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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满族的崛起,学术界颇重视其“发祥”之时的社会形态及其演变,尤其是对女真采猎经济到农业经济的转变有着不同的认识。许多学者都十分强调女真农业经济在其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80年代,王钟翰先生在亲自考察了满族发祥地之后,对此提出怀疑。薛虹、李洵先生主编的《清代全史》描述了女真人发展采集狩猎的经济状况,对后金采猎和农业的作用也作了新的估价①。本文在进一步分析女真采猎经济形态的基础上,结合后金的牛录屯田及其在辽东的计丁授田和分丁编庄等经济政策,阐述笔者对满族农业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历程的一管之见。
一
女真族传统的生产部门是采集和渔猎。采猎经济是原始生态环境下的原始民族的一般经济形式。但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女真与周围的农业民族有着长期的交往,深受汉、朝等族农业经济的影响,早已不是典型的氏族社会。她在保留本族传统经济的同时,又引进了外族的农耕生产。15世纪末,朝鲜人称:“野人惟知射猎,本不事耕稼。闻近年以来,颇业耕农,其农器皆出于我国。”②不但农业生产工具来自农业民族,生产者也主要取自农业民族,实行奴隶制生产方式。宣德、正统时,到过建州等地的吴良曾亲见:“女真人家多中国人,驱使耕作。”③女真人自己也声称:“若朝鲜入侵,则是自驱骟马、人口资我农业耳。”④由于女真很少将本族人沦为奴隶,其农业奴隶的来源就主要是汉、朝人口。“野人之俗,不相为奴,必虏汉人互相买卖使唤。”“彼人(指建州女真)以我国(指朝鲜)人俘为奇货,转相买卖,辄得厚利。”⑤这种掳掠朝人口为奴的情况相沿已久,甚至朝鲜人认为:“野人剽掠上国边氓作奴使唤,乃其俗也。”①那些长期从事农耕的汉、朝人口被掠卖为奴后,仍被投入田亩从事生产,是非常自然的。这种奴隶制农业经济已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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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上观点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编《清史论文选集》,周远廉《清朝开国史研究》,王钟翰《东北考察记》(《历史地理》第五辑),薛虹、李洵主编《清代全史》第一卷。
②李朝《成宗实录》卷二六九。
③李朝《成宗实录》卷二五九。
④明《英宗实录》卷一0三。
⑤李朝《燕山君日记》卷一七。
然而,女真人本身所从事的农耕却相当不稳定。明成化四年(1468年),女真人尚冬哈向朝鲜索还逃亡的汉族奴隶时说:“我以牛马购奴婢,若不及还,亲操耒耜必矣。”②可知,他仅在奴隶缺乏的情况下,才被迫从事农耕。有的女真部落常因“节晚失农”或“因雨失农”,而“托以畋猎”,“捕渔资生”,回到其传统的采猎经济之中③。还有的尚处于迁徙不定的状态,所事农业“非为恒居,只设农幕,往来居生”④。
这些都说明,女真人“本事田猎,不专赖耕种而生”⑤。农耕在女真内部并不是一个经常性的生产部门,农业也就不是女真族的主要经济形式。
论述至此,或许有人引证下列几条常见的材料坚持女真自明中叶起即以农耕为主之宿论:
甲)正统二年(1437年)六月,朝鲜地方官曾派人“潜渡婆猪江,直抵兀喇山北隅吾弥府,见水两岸大野,率皆耕垦,农人与牛散布田野,而马则不见”⑥。
乙)嘉靖六年(1527年),明监察御使卢琼见“诸夷环徼而居”,“皆有室庐,而建州为最”。“乐种住,善缉纺,饮食服用皆如华人”。海西女真甚至“俗尚耕稼”⑦。
丙)万历年间,亲临建州等地的朝鲜人申忠一、李民寏报告:当地“无墅不垦,至于山上,亦多开垦”。“田地品高,则一斗落种,可获八九石,瘠则仅收一石。”“土地肥饶,禾谷甚茂,旱田诸种,无不有之。绝无水田,只种山稻。”⑧
据以上材料,似乎女真的农耕已经普及,而且程度较高。然而这里也不无可疑之处。史料甲中的“农人”未必是女真人,他们很可能汉人和朝鲜人。材料中“马则不见”一语,从侧面透露了大部分擅长骑射的女真人已乘马出行的信息,这说明农耕主体并不是诸申。材料乙中“服用”一语,当指“穿着”和“服饰”。女真人的服饰与汉人不同,而且在很长时间内都未改变,甚至在满族入主中原后,还力图保持其短衣窄袖、坎肩马褂的旧制。雍正曾申谕:“我朝之衣冠,谓可表中州而式万方也。”“岂有改易衣冠之理乎?”⑨因此,在嘉靖时期,卢琼说女真人的服装、器用和汉人一样,岂不是有悖于理吗?或许他所见“乐种住,善缉纺,饮食服用皆如华人”之“人”,就是被女真掠为农耕奴隶的汉人。果真如此,则其“俗尚耕稼”之“俗”亦因释作女真掠汉、朝人口为奴耕稼之俗,而并非女真本族耕稼之俗。材料丙中所反映的农耕的发达,更未指明这就是诸申劳动的结果。女真本身相当不稳定的农耕生产水平要达到“无墅不垦”、“禾谷甚茂”的程度,是不太可能的。在笔者看来,这些都是女真贵族迫使外族农业人口为奴耕稼的成果。因此,目前还没有直接的证据显示当时的女真已是以农业经济为主了。我们不能因为建州等地有农业发达的种种迹象,便忽略了当时农耕的主体是被掠卖为奴的外族人口,而女真的传统采猎经济形式并未有大的改变,仍在社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直到天聪初年,皇太极还认为,人参、貂皮等采猎产品,为“我民所赖以为生者”⑩。由此可见,在努尔哈赤起兵之前,女真仍以采猎为主要的生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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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朝《成宗实录》卷八0。
②李朝《世祖实录》卷四五。
③参见李朝《太宗实录》卷一○,《成宗实录》卷一七一。
④李朝《中宗实录》卷九七。卷一○二。
⑤李朝《燕山君日记》卷一四。
⑥李朝《世宗实录》卷七七。
⑦《辽东志》卷七《艺文·经略》。
⑧《建州纪程图记》,《建州闻见录》。
⑨《大义觉迷录》卷二。
⑩清《太宗实录》卷二。
二
然而,女真的这种采猎经济,与典型的原始共同体内“茹毛饮血”式的原始采猎经济不同。它是一种“外向型的自然经济”,并构成女真社会多种经济成份的基础。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其形式与性质又发生着迅速地演化。
女真在与明朝和朝鲜的交往中,一方面用捕获野兽的形式,将“狩猎”目标转向汉、朝人口,将其掠卖为奴,迫其耕稼,创造出比采猎劳动更高的经济价值。在另外一方面,因女真的采猎经济与接壤的汉、朝农业经济是不同的生产部门,在其交往过程中,必然产生大规模的社会交换。即用女真的采猎产品换取明朝和朝鲜的农业和手工业产品,从而也引起女真内部的交换。可见,女真的社会交换主要不是由于其内部分工的扩大而产生,而是通过朝贡、互市等形式,首先在与农业民族的交往过程中产生。从15世纪初起,明朝就在东北设卫所,颁给女真各部酋长敕书、印信,准其定期朝贡。贡品多为马匹、人参、东珠、貂皮及山货野果等采猎产品。朝廷所回赏的物品有银两、缎布、铁铧、耕牛、铁锅等各式什物。又设开原、广顺马市,进行贸易。以后陆续还在边墙隘口处增开了抚顺、清河等多处互市场所,市易物品除马匹外,还有粮食、盐、布、农具、皮毛、人参等,应有尽有。后来,满族人自己在史书中写到:“互市交易,照例取赏,因此,满洲民殷国富。”①
与农业民族的交换和掠夺农业人口为奴耕稼,使女真的生活水平大大高于单纯依赖采猎产品度日的原始初民。然而,要维持这一生活水平,就必须使本族的采猎产品尽可能的输出,以换回各种生活必需品,以及奴隶制农业所需的农器、耕牛等生产工具。这样一来,采猎经济在满足女真本身消费时仍是自然经济,而部分产品又用于对外交换,它便有了商品生产的某些特点。在外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的冲击下,女真的采猎经济在畸形地发展,它已不同于封闭的原始共同体的采猎经济,仅为本族提供难以为继的生活物资,而是通过采猎——交换的形式,成为他们获得更丰富、更稳定的生活必需品的媒介。同时,它还促进了女真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即通过落后的生产形式,引进了发达的生产力,使女真能在保留本族采猎传统的同时,为将汉、朝人口沦为奴隶,并将其重新投之于土地耕作提供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女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是渐进的而是跳跃式的。但从社会发展的阶段来看,当时女真内部“不相为奴”②,单靠掠卖外部人口为奴使唤,这种状况类似于恩格斯所说的“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③时期。
由于奴隶来源于外部民族,女真贵族为扩大农业生产经常发动战争,掠夺奴隶和财富。掠夺战争导致了民族关系紧张,继而影响到民族间交换的正常进行。在另一方面,明朝对女真的民族歧视和压迫,也影响到双方交换的进行。成化三年(1477年)十一月,“时海西虏纠建州三卫人寇瑗阳,言‘往年受朝廷厚遇。今无故添一官人伴送我行,饮食之如犬豕,禁制我市买,使男无铁铲,女无针剪,因事入寇”④。在女真畸形的采猎经济中,如不能正常地对外交换,其采猎——交换的进程便被打断。女真人得不到必需的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而他们的大多数采猎物又只是初级产品,难以实现其价值。这就势必影响以釆猎为基础的社会经济,使女真人的生活水平迅速下降。因此,他们只能依仗采猎民族尚武的传统,对农业民族展开更大规模的寇掠。寇掠的目的与采猎是一致的。对于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女真而言,寇掠既是战争又是生产。女真的社会基层组织牛录所具有的职能,就是既组织掠夺战争又管理女真的采猎和外族奴隶从事的农耕,二者是合而为一的。但是,掠夺战争比起采猎——交换的形式来,获得财富更为直捷。因此女真贵族发动的掠夺战争,也就日益成为普通诸申所从事的“一种正常的营生”⑤。
在努尔哈赤起兵兼并女真各部并逐步形成统一的满族的过程中,其与明朝的关系也逐渐恶化。17世纪初,明先后停止了建州的朝贡,关闭了马市,对建州实行经济制裁和物资禁运。女真的采猎——交换经济形式基本被破坏,对明朝的零星寇掠必然演化为大规模的掠夺战争。满族(女真)的社会经济形式就变为采猎——掠夺并举。战争的扩大须有农业的发展作保障。但是,当时的农业劳动力又主要是从外部掠夺而来,这又成为战争的一个主要的目的。掠夺战争与奴隶制农业成为一对既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的矛盾。要在发动战争之前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劳动力问题,只有让一部分诸申放弃以采猎——掠夺为“一种正常的营生”,去从事他们所鄙视的奴隶们的农耕。这时候,满族自身的农业经济才真正开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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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一。
②李朝:《燕山君日记》,卷一七。
③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9页。
④明《宪宗实录》卷一七二。
⑤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4页。
三
由此可见,满族的农业并不是通过社会分工自然形成的,而是必须根据形势的需要,通过行政手段,促使其本族的农耕化。后金在建国时就曾运用行政手段来推行农业生产。据《满文老档》记载:1613年“令各牛录出男丁十人,牛四头,始于荒地耕种之。自是免征国人粮赋,国人遂无忧苦,粮储转为丰足,于是建造粮库。此前从无粮库”①。1615年努尔哈赤整编牛录时,“又念国人苦于粮赋,特令一牛录出男丁十人,牛四头,以充公役,垦荒屯田。自是,粮谷丰登,修建粮库”②。屯田在满族向农业经济过渡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诸申虽未完全耕战结合,但满族已把农业作为一个经常性的生产部门,将其与掠夺战争联系了起来。
第一,在屯田以前,努尔哈赤的兵马粮草,由各级贵族及其牛录下的奴隶制田庄提供,“临时取用,不于城中积置”③。奴隶制田庄中剥削外族奴隶所得的农产品除了以“征国人粮赋的”形式上交一部分以外,还要提供牛录下人丁的粮食。农耕不足,遂使国人“忧苦”,更不能及时地为努尔哈赤提供粮草,势必影响到战争的扩大。屯田以后,各牛录出一定的劳力,以“充公役”的形式,为努尔哈赤提供粮草,作为上交的粮赋,满族开始有了较为稳定的粮食储备,可供发动战争之需要。而诸申男丁也按法令规定必须从事一定的农耕。
第二,屯田并不排斥或代替原有的奴隶制农业,它仅在荒地上实行,对利用外族奴隶开垦的土地没有影响。相反,屯田之后,“免国人粮赋”,牛录下奴隶制田庄的产品也就无须再上缴而是归各级贵族牛录诸申自身消费。这对于“军粮使之自备”④的牛录而言,显然增强了其后勤的活力,对努尔哈赤扩大战争是十分有利的
第三,屯田的人丁占全部满族人丁的比例很小。仅以“三百丁编一牛录”的具文为准,每牛录出10丁屯田,只占整个牛录强壮劳力的3%强,尽管各牛录入丁的实际编制不完全一致,从事农耕的诸申并不多则是可以肯定的。屯田毕竟只是诸申在“公有”土地上集中农耕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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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9页。
②《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7页。
③《建州纪程图记》
④《建州纪程图记》。
不过,满族的经济传统使诸申并不看重土地。清代入关后,八旗兵丁在关外曾被称作“占山户”,就是因为其产业不是以占有耕地为主,而是因为他们习惯以山林作为其采猎的生产资料。在明代,诸申习惯于采猎而忽视农业的观念当更强。通过行政手段使诸申屯田也非易事。就从《满文老档》两次记载此事而言,显然是第一次屯田令下达后并未得到贯彻实施,于是须再加以申饬。农耕,对于诸申来说,还不是一项可以普遍接受的职业。而满族贵族也将农业处于受战争支配的地位,完全服从于战争的需要。后金天命元年(1616年)七月,为准备征明,努尔哈赤“命每牛录各选马六匹共一千匹,放人田禾中饲秣使肥之”①。这一做法从侧面反映了满族贵族尚武轻农的一般心态。因此,屯田虽然是经常性的,采猎——掠夺为一体的战争却仍是满族的主要经济形式。当然,屯田在满族立国和对明战争中的作用也不能忽视。
后金建国及其对明朝战争的展开,促进了原有的奴隶制农业。天命初,后金“奴酋及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互相买卖)、农庄(将胡则多至五十余所)。奴婢耕作,以输其主”②。奴隶制农业有较大地发展,但其生产形态并未向更高的阶段过渡,仍以外部人手为主要劳动力。萨尔浒之战时,朝鲜兵战败,“被掳之后,分派于奴酋旧城外寨居胡家,作农为事”,有的“军兵则以农军各处分置”③。显然,他们仍被充作农耕奴隶使唤。而亦兵亦猎的诸申则没有大规模地投入农耕。“军卒则但砺刀剑,无事于农亩者,无结卜之役、租税之收”④。他们在八旗牛录管理之下,为后金提供“杂物收合之用,战斗力役之事”⑤。全民族仍视掠夺战争为“一种正常的营生”。“女人之执鞭驰马,不异于男,十余岁儿童,亦能佩弓箭弛逐。少有暇日,则至率妻妾畋猎为事,盖其俗然也。凡有战斗之行,绝无粮饷军器之运转,军卒皆能自备而行。出兵之时,无不欢跃,其妻子亦皆喜乐,惟以多得财物为愿。如军卒家有奴四五人,皆争偕赴,专为抢掠财物故也”⑥。也有少数诸申在被征服地方进行掠夺性的农作,“农胡等作农于中原地方,任意收获”⑦。总之,在后金占领辽东以前,其经济结构的特征是,以满族向外扩张的战争为主导,继续掠夺外部人口为奴耕稼,而满族本身的屯田等农业生产只占很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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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7页。
②《建州闻见录》。
③李朝:《光海君日记》,卷一四七。
④《建州闻见录》。
⑤《建州闻见录》。
⑥《建州闻见录》。
⑦李朝:《光海君日记》,卷一五二。
四
后金攻占辽东地区以后,满族的发展重心,由深山老林的苏子河流域移至农业发达的辽河平原。这为满族农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面对辽东广大被征服的汉人,满族贵族也不可能将其全部沦为奴隶,而是采取计丁授田的办法,将其编为后金的“顺民”。天命六年(1627年)七月,努尔哈赤传谕:“海州地方拨田十万垧,辽东地方拨田二十万垧,共征田三十万垧,分给我驻扎此地之兵马。至于我众百姓之田,仍在我地方耕种。尔辽东地方诸贝勒大臣及富家之田,荒芜者甚多也!该荒芜之田亦列入我所征之三十万垧田数内。如不敷用,可取自松山堡以内至铁岭、懿路、蒲河、范河、珲托河、沈阳、抚顺、东州、玛根丹、清河、孤山等地之田耕种。若仍不足,可至边外耕种。……本年所种之粮,准其各自收获。我今计田每丁给种粮田五垧,种棉地一垧矣。尔等不得隐匿男丁,隐则不得其田矣!……每三丁合种官田一垧,每二十丁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①对计丁授田谕的认识,学术界大致有三种:(一)计丁授田是在八旗人丁中实行的②;(二)计丁授田是在辽东汉人中实行的③;(三)计丁授田是在后金统治下满汉人丁中普遍实行的④。笔者赞同第三说,但是,对于这一谕令的内容还可作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这一谕令确实是下达给辽东汉人的。谕令将后金国人称作“我”,而将原明朝的辽东军民称作“尔”,征服者的口气十分明确。但是,计丁授田不仅仅只在汉人中实行。在海州、辽东征田三十万垧,是分给驻扎在该地的八旗兵丁的,而未进入辽东地区的后金人(含诸申统治下的外族农业奴隶),则仍留在辽西本土耕种,即“仍在我地方耕种”,其田当然不在此三十万垧之内。这三十万垧土地也仅为合征之概数,实际征田数目则以八旗兵丁受田足额为准。故在当地田亩不足时,可往松山堡以南的铁岭、沈阳等处受田。又因为该谕令不是下达给八旗的,所以,文中并不需提到八旗兵丁的受田标准。但是,联系当时汉人可受种粮田5垧和棉地1垧,以及满族人关后圈地时也给八旗兵丁授田30至36亩(即5至6垧)的情况来看,在辽东给八旗兵丁分田,不会少于每丁6垧。因此,谕令颁布后,诸申在辽东获得了较为稳定的主要农业生产资料。
然而,在辽东分田给八旗兵丁与清入关后的圈地不同,它不是像圈地那样,将八旗驻地上的汉人驱逐或强迫“投充”,而是在当地实行满汉人丁的“同住、同食、同耕”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推行,是考虑到诸申虽分得一块面积不小的耕地,但他们并不具备在占领区安家立业的能力。因为,诸申脱离了原来熟悉的采猎经济的环境,其家内原有的少量奴隶,又难以维持必要的农耕,生活得不到保障。所以,让“诸申人、汉人同居一屯,粮则共食”⑤,目的是解决他们在辽东的生活来源,即让其靠强占汉人的住房、粮食过活,分给诸申之田,名义上是无主的,实际上也是掠夺汉人的耕地。天命六年十二月的一道汗谕声称:“我诸申远离故土迁户至此,已属辛苦,而接受诸申人并与之合住之汉人,拨给住房、粮食及耕田,亦属劳苦。”⑥这就是说,诸申的一切生活条件均由汉人提供。这些汉人虽不再沦为奴隶,但处境未必比奴隶好多少。次年三月又一道汗谕曰:“曾命诸申、汉人合居同住、同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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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19—220页。
②参金成基《清入关前八旗土地制度试探》(《清史论丛》第l辑),王钟翰《〈满文老档〉中计丁授田尚榷》(《民族史论丛》第1辑)。
③参李景兰《试论努尔哈赤“计丁授田”与“分丁边庄”政策》(《社会科学辑刊》1984年1期),郭成康、刘建新《努尔哈赤“计丁授田”谕考实》(《清史研究集》第2集)。
④参周远廉《清朝开国史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⑤《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60页。
⑥《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68页。
耕。今闻诸申人命同居之汉人赶其牛车输运粮草,并苛取诸物等语,该汉人岂给尔为奴耶?……嗣后诸申、汉人除房舍同居、粮米计口同食外,诸申汉人各所得之田,以各自之牛耕种。”①诸申欺凌汉人,除了苛取财物外,主要是役使他们进行运输、耕作等生产。所谓“同耕”,仍旧是由汉人替诸申农耕。为了减轻汉人的一些负担,此谕命令以后除了仍旧同住同食外,诸申和汉人分开耕种。而这一点实际上并未完全做到。是年六月便有汉人告曰:“我之牛为诸申人耕种,我之身为诸申人差使,我妻亦为其煮饭。我喂养自猪,大猪只掷给一二钱,遂即强行杀之。”②可见,大部分以掠夺为“一种正常营生”的诸申,在进入辽东之初,不可能立即放下武器投身于农亩,即使有所谓八旗余丁耕种,所需的农具、耕牛及种子等,还必然“借助于”汉人。此外,诸申的农耕技术是否达到了汉人那般成熟?是否都乐意从事农耕?这些都是值得怀疑的问题。给诸申授田,使其逐渐适应农耕生活,是后金为发展经济、壮大国力这一目的所作的考虑。但是,在社会迅速向农业化过渡之中,诸申要以所谓“同耕”的形式,取得农业民族的帮助,这无论是从其生产要求上来说,还是从其征服者的心态来说,都是十分自然的。
其次,计丁授田谕的重点在向汉人强调按丁征赋役。后金在赫图阿拉时期就是以牛录为基本单位向诸申佥派赋役的。“凡有杂物收合之用,战斗力役之事,奴酋令于八将,八将令于所属柳累将,柳累将令于所属军卒。”③在辽东计丁授田,对汉人也是以丁为本,使其为后金提供劳役租和兵役差徭。即“每三丁合种官田一垧,每二十丁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这里并没有提到诸申的义务。实际上,受田诸申的义务与汉人的不同。他们是以兵役为主,赋税征派则是临时性的。天命二年二月,都堂传谕:“每牛录男丁三百人,征粮二百石……,诸申官所管之汉人等,每三丁征粮二石。④”这是不是向诸申和汉人征收田租呢?当然不是。在封建国家实行劳役租的情况下,农奴份地的收入归己,官田的收入归国家,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汉人每丁受田6垧为份地,又三丁合种官田1垧,是为劳役租。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任何诸申承担劳役租的记载。在建元天命以前,每牛录出十丁四牛屯田,其生产形式不详。但是,对诸申并未授予份地,自然也就不存在与之相应的劳役租。牛录屯田只是“以充公役”的形式佥派诸申向萌芽型态的国家赋税,故后来有“免征国人粮赋”之说。如果说在土地国有制下是租税合一,那么,牛录屯田只反映了税而并无其租。而在辽东,对汉人计丁授田6垧,同时又“三丁合种官田一垧”,这才是真正的租税合一。在正赋之外,他们还要像诸申一样,将份地的产品以三丁交二石的标准(诸申是以一牛录三百丁为单位交二百石)上缴国家。这就如同诸申在移驻辽东以前就曾有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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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59页。
②《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83页。
③《建州闻见录》。
④《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990年版,第417页。
“杂物收合之用”。诸申除了交纳粮赋外,还要按丁纳银、草料等,“一年每男丁应纳之赋官粮、官银、军马饲料,共银三两”①,仍如以前“无结卜之役、租税之收”,不种官田,即无须提供劳役租。
上述情况表明,诸申和汉人虽然都是后金的编民,同样都有受田的权利,但他们所承担的义务是不一样的。诸申是征服者,“满洲出兵,三丁抽一”②,甚至有时要抽调一半以上的兵丁出征③,是战斗的主力。给其授田,主要仍是解决“军粮使之自备”的问题,再者,诸申尚不善于农耕,让其种官田,无疑会加重其负担,于国家也得不偿失,故免其劳役租。诸申不纳劳役租也表明他们的地位要比汉人高出一等。而汉人则是被征服的“二等公民”,他们只有1/20的男丁服兵役,从事女真人所认为的“正常营生”。给汉人授田,主要仍是使他们为后金提供租赋。此外,汉人实际上还要为诸申提供住房、口粮,为诸申代耕份地,并受到统治者的种种盘剥与欺压。他们的负担比诸申要重的多。故天命六年底,努尔哈赤便抚慰汉人曰:“与诸申合居之汉人,其住房、耕田、粮食被征之苦,俟筑城工竣,如同我诸申人免征徭役数年,以资修养。”④此出所谓“免征徭役”,当包括像诸申那样不被役使种官田,即豁免劳役租。
综上所述,通过计丁授田,辽东汉人由原来明朝军屯制或租佃制下的封建军民,转化为后金的国家农奴。而诸申以前是“但砺刀剑,无事于农亩”,而今则在“砺刀剑”之外,也“有事于”农亩了。他们的身份开始由自由民向国家依附农的地位转化。各牛录驻于辽东的男丁,约有2/3在内耕田,1/3在外驻防,“其田令牛录入兼耕”⑤。尽管有的还需汉人“帮助”,但此后农耕日益成为诸申在征战之外的另一种重要的营生。它在社会生活和支持战争中的重要性,也为后金统治者认清。为保护农耕,后金不再以田禾饲秣战马,甚至八贝勒之牧牛人践损田地,庄头未加制止,亦各受罚,并布告曰:“凡军士之马匹有人田者,一经发现即捕之。”⑥天命八年九月又规定:“凡有牲畜人田,知者执之…一.马、牛、骡、驴等畜,各罚银一两。”⑦这些措施有力的推动了满族上下农耕意识的加强。其后,后金实行的分丁编庄政策,则更有力地促进了满族农业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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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14页。
②清《太宗实录》卷一七。
③《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04页。
④《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68页。
⑤《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19—320页。
⑥《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48页。
⑦《满文老档》(译沣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56—557页。
五
分丁编庄政策是基于努尔哈赤晚年八贝勒共议国政的构想,当辽东汉人的反抗严重影响到后金统治时,于天命十年(1625年)十月正式出台的。在镇压了复州等地的汉人暴动以后,后金对辽东的汉人进行所谓的“甄别”,将“无粮者”和原明朝的官员、知识分子予以"正法”,其余的汉人则全部按丁编入各级贵族的庄屯加以“豢养”。统治者宣传说:“若置养育之人于中间之地,则受诸申之侵害。故皆建为汗与贝勒之庄屯。一庄给男丁十三人,牛七头,田百垧,二十垧为官田,八十垧供尔等食用。”①这是利用汉人对诸申役使其劳作的不满,来减少分丁编庄过程中的阻力。不但“为我(后金)建城池、出官差之人则建庄养之”,而且诸申和贝勒原有的汉族奴隶也在重新“甄别”编庄之列,“由八贝勒庄屯之汉人起,凡人诸申家之人,皆执之,照例甄别之”。诸申“若以家中无有或不知而隐匿不举,则罪之”②。编庄对于原为后金编民的汉人而言,是由国家农奴转化为贵族的私家农奴,他们仍处于劳役租剥削之下,但剥削量加重了。13丁种80垧份地,平均每丁仍是6垧,与过去不变,而13丁合种20垧官田,平均每丁种1.5垧,比原来3丁合种官田1垧,劳役租陡然上升了5倍,尽管其农奴的身份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对于原为奴隶身份的汉人来说,倒是取得了和大多数汉人一样的农奴地位。由于将汉人分丁编庄,原来计丁授田给汉人的份地也就全部转入八旗,成为八旗贵族庄屯的土地。这对汉人来说,影响并不太大,因为在贵族的土地上,他们仍有一份独立经济,至多是束缚性更强了。然而,编庄对于诸申来说却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从表面上看,编庄政策只涉及到汉人,与诸申无关,实际上,它不仅改变了对汉人的计丁授田政策,也改变了诸申与汉人“同住、同食、同耕”的环境。既然汉人成为贵族的私家农奴,普通诸申便不能随意役使他们,甚至家中的少量汉族奴隶也被夺去编庄。这样一来,诸申在生产和生活中多失去了原有的“依靠”和“助手”,只能被迫去适应独立的农耕生活。此时,牛录的管理职能,也由组织战斗与采猎,转变为军事职能和农业生产的职能。诸申的生活费用和出征的战争费用,除了以战养战的途径,就只有依靠自身的农耕来提供,向耕战结合的方向发展。
在编庄的第二年,诸申的农耕还很困难。后金曾不得不“著所有妇孺皆出,耘锄田禾,作速培土,患病者,令该牛录之众人助之”③,以发挥牛录组织的生产管理职能。天聪元年(1627年)六月,皇太极又谕曰:“详查各旗属之人,孰能耕种,孰不能耕种,孰有粮,孰无粮。其未耕种而无粮者,有兄弟则令与其兄弟相依,无兄弟孤独之人,则令与牛录中有粮殷富之人养之。”④时值“国中大饥”,“盗贼蜂起”⑤,这对于本来就不善于农耕的诸申来说,无疑是一大考验。他们要完全依赖自己的力量来渡过难关。因为,在贵族庄屯中的汉人已不可能作为诸申依靠的对象。虽然,皇太极即位时,缩小了贵族庄屯的规模,将13丁一庄改为8丁一庄,使部分汉人从贵族庄屯中分出,重新成为国家的编民。但是,此时出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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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46页。
②《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44页。
③《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04页。
④《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57页。
⑤《满文老档》(译沣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57页。
的汉人已经具有了八旗的旗籍,成为组成八旗汉军的基础,他们的身份与八旗满洲、八旗蒙古的成员已基本一致了,不再如同“二等公民”。诸申不能还像以前那样,迫使他们与之“同住、同食、同耕”,甚至为奴使唤。诸申只能依靠本族集体的力量,以八旗内的“互助”形式来进一步适应农耕生活,并逐步成为自食其力的农业劳动者。
经过几年的努力,满族在天聪年间已基本达到了耕战结合的水平。天聪四年五月,皇太极致书征明前线的将领曰:“先还之兵,俱已各整器具,治家业,深耕田地,牧马肥壮。耕种既毕,即令在家之人经理收获,伊等军器缮完,朕即率之前往。”①七年六月,在一次讨论出征的问题时,济尔哈朗奏言:“今岁按兵不动,为耕种故耳。臣意待耕耘完毕,可即兴师。至收获之事,妇人稚子亦可委也。”②这些话充分显示了农业已在诸申的耕战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以前,“鞑贼寇抄辽东等出……虽农时,亦且肆行”③,奴隶制农业只是采猎——掠夺的附属物。而今,八旗诸申“出则为兵,人则为民,耕战二事,未尝偏废”④。皇太极还指出:“田畴庐舍,民生攸赖;劝农讲武,国之大经。”⑤耕战政策成为满族政权的大政方针。在此方针指导下,诸申亦兵亦农,成为国家的依附农民。由于这一变化是在编庄政策影响下造成的,所以,分丁编庄既是后金(清人关前)在辽东汉人中全面推行农奴制的一个步骤,也是促进满族农业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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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太宗实录》卷一七。
②清《太宗实录》卷七。
③清《太宗实录》卷一四。
④清《太宗实录》卷七。
⑤清《太宗实录》卷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