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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当前中国社会秩序有不同的判断,但有一点是共同的,普遍认为存在秩序问题。我认为,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关系变迁中之所以会伴随着大量的非平衡问题,是因为合法化增长滞后。所谓的合法化,不是指合乎法律的意思,而是一个评价性概念,意指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合法,取决于人们根据自己的标准和价值做出判断的一种状态。这就是社会学有关合法性或合法化的基本含义。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并不是所有方面都缺乏合法化,但是,值得关注的是,总体上来看,中国社会合法化增长滞后,跟不上社会变迁。从社会阶层关系上看显得尤为明显,这也就是我国社会非平衡问题的症结所在。下面从四个方面具体地分析当前我国社会阶层变迁中存在的社会不平衡问题:一是由于新阶层的产生而导致的社会结构性不平衡;二是游戏规则的变化带来的不平衡;三是目标与手段之间的不一致性;四是主观认识和客观地位的错位导致的社会紧张。
1.新阶层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涌现了一些新阶层,他们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融入中国社会秩序和政治体制中。有的阶层提出了公民权利诉求,有的阶层提出了对其阶层地位的合法化诉求,即要求其他阶层认可他们的阶层地位,并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
虽然中国不像18世纪前的欧洲那样只有少数精英才享有公民资格,但是,公民资格问题在中国并不是不存在,特别是在新阶层出现之后变得更为突出。从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在其从农民分化出来以前事实上也没有享受到跟城市居民一样的公民资格,当他们向非农转移后,特别是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后,他们不能享受同等的公民待遇问题,就变得更加明显,直接影响到他们与城市社会的平衡关系:比如义务与权利不平衡(同工不同权)、劳动与报酬不平衡(同工不同利)、工作与生活不平衡(同工不同生)、身份与职业不平衡(同工不同名),等等。
公民权利配置的不合理,强化了阶层关系的不平衡,而在阶层等级体系中的位置合法化问题则从另一个角度凸现了阶层关系的非平衡性。私营企业主阶层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出现,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等级体系中的位置合法化问题。私营企业主阶层与民工阶层的出现,也改变了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关系,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非平衡性问题。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出现,对国家社会管理者阶层的冲击是相当大的。一方面国家社会管理者掌握相当大的权力,私营企业主在许多方面有求于国家社会管理者,所以就想尽办法去搞好与后者的关系;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却远远高于国家社会管理者。在这种关系中,一些国家社会管理者在心态上出现失衡,于是就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始与一些私营企业主进行违法和灰色交易,更严重的是两者结盟。他们的结盟对其他阶层特别是社会底层来说是最大的危险,带来更多的社会非平衡问题。
由此可见,在阶层分化过程中,新阶层的出现,改变了各个阶层之间在权利与义务、相互之间的力量平衡,打破了原来的力量均势,需要新的,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力量均势。
2.阶层关系运行规则变迁和重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阶层关系的另一个变化是运行规则。改革前,中国的阶层关系基本上是在国家的强力规定和控制下运行的,每个人的阶层身份是由国家根据意识形态需求或实际控制需求来规定的,偏离了正常的社会运行轨迹,当然也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非平衡问题。从阶层关系运行规则来看,改革后的社会运行从过去的不平衡向平衡方向演变,变得相对有规律了。社会各阶层在处理彼此关系上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更主要的是阶层之间的流动比以前频繁,流动的机制也比以前合理。
阶层关系属于一种社会关系,凡是社会关系运行规则都适用于阶层关系,但是阶层关系还有着自身的一些运行规则。阶层关系运行规则有这样三个层次,即普遍原则、特殊原则和特定阶层规则。目前的问题是:本应适用于所有社会关系的运行规则却被局限于某些阶层,而没有得到推广。比如国民待遇原则、公民原则等基本权利原则没有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得到贯彻。其次,本应适用于阶层关系运行的原则却没有确立,或者说缺乏。比如,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分配规则并不是根据已经分化了的阶层关系制定的。最后,有关特定阶层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称规则还不健全、完善,强势阶层的权力过多过大,而义务过少过小;而对一些弱势阶层来说,权力过少过小,甚至不存在,而义务则过多。在这种情况下,阶层之间形不成相互制约的格局,社会运行在不少方面存在着非平衡的问题:弱势阶层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而强势阶层则过于强势,从而存在着强势阶层剥夺弱势阶层的一些利益,而弱势阶层只能使用“弱者的武器”进行抗争,从而带来许多社会紧张和矛盾,甚至危害到社会互信和公正。 3.阶层在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张力问题
在一个平衡的社会中,目标与手段相匹配、相一致,才具有合法性,社会才会平衡。如果有目标而缺乏被普遍认可的手段,为了实现目标而不择手段,那么就会导致阶层之间的紧张、矛盾和冲突,会危及社会平衡运行。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人们的致富欲望得到了大大的激发,但是,致富的手段和机会并不是均等分配的。这对农业劳动者阶层、工人阶层和国家社会管理者阶层的冲击很大。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者因为农业不增收或增收缓慢而离开农业、农村,外出务工经商,在非农领域和城镇,去实现他们预期的收入。大部分人或多或少赚了一些钱,但是也有一些人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而赚钱不多,于是他们就选择了一些非法的手段来实现其创收目标,从而带来了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就工人而言,他们中不少人在收入上不但没增长,反而下降,甚至失去了收入来源,成为城市贫困人口。他们创收致富的手段也不多,他们对社会地位的改善失去了希望。他们对社会的满意度甚至还不如农业劳动者和农民工。国家社会管理者虽然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但是他们中的不少人在心理上却有不少失衡:他们虽然有很大的权力,掌握很多资源,但是他们的收入却比私营企业主、甚至经理人员都低,而在合法的范围内,他们不可能达到其致富的目的。因此,他们中的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谋利,从而走上了贪污、腐败等犯罪之路。最近几年,官员腐败案件越来越多,就是目标和手段不一致带来的非平衡造成的。
当然,其他阶层中也存在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张力问题,如,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不择手段,如不惜成本拉拢、腐蚀官员;千方百计地榨取工人的利益,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偷漏税等。
4.阶层的主观认识与地位的张力问题
最明显的合法性问题就体现在阶层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地位之间的关系上。当各个阶层不认可他们的阶层地位的时候,或者他们在主观认识上与他们的阶层地位不一致的时候,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缺少合法性。仅有社会分层还不够,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一套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来解释其分层中的不平等现象的理由,以便让人们接受自己处在不平等状态这一事实的合法性。如果缺乏这一点,社会分化就会导致社会紧张和非平衡问题。
当前中国阶层关系中至少存在这样几方面的主观认识与地位之间的张力:第一,意识形态的解释不被认可,比如工人在意识形态的被认可与其客观地位上有很大的不一致,因此,工人有许多不满。第二,意识形态对已经分化的阶层体系缺乏全面的解释,特别是对新阶层地位的合法性缺少意识形态解释,或者是社会舆论没有给予新阶层以合法性的认可。第三,一些阶层的相对剥夺感甚至绝对剥夺感有所增强,这在工人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中体现得最为突出。第四,不少人的阶层认同还没有真正形成。没有阶层认同,意味着什么呢?一种可能是社会分化不大,社会不平等不明显,人们没有这样的阶层意识;另一种可能是,社会正处在不断分化之中,社会阶层还没有定型,或者社会没有形成一些确定的阶层。我认为,当前中国面临的就是后一种情况。
总之,从大的历史角度来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或者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社会秩序都会遭到巨大的破坏。比如在这样的变迁过程中,原有的阶层分化了,一些新的阶层诞生,一些旧的阶层消失了;一些阶层的地位提高了,另一些下降了。这都可以从他们的利益关系上得到解释。但是,我们往往忽视了这些变化引起的更深层的影响,即在过去盛行的社会合法性触礁,产生合法性危机,在社会价值观念上形成了“大分裂”:人们不再坚守着价值合理性,而更多地将目的合理性作为行为准则,因此,就有各种“不择手段”的非平衡问题产生。更危险的是,高地位阶层不坚守价值合理性,带来的是社会运行机制缺少合理的、公正的、普适的机制,从而损害了最基本的社会公民权益。当前我们国家碰到的诸如收入差距的扩大、失地拆迁、税费负担加大、失业下岗、工资拖欠、贪污腐败等等非平衡问题,都是跟合法性危机、或者合法性增长滞缓直接相关。国家领导人显然已经意识到当前中国面临着社会非平衡问题,因此提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从我们以上的分析表明,如果不将提高社会合法性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和本质,是无法真正化解社会非平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