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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建好村民自治社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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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建好村民自治社会工程

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涉及到九亿农民生产生活各个领域,涉及到权力的调整,利益的调整和管理格局的调整。是一项规模庞大,情况复杂,因素众多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加强配合,形成合力,齐心构建。 ──村民自治的舆论宣传要增强力度。 村民自治是对传统观念的挑战,需要在观念上来一个大的飞跃,没有强大的舆论氛围是难以促进这个飞跃的。 舆论宣传要促进乡村干部确立正确的观念。村民自治体现了党中央"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要求,体现了党的宗旨。要通过宣传清除"官主民从"、"官治民服"的旧观念。以村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出发点和归宿。从"治民"转变为"民治",确立尊重民意,依法办事,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新观念。 舆论宣传要引导村民正确行使自治的权利。要使广大村民确立正确的自治意识。一要在法律范围内实行自治,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二要做到自治不忘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三要做到自治不忘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四要在党的领导下有组织、有秩序地行使好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舆论宣传要注意正确的导向。当前,农村干群关系难融洽,农民合理负担难收缴,公益事情难筹办,已成为影响农村工作的三个难题。干群希望通过传媒的正确导向融洽关系,促进问题的解决。一些乡村干部对某些传媒把个别地方工作上的失误和问题不恰当地宣传颇有想法。他们认为,上级对农村工作许多只有政策要求,缺乏必要的保证机制和手段,对此已感到十分苦恼。如果一些媒体再搞片面的宣传,则更增加了他们工作的难度。他们对有的传媒在宣传上强调要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面,忽视了农民应当承担合理负担的一面;对少数乡村干部作风问题曝光多些,对大多数乡村干部全心全意、勤勤恳恳为村民办实事方面宣传不够充分等,感到积极性受到挫伤,希望媒体全面客观地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崐和监督作用,努力促使干群之间鸿沟的愈合,促进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 ──村民自治的主体要不断提高水平。 农民是自治的主人,自治的主体,其自身水平直接关系到自治的质量,要把推进村民自治的过程作为提高自身水平的过程。 规范自治程序。程序体现民主。要克服随意性,制订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治程序。一是议事程序。重大事项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定问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以村民议事会议或理财小组等组织形式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二是公开程序。村务、财务要定期公布。公布内容要做到醒目、易懂、好记,便于村民监督。应针对有些村范围较大的实际,增设公布栏;针对一些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甚至还有不少文盲的实际,把口头公布、用广播公布作为公布的辅助形式。三是反馈程序。及时把村民的意见反馈到村委会,村委会及时研究改进,并将改进意见及时反馈给村民。四是督办程序。通过有效的检查督促,确保村民意见落到实处。 制订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保证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有章可循,要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一,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相违背;二,从本村实际出发,针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制订。三,既要有稳定性,又要有灵活性,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及时修订。四,公约面前人人平等。凡本村村民都要受公约的约束。五,要在广大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反复讨论后制订,不能由少数人制订,让全村人遵守。依照法律规定,村规民约要报乡镇政府备案,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有一些地方由乡镇政府统一制订村规民约,印发各村执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引入评议机制。实行村民自治,光有村务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村务公开的仅是村务的结果,不是村务的全部;仅是全村工作的实况,不是每一位村干部工作的实绩。村民不了解村务的全部,不了解每一位村干部的实绩,就谈不上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的作用。要在村务工作中引入评议机制,让全村工作及每一位村干部的表现由村民评说。让村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政权、议事权、监督权。充分参与村务的事先决策、事中管理,事后监督,增强农村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目前有些乡镇政府规定,村干部报酬由乡镇决定,村帐由乡管,笔者认为这些做法是违背村民自治精神的。村干部的报酬应当由村民在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各人的实绩和工作量确定;村帐应由村民自己管理,把村民的权力还给村民。提高自身素质。这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提高政治素质。当前重点要深入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学习党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村民自治工作, 提高法律素质。要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教育村民在自治中,既要知法又要守法;既要行使权利又要履行义务;既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又要用法律武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既要监督村干部的工作,又要支持村干部的工作,努力增强自身的民主法制意识和民主行为能力。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个别村民认为自治就是"自由",无视国家法律和大政方针,合理的负担可以不交,应尽的义务可以不尽。这些都是违背村民自治的法律要求的,应当通过教育的手段,法律的手段切实加以纠正。提高文化素质。目前农村中文盲半文盲人口占相当的比例,这些人学习法律有困难,运用法律有难度,依法行使权利有难处。因此,要扩大基层民主,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也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村民自治的领导和指导机构要履职到位 要保证村民自治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中央的决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党领导制定的法律,贯彻落实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贯彻党的意志的体现。农村基层党组织,一要加强组织建设。把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同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努力适应在扩大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情况下,做好农村和农民工作的新形势;二要改进工作方法。认为"自治"可以放松领导是不对的;以旧的工作方法抓农村和农民工作是行不通的。要真正做到热情支持而不是越俎代庖;尊重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内定操纵,从组织上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三要教育党员带头执行《村委会组织法》,支持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带头同违反村民自治的行为作斗争。四要围绕中心,领导农民把发展经济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作用。乡村关系能否从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关键在于乡镇能否依法放权。有一些乡镇政府认为,现在村干部由村民自已选,村里的工作由村民自己定,对村级工作不好管,管不了,感到工作没有过去"顺手",忽视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能,这种偏向应当纠正。要把村委会工作列入乡镇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全力帮助村委会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克服强迫命令、硬行下达指令性目标任务的旧习惯,充分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和村民意愿,不干涉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要通过典型示范,推广经验,行政奖励,培训村干部等方式,切实履行好行政指导的职能。 当前应着力抓好两项工作。一要深化村民自治的成果。把乡镇的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结合起来,相互衔接。因为许多村务是政务的具体反映和延伸。某项工作既在乡镇公开,又在村里公布,增强了宣传力度,避免村民对村干部工作不必要的猜疑。对乡镇的正确决策,便于通过上下共同努力抓好落实;对属于乡镇的不当决策,通过上下监督,便于追究乡镇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村务公开还应延伸到组务公开,努力将乡村权力的运行广泛置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二要积极进行乡镇体制改革,大力精简乡镇干部。当前村民自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镇干部过多,干部的报酬很大一部分要从农民身上统筹、提留,不少乡镇为转嫁负担,不愿意,也很难做到完全还权于民。这项工作不做好,对村民自治是有一定影响的。 ──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了村民实行自治的法律行为,它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的作用,但是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建议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村委会组织法》十四条规定:"村委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以江苏省为例,至今"选举办法"还未出台,而全省各地村洈委会选举工作则早已进行。因"选举办法"滞后,选举时一些地方选举行为很难规范。如,有的委托票的人数过多;有的采用流动票箱形式选举时,出现舞弊行为;有的在选举当日候选人还在发表竞选演说;差额选举的层次、幅度也不明确。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有差额,还是仅选主任有差额,差额是多少等,因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出现了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处理此类问题还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建议补充修订。一是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地位要明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但对村民代表会的性质和地位没有明确规定。该法律十八条规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明确了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村委会是其执行机构。我们有理由把村民代表会议理解成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自治权力的组织。而二十一条又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似又颠倒了两者的关系,不利于村民会议及其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二是有关村民代表的问题要明确。如,对村民代表的政治素质,年龄和文化水平的要求,推选和罢免村民代表的具体方法,村民代表的崐权利和义务等均应作出具体的规定。三是对村委会成员的辞职、补选问题要作相应的规定。《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在这三年中,村委会成员可能因各种原因有所变动,有的需要辞职,缺位的需要补选。法律规定,村委会成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如何补选?法律应作规定。辞职的程序和手续如何办理,也应作明确规定。四是非村委会成员的补贴问题要明确。《村委会组织法》仅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而对根据需要设立的村委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代表履行职责的补贴问题未作规定,这些村民均是不脱产的农民,他们参加村务活动的误工报酬问题,应当在法律中作相应的规定,以从物质上保障他们履行职责。 充分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出现的种种违法现象,要视其情节,认真对待。如对利用宗教、家族因素来参加竞选的人,要严肃批评,并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屡教不改的要通报全村,以使群众明辨是非;对向群众允"包"许愿的人,一经查实,要责令其消除影响;对以暴力胁迫或以物质利益贿赂选民投票以及伪造选票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总之,要严肃认真执法,切实排除任何干扰,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让选民投上庄严而神圣的一票,选出一个公道能干、清正廉洁、热心为民的村委会班子,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奠定基础,把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