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估算江苏长洲田皮产权分配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估算江苏长洲田皮产权分配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估算江苏长洲田皮产权分配

内容提要:根据章有义论文中有关长洲鱼鳞册之某些线索,本文试图重建该地区田皮分配之状况,由此可得三项启示:第一,包括田皮分配在內之统计显示苏南地区地权分配比较平均,故太湖模式之提法不妥当;第二,田皮市场之出现,使贫下农户可以对手中有限之资源作更合理之配置;第三,田皮户之平均规模尚略大于田骨户之平均规模,佃农中农化之说应该可信。

关键词:田皮田骨地权分配吉尼系数

我近年来设法整理明清时期地权分配资料,其中的困扰之一是在实行永佃制地区,产权分割为田骨田皮,对地权分配分析造成重大扭曲,但因无资料,无法对田皮产权作归户统计。我曾经根据章有义论文中透露的江苏长洲康熙初年三册鱼鳞簿之线索,企图重建该地区田皮分配之统计,可惜试算结果,内部矛盾颇多,难以令人满意。无奈章有义用过的三册地籍档案已然遗失,我数次前往追查,均无下落,无法根据原始资料,实地对田皮产权作归户统计,只能仍就章文线索,再细加斟酌,重新计算,写成此文。

明清时期农村出现永佃制租佃关系,迅速在各地普及。根据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1937的调查(见表1)全国16个省份都或多或少存在永佃制。其中以察哈尔及绥远两省最为普遍,占农地比例高达百分之八九十,主要是因为这两省农地皆为清代开荒取得,主佃协同垦荒,共分产权①。就全国而论,永佃制之比例为21.1%。在内地省份中以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的永佃制比重最高,而此区内以苏州附近各县比重最高。据1934年何梦雷调查,永佃制比重在苏州是90%、常熟是80%、无锡是50%②。章有义教授曾经利用康熙年间江苏长洲的三册鱼鳞簿记录资料,发现677户业主的田地上95.5%是底面分离的③,也就是实行永佃制的租约。

————————

①土地委员会作此项调查时,台湾已被割让于日本,故未包括在统计表内。台湾亦系新垦土地,永佃制盛行。

②何梦雷:《苏州无锡常熟三县租佃制度调查》,1934年。

③章有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所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在永佃制下,田地产权分离为两层,不由同一人执有:业主握有所有权,称田骨或田底,业主没有田地的使用权,只有受益权,即收租权;佃人握有田地的使用权,称田皮或田面。田骨的所有人有收租权,同时有向政府纳田粮的义务。田皮的所有人有耕种土地之权,只纳租而不负担田赋;如果他不愿自己耕种,可以将田皮出租给其他农户,坐收若干地租(称小租,相对于田骨业主所收之大租而言),是为二地主或三地主。小租数量之多寡则由订约双方商定。所以土地的受益权可以多层分割。田骨与田皮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物权,互相独立。田骨与田皮各有自己的市场,也各有自己的行情,由自己市场的供需情况所决定。

有人称永佃制租佃关系为“土地股份所有制”,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公司制度下的股份是按公司产值的数量平均分配,每一普通股的价值相等,每一股的执有人,其权利与义务也相等。同一公司的股份,如果不算优先股,则只有同一市场,每时每刻都是同一市价。田骨与田皮则不是按数量分割,而是按产权性质分割。田皮执有人有田地的使用权,可以耕种这块田地;田骨的主人则没有使用权,如果他也跑去耕种这块田地,则是一种侵权行为,可引起诉讼。两者的权利与义务均不同,田皮执有人要向田骨执有人纳租,但田骨执有人不向田皮所有人纳租。田骨业主有缴纳田赋之义务,田皮业主则没有这种义务。田骨田皮不在同一市场上,两者之市价在绝大多数时候有高下之别。

当然,农田可以采用公司制来经营,公司可以有众多股东,所有的股权相等,股东共分收益,但这与永佃制的性质完全不同,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最好不用误导性名称。永佃制分割了土地的产权,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这样就给地权分配之分析增加了复杂性。我们分析地权分配,通常是以业主在政府官署登记的所有权为基础,不涉及田皮的产权。然而在永佃制下,田皮是独立的产权,其市价往往比同面积的田骨更高。一个握有十亩田皮的农户往往比拥有十亩田骨的地主更富有,要研究地权分配应该将田皮产权计算在内。

然而,有系统的田皮归户资料不容易获得①。安徽宣城的鱼鳞册上记载田皮所有人之姓名,称为“垦户”,与业主姓名并列,但现存者只有几张残页,无法作归户统计。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原来藏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册(编号为127、128、129),上面有田皮所有权之登录②,经人使用后,现已遗失不见,主管单位无法追查三册之下落。幸而章有义先生在使用过这三册档案后,曾写了长文发表。章先生文中主要是讨论田骨所有权之分配,但文中透露若干有关田皮分配的线索,可资利用。

————————

①在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日本国会图书馆、东京教育大学等三处藏有若干明清鱼鳞册,上面登载每丘田皮所有人姓名。

②章有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所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我们现在举出章文中康熙五年二十一都二十图的田骨分配统计(见表2),进一步分析该地的田皮分配。因为资料缺乏,我们无法实地进行田皮归户统计,只能根据章文所述,加上一些我们的假设,重建一个该区田皮分配统计表。计有下列各项有关该区田皮分配之推估。

(1)由于缺乏资料,我们不能依市价来计算田皮价值,为了便于计算,我们假设田皮与田骨等值,一亩田皮等于一亩田骨,这样就便于将田皮亩数与田骨亩数相加,求田地产权总量。大部分时间,田皮及田骨市价相差不大,在有清两百多年,两者的平均价大约也是相等。事实上,在许多讼案中,地方官署就是判定田皮田骨等值。

(2)该区有167亩田地是皮骨合一的田地,占农田总面积7.7%,又据表2所列之统计,不足5亩的农户比重是7.9%,共占有田地170亩。我们假定这两类是重合的,换言之,皮骨合一的田地就是这些占地不足5亩之小自耕农的田产。他们的综合产权价值是田皮加田骨的总量,即170+170=340亩。

(3)该区全部农田的91%左右是佃户享有的田皮,估计有144户田皮佃户,共占有1971亩田皮。于是章文(表2)中所列177户无地农户中144户是有田皮产权之农产,只有33户是真正无产农产。

(4)这144户田皮农产平均每户有田皮13.7亩,不算很多,现分配如下:

以上的推估与现藏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之康熙十五年苏州府长洲县西二十二都二图璧字圩鱼鳞册所载之佃户耕地分配比率(分组)绝相类似①。两册是同时同地,于是大大增加了我们对上述推估之信心。将这些估计数与表2相结合,便构成该区田骨田皮综合地权分配统计表(见表3)。全区共375户,其中33户没有田骨也没有田皮,144户有田皮而无田骨,198户有田骨或皮骨兼有。田皮加田骨产权总亩数为4253亩,比田骨多出将近一倍,也就是说90%以上是皮骨分割的耕地。

————————

①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2—454页。所抄录的璧字圩鱼鳞册作为样本略嫌太小,只有58户业户,76户佃户,但佃户承租之耕地占全圩总耕地面积95.4%,这点也与章文所统计者全同。

表3是该地区地权分配的全貌,与表2相比较,可以得出三顶重要启示。

第一,略去田皮产权不计,会给人一个极度扭曲的印象。这种扭曲的印象由来已久,顾炎武说苏中有田之人十之一,无田而佃耕的人十之九,即是典型代表。顾炎武所谓的田地之有无即是专指田骨而言,田皮产权则完全抛开不计。从该地区的鱼鳞册来看,顾炎武所说的一点也不错,正如章有义文中的原始统计所证实的。从表2中可以计算出该地区耕地分配的吉尼系数是0.784。此系数相当高,是清代各地土地分配吉尼系数最高者。因此,大家一致公认苏南地区,尤其是苏州府各县,是土地分配最不平均的地区。秦晖教授提出此点与关中地区相比,关中地区31项地权分配统计之吉尼系数平均只有O.351,尚不到长洲吉尼系数之一半,相差悬殊。秦晖称前者为“太湖模式”,代表地权高度不匀的状态,后者称为“关中模式”,代表比较平均的分配。①现在可以看出,所谓“太湖模式”是从不全面的统计资料计算而得。这扭曲的主要因素就是在永佃制下田皮与田骨两层产权之分割。田皮是一项产权,不应该被略去不计。根据表3的统计资料,重新算出的吉尼系数是0.398,这是皮骨两项产权合并统计的结果,只有原来地权分配的吉尼系数之一半,超量的一半是资料所造成的扭曲。0.398之数并不比关中的平均吉尼系数高许多。与华北其他各地相比较,苏南地区的地权分配也算是比较偏低的。“太湖模式”的说法不能成立。

第二个重要启示是,永佃制出现以后,田皮可以买卖,确是为低下农户提供了一个土地投资的捷径,农户可以用较少的代价买进产权,自由独立经营。这也指明贫下农户应该如何合理分配手中有限的资源。上面表中显示,皮骨合一的业主都是小自耕农,平均占有田地不足5亩,这样生活会十分艰苦,因为他们把全部资源投放到农地上,保有皮骨合一的产权,但规模都很小,不足5亩。如果把家中资源放在较低廉的田皮上,经营规模就会大许多。田皮农户的平均规模是13.7亩,这正说明李调元的看法是正确的,不如把田卖掉,去买田皮当佃农②,也同样说明苏南地区很多村庄为什么都变成了佃农村③,佃耕土地占农地90%以上。

第三,以上的分析也证明了方行先生的“佃农中农化”的说法是正确的④。因为有了土地投资的捷径,贫下农户有机会更合理分配手中有限的资源——不必把资金全部投放在农地上,可以用一部分购置更齐备的农具或耕畜,所以田皮农户可以更快地向上发展。也因此,田皮市场更看好,田皮价格会超过田骨价格。从表2及表3的资料中可以算出,田骨所有人的平均规模是10.9亩(:2166亩÷198户),而田皮户的平均规模是13.7亩(1980÷144)。苏南地区的佃农普遍比自耕农富裕,甚至比某些握有田骨的地主享有更多的财产。

————————

①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版。此书中也用吉尼系数表比较太湖与关中地区的地权分配。此系数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所设计的一种指数,可以简约地代表如表2或表3所罗列的分配分组统计(所得分配或财产分配),这种指数可以对不同时间或不同地区的分配状况进行比较。现在,国内的经济史学家已逐渐喜欢采用这种简单的分配指数,远比“某某人有田若干”这类的文字叙述科学。

②清人李调元的“卖田说”。

③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④方行:《清代佃农的中农化》,《中国学术》200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