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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田,是我国封建社会学校教育的经济支柱,设学田以赡学的制度,创始于宋代,此后,一直延续到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站——清朝。清朝统治者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不仅继承了这一传统,而且认识到崇立学校、征用儒雅是争取和笼络汉族地主阶级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于是更为重视学校的作用和建设,清代的学校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清朝的学校有官立和私立之分。官办学校包括国子监、宗学、府学、州学、县学等;私学有书院、家塾、义塾、社学等。各学大多拥有属于本学校的田产——学田。府、州、县官办儒学的学田属官田,书院、塾学等民办或官督民办的田产仍属民田范畴。不论学田为官田或私田,其土地所有权均为官学或私学等各教育团体所共有,是一种公共土地。所谓所有权,即“所有人依法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1)在清朝地主经济的条件下,封建租佃制占主导地位,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采取租佃的形式分离子出去。因此,在认识学田的土地关系时,首先要把握住收益权和处分权。而这两种权利都为学校这一教育团体所共有。学田的租入是用于一个教育团体的膏火、修葺之费,在这一土地关系中的受益者是整个团体,而不是团体中的某个人。同时,学田的产权一般都表现为一种不可转让、不可典卖的财产关系,学校不仅通过强化规则的办法防止学产的转移,而且通过向当地官府呈报立案的办法,凭借封建官府的力量稳定公产的产权,防止私自串捏盗卖。私卖学田被视为犯法,从法律上否定了个人对学田公产的处分权。对于原捐者来说,私产既已捐为公产,就已脱离了原有者之手,不论原有人或其子孙,对业经共有化之财产,不再享有管理权、处分权等。对于原卖者,须在卖地契约上写明该地自卖之后,听从买主立界、围堑、更佃,永远管业,各亲族不得再有异说之辞。“倘有来历不清、重复典卖及内外人等生端异说,俱系卖主一身承管,不涉买主之事”。(2)且“捐者即并非业主,原卖之人已系隔手,老业主又自无言加言赎之理”,倘有加添回赎等情,“首事即纠通合户,议定鸣官处治”(3)。学田的管理者也都是代表集团的意志行使管理责任的,个人不具有完整的收益权和独立的财产处分权。掌管人侵用或借支钱谷要赔偿,如有欺隐行为,便由公众共同清理,失职或德才平庸、不善管理者要随时公议撤换。据此,在学田的土地关系中,具有排他地支配权的是学校这一团体性地主,即学田的所有权属于一个集体,而非个人所有,这就决定了学田在经营管理上的特点。
(二)
清朝学田的管理方式各地不一,政府也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同一府县、甚至同一学校或书院的所有田的管理方式都不尽相同,甚至同一学田前后的管理方法有时也有差异。但各地对学田方方面面的管理都有详细的规则,以期妥善经营,不致使学田有名无实,正如湖北墨池书院章程中所说:“图终于始者,虑事之本心;有初鲜终者,奉行之通患。……谨权事宜,详议章程,其意本于防微杜渐,其事期于缕析条分,其法必使上之人厘然有籍之可,下之人晓然有规之可守;而其要,归于上下官民、交互考察,以相为牵制,而后作奸者有所忌而无所容,亦庶几维持勿替云尔”(4)。学校通常设有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管理学田,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学官管理,二是由乡绅地主管理,三是由学校生员管理。
一般说来,府、州、县儒学学田,各学分别管理,由教授、教谕、训导等学官掌管,即担任训教诸生的学官,同时是学田的经营管理者。而书院田、塾田则不然,相对于官学,私学具有鲜明的自主性质。一般由乡绅地主管理居多,乡绅地主是封建政权在基层的主要支柱,在地方上有一定威望与政治势力。而且,其经济势力也很雄厚,他们大多支持当地封建教育事业,并对经营土地有丰富的经验,能充分保证学田租的收入。在公众举办的学校中,为了防止在经营学田中营私舞弊,常常设置几人共同管理,这样,可以在管理中相互牵制,难以上下其手。一般是由众绅士推举几位家境富饶、廉洁正直、慷慨好义者担任董事或首事共同管理,按年轮值,核算每年学田租佃及收支的数额。所以如此,因其殷实才不至“赡其私”,且“田租一项收租有年份大小之不同,出粜有价值贵贱之各异,非归公正董事经管不足以查照核实”(5)。而分年执掌不仅可预防一人独揽的弊端,而且倘遇有人想借支或挪用学租时,本期董事则可借其位屡易以推辞,或说无前例可援而将责任推于前任,或说移交时定数难报而将责任推于后任,使想挪用学租的人难以得逞。每年年终董事须向县上报查核,若该年董事经营有弊,如趋利若鹜,垂涎学租,或专为酬金而来,不务正业等,致使捐主、生童等不服,众人可上书将其有违规条之罪列出,同声共讨,将其革除职位。首事具体的轮换程序,各学又稍有差别。现举几例以说明:临安县锦成书院,由地方绅士推举殷实公正董事四人,每年二人,分年轮流经管,一切发放膏火、收取息钱,以及收租出粜,均归该董事经管,每年十一月底,由该年董事将全年收支细数登入四柱册内,交与下年接管的董事备查所有收支,一切事宜“毫不假手胥吏,以期滴滴归源”(6);湖北宜昌墨池书院,学租取息岁修各事,“若假手胥吏,即多侵蠹;每年应公举公正绅士二人,随同监院管理。惟临时举报,易启营谋侵渔之弊,宜防其渐。今议即于众首事中核定十二人,于年终散课时,签掣二人为值年司事,周而复始,巡环签掣。此十二人中,如有事故不能在院理事者,亦即由众司事另行预举,报监院查明实系公正者,归于年终统掣”(7);麻溪吴氏塾田,规定不准分房轮管,因“分房独出帐目,或会稻价高低不实,或会暗图公费各存私囊”。而应选族中品学兼优、家庭富裕者管理学田,不论房分,立一正一副总理共同掌管学田,三年满期,或留或换,须听生童“公议公请,因塾田原为合户生童甲科而设,租既专为伊等用,田即系伊等之田”,“若地非宗祠,时非长至、人非生童,具谓私请,每年帐目须于冬至日上凭祖先,下凭生童,合并族人面结”(8);而归氏学田,却恰与之相反。学田“呈案勒石,为我子孙膏火之资,三房孙曾照规支领,至收租完赋支放款目,惟三房孙曾轮年掌管”(9)。私学的这种由公众代表负责管理学田的制度,既能反映地方公众的要求,亦可发挥其办学积极性。
有的学校吸收年长学徒参加学田管理,或选家境殷实者,或选成绩优秀者,或是在学生员轮流值管,这既是人才、物力、财力的节省,也是对学徒的教育和锻炼。如康熙九年(1670年),普宁知县段藻捐俸置田,田租“递年俱诸生经收”。(10)四川巴县九华山东川书院膏火田一份,原租83石,一向刘姓承佃,道光六年(1826年)秋,该佃以荒歉为由,仅纳租谷50石,该院肄业生童陈嘉言等随即下乡查勘,得知九华山“田水冷浸,丰年雨水过多,不如旱年较易长谷,凡九华山附近之田,无不加长,有赢无绌,伊等舞弊莫此为甚”,众生童又就近访问,查知该佃将学田私自招佃,从中渔利,滥佃至十三户之多,于是禀请书院将各佃户全部更换,“庶朋比之奸可除,霸工之弊可清,则数十年之积弊一新,即川东人士所忭颂于不穷也”(11);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南雄郡守张杼捐买猴陂王岸租66石,“俾府学、始兴二县应贡廪生纳粮轮收”。(12)乾隆十八年(1753年)揭阳县拨入梅冈都莲化心等处官荒入学,“递年租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零,交岁科五名前文庠生收办”。(13)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归善县佐宾兴田“每年议定近乡殷实在学者及岁科两试案首轮值收交”。(14)(三)
学田管理的学官或董事、司事一经确立须对学田施行一系列的管理工作,包括学田如何租佃、租银如何管理、发放等等。清朝各地学田的经营方式几乎都采用租佃制,但在具体的租佃经营上也有着不同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学校直接租佃学田的经营方式。学校作为学田的直接经营者,必须亲自丈量学田,招徕佃农,确定、收取租额。对于所属田亩,学官或首事都会亲自并选派工书差役协同逐一丈量田亩四至,查明坐址、租额等,绘图造册,并须把原存、新拨、续拨、新置等各项另册注明,以备核查。如锦成书院,学田“虽各有界址,而日久年深,佃户田邻,难保无藉词争执情事,现当归管之初,非查丈清厘不足以垂诸久远,应饬各里董事督同文书将各该里所捐田亩查照捐户,绘具田图,注明亩分弓口四至,汇成一册,立案备查”(15)。很多学校还要将土地的亩数、坐址、四至、租额等有关资料立碑刻石,以防侵没。如新化学田,“不拘一处,零星散漫,稽查已极难周,况日久生弊,尤恐各佃户不无以李代桃,指鹿为马之事,议以田畔概竖石碑,丘大者每丘一碑,丘小而毗连成段者,每段一碑,庶几彰彰耳目,不敢为冥冥之堕。或时事变迁,而访询故老遗民,犹能历指其处,可籍以清查复额,亦筹前虑后之一法也”。(16)
学田在招佃时,为了保证租米收入不被拖欠和侵渔,一般都规定在学生员不得佃种学田,生员中倘有占管占佃者,即行追回,并严加究治。对于族塾来说,须规定不许招本族人承佃学田。如所捐或所买之田原为本族人承佃,必须全部换为外族人承佃,倘有首事徇情蒙蔽,则首事和佃人一同革换。因为本族人佃田既不便收租、拖欠租谷又不便鸣官。一般来说,实际租佃学田的多是农民小生产者。也有个别学校的田地并未佃与农人,山东钜野县学田,道光年间,由两学轿夫、门斗承种;海阳县学田,也每由门斗乘租(17);还古书院征收各佃姓氏中,有僧已玄田租1钱5分,现佃古城寺僧信荣,又僧慈融园租1钱7分,现佃古城寺僧信荣,“因书院前辈诸先生以僧寺与书院紧接,便于照看,又僧信荣师徒情意殷厚,故让与租种”。(18)
有的在学校买田或官员、乡绅捐田的同时,即将原耕种土地的佃户一并划归学校,福建莆田县学田,“乾隆元年(1736年),邑人知县程大僖捐送学田3亩9分余,共载早冬租8石6斗4斛,民田生大沟佃户林而章;又田4亩4分余,载大冬租10石2斗,坐星渡洋,佃户戴季哥;又田6分余,载早冬租7斗2斛,民田坐东埔后营,佃户李义候……”(19)。也有的学校将所得田地另行招稳妥佃户领耕,亲立佃字。嘉庆五年(1800年),四川巴县职员龚载鼎捐田入东川书院,书院即“饬书赴彼,勘明该处界址,查明条粮,饬拨院册,另募佃户刘天禄出备押金70两,揭还前佃,每年认纳租银26两,归书院以资生童膏火”(20)。
佃户租佃时要履行一定的承佃手续。有愿耕种学田者,须会同保人,认佃纳租,并由官府发给印照为凭。各佃户如有自愿退佃者,须亲自向学校报明,由学校另行招佃,新佃户亦须自请保人,面书佃字,登簿复查,如敢有私相授受,隐匿不报者,查出重罚,并将新旧佃户一并革退。虽然如此,私相转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山西汾西县有官荒地400亩划归儒学,由任光雷承种,乾隆十三年(1748年),学中斋长贾国儒等查出任实际上只耕种120亩,其余全部转租他人,学校恐其辗转收租而导致拖欠,遂令任光雷将自种120亩,另立租约,仍让其耕种,其余尽行退出,另行招种(21);四川巴县东川书院膏火田,原租45石,押佃钱100两,佃与双山寺佃户古万顺,道光五年(1825年),该佃过世,其妻古吴氏孀居,便将田拨出一半给其弟吴兴顺耕种,后遭古万顺兄古万兴告至官府,“遂断令古吴氏退佃,其押金银两,等招佃后令古吴氏赴案,除银60两还债外,余银40两给其母子度日”(22)。
学田一经承佃,经管人即须立一总簿,将承佃情况登记在册,写明佃户姓名,田亩若干,坐于何处。更换经管人时,必须逐庄按簿查核,如有侵占隐匿及砍伐树木等事,必禀告官府处治追还,倘经营人徇情宽恕,也一并受罚。康熙年间,闽浙总督姚启圣对福建全省的学田普遍捐赠了田地或银两,为了“兴儒之意”能千秋彪炳史册,也为了更好地收取学租,他将凡耕种他所捐土地的佃户编排起来,“另置一户于首图,甲首之名同姚兴儒”(23),“姚兴儒”户下的田地,佃户和租额等即归属当地府州县学。
各地学田租额都有定数,交租也会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之内,或由佃户自送,或由管理人包缴。多数学校都会派人协同乡保逐户催纳,且须查照底本,另立田亩租钱征册,注明完纳日期,给与钤印执照。如有花户抗租,或逾期不纳者,必禀官追究,除追出租课外,仍公同革退,催租不力者也有一定的惩罚。甚至有为催租而闹出命案之事。湖南邵阳县彭在兴佃种义学田亩,每年应纳租谷49石8斗,折钱24900文,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欠租未交,四十六年(1781年)五月,义学首事王宏前去追讨,彼此征闹。彭在兴恐其禀官,便捏告王宏强牵猪牛,并要王华山作见证人。后经审讯,王华山供明实情,仍将彭在兴责惩追租。彭在兴因恨王华山不肯袒证,就赶到王华山处吵闹,发展到棍棒相加,彭在兴被欧致死(24)。
这种由学校直接经营的方式,校方需进行一系列相当繁琐的工作。而第二种情况,即学校并不直接对学田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而是委托他人经营便可节省大量的人力。如临安县庠发会,为一种民间助学组织,专门经营学田供给各学学租。该会有田产296亩,均为邑民捐助,并由绅士管理,助给办学经费。临安县的锦城书院原有田7亩,后由邑绅章相等禀请学宪拨入庠发会,“每月朔望县学官集诸生于堂会课文艺,生童分三等,县官择其优者奖给花红,庠发会助给膏火”。(25)余杭县学田,乾隆三十一年(1772年),由黄湖镇贡生陈筵捐田31亩1分7厘,额租谷48石,“每年仍属陈宅承办,除收租一切费用及水旱歉收不计外,每年净缴折租钱26000文”(26);广东佛山劳公,于嘉庆十四年(1809年)将己田的三分之一捐为族中公田,作为进庠、登贤书者膏油之用。议定其百年后,“倘有进庠登贤书者出乎其间,即许其对该业田收租管业,以为膏油之用,一人进庠登贤书者则一人所得,两人进庠登贤书者,则两人派分,推之百十人亦然”(27)。这是将学田让其资助的学生自行经营收租。这种经营方式对于学校有一定的益处,由于学田土地分散或远离学校所在地,而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学,对于分散的学田进行直接经营必然会多少对正常教学产生影响,把学田的经营权分出、学校仅仅收取地租的经营方式就能解决这一矛盾。
(四)
收入的学田租银需造册登记。经管人将全年所有租谷钱粮若干、田租粜出若干、何项开支若干,共用若干等等,通盘核算,开列四柱清册。并于年终或董事换界时,将各收支帐目结算报销。有的还要约集各乡绅士或生童共同清算,开列清单,张贴公布于众,以示公而无私。如新化县学田,“每年收支约于五月宾兴会后结数一次,首事先一月督同司事将各项数目逐一核对,缮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详细帐簿一本,听候临期公算,另缮四柱简明清册一本,呈送县署存案,其各团则照数刊印二百份分看,亦欲使人人共知免生疑谤之意也。每逢结数之期,须请城乡正绅公同核算,先二十日具柬知会,务必齐到,人马食钱按远近致送,20里以内600文,40里以内800文,60里以内1000文,80里以内1200文,百里1400文,在城不送,非请不送,……”(28);粤东启蒙义学,每年腊月核算,“总理暨司事将一年出入总帐,用黄纸一一书明,会同本地绅衿耆老,衣冠诣本境香火庙,书疏一纸,凡会议者,各各署名画押,并出入总帐,拜焚神前炉内,同明心迹,以示征信”(29)。清查无误后,如无亏挪,则可移交给下一任经管人。如有亏缺,生童或绅士可请示更换,并令其照数赔偿,倘或互相徇私,含糊接办亏挪之款,后任接管人也须一并受罚。若非如此,恐管理人经手租息,蒙混作弊,以少报多,以至钱粮日侵月削,日后无凭可查,有违学田助学之愿意。
学租是专为培养士子之需的,在具体发放时,也有一定规章。由于各学田地租银具有定数,所以经费需量入为出,一年中须用束修膏火及其他杂项,必须就该年应收租息通盘核算,不能漫无节制透支滥用。府、州、县儒学,每年各学的学租银由学官收上再解司转解学院赈给贫生,学校必须通过学政衙门或地方政府专拨才得到经费。清朝散发学租,“旧例学臣散给学租于各处考试事竣,始据各学册报结发,其中易滋弊端”,乾隆十年(1745年),谕曰:“散赈于考试事竣之日,何如散给于士子云集之时,嗣后学政学官确查极贫次贫,造具细册,于按临之日投递学臣核实,即于三日内逐名面赈”。(30)各学如有需要动用学租,须得到藩宪的允许方能行之。如昌化县学宫,乾隆年间,“残缺者非止一处”,该县令查明学册中有学租谷价银370余金,于是“详请修葺,惟藩宪尚未允行,以致有待”,直至下一任县令到任,再次向藩宪说明详请,于是才得以动工,“首文庙渐及庑祠堂阁,皆以次整辑”。(31)可见官学学租的分配权掌握在布政史、学政手中,而学官不能随意动支。书院等私学的学田租银支用则勿须官审官批。每月应发钱文,值年董事查照章程,先开具数目清单。生员膏火、教师束修往往按月或按季发放;学校的考课费,于每课核定名次之后,确定其得奖等级,由掌教开单发交董事,于下课给卷时按名给发;学校的宾兴费,于考试之年或由司事托付诚实可靠者带往考试之地分散,其带银往散者,除应得试资外,再另加酬银,或由司事于赴试者起程前几日致送。(五)
尽管各学都制定了如此详细完备的学田管理规则,但实际上学田管理不善,以致学田被侵没、学租被挪用等情况仍时有发生。嘉庆九年(1804年),白鹿洞书院经费亏至七千余两,以致“院长修缮有缺,生徒膏火不给”,江西巡抚秦承恩见状命人按籍核查田亩,“向时积负,严限追偿”,“考议条规,一矫旧弊”,又借南昌友教书院寸银两千两,为白鹿洞书院修建、置田以图复兴。但以二千两的借款,填七千两之亏欠,终究是无补于事,多年的侵蚀、败落,不是一时之间可以振作了的。(32)又如余杭县学,“旧日相沿有佃户孙承恩名下插纳粮银1两3钱6分,无田租可查,历年本学赔粮”(33)。学田或其租银逐渐摆脱官府的控制而落到私人手中,有多种途径:其一,为官吏侵没。康熙十三年(1674年),白鹿洞书院清理洞田时,总额共3850亩,岁收洞租银930余两,但“惟正讲、副讲二人岁支学俸共百金,余尽归郡、县官吏中饱”(34);临安县学,黄敏中于乾隆年间任该学训导,前知县置田亩山地交儒学收息为岁修之资,久为胥役侵没,于是黄核实原册,择近城诚实诸生轮收(35)。经费被中饱,这种腐败是封建官僚政治制度下的通病。其二,地主豪强虽捐办学田的例子很多,但其侵占和兼并学田的现象亦十分普遍。他们或直接将学田吞并归己,如明清之际,社会动乱,岳麓书院在明代艰苦积累的学田,又为豪势之家所占,到康熙年间,已是“皆不可卒问矣”(36);或与老胥蠹役通同为奸,买卖学田。在福建漳浦县,由于豪绅和官吏相勾结,私相授受学田,致使学田“既多侵没,所征不及十分之几”(37)。其三,佃户对学田的隐匿,在清朝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有关官员在提到学田弊端时,常把佃户隐占与豪绅兼并、胥吏侵没通同并列。“狡佃”或借口水旱歉收,或诡称亩数不足,拖欠学租,甚至佃上招佃、抵当偷卖。道乡书院,“佃户不肖者盗当盗卖,以及暗中顶耕,无所不至,始则缴租不足,旋且隐没田工,实为田间一大蠹。如雷观章、雷之质、雷得后、雷得苟以及雷得仁等,非以书院公田私行变卖,即以他人批约冒滥承充,于是该学将盗卖之契追缴,分别惩创退耕”(38)。其四,有些捐户也违反契约,擅卖所捐学田。道光元年(1821年),四川巴县陈文贵将所买黄泥坳田业一份,送入字水书院,以充膏火。道光十六年(1836年),文贵亡故,其子与子侄等人因人丁浩繁、租谷不敷日用,加之开设炭窑折本,负债累累,即商议将该田出卖,书院告至官府,官府命其或将原田追回,或照当时卖价如数缴纳,以便另置产业生息。(39)其五,宗族塾田的租银有时也会因族内他项事物而被挪用。如周氏家塾,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置田收租,“嗣后接年所收田租因宗族修整支用。咸丰元年(1851年)凭族众清算,宗族实亏欠义学钱300串……”(40)。其六,寺院僧徒对学田也有侵蚀现象。如道光年间,黎世序官淮海道,将崇实书院原被普应寺僧占去的膏火田600亩,清出复归书院(41)。以上种种对学田的肆意侵没,给学校造成了严重后果,不少学校由于学田被侵等原因,学徒众散而去,“弦歌之音不闻久已”。
清朝学田收支管理的严格性、独立性,使其基本不受国家财政盈亏的影响,各学钱粮收入做到了专项、专收、专管、专用,避免挪用借支,加上屋课、息钱之类,遂使各级各类学校大多拥有一定数量的学田及稳定的钱粮收入,保证了学校的日常费用的支出,不免使古人有“欲求一经久之方,万全之策,诚莫善于学田”之叹!(42)这也正是学田制度最根本的意义之所在。同时,学田制度将封建国家和私人办学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有效地解决了清王朝的教育经费问题,不仅从文化教育上加强中央政权的稳固,而且为人才的培养,为社会教育的扩大以及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是一种在我国封建社会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土地利用形式,在清朝的教育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注释:
(1)江平、巫昌祯主编,《现代实用民法词典》,北京出版社,1988年,第316页。
(2)嘉庆《汉口紫阳书院志》卷六。
(3)(8)乾隆《麻溪吴氏族谱》卷一三七,《塾田条规》。
(4)(7)《墨池书院章程》,载璩鑫圭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第210页。
(5)(6)(15)宣统《临安县志》卷八,艺文志,《锦成书院记》。
(9)嘉庆《京兆归氏世谱》,《义庄志》。
(10)乾隆《普宁县志》卷四《学校》。
(11)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合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491页。
(12)乾隆《南雄府志》卷五《学校》。
(13)乾隆《揭阳县志》卷八《学校》。
(14)乾隆《归善县志》卷八《学校》。
(16)(28)光绪《新化学田志》卷三。
(17)光绪《海阳县志》卷一。
(18)乾隆《还古书院志》卷十八,《土字》。
(19)乾隆《莆田县志》卷九,《学校》,转引自曾玲《明清福建的学田》。
(20)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合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9页。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第273页。
(22)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合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51页。
(23)民国《建宁县志》卷六,《学校》,转引自曾玲《明清福建的学田》。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196页。
(25)宣统《临安县志》卷三,《学校》。
(26)(33)嘉庆《余杭县志》卷五,《学校》。
(27)同治《劳氏族谱》,碑记,《书田记》,载广东省社科院历史研究所中国古代史研究室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82页。
(29)《粤东议设启蒙义学规则》,载璩鑫圭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第352页。
(30)《清朝文献通考》,《学校考》。
(31)光绪《杭州府志》卷十四,《学校》。
(32)李才栋著《白鹿洞书院史略》,教育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49页。
(34)李才栋著《白鹿洞书院史略》,第141页。
(35)光绪《杭州府志》卷一二二,《名宦》。
(36)杨慎初著,《岳鹿书院史略》,岳鹿书社,1986年,第131页。
(37)康熙《重刊漳浦县志》卷三八,《赋役》。
(38)《唐确慎公集》,载璩鑫圭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第190页。
(39)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合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46页。
(40)光绪《周氏家乘》序。
(41)盛朗西著《中国书院制度史》。
(42)光绪《新化学田志》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