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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浙江乡村社会农家生活和社会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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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浙江乡村社会农家生活和社会教化

【内容提要】本文是《浙江通史》(明代卷)第四章《社会生活、民间信仰和价值观念的变迁》之第一节,全文以浙江为例,勾勒和叙述了14—17世纪江南地区乡村社会的特征,描述了当时乡村地区乡民的四时农事、日常生活、岁时节日和乡民的娱乐活动,探讨了明代社会教化和乡村自治的特点。

【关键词】明代浙江/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社会教化/贫困化

【正文】

以“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相号召开创大明一统江山的明太祖朱元璋,早在建国的过程中就已着手重振因蒙元王朝定鼎中原而遭废弃的中华礼教,纠正和肃清因蒙元王朝百余年的统治而形成的“胡风”、“夷俗”。立国以后,皇帝通令全国官民恢复汉唐衣冠和中国礼俗,禁止一切胡服、胡语、胡姓、胡俗,使“百有余年胡俗,悉复中国之旧”,并“制礼乐,定法制,改衣冠,别章服,正纲常,明上下”,对社会各阶层的日常生活及其行为方式都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而不得逾越的规定:士农工商、官民人等,不论贫富,其衣食住行、婚嫁丧祭、日常礼仪等等,都必须按照其拥有的等级身份,遵循礼教的规定行事。

新朝的严刑峻法和礼法等级制度,确实制控和造就了一种贵贱有等、淳厚俭朴的社会风气。自洪武以后的一百多年间,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物质生活富足而不失俭朴,士、农、工、商各习其业,官民臣子恪守礼法、循规蹈矩。正统(1436~1449)以后,法网渐疏,民风渐变,明朝立国之初确立的礼法秩序开始走向衰微。

到嘉靖(1522~1566)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重本抑末”的传统观念开始动摇,等级森严的礼法制度和伦理规范受到冲击;而社会财富的积聚,也大大刺激了达官富豪、地主富商的消费欲望,于是,在苏州、北京、杭州等大都市,权贵高官、富商巨贾和士大夫阶层开始穷奢极欲、挥金如土。这股奢靡之风迅速得到传播:从官绅富商到下层百姓,从通都大邑到乡村海疆,人们“华侈相高”、互相攀比;甚至连身份低贱的优伶奴仆们,也胆敢藐视朝廷礼法,竟相追求高消费,追求生活的奢侈。在传统礼法等级制度受到冲击而趋于解体的同时,各种畸形的社会丑恶现象也随之膨胀并漫延开来,历史上皇朝末世应有的种种“危象”,在晚明的浙江、江南和整个中国大地处处充斥,令人触目惊心。

一、乡村与里甲

古代江南,在省城、府邑、县城之外辽阔的农村地区,人们一般聚族而居,几十户、数百户乃至上千户同宗同族的农民,比屋而居,烟火相连,组成一个村落。村址的选择,在平原地区,人们往往依高阜而居,以便于防潮避涝,上百家乃至数百家组成一个村落;在山区和丘陵地区,村落一般依山傍水,方便生活,每个村庄的规模,一般要比平原地区小一些。村落与村落之间的间隔地带,是分属于相邻各个村落的土地、山林、河流和湖泊。

在明代,朝廷在县城以外的乡村地区推行里甲制,以便于向基层的农户征派赋粮和徭役。里甲一般以人户为单位编制而成,以110户为1“里”(又称“图”),每里设里长1人,由里中向官府缴纳赋粮最多、承担徭役的成年男子最多的10户轮流充任,每年轮换一次;其余的100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称作“甲首”。官府每年征调里长1人、甲首10人,承担官府征派的各种赋役。因此,里甲制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成了明代地方上的一种准行政式的基层建置。明代中叶以后,在有些地区,又开始实行“保甲制”,以强化乡村地区的社会治安。

在农村地区,乡民聚族而居,一姓往往构成一村。如浙北的平湖县,孙姓,明代时从松江府华亭县胥浦乡迁居平湖大易乡;鲁姓,自宋代以来世代定居当湖;陈姓,元代迁居当湖望云桥畔;曹姓,南宋初年从山东徙居鹅湖之长福里的白茅泾;赵姓,一支从南宋初期开始,世代定居广陈镇的周家圩,其中的一支在明代时从广陈镇移居平湖县城南隅;赵姓的另一支则世居武原乡十九都东扇新仓;冯姓,世居盐官大易乡;马姓,一支居武原乡,一支居蒹葭围;贺姓,祖上为元朝高官,元末隐居当湖镇;吕姓,明代时定居当湖;毛姓,祖上定居海盐县华亭乡二十四都毛家圩,后划入平湖县;陆姓,有数支散居该县,其中一支为唐朝宰相陆贽的后裔,世居平湖县城,另一支世居灵溪。又如处州府松阳县移风乡、乌程县霅川乡中书里,叶姓自唐代以来在那里聚族定居。在浙南山区,聚族而居的现象更为普遍,如金华府东阳县,“民朴而勤勇,……族居岩谷,不轻去其土,以耕种为生,不习工商。”(注:万历《金华府志》卷五:《风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6册,第533页。)

乡村地区聚落的规模比现代要小得多。一般以数十户为一村的居多,数百户一村的,就算得上是大地方了。在偏远的山区和沿海地带,自然村落零星散布,规模尤小。以宁波府象山县为例,该县在明初时编户为24都45图(里),到嘉靖年间改并为32图,共有217个自然村落。各都拥有的自然村落数分别为:第1都7个,第2都7个,第3都17个,第4都6个,第5都6个,第6都5个,第7都8个,第8都7个,第9都4个,第10都20个,第11都8个,第12都10个,第13都8个,第14都10个,第15都8个,第16都5个,第17都7个,第18都13个,第19都8个,第20都10个,第21都9个,第22都4个,第23都18个,第24都12个(注:《象山志》卷二:《村岙》,上海书店影印本,第50页。)。那些规模较大的村落,一个自然村就可编为1个里;而规模较小的村庄,则往往由许多个小村集中并为1个里,如象山的每个图(里),平均拥有约7个自然村落。

在当时人口密度较高的平原地区,如天顺年间,鄞县有451里、嘉兴县有381里、海宁县有484里;而一些山区小县,如杭州府的临安、于潜、新城、昌化,严州府的桐庐、遂安、寿昌、分水,湖州府的武康、孝丰、绍兴府的新昌,宁波府的象山,台州府的天台、太平,处州府的庆元、云和、宣平、景宁,温州府的泰顺等,每县拥有的里数均不到70里。一般来说,山区或丘陵地带的村落规模较小,而平原地区的村落相对要大些,这种规模上的级差,自然是由各地不同的地理环境和资源条件所决定的。

二、四时农事

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那些聚族而居的村落里,乡民们以一家一户为中心,男耕女织,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一个村庄大抵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如严州府,六县之民“惟居山中,俗尚勤朴,商贾工作皆习简朴,不尚华丽,男女不鬻外境。”(注:万历《严州府志》卷二:《风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9册,第288页。)如处州府松阳县,“惟地无他业,一意力本”,庆元县“俗鲜工商,一意农务”,云和县民众“力耕勤织,……惟工艺贸易悉资外贩”,景宁县“山谷遐阻,商贾罕集,人惟力田务穑,无他为生。”(注:《栝苍汇志》卷一:《风土》,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第193册,第454、459、460、463页。)当然,在一些规模较大的村落中,还会有一些从事百工技艺的陶匠、木匠、篾匠、缝衣匠和铁匠等,为广大农户生产或提供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必不可缺的农具、家具及其他日常生活器皿。不过,这些村落里的百工匠人,多数往往不是纯粹的商品生产者,他们的本业实际上还是务农,只是在农闲时兼做百工技艺,为乡民提供必要的服务而已。

以农为业的乡村农民,在浙西的杭嘉湖平原地区,大多从事蚕桑丝织业;在浙东地区,则大多耕地种粮、种瓜果蔬菜。山区农民有的以砍柴烧炭谋生,江河湖海边还有捕鱼捉虾谋生的。有关明代浙江农民一年四季中的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涟川《沈氏农书》留下了以下记录:

正月:天晴时,下地垦田,种桑秧,倒地,倒芋艿田,浇菜苗、麦苗,罱泥(从河底捞取烂泥作肥料);如遇阴雨天,则要给桑苗修剪桑枝,捕捉害虫,或者在家劈柴、撒蚕草秧界绳,编织竹簾、竹箦等养蚕用的工具。在这个月里,农夫要购置铁扒、锄头、桑剪等一年中必用的农具,还要备好柴炭、蓑衣、箬帽等生活用品。

二月:天晴时,继续倒地、倒田,挖水沟,倒秧田,给麻秧浇水,从河底捞取烂泥作肥料;阴雨天,修剪桑枝、捉去桑苗的害虫,开掘水沟,做田塍,修圩岸,劈柴,捆桑绳,等等。此外,还要雇好农忙季节必需的人工,购置木炭、腌制芥菜的盐,买小鸭、养蚕纸等。

三月:天晴时,整地,埋下梅豆、晚豆籽;垦花草田,浇桑苗,罱泥,倒田,种芋艿。如遇阴雨天,就要做秧田,窖藏花草,罱田泥,把桑绳,劈柴。此外,还要雇手工匠做车扉,修理蚕具、丝车;种瓜秧、浸谷种。

四月:晴天收割麦子;做秧田,播撒谷种;继续整地、倒花草田,压桑枝,浇桑苗,剪桑枝。阴雨天时,下田,看秧水。此外还要架好瓜豆棚,给刚种下的瓜苗茄子苗浇水;腌青菜,买蒜苗、茧黄等。

五月:阴雨天,下田拔秧,种田;拔地草,挑草泥,劈田塍脚。天晴继续整地,浇桑苗,浇瓜果茄子秧。此外,还要打菜油,给桑苧树压枝条,到长兴、澉浦等集镇上籴大麦,购买麻苧布、大蒜,酱盐;腌梅子,熏杨梅。

六月:整地,拔梅豆,开垦种菜地,锄田。砍黄麻梗,收藏蚕豆、梅豆和大小麦的种子。此外,还要晒制酱油,做豆豉。

七月:天晴时,蕩田、芸田,修剪桑枝;施追肥,下麦秧、胡萝卜秧;种葱,下菜秧。

八月:整地、倒地,挑河泥,罱泥,删胡萝卜苗,种白萝卜,种菜;捉虫。阴雨天时,削地边芦草,罱地梗泥。此外,还要抹车油,修船,撒花草子,购置镰刀、稻铗、筛匾,做酒曲。

九月:天晴时,割早稻,垦地,垦麦地,蚕豆下种;罱泥,拔晚豆。阴雨天时,做稻场,打稻谷;罱泥,绞绳索。此外,还要捉蛀虫、毛竹园锄草翻地,挑稻杆泥,等等。

十月:天晴时,割稻,晒谷;种麦种菜,给麦苗、菜苗浇水;垦地。阴雨天,舂米,砍芦苇,罱泥。拔赤晚豆,种芥菜、青菜,采菱,掘芋艿。买枯叶,买柴草,制菜干、萝卜菜干,做酒。

十一月:天晴时,垦菜地,种菜,菜地、麦地挖沟排水;种大小麦,晒谷、收藏稻种;垦地,罱泥。阴雨天,舂米,绞绳索,修理谷仓,桑地开沟排水。籴砻糠炭屑,入糠,做风鱼火腿。

十二月:天晴时,垦坂田,浇菜,罱泥;阴雨天舂米、绞绳索。此外还要砍树枝,编篱笆,购置榆树、柴薪,买腊猪油,酿酒做醋,准备过年了。

由于村落内部经济上自给自足,村民们足不出村就可足衣食,足不出乡就可足器用,而朝廷又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乡民出远门时都要从官府领取“文引”,随时接受设置于交通要道上的巡检司的检查,因此,许多村民往往一辈子没有出过远门。如浙东慈溪一带,“乡村之人,至老不识城市”(注:雍正《浙江通志》卷九十九引《慈溪县志》,四库全书第521册,第531页。);象山县“民刚劲而直朴,利渔盐,务耕穑,乐于家居而惮于行远,去家百里率有难色。”(注:《象山县志》卷四:《风俗》,上海书店影印本,第92页。)如安吉、孝丰等地,“往时人皆悛悛,朴鲁谨畏,至或老死不识城市。”(注:《安吉州志》卷三:《风俗》,上海书店影印本,第730页。)在杭州府的余杭县,“民有至老不见官府者,见人惟作方言,一时不能通晓。”(注:万历《余杭县志》卷二:《风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10册,第286页。)这些终年累月生活在一个与外界隔离的封闭式村落里的乡村农民们,虽然未必都是些“不知有汉,无论魏晋”式的桃花源中人,但他们对于远离村落的外部世界的了解,却是极其有限的。

三、农家生活、岁时节日和娱乐

生活在同一村落里的乡村居民,由于同宗同姓,拥有共同的血缘关系,世代以来自发地形成了在生活劳动中协作互助、生活中互恤互救的传统。历史文献中留下了大量与此相关的记载,例如明代《乐清县志》就写道:该县“傍山沿海,土瘠民贫,虽竭力稼穑,仅支一岁之食。山乡悉事陆种,或遇水旱,艰食者多。……惟勤纺织,故布帛粗给。濒海之家,多藉鱼盐之利。……近年以来,冠婚丧祭,邻里相资,虽闾阎之家,颇存揖让之风焉。”(注:永乐《乐清县志》卷三:《风俗》,上海古籍书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0册,第17页,1981年版。)

村民之间最常见的生产协作形式,是在耕种收获的农忙季节里进行的换工互助。乡村中有“田多而人少者,倩人为助,已而还之,曰‘伴工’。”(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96。)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家庭,因每家每户的土地有多寡、农功有早晚,一旦农时成熟,那些田多人少的家庭,劳动力自然不够用;而农时没有成熟的农户又闲着没事可做,这时,同宗同姓的村民们就会口头相约,互相换工,按照农时的先后,各家各户相互帮工,收割,耕地,插秧,一家干完接着干第二家。这种换工方式,有效地解决了农忙季节小农家庭劳动力不足的矛盾,在各地农村普遍流行。

乡村社会里生产协作和互助的另一种形式,发生在造房、修路、打井、筑堰、挖塘等土建工程上。每当村里某户人家盖新房的时候,亲朋好友们都会来帮工互助。对于一般农户来说,造房子该算一家最大的土建工程了,从运石筑基、打夯起墙,到上梁盖顶,其工程量都不是一家一户所能独立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族众之间或亲朋好友之间的帮忙,也就不可缺少了。

乡村里的道路、桥梁、庙宇、祠堂、学校等公共工程,一般也由乡民族众们出资出力,协作兴建而成。在明代浙江文人撰写的家训、族谱里,留下了大量有关当时的乡民协力造桥筑路、修建渡口的记录。

聚族而居的乡民们在生产上协力相助,在生活上也互助互济,乡村里的老弱病残孤寡家庭,以及一般农户遇到婚嫁丧葬、火灾水灾而发生经济困难的时候,乡民之间或通过临时集资,通融借贷,或建立义仓赈灾救济,共渡难关。在明代浙江,乡村社会的许多宗族都设有义田、义仓、义塾等,资助乡民族众特别是那些贫困家庭的婚嫁丧葬事项。

婚嫁丧葬之时发生的互助互济活动,是乡村社会自古延续下来的民风习俗。明代时,朝廷出于“和睦乡里”、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目的,更对这一风俗予以褒扬和提倡。早在洪武年间,明廷就曾颁诏天下,“令民凡遇婚姻死葬吉凶等事,一里之内互相(赒)给,不限贫富,随其力以资助之,庶使人相亲爱、风俗厚焉。”天顺年间,明廷又重申旧制,并规定民间男女凡年30岁以上的,如无力备办聘礼者,应按照洪武年间的“教民榜例”,由里中年老之人出面筹集钱物,乡民们“量出所有,互相资助,以成婚配。”乡里的贫困家庭,如没有财力办丧事的,也由乡民或族众资助办理。

在当时的乡村社会,凡有婚嫁丧葬之家,乡民族众们不仅出钱出物互助互济,还会在红白喜事的整个过程中出人出力帮忙。如萧山一带,“婚礼必用媒妁,采聘必用宝币。娶而成礼,必用摈相,拜花烛,牵红缠席,坐床合卺,撒帐挑兜……女行时,母属皆哭而送之。”(注:《萧山志》卷一:《风俗》,上海书店影印本,第72页。)村里某户婚嫁庆典,邻里亲属往往会全力相助,帮助操办整个庆典活动,从采购物品、置办宴席、接待宾客,到迎娶新娘、主持婚礼,整个过程都由前来相助的乡民族众们一手经办,人们互有分工,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如某家有人病故,乡民族众就会自动聚集而来,帮助死者家属为死者更换寿衣、停放尸体、陪同守丧,一直到挖好墓穴、抬棺安葬为止。

一年之中,岁时节日是乡村地区最热闹的日子,也是男女老少最快活的日子。明代浙江乡村的岁时节日,其活动内容和欢度形式与杭州、绍兴等大城镇差不多。除夕、元旦、清明、端午、中秋等主要的节日,浙北与浙南,东西南北中,地区间也是大同而小异。试以地处浙江中部的金华府义乌县为例:

元日:厅堂、庭院在除夕夜就已打扫干干净净,到此日五鼓之时,全家起床,摆好香烛,男女穿上礼服,齐拜天地神祗;陈列酒肴果品,祭祀祖宗。接下来,家中的男子们出门,去拜见宗族、亲戚和邻里,叫做“贺岁”。过年期间,家家户户都备了酒食,款待到访的亲戚朋友们。

元宵:从正月十三日起,县城和村镇的街道上就架起竹棚,挂着各式彩色的横幅和幛,上面满挂彩灯。祠堂庙宇到处张灯结彩,民人通宵出游观灯,一直热闹到正月十八日止。

二月十五日,家长率子孙一齐到祠堂祭祀始祖及四代祖宗,祭仪结束,全体族人分享胙肉,在祠堂宴饮而散。

社日:春秋各举行一次,届时各村备齐五牲、美酒、祭祀土谷神,春社祈丰年,秋社报丰收。祭祀完毕,乡民一起宴饮而归。

清明:每家每户都准备了青糍团子、牺牲和酒水,到亲人的墓地祭墓封土,在那里插上一根竹竿,挂上纸钱,怀念逝去的亲人们。

三月上巳日,从十天前开始,沿溪的乡民们就到大溪里举行龙舟竞渡活动。

端午:家家户户的门上都插菖蒲和艾草,有的在身上挂一只彩佩,人们在这天还要饮一杯雄黄酒,以避邪禳毒。每家都做角黍、骆驼蹄糕,一方面用来祭祖先,另一方面也用于亲戚之间互相馈赠,礼尚往来。

七夕:妇女在当天夜里摆起瓜果,在庭院里祭祀牛郎织女,是为“乞巧节”。

中元:各家以五牲、酒水和羹饭祭祀祖先,佛教徒们则在此日诵经供佛,叫做兰盆会。

中秋:士大夫们置酒宴饮,赏月取乐,人们互送月饼,往往玩到半夜才歇。

重阳:士大夫登高宴饮,以茱萸泛酒饮之。农家做牡丹糕、方粽,在亲戚家互相馈赠。

冬至:前一天夜晚,每家每户都备好酒肴宴饮。冬至那天,准备五牲、酒水,祭祀祖宗,也有行序拜之礼的。

除夕:从年前十天开始,民家就择好吉日,祭祀土地神,叫做“谢年”;又备好五牲、酒水,祭祀祖宗,并宴饮以会亲属乡党,叫做“分岁”;亲属乡邻间还要互相馈送食物。除夕那天,家家烧起火盆,燃放爆竹,换桃符,写春帖,一家大小骨肉团聚,吃团圆饭,小辈们通宵玩乐,为长辈守岁。(注:〔明〕周士英、熊人霖修:崇祯《义乌县志》卷三:《岁时》,中国科学院图书馆选编:《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17册,第381—382页,上海书店,1992。)

在乡村社会,市镇是乡民之间、村落之间互通有无的主要场所。一般来说,一些较大的城镇或大村庄,往往就是附近地区的乡民们约定俗成的交易场所。人们在每月的特定日期里,或单日、双日集市,或每月初一、十五集市。赶集之日,市镇附近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们从四面八方赶集赴会,人们肩挑背扛着家中剩余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如猪牛羊、鸡鸭鹅、稻谷麦子、瓜果蔬菜、棉布薪炭、陶器铁器等,到集市上出售后,又当场买回各自家中所需的日常生活用品或生产工具。

看戏、赶庙会,是明代浙江乡村社会中最奢侈的一种娱乐方式。明代中叶以后,那些富室、乡绅人家,甚至一般的宗族,在节日或喜庆的日子里,都乐意花钱请一个戏班,到村里演上几场戏。因此,明代江南农村的许多宗族的祠堂里,往往建有演戏的戏台。在浙江省境内,迄今尚存的明代宗祠戏台,有武义俞源村的俞氏宗祠戏台,龙游杨氏宗祠戏台、三槐堂(王氏宗祠)戏台,衢县蓝氏宗祠戏台、吴氏宗祠戏台,新昌儒岙南山村王氏宗族的永思祠戏台,等等。这些戏台都建在祠堂的门厅内,面对天井,面积一般在12平方米左右,两侧往往建有看楼。当时乡村剧场里上演的,多是些宣扬忠孝节义之类内容的剧目,著名的有《琵琶记》、《荆钗记》等。四、乡村自治与社会教化

明代时,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管制直达州、县一级,在乡村社会,实际上一直实行着某种程度上的地方自治。早在建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强调“以良民治良民”,严禁地方官吏干涉乡村中征解税粮、乡民争讼、兴办学校等事务。为此,朝廷在广大乡村地区推行里甲或保甲制度。在里甲或保甲制下,凡同里的居民,要互相了解各户的丁口、职业和土地财产的状况,实行互相担保。由于村落大多都是聚族而居,一个村庄就是一姓一族,村民往往同属于一个宗族,因此,里甲制或保甲制在大多数地方实际上是与家族组织的宗族制互为表面、相辅相成的。

里长在明代是朝廷下派的徭役之一。里长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地方官府催征赋役钱粮,并负责地方治安,维护乡村的社会秩序,如循禁盗贼、平息乡民之间的打架斗殴等,以及乡里的公益事业,如山林、池塘、堰坝、水渠、坟地之类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等。洪武年间,朝廷又昭令在地方上设立老人一职,由地方官府负责选择乡里德高望重的老人,专事调解乡民、族众之间的各种民间纠纷,如婚姻、田宅、斗殴之事。里甲出现诉讼案件时,一般均由老人会同里长裁决,那些里社处理不了或案情重大的刑事案件,也要经老人的同意,才能到衙门告官申理。

乡村中凡有司法诉讼案件的,都要向里长或保正报告,里长、保正不能处理的,再向上报告官府,由县衙处理。地方上如有人非正常死亡,或者发现了无名尸体,都要随时向里长、保正报告。《拍案惊奇》卷六说,婺州城里有一个观音庵,庵中住着两个尼姑,某天夜间,有人进庵杀了两个尼姑。翌日,那观音庵的左右邻看见日高三丈,庵门尚自关着,不见人动静,疑心起来,众人推开庵门,一见出了人命案子,慌忙叫了坊长、保正等人,前来相视看验,写下报单。此时正值知县升堂的时间,坊长、保正当堂把报单递了上去。知县当下传令,城内城外,各乡各图,五家十家保甲,挨家挨处搜查凶犯。

在农村,乡民之间生产中协作互助,生活上互相救济,经济上互通有无,但村与村之间或同村的邻里之间因财产、土地、山林、水源、坟地等方面的利益冲突而出现纠纷时,争讼和械斗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明代中叶以后,浙江许多地方的乡民往往因经济利益上的冲突,或者因选择婚配不慎重,轻易许诺,过后毁约,而导致互相争讼不休,因争讼而引起的械斗现象也常常发生。如余杭县,“风俗喜讦讼以相高,豪之魁者剽窃律例,构斗是非,以恣起灭,盖积习使然也。”(注:万历《余杭县志》卷二:《风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10册,第286页。)甚至在一向号称民风质直淳朴的浙东南山区,乡民到官府打官司也成了常见之事。如缙云县,“迩者人恣刚勇,竞事斗讼。”(注:《括苍汇志》卷一《风土》,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3册,第453页。)如太平县,百姓“好气善告讦,一不相能,讼缠孥裔不解,甚至自残,或以病亡为被杀诬赖人。……或亲亡争分父产,兄弟速讼。……婚聘不谛审,有轻诺而致讼者。”(注:嘉靖《太平县志》,浙江省温岭市地方志办公室整理:《太平县古志三种》,中华书局,第40页。)

在浙东的新昌、浙西的衢州和浙中永康等地,民间社会更是诉讼成风,乡民们常常为了些小事告到官府;有时为了争一时一事之胜负,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如在绍兴府新昌县,民间“稍有仇怨,即相与出戚言,或兴谣,或造谤,粘于墙,置于竹筒,暗投官司”(注:万历《新昌县志》卷四:《风俗志》。),有的还专门聘请讼师,出谋划策,写作讼状,倾家荡产,以求一胜。金华、衢州二地,其民“武健负气善讼”(注:〔明〕王士性撰:《广志绎》卷四,第323页。),其中如金华府永康县,乡民“专好争讼,虽破家而不恤;动辄聚兵,虽亡身而不顾”(注:万历《金华府志》卷五:《风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6册,第533—535页。),在健讼之风盛行之下,“民间稍失意则讼,讼必求胜,不胜必翻。讼之所争甚微,而枝蔓相牵,为讼者累十数事不止。每越讼会城,人持数词,于巡院则曰豪强,于盐院则曰兴贩,于戎院则曰理侵,于藩司则曰侵欺,于臬司则曰人命强盗,于水道通则曰淤塞。随所在编投之,惟觊准理,即设虚坐诬不恤,而被讼者且破家矣。”(注:〔清〕张亮采撰:《中国风俗史》,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37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与三代以来的历代皇朝一样,明廷也极为重视乡村社会的教化工作。朱元璋把教化民风视为治理国家的一项重要手段,立国以后,在制定《大明律》、颁布《大诰》和《教民榜文》的同时,着手在基层建立起一套控制乡村社会管理体制,并倡导在地方上恢复了乡饮酒礼等里社礼制,全力褒扬三代邻里相助、患难相恤之古风。每年春天,各地乡村要以一百户人家为准,按时举行乡饮酒礼之会,由里中德高望重的老人率众乡民宣读誓词:

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治之,然后经官;或贫无所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不许入会。(注:《明会典》卷87。)

与此同时,朝廷还下令在县城和乡里设立旌善、申明二亭,乡民百姓凡有善、恶之行,都在亭里登载出来,晓示乡民,以示劝惩。如永康县城里的申明亭建在该县仁政桥东边十余步的地方,“悬教民榜其中,差老人日直亭,剖理民间户婚田土争竞小讼,并书其过犯悬焉。”旌善亭在申明亭的右边,“凡民间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皆书其实行,揭于其中,劝善也。”(注:《永康县志》卷二:《建设》,《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17册,第170页。)明初时朝廷曾规定,乡村地区每个里都必须设立申明亭、旌善亭各一座,如湖州府乌程县就在全县各乡建有申明亭、旌善亭各53座(注:〔明〕刘沂春修,徐守纲、潘士遴纂:崇祯《乌程县志》卷一:《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本》,中国书店1992年版,第16册,第846页。)。但随着吏治的废驰,到后来,除城镇之外,各地乡间的申明亭和旌善亭大多废弃不存。

里中百姓凡有不事生产、怠惰本业的,老人就要根据教民榜例严加惩治。洪武三十年,明廷又昭令天下,“每乡里各置木铎一,内选年老或瞽者,每月六次持铎徇于道路,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注:《明太祖实录》卷255。)木铎,是一种木舌的铜铃。由地方官指定的乡民长者或盲人手持铜铃,每月六次,来往巡回于乡里道路之间,宣传太祖的六条圣谕,宣讲朝廷的有关法令,告谕乡民谨守孝悌,安居乐业,和睦邻里。明代中叶以后,在湖州、台州、温州等府,一些知府或知县还针对乡民纠纷不断、争讼不已的情况,为乡民制定“乡约”,推举约正、约副,向乡民宣讲乡约,以规范和约束乡民的日常行为。此外,官府还在地方上建立乡贤祠庙,表彰忠孝节烈,以引导舆论,推广教化。

社学、家塾是当时在乡村社会推广教化和传播文化知识的主要场所。明太祖朱元璋宣称:“朕惟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建国之初,明太祖在昭令全国各府、州、县兴建学校,培养新朝急需的各级官员的同时,又于洪武八年、十六年先后两次下诏“民间立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要求各府州县官府在其辖区内,凡城镇厢坊、乡村里甲,每五十家设社学一所,让8岁至14岁的乡民子弟入学就读,延请教师,讲授“御制大诰”和“本朝律令”,以敦笃教化,和睦邻里,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

大概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许多乡村都未能把皇帝兴办社学的圣旨付诸实施,有些地区即使建立了社学,也维持不了多长时间。因此,在明代浙江,除了府、州、县城之外,社学仅存于一些较富裕地区的乡镇,如嘉兴府的乌、青二镇,共有社学2所,一在乌镇,一在青镇。乌镇的社学位于波斯巷南,有堂屋3间,中堂塑着一尊文昌帝君的神像;堂后另建有3间楼房,就是社学的教学楼。社学有学田17亩,每年收租谷23石5斗,除了交纳官府的税粮,主要用于支付教师的薪俸。

在明代浙江,民间延师兴学之风极为盛行。富有大家族大多设有家塾,聘请塾师教授族中子弟,如金华府汤溪县,“每岁春,乡有长者,必聚众延师家塾,以训蒙童,迨冬而散。弱冠后不复学,多赖富足,鲜有入庠序中科目者。”(注:王懋德:万历《金华府志》卷五:《风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6册,第534页。)

社学和蒙馆的首选教材,是宋代以来流行的《三字经》、《百家姓》之类。吕坤《社学要略》说:“初入社学,八岁以下者,先读《三字经》以习见闻,《百家姓》以便日用,《千字文》也有义理。”乡里学校向乡民子弟宣传朝廷律令、灌输儒家伦理纲常的同时,也向他们传授一般的文化知识。

五、乡村社会的贫困化

在明代浙江,一般农民家庭的生活状况,从大多数府县的情况看,都是相当艰辛的。严州、处州、衢州、台州、温州诸府的大部分山区小县,山多田少,土瘠民贫,这一点在当时的许多地方志中都有相关的记录:如处州府缙云县,“道当瓯婺之冲,疲于陆运,拮据树艺,丰年仅资俯仰。”(注:雍正《浙江通志》卷九十九引《括苍汇纪》,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第521册,552页。)如严州府建德县“山多田少,岁登,甲户尚无余粟,中产不足以供伏腊,小歉则直倍他土”;淳安县“土硗,产薄,民贫”;分水县“山谷蒙蔽,田土才十之二,率多硗瘠,往往樵薪、烧炭、蒸茶、割漆为生,其贫而无产,仰给他郡以营衣食”(注:万历《严州府志》卷二:《风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9册,第288—289页。)。

在乡村地区,一般庶民家庭,居住的房屋多是土墙茅屋,如新昌县在明代晚期的万历年间,“村乡多茅房土屋,仅庇风雨。其如城中之制者,仅仅一二而已。”乡居的官绅和富有的地主,自然有财力建造瓦舍楼房,一般的百姓,即使是平原富裕地区,也是茅房遍地。例如在桐乡县,当时人撰写的《南津客帆》一诗就曾写道:

落日映溪津,维舟次若鳞。

语声多北客,物产尚南闽。

灯下犹沽酒,船头有问神。

居民遂生理,茅屋岁更新。(注:光绪《石门县志》卷十:《遗文》。)

当时农民的日常生活,以柴、米、油、盐、酱、醋、茶来说,浙江多山,在森林植被保持良好的明代,烧火用的柴薪自然不成问题。至于大米、食油和食用盐等基本的食品,那时一般家境贫困的农民,平时大多吃不上白米饭,只能食用大、小麦等杂粮,“荞麦、黄黑豆、蚕豆、稷、粟尽食之,犹不足以充腹。饥荒之年,甚至于掘草根、剥树皮,以度朝夕。”当时家境较好的人家,烧菜一般用油菜籽榨制的菜油,又叫香油。而用黄豆榨制的豆油,又名臭油,只能供点灯之用。但穷人家享受不起菜油的,往往食用豆油,至于地处深山穷乡僻壤的於潜、昌化等地,“不能得油,则取饭锅米汤以炒菜,名曰米油。其穷甚矣。”一般富户食用枸杞酱、玫瑰酱,小民家庭食用黄豆和小麦面发酵后晒制的豆酱,“乡间小民家,豆酱亦不多得食;至于深山穷谷中,则终身不沾唇者。有之,其市井之臭而蛆者,乃贸易得食”。在远离海边的内地山区,山民们甚至连日常必需的食盐都吃不上,以致有“终身茹淡”者(注:〔明〕田艺蘅撰:《留青日札》卷二六,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400—403页。)。

贫困山区的乡民,在丰收的年景尚且度日维艰,糠菜半年粮,一旦遇到饥馑之年,就只有靠野菜、树皮、野果充饥果腹了。以下是嘉靖时淳安山民在灾荒之年用以果腹的几种树皮、野菜和野果:

绿葱根:气臭,须换水浸洗七十二次,不然有毒;

松花蕊:松树开花时,取其蕊,用饮汤调食,经久不饥;

蕨粉:蕨根洗净后,捣碎,加水,置于桶中,积淀后即成蕨粉;

葛粉:葛藤之根,洗干净后,捣碎,加水冲洗,然后积淀成粉;

橡子:晒干,脱去壳,磨成粉后,可作橡子豆腐吃;

苦株子:可以直接炒食,也可加橡子加工成腐,味较橡子为佳;

野苧根:野@③麻之根,去皮捣成粉;

榔树根:其皮和根经熏燥后,研成末做饼;

山苦藚:野草,与苦叶菜一样可食;

布谷柴子;或舂成粉末做饼,或煮成粥吃(注: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六:《物产》,四库全书第521册,第677—678页。)。

其实,即使在史书中以“鱼米之乡”著称的平原地区,一般农户的日常生活也不怎么富裕。以杭嘉湖地区来说,这一带虽然号称“丝绸之府”,但以种桑养蚕为主业的农户们,多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种几亩桑树,养蚕缫丝,然后把生丝输往村镇的农贸市场上出售。在丰调雨顺的情况下,农民们在交纳官府各种赋税和地租之外,还会有些润余,可以从市场上买回一家人日常所需的粮食、器皿和工具等,养家糊口,勉强度日,维持着简单的再生产。

但是,由于家庭手工作坊生产的丝绸产品档次不高,质量不佳,那些家境较好,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织机的农户,收入其实也不高。有关明代杭嘉湖平原一些专业市镇生产的丝织物的产品档次和质量,《正德桐乡县志》卷二评论道:“本邑人稠地窄,农无余粟,所赖者蚕利耳。……粗丝为絁,土机能织,是为水绸;土绫以绵抽缕而织者为绵绸,轻纤素雅,为绸与褶皆宜,成功难而价不甚高,以土俗勤之多耳。官机绫绢出濮镇,近县市亦有。”换言之,当时桐乡一带出产的丝织物,主要有水绸和绵绸二种,水绸又名“絁”,也就是所谓粗绸;绵绸又名土绫,虽轻纤素雅,织造工序复杂,但“成功难而价不甚高”。当时由官机织造的绫绢质量较高,但这种丝织物仅在濮镇及县城附近某些地区有生产。由此可见,明代浙北平原大多数农村家庭生产的丝织品,都是些档次较低的水绸和绵绸,这些丝织物质量不高,自然也卖不出好价钱,在生产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小生产者的收入是相当有限的。

因此,以生产和出售初级农产品——生丝为主业的农户们,虽终年劳累,生活却过得极为艰辛困顿。对此,《万历崇德县志》卷二有如下实录:“民间纺绸、花绸、绫罗、纱帛,织者输囷,贸者辐辏,机杼可谓勤矣。独无奈物力不给,小民乏卒岁之储,而本富翻羡,末富逸而能享,其故何也?病在在生之者,不胜其耗之者。姑无论天灾流行、赋役繁苦,即使时和年丰,地所产莫如纱觳,相较莫如丝,而主能蚕作茧岂徒手博者,饔餐、器具,皆从质贷,两经月辛勤,眼昏头白,迨缫丝成,谓卒岁公私取偿,丝市之利,胥仰给贾客腰缠,乃大驵小侩,递润其腹,而后得抵乡民之手。瞀乱权衡,百计绐筭,朱提白镪,没以连锡,并未及纳税输官,而质贷之家,轻出重入,浚其膏,小民有依然徒手耳!”在杭嘉湖地区,虽然自明代中叶以来蚕桑业发达,遍地桑林,处处可闻机杼之声,但那些以种桑养蚕缫丝为业的广大农民家庭,一家男女老少终年劳累,但一年的劳动所得,交纳赋税、清偿债务之外,已经两手空空,当时人王樨登的《石门曲》(注:万历《崇德县志》卷十:《纪文》,转引自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编《嘉兴府城镇经济史料类纂》,第255页。)一诗写道:

采桑复采桑,蚕长桑叶齐。妾住石门东,郎住石门西。

卖丝家复贫,哭解红罗襦,将丝贳妾泪,可得作明珠。

一般农民家庭产业很少,赋税负担极重,丰收之年仅能自给,一遇灾荒就不免冻馁。丰调雨顺的情况下,一年拼命劳累还不能摆脱在饥饿线上挣扎的命运,一旦遇到灾荒之年,家有一份薄产的自耕农为衣食所迫,或者借高利贷,或者鬻妻卖子以渡难关。《万历崇德县志》卷十二说:“万历七年春,叶贵甚,县北打鸟村王财养蚕八筐,而少叶千斤。妻语夫曰:‘蚕性命重,而人为轻,二竖可售以育蚕,则蚕可救而二竖可归也。’夫颔之。售得银二两,尽以买叶。”崇德县的这个王姓农户,一家养了八筐蚕,因遭遇天灾、桑叶欠收,为了买桑叶救急,不得不忍痛卖掉两个儿子,换回二两银子,全部用来购买桑叶,总算勉强维持了一家的生计。王姓蚕农之妻在典卖亲子时说:“蚕性命重,而人为轻”,寥寥数语,说出了当时一般贫苦农民的悲剧遭遇,至今读之,犹令人不胜悲怆!

明代浙江农民在灾荒年景的悲惨遭遇,当时人为后人留下了大量现场报道。以下摘引的二则实录,真实地记录了晚明时期杭嘉湖一带灾荒之年发生的悲剧:

嘉靖十七年至二十二年(1538~1543),嘉兴各县荒。

二十三年甲辰,大荒,平湖、海盐尤甚。乡民力田之外,恒以纺织为生。是岁木棉旱槁,杼柚为空,民皆束手待毙,水上浮尸及途中饿殍,为鸢狗所食者,不可胜数。又官粮逋负,苦于催科,田无所售,则拆屋贷之苏湖各邑。不足,即鬻妻女于宁绍。宁绍人每以此为业,官府知而不禁也。盖鬻之则妻女去而父与夫获生,否则均为杖下鬼耳。有就食于野者,草根芰蔓,采撷无遗;或行乞于市,遇货食者,辄抢而奔,比追及已入口矣。又有数十为群,至人家求食者,或不与,即相凌夺。其无赖者,伏草野中,遇人持布入市,即掩击夺之,谓之‘打布贼’,数人为伙,即行劫于路及村落间。日未没即不敢出,相结防御,通宵不得就寝(注:〔明〕冯汝弼:《祐山杂说》,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408页。)。

崇祯庚辰(1640)正月十三日大雨雪,至十八日乃霁。五月初六日雨始下,勤农急种插,惰者观望,种未三之一,大雨连日夜十有三日,平地水二三尺,舟行于陆。旬余稍退,田畴始复见,秧尽死,早插者复生,秋熟大少。次年夏,飞蝗蔽天,斗米银三钱,豆麦踊贵,饥人望屋而丐。掇草木可食者,杂秕糠煮啖之,草根木皮几尽。又明年春,道殣相望,买奴婢斗米二八,夫妻子母相离而不泣;死人棺敛者,不得至中野。用器、材木、瓦石盈街衢,人弗顾。盗窃文庙祭器。大疫(注:〔明〕张履祥撰:《桐乡灾异记》,同上,第409—410页。)。

在明代,杭嘉湖地区号称天下最富,也是浙江省最富裕的地区,一旦遭遇连年的旱、涝、蝗灾,庶民百姓顿时陷入饥饿和瘟疫的浩劫之中,饿殍遍地,白骨暴野,晚明时期江南民间社会的贫困化程度是多么深重。

灾荒之年,乡村农民特别是自耕农在变卖田地家产外,通常还有另一条出路,就是借高利贷以解燃眉之急。在赋税田租繁重而农副业收成有限的情况下,农民为交赋税而借高利贷时已深受其苦,如崇德县,田地各占一半,田里的收成一般“仅足支民间八个月之食,其余月,类易米以供,公私仰给,惟蚕息是赖”。也就是说,当地的乡民消耗了八个月的粮食后,一年中余下的日子,就要靠养蚕的收入来卖米度日、交纳赋粮了。这期间的开支,一般要靠借债度日,等蚕茧出售后偿还。但在一般情况下,蚕农们是不敢借高利贷的,因为,“凡借贷契券,必期蚕毕相偿。……大约以米从当铺中质银,候蚕毕加息取赎,然当铺中持衡塔包,轻重其间,瘐囷狼籍,一出一入,子钱外不止耗去加一矣。以故民间输纳,利蚕毕,不利田熟也,前征追比之难,有由来矣。”(注:〔明〕顾炎武撰:《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二册《浙江下》,第三十一页,四部丛刊本,第24册。)到了灾荒之年,借高利贷更无异于饮鸠止渴,最终的结果是导致广大自耕农的进一步贫困和彻底破产。

自耕农家有薄产,男耕女织,终年劳累,尚且度日维艰,那些家无寸土的大批佃户,以租种绅衿豪强的土地为生,受到地主的超强剥削,向地主缴纳的田租,一般标准都是每亩田地收获量的一半以上,在风调雨顺之年,广大佃农都摆脱不了贫困和饥饿。一旦天灾流行,农田歉收,饥馑袭来,恐怕就只有卖身为奴,或举家背井离乡流浪乞讨一条生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