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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封建各阶级社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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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封建各阶级社会构成

近年来国内外史学界对于中国有没有出现市民阶层,争论很多,为探讨这个问题,我认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始终是解剖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还要知道中国的封建制不同于欧洲的封建制,中国封建各阶级的社会构成与欧洲社会相比较,明显的具有本身的特点,这又是应该认真考虑的一个方面。

阶级、阶级关系、阶级斗争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的核心。列宁曾指出:“从法国大革命时起,欧洲许多国家的历史非常明显地揭示出事变的这种真实内幕,即阶级斗争。法国复辟时代就有一些历史学家(梯叶里、基佐、米涅、梯也尔)在总结当时的事变时,不能不承认阶级斗争是了解全部法国历史的钥匙。”①是以剖析明清封建各阶级的社会构成,将有助于我们研究中国历史,正确评价阶级、阶级斗争在历史上的作用及其限度。明清时代,也就是从十六、七世纪前后到18世纪之间,在中国封建社会内已孕育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在农民、城市居民之间的阶级结构曾起某些变化。根据大量的历史记载,在经济发达的江南和东南沿海地区,以及在僻远的山区,从事手工劳动(如开矿、造纸等)和经营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之间的经济结构,如果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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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列宁:《卡尔·马克思》,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应有一部分可能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前身,换言之,即是明清时代已出现有一部分的市民阶级分子的前身。明末清初江西赣南的“闽佃尝赤贫赁耕,往往驯至富饶,或挈家返本貫,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而是”①。这说明有些闽佃已成为富裕农民。太平天国,革命前夜,江苏吴江曾出现有“佃棍”之类的人物,即是佃富农。他们的社会身分,材料记载得很清楚,“此等佃棍皆借抗租肥家,雇工耕耨,实系游手好闲之徒”②。上引文献告诉我们当时江南农村已出现有新的生产关系,即地主、佃富农和雇工之间的关系。至于山区的棚民,则他们一直和商品生产发生关系,早在明代隆庆二年(1568年),“江西万羊山,跨湖广、福建、广东之地,而各省商民亦尝流聚其间,以种蓝为业”③。这种棚民在清代的江西、安徽山区、川、陕、湖三省边区的农业生产中部发现有同样的情况,值得二视的,这种“依山种靛”者,人多不认为农,而称为商。民国的《汤溪县志》即载:“商有闽人,依山种靛为利,乡村团蜡贩卖”④。换句话说:种靛的是商人,而不是单纯的农民或地主,那末,从外观来说,这种租地农不能说其没有带有商业资本家的某些性质。至于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达,就明清两代而论,也是很醒目的。“在中国,宋代以后中国国内商业,无论在质和量上都日益扩大其流通圈;特别是宋代以后的中国国内商业,至少比起汉代大本上有三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客商买卖商品的重点,有渐从奢侈品移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倾向。第二,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逐渐地、直接地被卷入国内商业网之内,也很为显著。第三,在农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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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魏礼:《魏季子集》卷7,与季邑侯书。

②原件存苏州博物馆。

③《明隆庆实录》卷26。

④民国《汤溪县志》卷3,民族,风俗。

部也逐渐地出现了远距离地方的商品流通”①。所以明清时代在全国各地都出现有大大小小的商人集团,如山西、陕西、徽州、江苏洞庭、闽、粤、浙海商等,都是较为著名的。这时的商人不仅从流通过程中谋取大利,而是把其资金投放于生产领域,且进而直接控制生产。《太函集》即记嘉靖年间休宁商人朱云治在福建经营制铁业的故事:“朱处士云治,字天铎,海阳(休宁县)新溪人也。……从兄贾闽,盖课铁冶山中,诸佣人率多处士长者,争力泎以称处士,业大饶。会岁下登,处士贷诸佣人钱百万。既而兄有疾,辄舍业扶兄归。客谓,今始有利,收责而归不后。处士谢曰:钱易得耳,终不以此后兄,归而丧兄”②。这是说徽商使用佣工经营开采铁山,可能具有工场手工业的某些形态。又如休宁商吴有容“挟赀游闽、江右间,货楮山中。常年先以米银给诸造户,而征其息。岁适大浸,不责其逋,仍出粟账贷之”③。这是休宁商在福建、江西方面,把米银预贷给山中的造纸业者,然后则以纸来支付利息。这种方式自然是落后的高利贷的预购,不是很进步的。然已冲击了自然经济的内部结构,在旧社会之旁出现了新人。如苏州的机户与织工的关系,就是如此。这些人物的出现,为什么他们并没有发展到成熟的程度,在中国历史上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我们从明清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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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考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

②汪道昆:《太函集》卷47,海阳新溪朱处士墓志铭。

③天启《新安休宁名族志》卷3,据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转引。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欧洲封建社会的后期,曾指出欧洲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前身是从农民和城市居民逐渐发展过来的。同吋,又指出:“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①这段话很有启发,它给我们指出阶级对立的简单化是资产阶级时代的事,而封建社会却不是这个样子。《共产党宣言》一书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那就是说,封建时代,在阶级内部由于社会地位的差别又构成各种不向的等级、等第,即是不同的阶层或集团,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非常错综复杂,它是束缚于封建宗法的田园诗般的关系,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是笼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尽管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关系,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可是不像资产阶级时代那么简单化,他们是以人身的依赖性为特征,在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个集团之间潜存着一种宗法的或信仰的结合纽帶。在中国还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并非土地占有者,甚至无任何土地,但他们却可以依靠族大丁强,或在地方上拥有特殊力量。如明代陈友谅余孽的柯、陈,在湖广可以豪霸一方。解放后,我在福建惠安时见到当地的土霸不一定都是地主或只占有少量的土地,这种情形不一而足。明清时代的历史发展,无疑的,有它进步的地方,可是这个社会又是处于又发展、又迟滞的状态中,早熟而又未成熟,老是“死的拖住活的”,所以它的阶级结构十分复杂,阶级分化是非常困难的,阶级意识也表现得不够明显,这便不易从农民、手工业者以及城市居民中发展成为近代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并且他们的道路又极其迂迴曲折,历尽艰苦。这既影响到封建时代的农民战争,也影响到近代的民主革命,使其难于达到健康、成熟的地步。下面,试从各个不同角度分析明清时代封建各阶级不能成熟发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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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一)既有阶级对立又有乡族结合

明清时代的阶级关系,在当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支配下,主要是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他们是组成封建社会的杠杆。上面我已经说过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不是十分明显的,如果机械的认为这种关系是单纯的、唯一的,那就不能真确的理解封建时代的阶级关系。明清两代地主对农民的压迫是非常严重的,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诸方面都受着等级制度的支配,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在法律上、社会身分上,良与贱,凡人与奴仆,大户与小户,大姓与小姓,士绅与平民的待遇是很不同的。明清时代的佃农,总的说来,是没有任何自由的,明代“佃户例算佃仆”,不得与齐民齿。见到主人,当拱恃如官府,不敢施揖,目其过而后行。良贱为婚,名分不同,悬为厉禁。“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①。在这种情况下,佃户从穿衣吃饭一直到住宅、服饰、婚丧嫁娶、考试、祭祀等等都有不同的规定,等级森严。时,江西新建时曾缴获程姓地主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请准的“圣旨”和“圣谕七禁”就是这样。这旨谕内云:“圣旨贬余姓为程姓世代家奴。圣谕七禁:一、不准有分寸土地,二、不准出籍为黎民;三.不准平等相称,四、不准聚居;五、不准通婚;六、不准读书;七、不准穿红戴绿”②。这种阶级对立是十分明显的。为着具体的说明明清社会的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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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

②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

压迫,森严的身分差别,远远干涉到人们的饭食生活诸方面,下面还可举一些例子。在中国,还出现有大姓、小姓之分,此姓为彼姓服役的现象,南方各省多有存在。据记载,“徽州有小姓,小姓者,别于大姓之称。大姓为齐民,小姓为世族所蓄家僮之裔,已脱奴籍,而自立门户者也”①。他们之间仍存在有严格的身分差别。福建地区,“强凌弱,众暴寡,福建下四府皆然。诏安小族附近大族,田园种植,须得大族人为看管,方保无虞,其利或十而取一,或十三而取一,名曰包总。否则强抢偷窃,敢怒不敢言”②。数年前,我曾见明嘉靖间一些徽州民间文约,内载:“一议李、汪、巴贺节,置酒各一席相待”。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久而不得其解。嗣又见一节材料,对巴、汪、李三姓贺节的记载,规定甚为具体而详尽,颇足以说明中国封建隶属制的一些情况,如云:

一、初二日巴氏贺节。

荣一巡,果盆、酒各敬三锺。

后堂设出肴、十果宴酒席。

鸡一大盘(略举之,不许用),内员一大盘(热者听用)。

腊肉一大盘(听用。兮有炒骨代者)。鲜鱼一大盘(听用、兮有)。

十果(枝、员、桃、栗、枣)。

十宴(鸡、鱼腊肉、内员)。

春盛八格盛于中,酒听劝用。接军民二房尊长及上下年首倍之。

汪氏到,不可久留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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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徐珂:《清稗类编》。

②陈盛韶:《问俗录》卷4,诏安县。

一、初二日早饭,王氏贺节。茶、果酒、酒席,如巴氏式,倍亦如之。其酒席则请巴氏者用去稍补之。如汪氏到,巴氏酒未完,稍俟起身再入席,报知汪氏到,而巴氏自去矣。

一、初三日早晨,李氏贺节。茶、果、酒、酒席,如巴、汪氏,倍亦同。有跟随人与之酒一壶、嗄饭三盘。

一、李、汪、巴三姓贺节,厅堂不许上坐,礼不必过逊,古例也①。

以上情况,我疑即是徽州小姓对于大姓的一种身分性的隶属关系。这种规定,是列在火佃、仆人拜年贺节之后,其待遇又与火佃等有所不同。最值得注意的,则为主人对他们贺节时的待遇,有严格的差別,如酒席的菜肴,有“听用”,有“不许用”,酒“亦不可久留饮”,且李、汪、巴三姓贺节,“厅堂不许上座”,“礼不必过逊古列也”等,都很具体的表现出中国封建社会内身分性隶属关系的特征②。这种阶级对立与阶级差别在封建社会的居处生活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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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件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②我们又在徽州看到《葆保堂冠婚丧祭及扫墓差遣各仆条规》,尤可了解到这种身分性的隶属关系,兹摘引如下:“主家女婢出嫁各村者,取九五色公堂银五钱,在本村者免之,此古例也,不可有违。客村人招亲,向来招亲多不肯回宗,以家主及村例宽厚所致。今人丁繁众,淮多山场,足供砍伐,淮多田园,足供耕种,淮多屋宇,足供居注。游手好闲势必有放僻邪侈之事。为今之计,承祖宗生子不得迁移招亲,年满者即时回宗,本主之家不得贪图,招亲之人不得留念。其古老招亲之人或时势难归,必须还祠应主纸笔,倘日后归宗,批明原笔缴还。本村人招亲:在本村招亲者,年若满足本主不用,即一体守船桥交柴薪银认甲丁,不得假托本主之名以避差役。招赘:本村招赘者,悉听,其后若寻客村者,不许,如万不得已,无论众己仆,必须禀明祠堂还走应主文书,庶乎其可,否则渐渐不允,若朦胧成就者,责令本人夫妇回归故乡,本材不容其居住。到客村招亲:贫不能娶,招亲客村,势也,必须禀明家主文书,求家主居间,年满回宗,招亲之年,本村不唤差役。交柴薪银:二十岁起六十岁免,没丁一钱,折九五银八分,定冬至日交交,例已数百年矣。”

面皆有明确的规定。《明大诰》续编云:

民有不安分者,僭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以致祸生远近,有不可迯者。诰至,一切臣民所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勿得僭分。敢有违者,用银而川金、本用布绢而用绫、锦、紵、丝、纱、罗。房舍栋梁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民之寝床船隻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民床毋敢有暖阁而雕镂者,违诰而为之,事发到官,工技之人与物主,各各坐以重罪。

就是“民擅官称”也是有罪的,像这样的阶级对立,在洪武五年(1372年)的诏谕又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系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礼行之”①。清初法律亦有同样的规定,则是在阶级对立之中,又存在有乡族的结合,他们可以齿爵的不同,使得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通过地缘和血缘的乡族结合,得有一个缓冲的地带,缓和了矛盾,并混淆了阶级关系,把等级森严的阶级对立,披上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同时,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最能搞乱阶级的对立关系的,还是盛行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以扩大宗族势力,掩盖剥削关系。明清社会即将奴仆称为义男、假子、家人,把属于两个不同的阶级成员,混同于家族成员之中。福建地区至近现代仍有“养子”之风:“俗向喜乞养他人子,及子复生子,遂混含不可它诘,始但出于巨乡大姓强房者为之,嘉道前械斗盛行,乡人恃丁多为强之流弊,后则竞相仿效。”②此外,还流行同姓通谱之俗,几遍天下。不仅如此,就是异姓也可以称族,如秦赵同为嬴姓,崔、卢、丁、吕皆系齐后,陈、胡、姚、虞、袁、田六姓合称舜祖公会。明清时代福建闽南各地宗族械斗,极为常见,一般小姓多利用“异姓称族”的关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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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洪武实录》卷73。

②民国《同安县志》卷22,礼俗。

成集团,或事反抗,或相争夺,“崇祯间,(平和)乡绅肆虐,百姓苦之,众谋结同心,以万为姓”①;兴化府一带,“为巨族、为小姓、为强房、为弱房,……仙游小姓畏大姓甚于畏官。……而小姓称怨既久,乃集群小姓以与之敌。”②其他还有“以海为姓”、“以同为姓”、“以包为姓”、“以齐为姓”③,等等。这样,就把不同的阶级,不同的阶层通过联姓关系而结合起来,造成封建阶级结构的坚韧性。这种由血缘=族扩大到地缘=乡的结合,在中国后期封建社会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日本学者称之为共同体,我则名之为乡族势力,他们或以祠堂,或以神庙,或以某种社团为中心联结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势力,作为封建政权的补充工具,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地主经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这些祠庙公堂,他们不仅有自己的物质基础,且有自己不成文的法律——族规、乡例、惯例等等,他们远远干涉到乡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最近我看到徽州的一些族规,他们对于农民进行多种的剥削,干涉到生产、生活诸方面,农民的迁徙既自由,又不自由。有这么一些例子,祁门人要迁居到婺源,而本地乡族则以赋役负担为理由,不愿人口外流;而异地之人,亦不欢迎客民的移入,以为会影响到他们的地方利益,设置种种限制。这些乡族势力甚至可以用族规任意处理族人,“国法之外,重以家法”。广东镇平就有这个规定,“俗同姓相奸,无论五服内外,犯出后投明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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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江日升:《台湾外纪》卷6。

②陈盛韶:《问俗录》卷3,仙游县。

③按福建泉漳所属各州县大小姓的斗争,极为激烈,大姓中有李姓、苏姓、庄姓、柯姓,合为包姓。各小姓及杂姓,则合为齐姓,“其初,大姓欺压小姓,小姓又连合众姓为一姓以抗之。从前以包为姓,以齐为姓,近日又有以同为姓,以海为姓,以万为姓者。”(据庄吉发《清代天地会起源考》转引《宫中档》刘师恕折。)值得注意的,小姓可以与大姓相抗争,即是反映了阶级关系的复杂化。不是绝对固定的。

长,齐至家庙,申明族禁,男逐女嫁。令奸夫父兄自书犯奸缘由。或族众共立公约,即立逐出,永远不许归宗,谓之写逐单,交房族收执,规制森然,所以严渎伦之禁也。或谓例所不载,且罪不至此。……国法之外,重以家法”②。在这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我们不否认在各个乡族内部,贫与富,强房与弱房,大姓与小姓是有严格的对立差别,然却因血缘与地缘关系又冲淡了阶级对立,特别是宋元以后的乡族势力,善于采取义田、义仓、族田、学田、公堂等等形式,在这组织中,都通过连带责任、相互扶助的作用,使彼此之间仅存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近来见有福建一家族族训,其中载云:一示子孙有殷实房衣食饶足者,但遇丰稔之年,宗子率族人登门,随处多寡公论劝借以赈鳏寡孤独无倚者,若悭吝不从,以不孝论”②。同时,地主阶级为了保持统治的稳定性,往往会不断地调整剥削方式,缓和与被剥削之间的矛盾③。这些措施,无疑大大加强了明清社会各阶级之间的通融性,使其长期处于胶着的状态。是以我认为,这是明清封建各阶级不能独立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影响到近代中国的革命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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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钊:《石窟一征》卷5。

②安溪《谢氏宗谱》伴读公修族谱时定示训。

③如我所见徽州的《窦山公家议》,其中卷6庄佃议,便是该家族调整对庄佃剥削的新规定,前引述如下:“议曰前人置立庄佃,不惟耕种田地,且以备预役使,故驭之宽而取之恕。今时之弊,役使烦苦,且征收科取比昔不无加重,况又有分外之际征人所不知者乎,今宜悉革此弊以甦佃困,不然敛愈繁而佃愈困,其不至于迁徙流亡者几希矣,此抚恤之不容已也,倘有奸黠之徙不遵主令者,又当以法绳之,难以一例拘矣。……今议凡有婚娶丧葬大事令赴役一日,其余寻常事务毋得滥征。凡自祖庄迁各事房己庄佃仆係已长成而去,及墓坟在众山者,但遇各房婚娶丧葬人事赴役一日。韩村之庄甲诸庄,佃仆之困甚于诸佃,其所当恤者亦当先于诸佃也,前议丈量定量之说,众论何如当必一处,不然坐视其流离而后处之,则非祖宗建庄之初意也。……百花园庄屋既居看守佃仆,又为墓下祠堂,宜修葺停当以为久远安妥之计。方村庄屋已经修治,但田少多硗,仆难以安,亦不可不处。……林村之庄,系祖传佃仆,屋废已久,管理者宜加意起造。……各处庄佃至除日辞岁,例有年饤,管理者照丁给散,每男丁给谷四觔,幼丁及妇人俱各二觔,正旦俱集正堂拜年讫,照丁给散包子并酒。此例不可不守。各庄佃男妇病故者每人管理者给与银一钱,其年幼不能应役者不给。”由此可见在宗族地主的压迫下,庄佃们的处境是很困苦的,而宗族地主为了保持对庄佃的长远剥削,适当调整剥削方式,通过家议,让农民在饥饿线上挣扎,这是地主经济的目的。(一)既有政权压迫,又有绅权压迫

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大帝国,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压迫,一方面通过政权,设立里甲、户籍诸种制度把全国人民隶属于国家的统一管理之下,明代“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①。在这个制度之下,人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相务业,他们被剥夺了自由择业,自由离开土地的权利。清代虽实行摊丁入地,但保甲制仍然存在,农民照样得束缚在土地上负担各自不同的赋役。这个政权是个极大的绳索,强套在中国人民的身上。

为了中国地主制,有身分性地主和非身分性地主之分,有部分地主没有和封建政权发生直接的联系,就是一部分和封建政权有联系的身分性地主,也多半是“食土而不临民”,于是在中国社会里官僚制度最为发达。这个官僚制不是世袭的,加上封建王朝不断更迭,新旧官僚兴废无常,情况时在不断变化中,但因封建社会的最大财富是土地,而一般官僚都拥有或多或少的土地,是以他们又都是地主。尽管他们之中,是复杂的,“本地乡绅,有任京外者,有告假在籍者,闲废家居者”②也有已退出现实的政治舞台,或仅有科举的功名,如举贡生员等,但都不是一般的凡人,却仍在地方上拥有特殊的势力,这是符合封建社会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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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食货志》。

②《福惠全书》卷4。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①于是在中国的官僚制下,便发展了一种特殊的绅权,并代表着乡族势力的某些色彩,是官僚制与地主制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作为中国专制国家的一个助手而出现于社会,共同宰割广大的劳动人民。此外,在中国社会里还存在有一部分似绅非绅的人物,他们在地方上掌握经济、政治的实际大权,利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往往找到空隙,豪霸一方。这便是中国史上所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的土豪恶霸人物。这类人物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触目皆是,朱元璋即说:“朕自驭宇以来,民有无官者,往往皆然”②。于是明清社会有所谓“方巾御史”③、“白衣中书”④、“圆头乡宦”⑤以及员外、朝奉等,就是这类的人物。福建漳、泉一带,百姓畏惧这类土豪恶霸,甚于官府,所谓“不畏官法,畏强梁也”。原来,中国的土地买卖出现了不少的非身分性地主,他们因占有土地或通过族大丁多产生了权力,可以武断乡曲,具有准乡绅的地位。所以中国的乡绅,应包括具有身分性的与非身分性的两类人物。也许读者会提出疑问,为什么可以把无官位的人称绅呢?会不会自相矛盾?我的论点是这班非身分性地主,虽其本身并无官位,却仍可通过科举、捐纳、婚姻、赐爵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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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第16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②《明大诰》续编。.

③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徭役云:“国初,里编老人一人,得参议民间利害及政治得失,上谓之方巾御史。”

④《清史档案史料丛编》第5辑,白衣中书:钱来琛系粟监加纳中书。

⑤康熙《束鹿县志》卷8,风俗:“圓头乡宦(无职乡人多戴白毡帽)故曰圆头。”

⑥管志道:《从先维俗议》卷2云:“洪武十九年,特令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处士,皆与县官平礼。”

等途径跻入乡绅之列。他们和身分性地主一样为巩固封建统治起着同样的作用,经常使用两手,一手是“倡率义举,正已化俗,不说昧心人情,不包揽公家事,不侵占人田园,不强买人产业,不挽杂低色银,不借端害人,不谋夺人风水,不掯勒人价值,不轻听仆从言,不掯苦雇工佃户,不畜羊豕践食禾苗,不许仆从生事,不强赊货物,有利益于地方之事,极力向公祖父母开陈,民间有真正冤抑,不避嫌疑,极力公行表白”①。这是以私的地位,积极为维持稳定封建社会秩序的一面。其另一手,则与政权直接相结合,具有法典的性质。明代“淮安之俗,显宦居乡,县送门皂吏书承应,比于亲临上司”②。福建边海“其俗乡绅私杖,威于官箠;宦干登门,猛于公差”③。这些乡绅在地方上可以不问有无租佃关系或隶属关系,得以任意奴役人民。这种事例,明代极为常见。四川“绵州,州多势家,私役州民,有称尚书府家人征夫栽田者”④。那就是一班小农都得替尚书府栽田,可以不问有无租佃关系。又《明史·焦芳传》:“芳治第宏丽,治作劳数郡。是数郡之民,皆为所役。又《琅琊漫抄》载松江钱尚书第,多役乡人,砖甓亦取给于役者。有老傭后至,钱责之。对曰:某担自黄瀚坟,路远故迟耳。钱益怒,答曰:黄家坟,亦吾所筑,其砖亦取自故家,勿怪也。此又乡官役民故事也”⑤。嘉靖间浙江大官僚张孚敬致政家居,以私役民,取废寺建朝阙亭、宝纶楼⑥。不仅如此,一般乡人还要无偿的送柴给地方的大官僚,浙江“东阳许少薇总宪还里,乡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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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石成金:《家宝全集》3集,功卷集,乡绅不费钱功德。

②徐学谟:《世庙识余录》卷21。

③曾异撰:《纺绶堂文集》卷5,上潘昭度师书。

④焦竑:《国朝献征录》卷94,李元阳:西安府同知朱公光霁志铭。

⑤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4,明乡宦虐民之害。

⑥许重熙:《嘉靖注略》卷3。

柴,问之,云:例也。归责其子私榷”①。这即是绅权的强制。所以明代乡官与人民的矛盾,是十分尖锐的。“贫民代乡官之役,日祝乡官之死。怨极感天,必促其寿。乡官一死,百役推与之,以速乡官子孙之贫,亦天道报复之理也”②。这种绅权曾发展到“有宦势,无王法”的地步,危及中央政权的统治。明末江南闽粤各地民变之多,即和绅权过度膨胀有关③。到了清代,乡绅的肆虐,不仅及于一般民人,寒儒、小商亦是鱼肉的对象。康熙时“昆山一邑,显宦星罗,县印命自朝廷,讼狱不由县听,杀人金投庇抵,大盗赃献庇戢,民罹汤火,邑已陆沉。痛新揭银叁百伍拾两,贩布经营,祸因露白,遭叶宦(叶廷玉)豪奴王九凝、王佛等,今年七月十五日,侦身往外贸易,尾至葛隆镇野僻发械,各执金箍铁梭,攒砍寸骨,鳞伤毙地,搜劫腰银。地里周京救苏报县,当委捕衙验伤临命,覆县验文据,奴棍事时,耸宦嘱销,冤沉海民。泣思大盗行凶于黑夜,尚严缉捕,宦奴杀劫于白日纵公行,王章何在?民命何堪?”④。这是一例。再有昆山贡生沈悫系“一介寒儒,杜门株守,祸遭豪宦春坊徐秉义视鱼肉,叠肆刀砧,两代奇冤,呼天无路”,他们霸占田园房产,又可“揭悫家人,升堂吆喝,严刑杖责。私家可当法堂,宦势等于令旨”⑤。政权与绅权的互相结合,又互相排斥,过份膨胀的绅权,势必影响皇家政权的专制统治,因而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国史上的酷吏与循吏之所以长受重视的社会政治因素,其中一个职能即为限制这个绅权而成的。这两股政治力量的分离,隐成国中之国,而权力的细分化,又体现着封建经济规律的离心作用,是以那里的一切,系以人身依附为特征,没有从乡族的纽带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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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谈迁:《枣林杂俎》先正流闻。

②王文禄:《百陵学山》书牍2,上侯太府书。

③如江日升《台湾外纪》卷6云:“高亮福字伭素,亮祯字履初,海丰赤陂人。伭素当明季之时,潮民苦于缙绅,众共举刘公显为首,伭素其次也,余马茂素、黄文锦、鲁瑞、黄义、吕云璧、傅君祯、曾十千等为九军。”

④《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5辑。

⑤同上引。(三)既有经济强制,又有超经济强制

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主要是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地主靠垄断土地进行掠夺,向农民征取封建地租,还有种种强制使用权,如地主得有独占水车以及农村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特权,强制农民必须交纳租金,违者处罚。但仅仅靠着经济强制,并不能保证榨取全部剩余产品的顺利实现,还必须借助于超经济强制的各种方法,以提供劳动力,来扩大他们的掠夺成果。为着论证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兹先引进恩格斯的一段话:

处于所有这些阶级(平民反对派除外)之下的,就是全民族中大多数被剥削群众——农民。压在农民头上的是整个社会阶层:诸侯,官吏,贵族,僧侣,城市贵族和市民。

无论农民是属于一个诸侯,或是属于一个帝国直属贵族,或是属于一个主教,或是属于一个寺院,或是属于一个城市,总之到处他都被当作一件东西看待,被当作牛马,甚

至比牛马还不如。如果他是一个农奴,那么他就完全听从主人支配。如果他是一个依附农,那末契约规定的法定负担已经压得他透不过气了,可是这些负担还一天天加重。他必须以绝大部分时间在主人的田庄上劳作;剩下来自己支配的有限几个钟头的劳动所得还用来缴什一税,地租,杂捐,赋税(Bede),远征税(战争税)本邦税,帝国税。农民若不向主人送钱,非但不能娶妻,连死也不行。除常规徭役而外,农民还得为尊贵的主人采集干草,草莓,复盆子,蜗牛壳,驱赶野兽以供打猎,为主人砍柴等等。捕魚和打猎都是主人才可以干的事;如果野兽踐踏了农民的庄稼,农民只许眼睁睁地望着。农民的公社牧场和林地几乎到处都被主人强占。主人象处理财产一样任意处理农民的人身,任意处理农民的妻女。主人有初夜权。主人一时高兴,就可把农民投入监牢;在监牢中,正如今天一定有预审推事等着一样,当日一定有刑具等着农民。主人可任意把农民打死,或者把农民斩首。加洛林纳法典中的各章论到“割耳”,“割鼻”,“眼”,“断指断手”,“斩首”,“车裂”,“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等,其中没有一项没有被这些尊贵的老爷和保护人随一时高兴就用在农民身上①。

以上系恩格斯概述中世纪德国农民的生活,固然,中国的封建地主制与其相比,有其不同的地方,但经济强制和超经济强制同是地主统治农村的必要条件,通过经济强制向农民收取地租和其他贡献,这是大地主们日益富有的秘密。中国地主对于佃农的残酷剥削,不仅这正额地租而已。还采取各种附租或贡献形式,加重农民的负担。如湖南佃户“每亩纳租,自一石至一石几斗、二石不等。此外更多杂派。有新米一项,每亩自一升至二三升不等。又有新鸡一项,每一十亩自一只至两三只不等。更有需素鸡鸭蛋、柴薪、糯米、羊节肉以及收租人执荡小利等项,层层剥削”②。同样的,贵州大定“苗人佃耕土目之田,岁上牛,马、猪、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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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97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②《湖南省例成案》户律卷5,乾隆11年12月按察使详文。

以为年例年租,土目有婚丧事,又量纳银钱食物,俗谓之红白扯手”①。这种附租或贡献在全国各地农村都很流行。又有“租膳”,如徽州当地主前来称租时,农民便须备办酒肴,于是地主一“进行,牛肉腐菜各一品,饭酒二瓶,晚间猪中肉腐菜各一品(或猪肉葱腐各二品),酒随用。早晨鸡子一次,不宿免。其有留宿者,则次早鸡子一次,菜饭,午间猪肉煎腐各二品,酒二瓶”②。江西万安,则地主收租时,佃农须备收租荤饭一餐,并且载在租约上面。规定“租饭一餐,鸭乙只”,亦有规定“租饭一餐,鸭乙隻,鱼六碗,老酒七壶”③。而宁都州各属,则当收租时,“田主家人上庄收租,佃户计其田之多寡,量给草鞋之费”④。像这种租膳、租饭皆是农民的沉重负担。以上都是因耕种地主土地所产生的经济强制,是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必然结果。近来我还见到清代福建闽北地区的一份承佃契约,佃农对于田主还负有多种的劳役义务,其中略云:

何姓将祖遗光邑二都上小潭皮骨祭田召梁宅承耕,梁姓情允将每年交纳何姓租谷五石正,代何姓备办祭仪及代完课各项,……今将各项规额照依以上承佃之人备办列后:

一批明此粮承佃字上原载寄在陈姓户内代为输纳。……

一祭仪列后:

一何姓祭仪定猪肉五斤,外装饭肉一斤,鸡一只二斤,重俱十六两官秤,塘鱼一尾,秋鱼二斤,蛋八个,饭糍随吃,酒随饮,牙豆、豆腐等菜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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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定县志》艺文志,大定知府黄宅中诗注。

②《窦山公家议》卷4。

③同治《万安县志》卷6,学校志,学田。

④《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宁都仁义乡横塘堘茶亭内碑记。

一办路费铜钱二百六十文与何姓。

一扫除三都虎跳及垣子坑佛赛三处坟茔草木,并担祭仪*[筬下+皿]登各处山场,梁姓不得推诿。

一垣子坑何姓祖坟山场,倘有附近人戕害,代为通知,毋得隐瞞并照①。

由此可见地主利用土地特权对于农民实行经济强制的落后性。

这里,我们还要知道在封建社会里,“领得份地的农民必然对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因为他既然占有土地,如不实行强制,他是不会去为地主干活的。于是这种经济制度就产生了‘超经济的强制’、农奴制、法律上的依附关系、没有充分的权利等等。”②这些超经济强制便包括有封建等级特权,人身依附关系等等,是封建经济体系发展的低级阶段。于是在明清农村社会里,地主为着控制农民,都行使许多超经济强制,就在中国官僚制下,地主还一样拥有某些刑法权,可以任意打骂农民,甚至可以处死。清代江西信丰等县地主便可以活埋农民,不许申张。他们还可以私设公堂、私牢。明代“苏松数郡,时有豪贵怙势,暴横乡里,家置水牢。有负债者,禁滞于中”③。地主对于农民的压迫,不仅役其本身,还包括有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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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樵西古潭何氏宗谱》卷尾3。

②列宁:《十九世纪末俄国的土地问題》,《列宁全集》第15卷第62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③焦竑:《国朝献征录》卷39,兵部尚书王公宪传。关于地主豪绅任意处死佃农,曹家驹《说梦》2记谢光斋居乡暴横时云:“佃户有逋租者,破其阴囊,剔外肾,故松人呼为谢割卵。”又长白浩歌子《萤窗异草》钟鼐条记宁波“有豪家,素习强横,以其居近青溪,托言凿池,引水入囿,凡奴仆及佃人,有不适意者,辄生而纳之沟中,既毙而后,弃之溪内,急流迅下,瞬息数十里,人因莫测其致死之由,毙者日不一人矣。”

家属在内。明代江西有所谓河例,“女福乡俗庄佃中育女者,许家时必先馈银田主,名曰河例。以故佃人多溺女”①。这种女儿出嫁也得缴钱的河例,应是最野蛮的初夜权的一种残余。同样的,湖南省凡佃户家嫁娶日,田主必勒取挂红礼银,或一、二两以至三、五两不等②。云南亦然,佃农凡遇嫁女或其寡妇改适,田主索取“取村礼”。佃户家有丧事,田主还要索取“断气钱”,佃户身死无后,田主又收取其牲畜杂物等例③。河南汝南、光州各属又有地主役使佃户妻子,佃户死后地主出卖其妻子,强占其家资的事例④。安徽徽州的祠堂公社曾规定嫁女须交公堂银伍钱(如婢女嫁给本村者免)。至于佃仆的招亲、招赘等都有种种限制,并不论招给客村与本村都要继续服役,以控制劳动力的外流。不少地方像这种事例都很多。在福建农村中,如武平“乡例,初嫁之女,回门留住一载,名为大宿”⑤。惠安崇武一带的农村,出嫁女在没有生男育女之前,须长住娘家。广西亦然,“这里风俗,嫁女住了一夜,次日便回母家,过了几年,方来夫家,俗名叫做归圈”⑥。关于这一个习俗的由来,固然,可以讨论。但把这个习俗固定下来,我认为,这和封建时代地主阶级为控制劳动力,还包括农民家族在内似有关联,是地主阶级利用超经济强制以争夺劳动力的一种方法。在地主阶级的剥削逻辑里,佃户及其家族和土地一样,都是他们的一种财产,有义务为其服役。佃户妻女的婚嫁,即是意味着劳动力的损失,有要求补偿损失的权利。这种超经济强制,在明代又表现为“自明代以后,天下水利、碾磑、场渡、市集无不属之豪绅,相沿以为常事矣。”⑦这种市场权、交通运输权,就是一种以权力为背景的强制。在中国这种超经济强制,还通过乡族势力来表现出来,如禁止竿钓、摸鱼、种植作物等。正因为经济强制和超经济强制纠缠在一起,加上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落后和劳役地租的长期存在,遂使中国的封建地租,三种地租形态同时并存,不能达到发展的成熟阶段,因而也看不到封建解体期的现象,看不到人身依附的削弱和地租率的减少,长期拖住封建经济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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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吉安府志》卷36,人物志,义行。

②《湖南省例成案》户律,田宅卷7,荒芜田地。

③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卷2。

④《光山县志》卷13,艺文,金镇:条陈光山叛仆评议。

⑤《清代刑案汇编》卷10,刑律,人伦。

⑥道光元年(1821年)《乡约条规》,据《太平天国革命时期广西农民起义资料》转引。

⑦顾炎武:《日知录》卷13。(四)身分制与经济权的相对分裂而又抱合在一起

佃农和地主在领有物质生产资料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存在有封建的等级制。这种土地所有制,由于中国的宣僚社会,地主可以是身分性的,也可以是非身分性的,而土地的频繁买卖和不断的王朝更迭,又构成封建财产不是很稳定的,每以封建政治的变动,影响到人们的社会地位发生变化,是以中国无百年富室,有富不过三代之谚。我们玩味中国民间俗语——“新发家”和“破落户”的含义,就是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升降隆替,特别是科举制和捐纳制更促进身分制与经济权的分裂而又抱合在一起。有这么一些例子,一个寒酸的士子,顷刻之间,可立致巨富。明末张采记其亲见江苏太仓州低层士绅的新发家情况,颇为生动,兹引用如下:

往者乡会榜发,不逞者各书呈身牒,候捷骑所向,进多金名曰投靠。所进金岂奴办,多以其族无干田屋贽。否則系人奴背主,且挟旧主田屋贽,曰:投献,则群不逞相率下乡,数马以二三十计。田用杨树干作签,上书某衙或某宅炤。四至为围,曰:扦钉。屋用大封,上书某衙或某宅几月日封①。

这些不逞之徒自愿投靠,降为奴籍,但仍保留有一定的经济权,这便造成身分制与经济权的分裂与抱合。

吴敬梓又记述清代有兴趣的故事,有个穷得无法养活妻儿的54岁的老童生范进中举后,张乡绅对他说道:“弟却也无以为敬,谨具贺仪五十两,世先生权且收着。这华居其实住不得,将来当事拜往,俱不甚便。弟有空房一所,就在东门大街上,三进五间,虽不轩敞,也还干净,就送与世先生搬到那里去住,早晚也好请教些。……”自此以后,果然有许多人来奉承他:有送田产的,有人送店屋的,还有那些破落户,两口子来投身为仆图荫庇的。到两三月,范进家奴仆、丫环都有了,钱、米是不消说了”②。

这种身分制与经济权的分裂与抱合,也发生于下层贱民之间,前述徽州汪伴当可以拥有土地,浙江江山类似奴仆的伙余,亦得有一种“山根”的物权③,都可以买卖。本来,土地的占有是和等级身分制分不开的,其在中国则不存在这个界限。明代中叶以后,“近乃有起家巨万之豪仆,联姻士流,多挟富而欺其主;亦有奋迹贤科之义孙,通名仕籍,则挟贵而卑其主”④。“往往见士大夫喜与市井富儿交,彼资其资,我利其有,抑有甚焉者,缙绅家之女惟财是计,不问非类。”⑤于是奴仆、佃仆,伴当等,他们既是被剥削者,又具有剥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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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崇祯《太仓州志》卷5,流习。

②吴敬梓:《儒林外史》第3回。

③《江山县志》卷1,舆地,引汪浩志。

④管志道:《从先维俗议》卷2。

⑤伍袁萃:《林居漫录》前集3。

的双重性格。在身分上他们是贱民,但在经济中,他们往往可以“累累起家为富翁”,“鲜衣怒马,非市井小民之利”,“服食华美,奴隶之辈,与缙绅等。”①这个奇异现象就使中国封建各阶级在阶级分化、阶级对立中,纠缠不清。明季的奴变即由于富仆的反主。其在历史上的作用,无非使各阶级、各阶层之间都可以互相融通,互相变换,把尖锐的阶级矛盾与对立缓和起来。同时,封建各阶级之间也得以自由调节,自为升降,使封建官僚政治不致僵化。这里,我要指出中国地主阶级为维护他们的长久阶级利益,不是无所作为的,他对于子弟的教育,接班人的培养,是积累有丰富的经验。中国社会中的家训、家规之多,是值得注意的,他使用韧性的方法,把等级身分制与经济权有所分裂,而又抱合在一起,以此不断更新地主阶级的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俾能始终保持活力。这样,在对抗社会里,两个敌对的阶级可能得有互相通融的渠道,不致立即暴发为势不两立的斗争。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的因素之一。再者,中国封建社会里身分制与经济权的相对分离,也颇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地主、官僚、奸商固然可以借助封建特权而获得许多经济权益,但这种经济权益只是暂时的,随着政治地位和特权的丧失,这些经济权益也很快随之消失,故中国有句常言,所谓“盖人富不能长富,贫不能长贫”,正是中国封建社会各阶层经济地位升降不定的反映。从世界的近代历史发展情况看,市民阶级的成长壮大,固然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康庄大道,但由富有的封建主改变生产方式,也不失为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另一重要途径,近代德国、俄国、日本的成功,证实了这一点。西方学者认为:近代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实际上是一种富人的兼并。这并不无道理。然而在封建社会晚期的中国,无论是地主、官僚、乡绅,或是商人、市民、小农、雇工,他们都无法确保自己的社会地位,因而也都无法形成具有稳固地位的经济强人。这样,就使得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所谓原始积累,显得极其艰难。他们都不足于结成一个强有力的社会新集团,而对旧的生产方式产生有效的冲击。因此从这点上讲,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软弱性、的彻底失败,不能不与中国封建社会里身分制与经济权的相对分离,各阶层经济、社会地位的不稳固,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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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崇祯《松江府志》卷7,风俗;乾隆《泉州府志》卷20,风俗。(五)城市居民与农村关系的紧密结合

这又是造成明清封建各阶级不能独立成长的因素之一。说到这里,要明白中国城市的特点,是封建地租的集中地,不是单纯的商业交换中心,城市居民是很复杂的,有地主、官僚、工商业者及一部分下层吏民等,是为瓜分封建地租而存在的。这样,城乡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配合.在明清社会中,经常出现有族商、族工的现象,整乡、整族的为商、为工,造成城乡之间的紧密结合在一起,关系极其复杂。徽州的商人,福建惠安的石工,即是如此。又如福建连城的四堡,为清代国内著名的书坊之一,这里的居民,或为工,或从贾、足迹遍及海内,然几乎全为邹、马二姓所垄断,他们与农村乡族的关系更是密不可分,在此,我们略举数则《马氏族谱》的记载为例:

公讳谦,……兄弟三人,尝挟赀售书江西,囊渐贏,大启尔宇。晚年徇徇里党,殊有善气迎人。复构别墅贮书版,命儿孙远贾二粵,以公善于人,是又以善业遗子孙也,今藩衍繁昌,耕读服贾外,无游民。其惇信明义敬宗收族,……乡里钦崇,又超出于什百庸众之上。

公讳雄,……远贾豫章,……囊渐裕,置买腴田,构大厦,援例入雍,卓然负异乡里。……生子三,长祚奎、次祚春,皆能负荷父肩,以恢承先绪,三祚阁恂恂笃谨,延师受业,

望甚殷。

公讳维受,……而贸迁有无,以贸易于江广吴越楚豫间,而囊橐益以裕。于是求而田、问而舍,衣租食税,竟等于素封。及延师以教子孙,次子景崧由庠而膺贡,长孙琼以

俊秀而入庠,人数折桂,乡上有誉望者,每于公家屈一指焉。

公讳伯麟,……家徒四壁,……于是车牛远服,权厥子母,利市常倍,渐而衣食无缺,渐而田舍是求,置田数十百亩,与二弟均分之。

公讳就,……每岁载携书籍往粤,冬则载币旋乡扩充家产,数倍从前。然得世间财,而又能公世间用。……遇荒年,开仓减价,乡人有困极无赀者,酌量分给。先府君怡庵公,……家中亦于是年在东升寨刻《四书集成》板,供给数十刻匠饭餐。……先君兄弟同居,食指半百,庶事纷扰,无不中窍,人咸羨为才智之裕。……祖母邹孺人病甚危笃,始奉命为析箸,田产屋宇品搭均匀,并无肥瘠之异,拈阄分授,那有多寡之殊。

以上福建连城四堡的邹,马二族,可谓典型的明清时代的农工商相为结合的乡族群体。这种状况,使商品交换经济和自然经济混在一起,城乡居民就是通过这各种不同的渠道,互相往来,彼此渗透。是以中国城市里的工商业者是没有和农村彻底绝缘的,不论是工人阶级或资产阶级的前身,他们都在农村各拥有小块的土地或更多的土地,农业收入曾占他们收入的

一定份量,也即因此故,使商业资本更容易与土地资本相结合,在这种社会条件支配下,他们之间的关系,很不易分化,削弱了行会制在城市的作用,而城市反受乡村势力的影响,这是欧洲中古社会所没有的现象。这里我要谈一谈中国的会馆,虽然具有商人基尔特即行会制和手工业者基尔特的性质,为保护远隔地商业和独占手工业利益而成立的,但在中国并仅非如此,知识分子有会馆①,农民也有会馆②,这样各地城市会馆的性质,便不那么单纯只是代表工商业者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代表着地缘乡族的联系。

再看城市的其他工商业者,也无不和封建地主经济有千絲万缕的关系,城市的主要商业大权,是操在大官僚的手中,如盐铁、当、行商等,都是官商。明末苏松的商业,便归由大官僚徐阶、董其昌等家所独占。还有住在城市的一部分下层吏胥③、士民④等,他们亦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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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知识分子会馆,何炳棣早在他的《中国会馆史论》一书中,曾经提过,兹引述如下:一般方志,……试子所设。记得解放前福州城内吉庇巷有永定试馆,衣锦坊有永泰鄢氏试馆。可见此一类型的试馆,在南方各省县城中为数不少,应该进行调查。

②农民亦有会馆,清初江西雩都,兴国一带农民为进行抗租,曾以会馆作为一个据点,兹引用如下:“康熙五十二年癸巳九月衣锦乡顽佃李鼎三煽惑闽广流寓,创田骨田皮许退不许批之说,统众数千赴县门,挟长官,要求勒石著为例。群奸一时得志,创为会馆,远近传关,每届有秋先倡议八收七收有差,田主有执原额计租者,即号召多人,碎人屋宇,并所收租攫入会馆,罹其害者,案山积。”(《兴国县志》卷46,杂记)

③顾炎武《日知录》卷8云:“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绍兴人”。又云“善乎叶正則之言曰:‘今天下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州县之敝,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传子,兄以是传弟。’”他们虽不具有正式的封建官僚地位,身分亦极低微,然在当时的政治方面却具有很大的权力,特别明清的幕宾、吏胥在官僚政治中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

④伍袁萃《林居漫录》畸集卷3云:“吾郡地大人众,奸宄之渊薮也,必须地方有人,乃可无乱。顷因榷税起衅,杀人放火,满城鼎沸,三昼夜不止,治兵使者次第近郊,观望不前,而有司官皆杜门自守,民变未几,而士变继之,郡守方试士,诸生夺门而入,器用尽毁,试卷尽裂,而郡守趋避僻处,乃免。”又如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有地方总理者:“经理各庄謂董事,统理数庄謂总理,皆有厅县亲笔花押官戳得以红呈,禀事不遵状式,一县官戳不下数百。而总理尤尊,官临乡迎于道左,公馆谒见,分庭抗礼,抵掌谈民间事。……除贡监生员外,一县顶戴又不下数十人,盖久矣,流品混淆,清浊不分矣。乡愚皆耳而目之,震而惊之。变乱黑白,武断乡曲,假公济私,皆总理也;弭盗安良,非其所能也。”

主官僚的追随者,尽管彼此之间还有矛盾,然亦不改变其封建的属性。因而在中国很难产生象马克思等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这里,我们还应当注意封建土地所有制对于市镇经济的渗透。明清两代不在乡地主之多,他们寄居城镇,还有着大量的地租收入,这些人与农村经济关系的密切是不言而喻的。即便是一般的工贾人员,也往往为获得经商的许可和场地等,而受制于地方上的地主势力,近来我见到一份坐贾为扩建铺户而向地主承租基地契字,即是市镇商贾未能摆脱地主控制的例子。兹摘抄如下:

立承租字人南乡铙村堡汪家铺鄢财源,缘因构造店基一所,与汪佛公正庭东边左砂相连,构店后厅地基狭窄,爰向汪佛公位下裔孙租来左砂地基以便构造。承租其基,当成日未议租钱,但于汪佛公位下坟墓兰溪一带甚多,每岁值公位下裔孙春秋祭祀,免投饭铺,悉听在店驻足息劳,凡属柴盐饮食器用以及被铺等件,不嫌简便悉愿代办妥当,以当租钱。除店基之外,不得于店后等处另行锄挖及架造等项。今须有信承租是实,立租字一纸为照①。(下略)

在这种场合里,市镇工商业者,通过土地租赁,总是与地方上的地主保持着一层温情脉脉的关系,而不能达到纯粹的经济关系。

因此,这种城市居民与农村关系的紧密结合,是造成典型的亚洲的消费城市的因素之一,并且具体呈现了商品流通与消费的封建性。当然,对于任何历史事物的考察,从来不是单一的、固定的,而是极其错综复杂的,不断变化着。我很同意这样看法,即这种“城市经济的繁荣,不能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则其‘封建性’的消费,又异生出‘非封建性’的市场流通”②。我们应该辩证地对待这个问题。

总之,由于上述各种因素的相互结合、相互联系、相互融通,而又纠缠在一起的结果,遂造成阶级分化、职业分化、城乡分化十分困难,是以中国封建各阶级,无论是资产阶级的前身或无产阶级的前身都发展得不够成熟,不是作为独立的工商业阶级出现于社会,而系地主、官僚的一种附庸,没有城市自治,更投有什么市民财产权,封建政府可任意剥夺商人的财产。明代中叶东南沿海一带曾产生有一定数量的自由走私商人。但在明清两代专制统治者的镇压下,在早期殖民者的打击下,他们的资本积累也无法发挥它的历史作用,终于被摧残下去,而和土地经济相结合。这和欧洲16世纪的海盗得到当时王权的支持是完全不同的。其他的工商业者也处于同样的命运,即因此故,于是在中国曾出现这么一种现象,凡是商业资本比较发达的地区,封建家族势力反而十分强大,封建道德贞节观念极为牢固,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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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引自闽北:《汪氏族谱》契抄。

②这是郑培凯先生为拙文《明代开封城市性质的解剖》一稿所作的按语,见《抖擻》42期,1981年。

只看到集体的家族,而没有发现一个独立的单个的“人”,个人没有割断他同家族之间联结起来的脐带,正象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这种种情况是和资本主义社会格格不入的,致使中国资产阶级的前身难以孕育成长,同样的,现代无产阶级的前身,在其本身的成长过程中,即和宗族紧密结合,不能脱离农村的羁绊,而处于广大农村的包围之中,有的本身就是农民,于是封建的农民意识、行会意识和乡族意识遂渗透到手工业者的脑海中,形成闭锁、孤立的帮派体系,加强小生产者的散漫性,不能团结更多的人民,从事生产和战斗。尽管十七、八世纪前后江南城市和市镇手工业者开展过反封建、反压迫的斗争,万历年间苏州织工葛成的起义,可是他们并不能提出一个较明确的斗争口号,只是提出罢税的经济要求,就是这样,还是被残酷的镇压下去。明万历、清康熙年间浙江石门、江苏枫泾的油工、踹匠都被封建地主所惨杀,即是封建势力对于中国无产者前辈的残酷压迫。这样,在中国历史的进程中,便不时出现有夭折和中断的现象。又由于中国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前身备受种种的压迫,于是也影响到封建时代的农民战争,是孤军作战的,没有先进的同盟军作为助力,甚至使得明清时代的农民队伍内部不是很单纯的,渗杂有各种不同的社会成分,即因为在中国社会里,只见宗族的活动,于是作为农民宗教的白莲教,也是一种宗族结合。明清两代的滦州石佛壁王姓即是白莲教世家,始自明万历年间的闻香教教主王森,其后裔自明迄清二百年间代代相传,布教不息,这种宗教思想,加上小生产者的狭隘眼界,平均主义思想严重,仅局限于一时一地的利害,好吃大锅饭,以“穷”为美德,这和代表市民意识的“崇奢黜俭”思想是正相反的。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加上流氓无产者的破坏性和宗教的狂热性,他们不重视生产,挥霍浪费,贪图享受,往往忘乎所以,破坏性很重,这便是东方国家王朝不断更迭,城市不断兴废的历史根据。还有一点,则是封建后期经济的多样化,血、地缘关系纠缠不清,阶级队伍不尽成熟,暧昧难分,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交织在一起,如明末的“奴变”,清代的捻军,都包括有一部分的宗族分子、剥削分子在内。削弱了农民战争对于历史的作用,他们的斗争虽能推翻某一个封建王朝,却无力改变原有的社会结构,甚至产生相反的影响。

最后,我要特别指出的,即当18世纪前后,中国的封建社会在沿着自己的合理道路向前推进,各阶级的分化,已在逐渐摆脱封建关系的束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前身,已在沿海和内地开始出现。可是刚在这里,却由于外国资本势力的入侵,打断了历史的进程。这班外来者,不是帮助中国人民的开化,相反的却加紧与封建势力相勾结,共同的扼杀新阶级的成长,使得中国资产阶级先天不足,备受压抑,不能向着独立的、成熟的阶段发展,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和买办性。至无产阶级则遭遇尤惨,自它出生之日起,身受封建地主、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的三重压迫,而这些压迫的严重性和残酷性,又使它对于中国革命和现代化肩负着极其艰巨的任务,这是研究中国历史的人所不可不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