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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重要执政能力之一。曾庆红同志在阐述《决定》精神时特别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位一体”,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格局。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和谐”,是一种建立在由市场带来的差异基础上的“和谐”。这一新概念和新观点的提出,反映出党、国家和全社会对改革开放以来现实社会生活变化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深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领域的差异与和谐以及两者关系的认识。
市场经济对差异与和谐的要求及其困境
将和谐社会作为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意味着对社会差异的承认,因为没有现实的社会差异,在近乎同质的基础上谈和谐,即使不能说没有意义,至少也是意义有限的。从逻辑上说,和谐社会就是社会在差异基础上所达成的和谐状态。
差异社会的和谐状态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首先,市场就是交换,交换的前提是劳动分工,而劳动分工既是差异的表现,也是差异的结果。没有差异就没有市场本身,反之,市场一旦形成,必然增强差异,并促使劳动分工不断细化。其次,不仅不同分工之间有差异,在同一种分工内也存在差异。作为一个竞争场所,市场要求所有参与者都时刻处于竞争之中,进行优胜劣汰。同一分工内的显著差异既以优胜劣汰为前提,也会通过优胜劣汰进一步扩大。最后,分工和竞争必然导致经济领域中生产要素的分化和分离,不同要素向不同的市场主体集中,造成其在市场上的不同地位,不同群体及其优势或弱势在不同生产要素占有份额的基础上形成,经济差异由此派生出社会差异、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总之,有市场必然有差异,而市场的差异必然造就社会的差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有差异的市场才是有活力的市场。改革开放以来的20余年中,市场在推动经济发展和造就社会差异方面同样有效乃至同样高效,就是这个道理。在几乎同质的社会状态下,迅速形成和扩大差异,首先是经济上的差异,随后是社会方面的差异,构成了一段时间来中国社会巨大活力的结构性来源。在改革过程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都包含了差异机制的作用。
市场不但以差异为前提和动力,也以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为条件。市场是一种辩证的矛盾统一体,其中既存在差异,也存在和谐:分工就是合作,交换就是互补,没有各种生产要素的配合,不可能有经济过程。从这一点来说,市场经济要求的不是单纯的差异,还要求差异的和谐与和谐的差异。古典经济学家所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其实质性的主张就是寻求一只从差异中促成和谐的手,一只市场自发的手。问题在于,在自发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差异的和谐还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根本上属于私人领域的市场,虽然不乏和谐的要求,客观上也存在劳动分工意义上的合作,但仅凭其自身,难以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正如市场在效率与公平关系上对效率存在明显偏爱,其在差异与和谐关系上对和谐也存在内在的无力,这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近年来在国际国内被频繁提起的“拉美陷阱”,指的就是在一些南美国家,未经有效调控的市场由于缺乏对社会差异的控制而陷入市场效率丧失、经济发展停滞和社会冲突激增的现象。市场需要社会和谐但又无力自发实现和谐社会的这一“窘境”,使得对社会差异进行其他层面或形式的控制和调整成为必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差异与和谐的取向
和谐社会作为特定社会的公共目标,需要依托公共领域的力量来实现。以执政党和国家的名义来积极认同并主动承担这一使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含义。相对单纯以资本增值及效率为首要目标的市场,社会主义要求以全社会的利益为最终目标,追求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福祉。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视为一种坦诚地认可差异、同时又真诚地追求和谐的经济—社会制度。
问题在于,这样的看法如果在理论上可以成立,现实中是否确实可行,还是需要检验的。当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刚刚提出时所面对的,说到底不仅仅有对社会主义能否与市场经济衔接的疑虑,还有对社会主义是否足以制约市场经济在差异与和谐关系上失衡的疑虑。这种疑虑不仅是理论上的,更是实践上的。客观地说,改革至今,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差异与和谐关系仍然处于可控状态,虽然分化和差异程度不断爬升,但社会总体上还是处于有序和稳定的状态;但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差异与和谐的问题远未得到解决,持续运行于分化和差异的高水平上,中国社会始终面临着两种现实可能性:或者在适度差异且不失稳定的基础上,经济和社会保持发展势头,或者随着差异不断扩大和冲突加剧,最终陷入社会失衡、经济停滞的“拉美陷阱”。中国经济总量的增长、人均GDP水平的上升和财富占有的阶层分布的走势,正越来越迫切地要求人们就这两种可能性作出选择。回避问题,逃避选择,将置自己于“不选择的选择”之尴尬境地。正是在这一背景上,人们可以真正发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现代化战略的重要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策略选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重走“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老路,重新拉平已经存在的社会差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曾经追求过建设一个同质的社会,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消除了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差异,同时也消除了一个正常社会的多方面的活力。一个没有差异、没有社会冲突的社会,也许令人向往,但这样的社会难免会缺乏个人追求的余地和由个人追求汇集而成的社会活力和发展动力。
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以承认差异、尊重差异为前提,努力追求让不同个体、不同群体根据自身条件,充分发挥所长,实现自身的价值和目标。个体目标和整体目标的兼容和互补,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经济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共同所在。一个理想的和谐社会是差异成为个体或群体实现自身的领域,而不是委屈、浪费甚或牺牲自身的场所。差异构成了个体或群体之间“错位竞争”的条件和凭借,有差异的个体不一定要在同一空间对垒,各个群体或阶层可以在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寻找自己的舞台。有差异,但未必有冲突,更精确地说,正因为有差异,所以才可以不冲突。这种对差异的积极的、建设性的或者说非冲突化的处理,正是中国自古以来所推崇的“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理想社会的核心构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从方法论意义上看,这种极具智慧的解决方案就是保持差异与和谐之间的张力,寻求两者间的平衡点,以此促成个体有最大作为、社会得到最佳整合这样一种充满活力的局面,从而,最大限度地争取经济活力与社会稳定的并存和互补。
为了保持差异与和谐之间“必要的张力”,需要以制度性安排来调整市场在利益分配上的失衡。
差异说到底是利益的差异,和谐自然包含对利益的协调。不在利益分配制度上对市场自发机制采取一定的弥补,就不可能引导和影响差异的走势,追求和谐社会的努力就很难产生效果,和谐社会就没有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将被虚拟化。具有自发性质又获得了经济上主导地位的市场体制,客观上为掌握各种经济—社会资源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了发挥自身优势的机会,因此,当前迫切需要搭建建设性的政策架构,由国家制定公共政策和发展社会事业,发挥政府作为各种利益群体中介人和协调人的作用,通过立法和行政等方式,促使社会财富适度转移,扭转差异扩大的趋势,缓和利益矛盾,争取适度差异基础上的社会和谐。
有差异必有矛盾,有矛盾难免发生冲突。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不需要绝对排除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冲突的社会,而是冲突被良性化、制度化了的社会。除了由国家或政府担任中介人,采取直接介入的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法律的,社会的等不同方式,借助明确的规则约束,让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体制化的平台,如集体协商或谈判机制等,直接沟通乃至博弈,从中产生能够为各群体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格局。经过制度化、无害化和建设化的处理,可以有效利用冲突的激活效应,同时又可避免由冲突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实现差异基础上的社会和谐。
无论差异还是和谐,它们都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个人或群体对差异与和谐的认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差异与和谐的实际效应。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承认个体或群体间的差异、承认不同个体或群体的基本权利和权益的基础上,对已经存在的差异格局作出合理、合情的解说。和谐社会需要利益协调,但利益协调也是有限度的。一切现存的秩序都需要合理化的过程,需要经过一个解说而被相关方接受和认可的过程。只有综合发挥利益协调、良性冲突和合理解说的作用,才能够在利益分化和差异的基础上,实现认知层面和现实层面的社会和谐。在这一点上,执政党的研究工作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实践过程,也是一个理论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