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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江西役法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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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江西役法之改革

一節四差之三﹕驛傳銀

四差之中,驛傳銀的發展,比較複雜。明初有糧僉馬戶和市民馬戶兩種。由於負擔額大,很早便形成了朋充的方式,即以一些殷實人戶為馬頭,以其餘單丁貧戶為貼戶。貼戶一般以錢銀代役,協助頭戶購買馬匹和供應糧草等工作。遇到馬匹倒死,貼戶亦需要負責分攤購買和運送另一匹馬的開支。這種方法一直維持到正德年間,也沒有多少變化。到了嘉靖三年盛應期在江西議行改革驛傳事宜,當年刊行的《嘉靖東鄉縣志》記載了改革之原因和內容,極具參考價值。編者首先解釋原來驛傳的安排和它的問題所在。他說﹕“先是,驛傳編差,或糧多而出銀數少,或糧少而出銀數多,如紅舡,站舡,舊編不滿五十石,每歲計費九兩七錢零。馬舡舊編糧一佰餘石,每歲所費不滿十兩。且以隔遠都圖人戶幫貼,多被詭類相欺,苦樂不均,”[1]當時撫州府通判秦鎰把原來編僉驛傳的方式,改為“照糧科銀,以銀編差,……順都順里幫貼。”[2]經過這次改革後,效果良好。

到了嘉靖15年,臨江府的編僉驛傳銀的方式,仍沒有改變。《嘉靖臨江府志》記載當時的驛傳支出共9,606.08兩。它包括糧僉外省各驛馬價、南京衛、江淮衛、南康遞運所和臨江府的驛遞各人夫、船隻、鋪陳、料價工食等項。現據《府志》,把各項支出分為五大項目,開列於下﹕

(1)北直隸永定等縣驛上馬58匹,中馬4匹,下馬6匹,每匹編頭夫4名,每名分別編糧160石、130石和105石,每名編銀分別為42兩、38兩和35.33兩。

[1]《嘉靖東鄉縣志》,上卷,頁43-44。

[2]同注1。

資料來源﹕《嘉靖臨江府志》,卷4,〈田賦志〉,頁78-80。以下2.3.4.5各項同。

(1)南京江淮衛水夫175名,每名編糧130石,每年徵料價銀5兩。

(1)南康遞運所水夫80名,每名編糧120石,每年徵船鋪工食銀8.16兩。

(1)蕭灘、金川、羅溪、玉峽四驛水夫、打船、鋪陳、站船成造、維修鋪陳各項合共1,920兩。

(2)清江遞運所水夫440名,每名編糧90石,每年工食銀7.2兩,打船鋪陳銀0.4325兩,合共7.6325兩。

到了隆慶年間,實行一條鞭法,驛傳的編派方式亦改為論丁糧僉派。與均徭銀相同,每二丁折糧一石,再加上扣除優免役的民米額,計算出每石之派銀數目。現據《隆慶臨江府志》,編成表18﹕

表18隆慶五年臨江府驛傳編銀表

資料來源﹕《隆慶臨江府志》,卷7,〈賦役志〉,頁40–43。

*原文為10,326.9兩,較此數多18.2兩。今仍據各縣總和。

根據表19,臨江府驛傳銀在嘉、隆年間袛增加約7%,是四差銀中增幅較少的一項差役。

到了萬曆25年,臨江府的驛傳銀額為6,,431.7995兩,是原額的62%左右,跌幅較大。

表19萬曆25年臨江府驛傳編銀表

資料來源﹕《萬曆江西省大志》,卷2,〈均書〉,頁13–15。

十四年後,臨江府的驛傳銀為5,156.79兩,較萬曆25年的額數再減少20%,其中清江縣的減幅竟達43%。

表20萬曆39年臨江府驛傳編銀表

資料來源﹕《江西賦役全書》,〈臨江府〉,總頁1076,1123,1222,1170,1266及表19。

總結一下嘉靖以來驛傳銀的發展,把各項資料編成圖3:嘉靖至萬曆年間臨江府驛傳增長趨勢。

(原圖略,現改編為下列資料)

嘉靖15年9,606.08兩

隆慶5年10,308.7兩

萬曆25年6,431.8兩

萬曆39年5,156.79兩

資料來源﹕《嘉靖臨江府志》,卷4,頁78-80;表18、19、20。

據上圖,臨江府驛傳銀在嘉、隆年間升幅較里甲銀、均徭銀為少。到了萬曆初年,張居工曾努力整頓驛站。由於相當見效,[1]故驛傳銀之跌便十分顯著。

[1]參考簫少秋《張居正改革》(求實出版社,1987),頁135-140。

第二節四差之四﹕民壯銀

四差之中,民壯是最後出現的。洪武初年,曾立民兵萬戶府,選民間勇武之人,稍加訓練,有事用以征戰,無事則復還為民,有功的人則一體陞賞。[1]此乃屬於民兵的一種,以輔助正規軍隊。此種民兵與後來的民壯是略有差別的。[2]到了英宗正統十四年(1449)發生土木之變,英宗北狩,明政府遂令各處招募民壯,就令本地官司率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復為民。[3]天順元年(1457),再令招募民壯,凡鞍馬器械等物,俱從官給,若本戶有糧者,免五石,又免戶下二丁,以資供給,更規定民壯若有事故者,不許勾補。[4]

民壯初期的性質以臨時招募為主,到了弘治七年(1494),改以僉編為主。政府希望有一定的民壯數目,以補充已日形頹敗的衛所制度,保障地方的安寧。同時,政府為減低開支,索性把各項招募費用取消,改為向州縣人戶征發。[5]它更規定凡“選取民壯,須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壯之人,州縣七、八百里者,每里二名;五百者,每里僉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僉四名;一百以上者,每里僉五名。”[6]而僉取民壯,當於每里中財產丁口最多之戶內抽丁充應。[7]

民壯既以人戶的丁糧為據,故其僉編,不久便規定每十年通行審民壯一次,遇有身故疾病者,悉與僉換,不許仍於本戶內勾丁。[8]到了正德年間,江西仍然規定民壯“論丁糧僉充,十年一次……通計(江西)41,145名。”[9]當時袁州府曾奉例增設民壯數目,並規定“除宜春附郭外,其分宜、萍鄉、萬載各發一半回縣操守,一半編成甲隊,分三班輪流同宜春班隊操練新製堅利器械。”[10]此法是否通行江西全省,就不知道了。

到了嘉靖三年,為了減少人戶的負擔,規定“將四百名以上者量減四分之一”,並加強訓練,嚴禁包占、差遣之弊。當時臨江府額設民壯數目為四千,但各縣編僉年分多寡不一,故沒有詳細的紀錄。[11]

嘉靖十五年,臨江府的機兵(按﹕民壯)共3,032名,它的僉編方法是“十年一編,丁糧相兼,每名編糧有定,人丁各計縣數,多寡不一,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12]現據《嘉靖臨江府志》,編成表21。

[1]《嘉靖江西通志》(影印明刊本),卷一,〈藩省、民壯〉條,頁15-16。

[2]梁方仲〈明代的民兵〉,載於氏著《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補編》(中州古藉出版社,1984),頁172。

[3]同注4。

[4]同注4。

[5]同注5。

[6]同注4。

[7]同注5。

[8]同注5,頁173。

[9]同注4。

[10]《正德袁州府志》,卷二,頁14-15。

[11]同注4;又卷22,〈臨江府〉,頁7。

[12]《嘉靖臨江府志》,卷四,80頁。

表21嘉靖15年臨江府民壯銀表

資料來源﹕《嘉靖臨江府志》,卷4,頁80。

到了嘉靖四十二年(1563),江西建昌府進賢縣曾“奉議隨糧帶徵,照項給解”,並把民壯分為精兵和常兵二種,給予精兵較多的工食銀。[1]隆慶年間,江西行一條鞭法,臨江府的民壯銀約為21,549.6兩(見表22)。

[1]《嘉靖進賢縣志》,卷3,〈賦役〉,頁9。

表22隆慶五年臨江府民壯銀額表

(單位﹕兩)

資料來源﹕《隆慶臨江府志》,卷7,頁45。

比較表21和表22,我們發現兩者非常接近,反映民壯銀較為平穩。正如進賢縣所顯示,民壯的改革早在嘉靖末年出現,它以重新分配原來資源為主,故其額自然較其他差役銀穩定。

到了萬曆25年,臨江府的民壯銀降為15,319.192兩,降幅約29%(見表23),反映民壯銀進一步降低。

表23萬曆25年臨江府民壯銀額表(單位﹕兩)

資料來源﹕《萬曆江西省大志》,卷二,〈均書〉,頁13-15。

到了萬曆39年,臨江府民壯銀為14,979.13兩,較萬曆25年稍減2%左右。

表24萬曆39年臨江府民壯銀表(單位﹕兩)

資料來源﹕《江西賦役全書》,〈臨江府〉,頁1077–1098,頁1125,頁1225,頁1173,頁1268。

總結嘉靖至萬曆年間民壯銀之變化(見圖4),整體支費一直向下調低,其中隆慶5年至萬曆25年降幅近三成,最為顯著。

圖4:嘉靖至萬曆年間臨江府民壯銀增長趨勢。

(原圖略,現改編為下列資料)

嘉靖15年21,830.4兩

隆慶5年21,549.6兩

萬曆25年15,319.1921兩

萬曆39年14,979.13兩

資料來源﹕表21-24。

第三節江西一鞭法之評價

一條鞭法發軔於嘉靖初年,至隆慶、萬曆間始盛行,萬曆中年以後範圍幾已普遍全國。它是當時在曆史上和地域上的一種發展趨勢,在各時各地的辦法並不完全一樣。梁方仲先生指出它與兩稅法最不同的特點有四﹕其一、役與賦的合併;其二、往日里甲十年內輪充一次,今改為每年一役;其三,賦役徵收解運事宜,往日向由人民自理的,今改為官府代辦;其四,賦役各項普遍地用銀繳納,而實物與勞力的提供反居次要的地位。[1]

由於各地的情勢不同,推行的效果亦因此不同,故便出現激烈的辯論。[2]其中反對條鞭最力的是葛守禮,他認為山東“地瘠民貧,故禹貢列兗州為下下,今以北方各省例之,已自不倫,若概以江南之法,窮民止有逃與死爾。”[3]葛氏最主要的論據是南、北地力差異極大,南方田土可以負擔較多之徭役,北方則不能,故反對把部分差銀由田賦分擔的辦法。可是,在崇禎六年(1633)年刊刻的《崇禎歷乘》,指出山東地區在推行一條鞭法時,收到良好的效果。編者在卷七,〈賦役考〉總結出“條鞭之法有十利﹕通輕重苦樂於一里十甲之中,則丁糧均而徭戶不苦難,一也;法當優免者不得割他地以私蔭,二也;錢輸於官而需索不行,三也;又折閱不賠累,四也;合銀、力二差并公私諸費,則一人無叢役,五也;去正副二戶則貧富平,六也;且承稟有制而侵漁無所穴,七也;官給銀於募人,而募人不得反覆抑勒,八也;富者無弛擔而貧者無加額,九也;銀有定例,則冊藉清而詭寄無所容,十也。”[4]

由此可見,就算是同一地區也會出現截然不同的論調,所以,正確評估一條鞭法的貢獻,是十分因難的。同時,由於在隆慶、萬曆年間,首輔張居正曾致力推行一條鞭法,他曾說﹕“條鞭之法,近旨已盡事理,其中不便十之一二耳。法當宜民,政以人舉。民苟宜之,何分南北﹖”[5]於是,張居正在萬曆九年,下令全國推廣一條鞭法。由於張居正身後被抄家,他在萬曆初年一系列的政治改革,也隨之而付之東流。加上張居正死後,政治漸趨腐敗,一條鞭法雖仍有推行,但它的規制頓紊,出現條鞭之外,復有條鞭和條鞭雖已折差役,而里徭之科派不止等現象,[6]增加我們對一條鞭法評價的困難。

因此,筆者希望藉著江西臨江府在嘉靖、隆慶、萬曆期間,四差銀的增加趨勢,來說明江西一條鞭法的實際效果和歷史意義[7]。

[1]參考梁方仲〈明代一條鞭法的論戰〉,載於氏著《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頁307-308。

[2]參考前揭文,頁301-367。

[3]葛守禮〈與沈對陽方岳論賦役〉,載給《皇明經世文編》,卷278,〈葛端肅公文集〉,頁2948。

[4]轉引自樊樹志〈一條鞭法的由來與發展〉,載於《明史研究論叢》第一輯(江蘇人民出版社,1982),頁147-148,注73。

[5]張居正〈答總憲李漸庵言驛遞條編任怨〉,載於《張太岳集》,卷29。

[6]參考樊樹志《中國封建土地關係發展史》(人民出版社,1988),頁476-482。

[7]這袛從徭役項目來計算的,是政府徵收的額數,人戶的實際負擔可能稍高於此。根據江西省是推行一條鞭法較為成功的省分【據張棟言﹕“臣按﹕條鞭之法,雖概行於東南,而行之稱善者莫過於江右(即江西)。”(見張棟〈國計民生交詘敬陳末議以仰裨萬一疏〉,《皇明經世文編》,卷438)】,故兩者相差,不致太大。

表25嘉、萬(1522-1611)間臨江府四差增長表

(單位﹕兩)

*包括“帶徵里甲”銀。

我們現在根據表25的總數,編成四差銀增長趨勢圖。

圖5:嘉、萬(1522-1611)間臨江府四差銀增長趨勢。

(原圖略,現改編為下列資料)

嘉靖15年48,116.3142兩

隆慶5年68,359.52兩

萬曆25年57,322.3125兩

萬曆39年58,031,8519兩

資料來源:表25。

筆者相信,圖5正好客觀地反映江西一條鞭法的效果。從正德、嘉靖間起江西負擔徭役的數額不斷膨脹,人民之力幾竭。當時江西大吏,曾對平均賦役之法,講議逾三十年,迄無成效。劉光濟在隆慶元年(1567)出任江西巡撫,得到里居兵部侍郎萬恭力贊及一些府縣官員的協助,才創立“里甲條鞭法”,試行於南昌、新建二縣,明年,復立“坊甲條鞭法”和“禁約鋪行法”,又把條鞭法遍行於全省。[1]圖5明顯地反映江西臨江府推行一條鞭法的成效﹕第一,它說明對不斷膨脹的徭役負擔產生遏止的作用,並進一步把它的總開支削減。所以,到了萬曆39年,四差銀的總支出中較隆慶五年((1571)減少了15%以上,這反映一條鞭法在江西是非常成功的,它的效果是無容置疑的。第二,王宗沐說﹕“民所以病,非獨額也,而其弊不可勝數。其大者,初派時,在糧額有輕重,而戶、工部歲派或然,加增無定準,派官不一(一不﹖)察則算人悉散其重而執其輕,縣(懸)空數以市於民,而二部下檄布政司每省一分,則或每府一分,而其入,吏與部輸者分之,官不知也(按﹕此即以一科十之弊)。”[2]現在一條鞭法把“各項差役遂一較量輕重,係力差者,則計其代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係銀差者,則計其扛解交納之費,加以增耗。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干,依照丁糧編派。開載各戶由帖,立限徵收,其往年編某為某役,某為頭戶、貼戶者,盡行查革。”[3]一條鞭法在革除吏弊方面,貢獻尤大。由於一條鞭法把各項支出,詳細開列,目的就是使徭役支出和各項物料供應制度化,以仰制其膨脹。由於項目分明,吏胥作弊的機會便大大減低。同時,人戶只根據由帖上的數目,依期納銀,完全解決了從前代役者追呼工食之害。

最後和最重要的,就是一條鞭法把徭役之各項支出制度化,打破了歷來“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傳統觀念。上文指出,張居正在萬曆九年(1581)推廣一條鞭法,可是,一條鞭法並不因張居正逝世而終止。相反地,它在萬曆年間仍然發揮壓抑徭役需求。穩定地方公費的功能。儘管當時的政治趨於腐敗(如神宗不聽朝和礦稅之害),四差銀在萬曆中、後期只略為調高(以萬曆39年為例,只較25年增加1%左右),無復在嘉靖年間大幅增加的情況。筆者相信這點最能說明一條鞭法在江西的實際效果和歷史意義。

[1]參考梁方仲〈明代江西一條鞭法推行之經過〉,載於氏著《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頁190。

[2]《萬曆江西省大志》,卷一,〈賦書〉,頁64。

[3]《萬曆大明會典》,卷20,〈賦役〉,頁15。

第四章結論

明代的社會經濟狀況,出現了不少改變。明初,承接元末大亂的局面,工商業大為停滯,整個社會帶有非常濃厚的自然經濟色彩。明太祖在訂定各種政策時,都受到這種時代背景的制約。例如,在洪武十四年,他把全國人戶分配成以一百十戶為單位的里甲制之下,作為對人戶徵發賦役的最基層單位。明太祖意圖利用里甲制度來管治全國。在里甲制度下,每里有里長十名,甲首百名,每年役里長一名,甲首十名,負責一里之公務。其餘里長、甲首,排年應役,十年一周,這是里甲正役。除此之外,又有雜役。雜役是包括里甲正役以外的所有徭役,範圍相當廣泛,而各地亦有因其特殊的需要,有所不同。以明代而言,徭役可分為四大役目﹕里甲正役、均徭、驛傳、民壯,後三者是由雜役系統分化而成的。

江西省在明代是一個經濟發展較佳的地區,由於里甲制度本身的缺點,江西首先出現均徭法。均徭法是針對明初雜役臨時差遣的缺點,容易引致吏書作弊和里甲科派徭役不公平的現象。均徭法把一里內的人戶,按照其丁產之多寡,預先安排各項徭役的僉派。人戶衹要完成指定的工作。就不再被臨時徵調作其他工作。因此,均徭法是包含徭役僉派制度化和固定化的性質。

隨著白銀的普遍流通和使用,工商業的不斷發展,江西的各項徭役都趨向於以銀代役。首先是人戶出資雇人代充徭役,其後是由官府衙門代為收集工食銀,然後雇人充役。此外,一些直接隸屬於官員的徭役如柴薪皂隸和馬夫,更是最早的一批銀差役目。這種情況,當然與白銀成為主要貨幣,關係最大。

明代中葉以後,徭役需求不斷膨脹。由於中央政府沒有充裕的地方行政經費,一般官員的做法是把地方政府的各項開支,全部由里甲人戶攤分。再者,江西在景泰初年推行的里甲歲辦銀法,是為了應付不斷增加的上供物料和公費的科派。其後,由於政治日趨腐敗,上供物料和公費不斷上升,形成里甲銀的數額急刻增加,由景泰至正德(1450-1521)年間,人戶的負擔大幅提高58%。所以,嘉靖初年,江西大吏開始對里甲制度下的徭役作出新的安排。原來由各里出辦里甲銀的方法,改為由一縣丁、糧分作十份,每年一份,以分攤全縣整個年度的各項支出。這種方法,不但包括原來的里甲銀,也包括均徭、驛傳、民壯三大役目,只是各項的具體安排稍有不同,如里甲銀例不優免,均徭銀可以優免等等。十分明顯,這和一條鞭法的精神,十分配合,只是形式上保留里甲制十年一役的安排。日後各項賦役改為一條鞭徵收,其淵源就在這裡。江西省在嘉靖初年已推行此新方法,反映它在明代徭役改革中的特殊地位。

到了嘉靖、隆慶年間,徭役需求進一步膨脹,人戶幾乎到了無法負擔的程度。除了役目和公費的不斷增加外,吏治的敗壞更令人戶對各種科索難以支應。中人之家一經應當解戶、庫子、斗級等重役,無不破家。江西的官員不斷尋求解決的辦法,都未能改善這種情況。到了隆慶二年,劉光濟得到首輔徐階的支持,毅然在江西推行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的主要目的在均平徭役,減少人戶的負擔。它的特點,主要有五﹕(1)賦與役的合併徵收;(2)完全取消徭役的定名指派;(3)賦役全部銀納化,全面實行雇役法;(4)徭役部分由田賦分攤;(5)改十年輪役為一年一役。

此外,一條鞭法是一種量出為入的理財方法,它總計各項支出後,把一縣丁、糧平均分攤。這方面是需要較精確的會計技術。同時,由於推行一條鞭法的官員十分注意抑制支出的增加,他們不厭其繁地把各項開支詳細開列,並詳細記錄各項支費變化的情況,目的是要把支出制度化和穩定化,以減低吏胥作弊和中央任意加派上供物料等情況。

梁方仲先生在〈一條鞭法〉一文中,指出“一條鞭法的產生,它的最直接的原因還是因為要改革役法。一條鞭法施行的過程,變動最劇烈是役法而不是賦法。”[1]據筆者對明代江西臨江府在嘉靖、隆慶、萬曆(1522-1620)三朝近一百年的徭役額的仔細比較後,證明梁氏的說法是有根據的。從江西的情況而言,一條鞭法是成功的,它在抑制不斷膨脹的徭役收額上,確有顯著的功效。我們比較隆慶五年(1571)和萬曆三十九年(1611)臨江府的四差銀額,四十年間下降了15%以上。這個研究結果,更能說明江西一條鞭法的貢獻和價值。

[1]梁方仲〈一條鞭法〉,載於氏著《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頁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