹樟|49|鄞县|大学|敦裕钱庄|在沪

理事|孙翼青|43|镇海|私塾|微祥钱庄|在沪

理事|冯作舟|52|慈溪|大学|鸿祥裕记|在沪

理事|程兆荣|41|嘉善|中学|其昌钱庄|在沪

理事|赵复初|49|上虞|私塾|五丰钱庄|在沪

理事|叶秀纯|62|吴县|私塾|庆大钱庄|在沪

理事|丁山桂|48|余姚|中学|其昌钱庄|在沪

理事|徐新甫|66|嘉定|私塾|生大和记|在沪

理事|景咏眉|64|太仓|私塾|致祥钱庄|在沪

理事|应信森|56|鄞县|私塾|安康余钱庄|在沪

常务监事|钱远声|60|南通|私塾|均泰饯庄|在沪

常务监事|施寿麟|42|无锡|中学|滋康钱庄|在沪

监事|沈景粱|61|余姚|私塾|宝丰钱庄|在沪

监事|张达甫|71|上海市|私塾|福康钱庄|在沪

监事|盛蕃甫|62|慈溪|私塾|赓裕钱庄|在沪

监事|陈笠珊|69|上虞|私塾|宝昌钱庄|在沪

监事|陈鸿卿|46|上虞|中学|衡通钱庄|在沪

質料来源:据《上海市同业公会调查表》(1949年9月27日)整理,上海市钱业公会档案S174-4-1。

从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到当年底钱业公会与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合并的七个月时间里,钱业公会的议事决策机构运作正常,常务理事会议、理监事联席会议、各庄经理会议均能如期召开,如钱业公会共召开常务理事会议27次(第14届第67—93次常务理事会议,1949年6月7日至12月27日)、理监事会议8次,此外每月平均召集各庄经理会议2次,从而较好地履行了公会的职责。

作为一个规模较大的常设性团体,其日常运作的维持,除了有关人士的积极参与、勉力尽职外,会员钱庄在财力方面提供了主要支持。当时钱业公会除了理事会、监事会之外,下属机构还有会馆、内园、福利性质的怀安会,以及钱业中小学。每月的日常性开支主要有薪水、膳食、印刷、营缮、书报、文具、水电、广告、什费以及各种捐垫款等。以上海解放的当月1949年5月计,钱业公会及下属机构的总支出约28465元;在收入方面,主要是各庄交纳月费共9928元,各庄捐款24000元。另有假座费315.2元、房租82.56元、利息约14834元[2]。上海解放后,钱业公会及下属机构的主要收支项均明显增加,如6月份薪水共支出299460元,膳食58800元,其他开支达314642元;但收入方面增加更多,其中各庄所交月费和捐款共达598000元,假座、房租收入共13550元,利息收入62716元[3]。可见,维持开支的主要经费来源于会员钱庄的月费捐款。其后,1949年7、8两月钱业公会的总收入合计为6112363元,支出总计达2474439.8元[4]。而到了钱业公会结束前的11月,公会总收入8220611元中,会员月费收入共达2500400元,其他收入增加更多,如地捐收回2506400元,假座、房租收入共1714866元,利息收入共1498945元;总支出则为5193912元[5]。总之,依靠会员钱庄的支持,解放后钱业公会保持了收支平衡,而且财政状况的趋势也是好的,完全可以认为其会务运作不存在财务上的问题。

上海解放伊始,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的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下简为金融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是实施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钱业公会则在各会员钱庄和政府监管当局之间起着沟通与联系的作用。

钱业公会首先配合金融处对私营金融业实施了最初的清审。金融处训令钱业公会,要求各钱庄及时向金融处呈报股东户名、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姓名,截至5月29日止所有存放款户名及余额、抵押品种类和数量、代收款项户名及余额、应解汇款及汇出汇款户名及余额、仓库存货种类数量及货主户名、保险箱租户、露封保管人户名及其寄存物品种类和数量、委托经租之房地产业主姓名以及房地产所在地等;并对其中属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四大家族及其以各种化名出现者,疑似伪党政军特务机关重要人物者的财产必须据实呈报,在不经金融处批复以前不得将官僚财产擅自发还或移动,明确违者将承担责任,各钱庄须具结。钱业公会立即将此训令转告各会员钱庄,要求务必遵行[6]。由此,主管当局得以迅速掌握上海钱庄业的资金、人事和主要业务情况,井切断钱庄业与旧中国的国家资本和官僚资本之间的联系。如果没有钱业公会的协助,主管当局难以顺利达到清审目的。

对于政府关于监管整顿私营金融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钱业公会基本持配合态度。予以遵行。与此同时。钱业公会依然遵从公会宗旨,以维护会员利益为重要职责,这集中地反映在钱业公会对政府当局颁行有关管理私营金融业法规所持的态度。1949年4月27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私营金融业的登记程序、资本标准、业务经营范围等有严格规定[7](P920—923)。《人民日报》并发表社论《我们的私营银钱业政策》,指出“我们对私营银钱业就必须严格管理,促使并限制其只能向有益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取缔其一切非法投机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对私营银钱业的基本政策”[1]。华北金融管理当局还曾对解放初期天津钱业的基本状况做了如下评判:“其中正常经营业务信用卓著者已寡若晨星,而若干钱庄银号则专以图业外之暴利为主,另立后账,经营非法业务,投机倒把已成积习,弃商信于不顾,以违法为日豪,扰乱金融市场,影响民生,久为社会所诟病。且有勾结官僚资本,依恃特殊势力操纵市场者。天津解放以后,上述种种恶习虽有若干改变,但至今犹未根本革除,为新天津经济建设计,决不允许违反人民利益之庄号继续活动,……各钱庄银号应即仰体斯旨,经营合法业务,以期调剂社会资金走向生产,从而协助政府发展城市建设工作。仰该会负责各会员钱庄银号勿存幸免之心,而应谋求正当发展为要。”[9]《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还专门有针对钱业部分的补充说明①。

上述文件传到上海,钱庄业受到了很大的震撼,对上海地区即将出台的管理法规不无担心,意识到其合法经营地位及营业范围都必须得到新政府的重新确认。钱业公会专门召开会议,在详细研究上述文本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1.关于经营业务,请予加入监管仓库及买卖证券业务;2.关于禁营业务,行庄签发本票由来已久,视同现金,为商业所信赖,请仍准签发;另对于不准经营保管业务,未能明了,请予解释;3.关于增资最低数额,沪市将来请照天津成案办理;4.关于缴款验资期限之规定,请于资本缴足办理验资手续完成之后,即予如数发还;5.关于补足资本之期限,拟请将来参照天津成案宽展期限为五个月;6.关于造送营业报表,为节约人力物力起见,拟请免其每周造报,只于月终遣送月计表一次,并免其造具各项科目明细表;7.关于现钱庄银号金增资部分,希望能与银行一律改为百分之五十[10]。后来钱业公会将以上各项讨论结果与银行公会方面的意见合并起来,共同向有关当局提出。

钱业公会非常关注增资额度的规定,主张应从宽要求,与银行公会一起正式向当局提出增资标准时,认为银行资本可分为三级:甲级4000万元,乙级3000万元,丙级2000万元,钱庄依此比例照减[11]。然而,1949年8月21日公布的《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仍规定钱庄的增资标准为6000万元—12000万元(最低不得少于6000万元),限期一个月内完成增资。另规定信用放款数额不得超过存款总数之半;存款保证准备金活期存款为7—15%,定期为3—8%;付现准备金活期存款为10%,定期存款为5%。还特别对钱庄的业务范围作了规定:不得经营解放区外及国外汇兑;不得经营信托与储蓄业务[12](P393—395)。钱业公会立即就与增资直接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如:有暗账者应否公开直接分配于各股东作为增资之用;近两月来之赤字可否于踏账弥补或俟6个月之后再行统算;黄金能否作价售于人民银行,其申请手续如何;如以房地产折合增资,由何机构办理估价事宜;等等[13]。运些事项都是会员钱庄十分关注的。公会还决定向人民银行请示和交涉如下问题:黄金按照七十大头作价请予加增,兑换手续如何应向何处申请成分若干可否增为百分之五十;八月卅一日以前之暗账是否可以不溯既往,暗账内之存款放款是否可以地下拆放论,暗账内之资产如已变为现金转为现金账是否可以免造资产负债表[14]。由于受解放前金圆券恶性膨胀、市场监管失序等影响,上海解放伊始整个私营金融业的营运资力急剧下降,既要满足当局的增资规定,又得维持日常业务经营,各钱庄都有类似的问题要解决。钱业公会向当局的上述提议和交涉基本上代表了同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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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银行周报》第33卷第24、25合期,1949年6月20日。该补充说明要点如下:内容为:1.管理办法第八条所称钱庄银号资本凡在天津设立者均为600万元,2.已经营业之钱庄银号及分支机构。或申请设立之钱庄银号,其登记手续应按照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一至六项之规定于5月31日前呈报本处,3.钱庄银号及分支机构应照本说明第一二两项规定,于本年五月底最少筹足规定资本额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限6月底补足,分两期持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查验。自七月份开始,分别呈准先后顾序审核发还;4.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之财产包括:证交所核准上市交易之有价证券(仅限账面有记载且已呈报者)以及工矿业投资,但现金增资至少为400万元;5.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营业用器具、房地产及本补充说明第五项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之财产,其估价标准均按市价七折计算(其中工矿业投资须照投賣部门5月底估计损益情形编列生产之估价),由各钱庄银号编造财产目录,注明种类败量,原价购人时期及使用情形,市价估价七折金额等项,于5月31日前呈报本处;6.钱庄银号不得承做个人信用放歇;7.存放同业及同业存款两科目即日取消,其存人人民银行款项另以存人人民银行科目处理,原有余额一律限止5月底结滑。

待到规定完成增资的9月20日,在需增资的78家钱庄中,完成增资的就达75家,除鼎元、同庆2家钱庄申请改为银行外,真正无力完成增资的钱庄仅永生1家[15]。钱业公会代表同业及时主动地与当局沟通,当局也在可能的范围里予以变通。所以大部分会员钱庄对《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持认同态度,陆续办理了增资手续。

在完成增资登记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开始对私营行庄进行全面的验资和经营情况的检查,数次发现在增资股款、申请登记、暗账呈报、业务经营、会计处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并加以处分。如永裕、鼎康、协康、衡通、福利、大费、义昌等7家钱庄,主要为增资现金有借垫、套用业务资金和向外拆借等情况,以及账册记载不实,被处以停止票据交换二至三天。又如对安裕钱庄警告井处以罚金1000万元,镇兴钱庄警告并处以罚金300万元,安康余钱庄警告并处以罚金200万元,恒巽兴记钱庄警告并处以罚金600万元,慎德钱庄警告并处以罚金400万元,同余钱庄警告并处以罚金200万元,另有怡和钱庄、其昌钱庄,宝昌钱庄、瑞康诚钱庄、五丰钱庄、建昌钱庄属于情节较轻受到警告处罚[16]。还对春茂钱庄、信孚永钱庄与汇大钱庄等在申请登记验资、登记及业务经营均有重大违法情节,处以暂行停业,限一月内整顿具报[17]。钱业公会在收到华东区行的以上通函之后,均立即将通告分送各会员钱庄,以示警戒。不过,钱业公会对于那些处分过重的案例,往往会根据所掌握的具体事实,替这些行庄向有关当局申诉。有关人丰钱庄的处分就是一个典型。1949年7月1日,金融处发出银钱字第十二号训令,称人丰钱庄“六月卅日交换差额,未能按规定时间补足,着即停止营业”。该庄即于7月6日向钱业公会书面报告,称30日该庄派员赶赴人民银行补足交换缺额头寸,只是因为人民银行门口临时被卡车堵塞,结果超过所规定的晚上9时这一解缴款时限“仅数分钟之差”,而“蒙受严重处分”,希望钱业公会转函金融处,“代陈衷曲”。准予恢复营业[18]。钱业公会即于7月8日致函金融处,指出人丰钱庄从6月2日开始交换到6月29日,仅于6月14日退入票据一纸。金额32000元;尤其指出6月30日“该庄补缺逾时,出于意外阻碍,情节尚轻,理合具文代为呈明,仰祈钧处鉴核,准予衡情处罚,免其停止营业。”[19]结果金融处对人丰钱庄的处分由停业改为整改三个月。至9月下旬,钱业公会根据人丰钱庄的来函,再次致函金融处,要求对人丰银行“准予在验资之前先行恢复营业”[20]。最后,金融处同意人丰钱庄于11月21日起恢复营业。

总之,经过增资和验资检查,上海金融秩序逐步趋向稳定.这期间,钱业公会为维护同业利益向政府主管当局争取权益的同时,也做到配合政府政策督促钱庄增资,并对那些违法钱庄的行径予以公示警戒。虽然解放初期政府对上海私营金融业雷厉风行地实施监管整顿,但从整体上看,公会的会员数量大体未变动,仍然维持着相当的规模,公会基本上保持着平稳运作。

上海解放初期,钱业公会一方面要处理公会本身的事务,另一方面也对同业的业务经营状况极为关注。

钱业公会的机关刊务《钱业月报》创办于1921年,是公会与会员沟通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其他行业了解钱业的重要管道。然而,到解放前夕,由于时局动荡和金圆券急剧贬值,各会员钱庄业务经营每况愈下,所缴之月费捐费不敷公会日常运作,《钱业月报》的经费也就得不到保证,甚至有赖主编魏友荣个人垫付开支,垫付额达金圆券5704万元,以至于1949年5月号无法出版.根据解放后新政府的有关规定,《钱业月报》如果要继续出版必须重新登记。经钱业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钱业月报》暂缓登记,各种物品移交公会,至于对魏友架的欠款,以对开白报纸一令拨归魏氏抵还[10]。《钱业月报》停刊是解放前夕非常态环境对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体现,但解放后公会未能及时使之复刊,在某种意义上可解读为钱业公会在应对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条件方面缺乏必要的信心。

解放伊始由于经费拮据,钱业公会注意节省办公经费,曾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专门决议:印发通告等尽量利用前联合会准备会库存旧纸张,并节用水电及电话[13]。除节支外,钱业公会一度把所属之场馆出租作为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曾规定公会三楼议事厅收取借座费,会员收费人民币2000元,非会员收费人民币4000元,借用内园宴客每席收费人民币1000元。以后经济状况有所好转,遂将三楼议事厅借座费降至会员10元,非会员20元,内园借座费每席为5元[21]。8月21日《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颁行后,各庄均面.临增资的压力。钱业公会在与当局交涉各种变通办法缓解会员压力的同时,公会的职工主动提出,为减轻同业负担,自愿于9、10两月每人先支半薪,其余半数俟营业转机获利后补发。待到9月下旬同业增资顺利完成后,公会遂决定补发9月份各职工尚未领支之半数薪给[22]。

如同上海其他工商团体一样,钱业公会还承担着对公众事业的捐助义务。上海解放时,公会尽管经费拮据,仍应沪南区救火联合会东区救火会之函请,同意每月捐助人民币500元,并将6、7、8三个月的补助费1500元一次付给该救火团体[23]。而对政府方面提出的募助要求,钱业公会也力求不落后于其他团体.如为响应政府劳军捐款的号召,支持尚在进行中的解放战争,钱业公会曾与银行公会约定共同捐款1亿元。两业按二六与七四之比率办理,据此钱业各庄完成了2700万元的认捐额。但后来上海各行业对劳军捐款认额,上海各纱厂达到10亿元,进出口业为2亿元,染织业为3亿元,金融业的认捐数相形显少。据此银行公会方面提出金融业认捐总数应超出1亿元,且银行方面确实可收之数已达7500万元,希望钱业捐款能凑成3000万元之整数。钱业公会即召开各庄经理会议,讨论决定把认捐数从27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24]。钱业公会与银行公会的互动由来已久,解放后在金融业共同面对的各主要领域里也维持着这一格局。

在与有关当局交涉关于整个金融业的业务问题时,钱业公会往往与银行公会(有时还加上信托业公会)一起,联名提出交涉。如上海解放初始,当局一度对全市各处仓库军管,这对金融业的各类抵押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钱业公会便与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一起呈文金融处,要求转饬有关仓库驻军允准移动若干种类的客货。又如当时银钱业共同办理的票据交换所一度因行庄营业清淡,无法承担日常维持经费。钱业公会便与银行公会一起会呈金融处,要求仿照平津办法将票据交换所改由人民银行接办。然而,当局却表示仍照旧例由银钱两公会办理,至该所经费人民银行可贴补一部分。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当时银钱业必须按收益额缴纳4%的特种营业税。钱业公会理事长沈日新亲自出面,会同银行公会副会长王志莘向上海市直接税局递交节略,要求将特种营业税税率改为2%,并以收益科目减除损失科目为课征计算标准[25]。

存款是金融业营运资金的重要来源,如何吸取更多的存款,自然是各开业行庄的关注所在。但对于新的存款种类的确定,钱业公会的态度颇为慎重。解放后不久,福源钱庄提出。“银行方面有办理折实存款者,吾业似未可落后”,要求提请讨论公决。钱业公会即答复:“新华银行办理折实存款,系受中国银行之委托,完全义务,至其他商业银行方面,尚无所闻。日后如果商业银行有所规划或请示,吾业自应同时进行,目前暂缓申请。”[23]对于存款期限,原先华东区行规定定期存款最短期限为7天。但是,在物价波动较大较频繁时,这一限定往往不利于吸收存款.1949年11月,上海市场发生了解放后第三次也是最严重的物价上涨。对此,钱业公会与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洽商后,一致认为应缩短对于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遂于12月1日联合致函华东区行,指出:“物价突然波动,利率随之日增,定期存款因为七日所限,不独无法吸收新存款,即原存者一经到期,亦提取一空。市面流动资金,尽流入黑市及商品市场,致暗息愈累愈高,物价亦愈抬愈烈。而正当银钱业则形成资金枯竭、业务萎缩之现象。”三公会要求华东区行将定期存款最短期限改为3天,使游资有所归宿,而略减银钱业之困难。这一要求得到了华东区行的同意。于是,从1949年12月9日起,各行庄定期存款最短期限得以改为3日,但仅限于合法经营之工商业,至于个人定期存款最短期限仍为7天[26]。

钱业公会是钱业原有业规的制订者,这些业规带有钱业这一中国本土金融业的特点,而与银行业有较大的区别。随着中国金融近代化的推进,钱业不仅在业务经营范围,而且经营方式逐步向银行业靠拢,这一趋势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体现出来,尽管银钱两业间的差别依然存在,而钱业公会在推动促成这一进程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曾向各银行、钱庄、信托公司提出了会计工作八项改进方法。钱业公会立即分函各会员钱庄,要求遵照办理:1.传票必须依次编列号码及分别注明现金或转账,转账中并应分别注明他行票据或本行票据,及对方科目对方传票之号码等;2.各票据记录及转账日记账应克速添置;3.每本分账户前均应添加目录;4.现金收付账必须填注会计科目及摘要;5.质押品记录账及放款分户账均应注明押品名称数量、市价、期限、利率等;6.转账日记账、及现金收付账、仍用旧式者应克速改为西式;7.日计表月计表库存表等均应保留底本已备查考;8.转账性质之收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收付之[27]。当时钱业接受的票据业务渐多,钱业公会遂根据华东区行的指示,及时把数次开空头支票的客户名单印刷分送达各会员钱庄,以备随时注意查对,并明确函示“凡列入上开名单之客户,于一年内申请开户往来者,勿予接受。是为至要”[28]。这样,钱庄业在改进业务经营方式的同时,也成为良好工商往来秩序的维护力量。在这一过程中,钱业公会的作用功不可没。

从1949年8月起,上海钱业公会面临着是否与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合并改组为统一的金融业同业组织的问题,虽数度力争,但最终于当年底不得不走上合并之路。

应当指出,合并金融业内原先各自独立的同业组织,改组为统一的金融业公会,这是政府当局对上海工商各业数目众多的同业公会进行整理的部署,并非专门针对金融业,更不是特别要对钱业公会进行整饬。1949年8月。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整理工商业同业公会初步方案》的有关规定①,新设立的上海市工商联筹备会认为银行、钱庄、信托三业公会,性质相同、经营业务相同.仅名称不同而已,基于精简原则应该归并。因此决定由三公会合并组成上海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会。对于上述整理方案,银行公会方面持积极的态度,信托业公会也不反对[29],但钱业公会却在相当时间里拒绝接受。

早在8月中旬,银行公会方面向钱业公会理事长沈日新提到,市工商联筹备会负责人打算将银钱两业公会合并,银行公会持赞同意见。沈日新则表示:钱庄有二百余年历史,而银行历史则只五十年,实以同业各组公会为是。8月23日,沈日新在钱业公会常务理事会议上报告了上述动向,会议讨论认为“吾业历史悠久,且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既规定银行钱庄各自分设,则两业自应各组公会。现在关于同业公会如何组织、如何分类,政府尚未有法令颁布,换言之,即合并设置一层,目前尚无法令可资依据,实以维持现状为宜。”[13]两天后召开的钱业公会理监事会议进一步认为:现行法令既许钱庄单独存在,则钱业公会与银行公会亦应各别存在,本会于政府未颁有工商团体法令规定两业应合并之前,应坚守原有岗位[30]。

9月1日工商联筹备会正式成立运作,不久向各公会派出了联络委员了解情况,阐明工商联筹备会的政策方针并交换意见。钱业公会感到情势不妙,与其消极坐等被合并改组,不如主动陈述公会独立存在之理由。遂于9月17日致函工商联筹备会。开门见山地指出:“顷闻贵会确定整理同业公会步骤,其已在拟议中者,有将银、钱、信托三同业公会,归并为金融业同业公会,下设银行、钱庄、信托三组之议。敝会以为贵会系工商业之集合体,所整理者,又为工商业本身之组织,则各该同业,应有尽量贡献其意见之机会,而贵会亦定有开诚接受,尊重各该业意见之雅度。因此,将来整理方案之实施,希望采取协议方式,以各业之意见为意见,愿向贵会首先陈明者也.”该函首先说明钱业公会单独设立的法律依据:“目前所有各业之分类公会,政府尚未以法令明文规定。惟银钱业分设两公会,则《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定有明文,其权限且为该办法第十九条所确认,似无须以团体之措置,遽将现行法令加以变更。”然后称钱业公会“内部办事人员,皆系一人身兼数职,且职工主动减支半薪,确做到精简节约地步”,没有浪费人力物力之弊;进而指出钱业与银行业“不同之处颇多”,但两业遇有共同利害事项,或有联席会议之设置,或由私人个别接洽;换言之,目前两公会各自分设,彼此毫无隔阂之处,如合并为一,“强不同以为同”,则因两业业务不同之处颇多,彼此转有不便,此实为本问题之核心。如果将两团体合并为一,则惯例规章,势难划分鸿沟。如果不谋统一,劳资问题,必将波澜迭起,大费周章,此亦为本问题之重要关键[31]。两天后,在没有接到工商联筹备会答复的情况下,钱业公会再度致函工商联筹备会,“就前函未尽之意,补行陈述”如下:“查钱庄之设置,遍于各地,故各地多有钱业公会之组织.就现行法令而论,《华北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均规定银钱业公会,各自分设.因此已解放地区之各钱业公会,亦均依法保持其独立组织.此有各地钱业公会往来函件,可以证明。敝会以为整理程序,既须依据现行法令,尤须保持均一制度。上海钱业团体,忝居全国领导地位,如强其变更组织,与各地情形不相配合,则将来全国解放,全国钱业公会有联合会之革新组织时,上海钱业,以小组地位,并非独立团体,势难容许其加入,认为钱业团体之一员。是目前之归并办法,即等于割裂全国钱业之整个组织,使上海钱业失其在联合会中之地位,此亦为本问题之重要关键”[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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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凡同类性质之工业或商业一律以组织一个同业公会为原则,如因其经营方式不同得分组别.或规模大小不同得分等级。”“凡同类性质之工业或商业过去因经营方式不同、规模大小有别及保持历史传统而分立组织者,一律归并之。”见于《整理工商业同业公会初步方案》,上海市钱业公会档案S174-4-1。

从8月下旬的常务理事会议和理监事会议到9月份两次致工商联筹备会函,钱业公会之所以均反对各公会合并。除了考虑钱业自身利益这一基本点之外,还在于8月21日颁行的《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只字未提同业组织合并之事。在钱业公会看来,该暂行办法处处把银行业与钱业并列,且明确提到由银钱业公会拟订各地的存放款利率。殊不知该暂行办法的立足点是统而不是分,即把银行、信托、银号、钱庄统称为银钱业,对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登记期限、资金运用、放款额、存款准备金、票据往来、停业、更名、合并、清理、造送报表等诸多方面,都规定了统一的管理条款,只是在资本总额和资本中的现金比例方面,对银行业与钱业有不同的要求。换言之,上述暂行办法确实没有为银钱信托三业公会的合并改组提供直接的法理依据.但却明白昭示了当局将推行私营金融业内部不同分业合并管理的政策导向,由此出发,金融业各同业组织的合并改组、统一管理,自属题中应有之义。只是钱业公会对这一趋势的领悟,要晚于银行公会和信托公会罢了。

工商联筹备会收到钱业公会的两份来函后,仅答复将予以“参考”,并没有就应否实行三业公会合并作出答复[33]。但于10月7日召集银行、钱业、信托业三公会的负责人座谈会,明确提出了合并改组为统一的金融业同业公会的主张,钱业公会方面的反对态度受到了与会的金融处代表王伟才的批评:“钱庄在全国单位之多尚有封建状态,故对于归并之议,未免留恋过去,依依不舍”。王强调现在并非是谁合并谁,只是将三公会一起解散,重新组织于新设机构中,分组办理;工商局代表也指出从精简机构起见,三业公会应该合并。对此,钱业方面已经意识到处境的不利[34]。

10月中旬,钱业公会接连举行会议讨论合并一事,计有:10月11日,由全体钱业理监事和推举出的13名会员代表进行了座谈,与会者既意识到三业公会的合并在所难免,但又担心合并后与强势的银行业相比,钱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13日,钱业公会理监事及会员代表26人,与工商联筹备会代表潘念之、祝公健、曹学源等3人进行了会谈,钱业方面的种种顾虑和问题基本得到工商联筹备会代表的解释。15日,钱业公会召开各庄经理会议。酝酿合并后钱业方面的名额问题。18日,钱业举行第14届第19次理监事会议。对公会改组问题进行了最后表决。19日,钱业公会举行第14届第20次理监事会议以及各庄经理会议,投票选举出钱业参加统一的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会的16名筹备委员①。至此,对三业公会合并改组为统一的金融业组织一案,钱业公会实现了从疑虑、反对到理解、同意的转变。

在钱业公会对合并改组所持立场转变的过程中,应提及公会理事长沈日新的态度。他于1941年进入上海钱业之前,曾在银行任职近十年,因此对银行业与钱业两者之间的差别和联系有较为客观的认识,在明确了同业公会的整理归并是新政府的既定政策,而且钱业泰斗秦润卿也表示了公会合并“势在必行”的看法后,他便较快转圜,对公会决策层和会员钱庄负责人做了说服工作.另一方面,银行公会在合并问题上所持的积极态度以及对钱业公会屡屡谦让的姿态,也使钱业方面难以坚持反对立场.而工商联筹备会对《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基本精神的分析、对公会合并改组政策的解释、对金融业及其同业组织走向统一趋势的说明,则集中代表了新政府在同业公会整顿问题上原则性与策略性的统一。

总之,解放初期上海钱业公会在应对经济、政治与社会环境变迁的过程中,以维护同业利益为宗旨,勉力维持达半年之久;与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既通力合作又良性互动,较好地配合了政府对私营金融业的整顿监管政策,这一特殊历史作用应予以肯定。至于钱业公会最终归并于统一的金融业公会,在一定程度上是整个私营金融业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轨道的先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随着1952年底上海数十家行庄公司归并为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由银行钱业信托业三业公会合并而成的上海市金融业同业公会也宣告结束。对这段更为复杂的历史的叙事和研究,尚有待于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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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各庄代表座谈会记录(1949年10月11日),S174-4-3,钱业公会理监事及会员代表座谈会记录(1949年10月13日),S174-4-1;各庄经理会议记录(1949年10月15日).S174-4-3,钱业公会第14届第19次理监事会议记录(1949年10月18日).S174-4-3;钱业公会第14届第20次理监事会议及各庄经理会议记录(1949年10月19日),S1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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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上档).本市商业分业概况调晝提纲[z].S172—3—1(S172为上海市金融业同业公会档案全家号。3表示目录号,1表示案卷号,下同)。

[2]上档.上海市钱业公会、会馆、内园、怀安会1949年5月收支报告[z].S174-4-7(S174为上海钱业公会档案全字号).

[3]上档.上海市钱业公会、会馆,内园、怀安会1949年6月收支报告[z].S174-4-7.

[4]上档.上海市钱业公会第14届第82次常务理事会记录(1949年9月27日)[z].S174-4-2.

[5]上档.上海市钱业公会、会馆、内园、怀安会1949年11月收支报告[Z].S17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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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银钱信托业对于私营银钱业管理办法之意见[J].银行周报,第33卷第30号.

[1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

[13]上档,钱业公会第14届第78次常务理事会纪录(1949年8月23日)[z].S174-4-2.

[14]上档.钱业公会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1949年8月21日)[z].s174-4-2.

[15]银钱业增资已结束[N].解放日报,1949-09-21.

[16]上档.钱业公会致会员钱庄通告(1949年11月29日)[z]。S174-4-7.

[17]上档.为奉华东区行训令川康银行汇大春茂信孚永等七家行庄公司暂行停止营业一个月整理具报(1949年12月2日)[z].S174-4-7.

[18]上档.人丰钱庄致钱业公会函(1949年7月6日)[z].S174-4-12.

[19]上档.钱业公会呈金融处(1949年6月30日)[z].S174—4—12。

[20]上档.钱业公会呈金融处(1949年9月20日)[z].S174-4-12.

[21]上档.钱业公会第14届第67次和第75次常务理事会议记录(1949年6月7日和0月2日)[z].S174-4-2。

[22]上档.钱业公会第14届第78次和第82次常务理事会议记录(1949年8月23日和9月27日)[z].S174—4—2.

[23]上档.钱业公会第14届第69次常务理事会议记录(1949年6月21日)[Z].S174-4-2.

[24]上档.钱业公会第14届第75次常务理事会议记录(1949年0月2日)[Z].S174-4-2.

[25]上档.钱业公会第14届第16次理监事会议记录(1949年6月25日)[z].S174-4-3.

[26]上档.钱业公会致会员钱庄函(1949年12月9日)[z].S174-4-7.

[27]上档.钱业公会钱通字第30l号函(1949年10月24日)[z].S174-4-7.

[28]上档.函会员转送华东区行关于退票客户名单(1949年9月22日)[z].S174-4-7.

[29]张徐乐.上海银行公会结束始末述论[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3).

[30]上档.钱业公会第14届第18次理监事会议记录(1949年8月25日)[z].S174-4-2.

[31]上档.钱业公会致上海市工商联筹备会函(1949年9月17日)[z].S174-4-1.

[32]上档.钱业公会致上海市工商联筹备会函卅八钱普字第296号[z].S174-4-1.

[33]上档.上海市工商联筹备会致钱业公会函(1949年9月23日)[Z],S174—4—1.

[34]上档.各庄经理临时会议记录(1949年10月10日)[z].S17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