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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城中村”村民上访是近年来我国群众集体性上访事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表面上看它主要是城市化推动过程中围绕土地收益分配展开的利益纠纷,其背后却暴露了“城中村”土地管理混乱,社会保障缺位、村庄治理垢病、产权关系模糊等诸多问题。在上述问题背景下,“城中村”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关系日益表现出刚性化的特点,这表明体制性制度创新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失地危机相对剥夺体制垢病
近年来,群众集体上访一直呈发展和上升趋势。据统计,2000年,全国31个省(市、区)县级以上三级党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分别比1995年上升了2.8倍和2.6倍。2001年比上年又分别上升了7.2%和11.7%。2000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了36.8%和45.5%,2001年同比又分别上升了36.4%和38.7%。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开展的《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课题的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群体性事件增多”、“对抗性增强”、“利益性矛盾突出”、“发展趋势更加复杂多变”的新特点。1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的研究也表明,“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严重。”2在上访事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中,城市边缘区“城中村”村民的集体上访是一个突出表现。由于城市边缘区处在城乡过渡带,是城市化变迁最为活跃的地区,也是城市化问题最为集中的地区,“城中村”村民上访带有鲜明的城市化问题特征,从而成为了影响我国城市化发展与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失地危机
从现实情形来看,“城中村”村民上访事件主要集中在征地纠纷、失地补偿与就业安置等问题上。“城中村”大多地处城市边缘区的城乡结合部,这里是城市化用地扩张最为迅速的地区,也是征地纠纷最为激烈的地区,征地过程常常对农民的权益造成侵犯。目前,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被侵犯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些地方为了政绩,任意扩大征地范围;2、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标准过低;3、自行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利益,如高速公路两边绿化带不计为征用补偿面积,把农田配套的沟、渠、路不以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费,宅基地不给安置补助金;4、对农民集体土地占而不补,等等。其中,低价征地是最严重的问题,不少地方政府征用农民土地都是低价征用。失地农民每亩仅能获得1万多元的安置费用和1000元左右的青苗补偿费。
一般来说,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第一,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土地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第三,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权;第四,土地对农民有资产的增值功效;第五,土地对农民有直接收益功效;第六,免得重新获取时掏大笔费用的效用3。对于城中村居民来说,村民来自于土地的收入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集体土地经营收入,另一个是自有房屋出租收入。一旦农村集体土地被城市建设占用,农民身份转变为城市居民,村民从集体土地获得的收入会随之消失。而现有的征地安置政策已经从就业安置改变为货币安置,各地采取的普遍做法是,每个“农转非”人员发数万元安置补偿费,让他们自己到城市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但是“农转非”人员由于长期在土地上劳作,文化水平较低,劳动技能单一,在激烈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处于不利地位,就业极其困难。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城市扩张,基础设施供给充分,但农民进城的门槛反而攀升;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微薄,对于自谋职业的农民来说是杯水车薪。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能够几乎无摩擦地拿到农民土地,是因为政府每拿一份土地,就对应解决所有依赖这份土地生存的人口的就业。那时,农民愿意政府征地,一征地农民就可以吃皇粮,生老病死就有了依靠。现在城市征地不再解决农村就业,仅城市就有6000万人下岗,农民不再愿意“农转非”。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进入城市顾虑重重,从而抵制和排斥将身份转变为居民,使城市建设征地工作难度加大,给城市扩张带来很大阻力。另外,城市边缘区强制性的农转非政策推进,常常造成征地权的滥用,造成在撤乡建街、撤村建居,管理体制衔接错位混乱的情况下,原有农村集体资产无法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置,这使得农转非人员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中国农村已经走出了传统农业社会的发展阶段,但农业现代化远远还未实现,土地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要素,风险最小化仍然是大多数中国农民的生产目标。在现实层面,随着城市边缘区非农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明显影响着土地对农民的效用。非农收入水平越高,土地对农民的就业机会和直接收益效用越低。但与之同时,风险保障功效则增大4。农民以土地作为自己的最低生活保障,是在当前很多农村地区工业化方式和水平下,农民“理性”地对农村生活风险环境的判断和行为安排,也就是说,农民对现有生活环境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朴素的传统方式的管理,然后做出了对未来理性的预期,并决定对风险合理规避的行为选择——保留自己手中的土地5。要想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必须保证出让土地的农民能够获取土地效用的替代机会。因此,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可衔接机制,使“农转居”人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是城乡结合部农村城市化的客观要求。
建国50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了一种低水平、广覆盖、以城市为主体、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从制度建构的历程上看,十四大以前,我国户籍意义上的农民除了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外基本上没有任何保障。农民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医疗则依赖于自身的积累。十四大以后,虽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案(试行)》,但由于该方案自身的局限性以及不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真正的保障需求,在经过了8年的试行后不得不放弃,而农村医疗保障至今依然举步维艰。所以,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城市社会保障则不同,无论是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还是现在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都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面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上看,短短50年我国已经建立起西方国家需要几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主要面向城镇居民包括生、老、病、死、伤、残、育、抚以及社会救济等在内的相对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可是从内容上看,我们的保障并不是西方国家的高福利主义保障,还仅仅是一种低水平的、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社会保障。尤其在农村,很多保障内容还是空白,表现为内容和范围之间的二元性。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整体贫弱的社会现实造成了农民对土地的严重依赖,土地成为了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来源。
然而,在城市边缘区,随着城市化农转非、村改居进程的推进,大量城中村居民成为了既没有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又丧失了土地资源的边缘群体,他们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从而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成为阻碍城市化进程、影响边缘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农转居人员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得到体现,他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劳动积累没有得到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在城市就业困难,进人城市生活的成本加大,农转居人员的生活水平较之转居前有所降低,困难重重。与此同时,又面临着城市边缘区社会保障的缺位。在这种情形下,农民保留一块自己的土地,几乎就是自己的生命线,剥夺土地,等于剥夺他们的生命、为争得土地,农民铤而走险,集体反抗是必然的。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字表明,目前群众反映征地纠纷、违法占地等问题的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73%,其中40%的上访人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其中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国家信访局2002年受理土地征用的信访达4116件,大部分聚焦在失地失业问题上。从地区分布看,浙、苏、闽、鲁、粤五省占了41%,这意味着城市化和工业化速度愈快,失地农民难题就愈突出。
二、相对剥夺
尽管许多人都将农民看成只关注直接利益的人,他们表达不满的理由往往是直接利益所受到的损失,如负担、土地分配等等。但是也有研究发现,农民的不满不仅仅是针对某一项直接的利益损失,甚至一些对负担的抱怨和抗议也并非仅仅指向负担本身,而是以此为契机,传达一种更普遍的不满。6单纯的利益受到损害不一定会引起农民社会普遍的不满和抗议,只有当这种行为违反了农民所公认的公正准则的时候才会引起公开的不满和抗议。当人们将农民看作“不患寡而患不均”时候,已经认识到农民的抗议与他们对社会的认知有关系。没有理念认知的行为尽管可以形成打家劫舍,但是不能形成农民群体的抗议,因此农民的抗议实际上表达了他们对社会公正的看法。美国著名学者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中曾经指出,"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而农民的社会公正感及其对剥削的认知和感受,植根于他们具体的生活境遇,同生存策略和生存权的维护密切相关。"7
村民上访不仅仅是生存危机的问题,“城中村”村民上访也并非是由于土地被剥夺造成的绝对贫困。事实上,近郊村庄得天独厚的地理区位优势给村民提供了许多优于其他地区村民生存获益的条件和机会。许多“城中村”村民的综合经济收益甚至远远高于一般的城市居民。他们的不满主要来自于相对剥夺与公平缺失。按照社会学的理论,所谓相对贫困与绝对贫困表明了社会经济剥夺的两种形式,即相对剥夺与绝对剥夺。相对剥夺一般指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们却又不算最低的社会经济地位,受到剥夺但又能够获得某种补偿的现象,有相对剥夺感的人的生活一般高于最低水平。绝对剥夺一般指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们同时也处于社会经济地位的最低层的现象。绝对剥夺使人生活于最低水平或“贫困线”之下。绝对剥夺主要涉及的是社会下层成员的生存保障问题,相对剥夺则更多的涉及到社会成员的生活条件与发展条件的差别。比较而言,相对剥夺更可能引起不公平感,更有可能引起被剥夺者的不满与反抗。城市近郊村常常通过与政府进行利益博弈保留村庄土地的权益,他们利用土地资源的优势兴办大市场,通过滚动土地租金收益来发展集体企业,从而获得了丰厚的资本收益,许多“城中村”企业拥有数亿元的资产。村民间接的也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然而,一些“城中村”由于地薄人少,土地被国家分割征用所剩无几,集体企业没有借土地发展起来,村民也没有从土地中获得收益。在周边村庄普遍获益的情况下,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村庄比较的相对剥夺感使村民心存不满,从而容易引发矛盾。另外,在村民的小农意识中,土地的社区属性表明大家人人有份,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的分散经营又强化了土地的个体属性,许多“城中村”内部制订的有差别的土地补偿条件也造成了部分村民的相对剥夺感。因此,在许多村民看来,最合理的办法是把集体财产平均分掉。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靠经营土地兴办大市场搞企业集团还是靠“出卖”集体土地获取收益,村领导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与之相比,村民的间接收益微乎其微。在村庄内部的利益分配上,村民的相对剥夺感尤为强烈。在村民们看来,村领导是靠集体土地资源发家致富的,用的是大家的钱,肥了自己,却没有给大伙带来更多的实惠,这不公平也不合理。
村民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是由于村庄治理中存在着公平缺失,而公平缺失则是一系列村庄治理问题的集中反映。根据近年来各地村民上访反映的情况,举报控告农村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现象主要包括:1、农村基层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挪用集体款物。主要是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以各种手段将集体的各种提留、上缴款、计划生育罚款、宅基地收入款以及征地款、赔偿款等,贪污、挪用,或者以各种名义贪污、敲诈村办企业款物,收受集体企业承包人或计划生育超生户的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2、农村基层领导人,行贿送礼。主要反映村干部为求上级领导的信任和保护,拿公款行贿送礼,大吃大喝,对公益事业,对个别生活困难的家庭漠不关心、熟视无睹,引起众怒。3、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拿群众的血汗钱任意挥霍。从吃、穿、住、行到礼品,统统由集体承担,影响较坏。4、村干部长期占用集体款物,化公为私。一些村干部趁村级实物账目不全或混乱之机,长期占用集体款物,时间一长,变公为私,群众虽心中有数,但查无证据。5、村级领导干部产生不当,一些村主要领导的产生,不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而是上级指定或家族宗派势力影响的结果,违背了宪法规定,违背了广大群众的意愿;6、一些村干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利用党和国家给予的权力和家族势力,胡作非为,群众稍有不满,轻则处处刁难,威胁辱骂,重则殴打甚至非法拘禁;7、个别村干部,进行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败坏了党风,不执行党的农村各项政策,我行我素,做起了南霸天、地头蛇,等等。
上述现象反映了我国村庄治理当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在城市边缘区近郊“城中村”中,村庄治理问题则集中体现在围绕土地利用产生的经济问题及一些违法乱纪现象上。1987年以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令土地和土地市场的重要性及价值日渐凸显。迄今,土地事实上已成为价值最高的一种不动产。近几年来,由于绝大部分土地有偿出让是以协议形式出让为主,土地的高价值属性往往体现于土地流转,2002年,全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平均为每亩12.97万元,其中使用权转让、流转的收入平均为每亩23.47万元,后者是前者的近一倍。事实上,土地流转的增值部分并没有装入政府财政,而是大多数被政府之外的利益集团拿走了。所谓政府之外的利益集团指的是村集体领导、地产开发商和村民。村民得到的土地流转收益要经过村集体领导这个中间环节,而地产开发商与村集体领导得到土地收益则要通过政府这个中间环节。显然,在整个土地市场收益的链条上,村庄领导与政府处在非常关键的位置上。对于土地由集体企业自主开发的那些“城中村”而言,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常常形成某种事实勾连:一方面是国家在扩张城市用地的过程中“剥夺”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村委会从中进行交易来获取收益。在整个利益集团链条中,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是被剥夺的最脆弱的一环。“城中村”上访表面上看是国家机构征地引起的土地纠纷,实际上不仅仅是由于失地,低价补偿给村民带来的生活保障危机,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个方面看,则暴露了村集体领导利用体制缺陷借机违法操作,牟取利益的事实,从而表明村庄治理的问题化特征是蕴藏在土地矛盾背后的深层原因。
3、体制垢病
从传统的村庄治理结构来看,基层矛盾冲突主要反映在“税制”和“租制”的制度化关系变化中,税制反映了士绅和国家的关系,租制反映了士绅和农民的关系。国家对地方的税收体系不满,却不能打破它,原因是它对地方收税体系的依赖。农民逃税普遍,国家不得不使用地方精英代替监督,这减少了违交率,却给予了地方精英使用合法身份牟取私利的机会。这样,在国家控制之外的地方公务中,村庄精英利用士绅的官僚身份集聚财富、满足私利的过程普遍开始。8近现代以来,士绅统治乡村的历史被打破,政社一体的制度也被迫退出,这时候客观上需要新的治理方式来实现对农村的有效治理,以适应农村联产承包制下变化着的乡村秩序。村委会作为一个适应农村社会变迁的自发产物,不但可以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节省国家的治理成本,而且在经过制度化的建设后,完全可以纳入整个国家治理体系。这样,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就有了大力推行村民自治的治理动因。因此,在内外合力的作用下,村民自治逐步进入现行农村政治治理体制。9
然而,被赋予了基层村社治理权力的乡村组织却继承了士绅牟利的传统,将手中掌握的社区公共权力当作追求个人私利的工具,化为攫取积累个人财富的“资本”。这种社区权力的资本化使用,直接导致了村干部对集体财产贪污和挥霍的腐败行为。乔纳森·安格(JonathanUnger)认为在中国农村改革以后,中国农村的行政体制基本没有太大的变化。10由于在农村并没有完全建成民主、透明的基层政府,缺少监督的地方官员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而任意使用权力。与此相应,农村政治体制还没有为农民行使权力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农民的民主权利还不能得到保障。从委托与关系的层面上看,这是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下存在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人(村社干部)享有对集体财产直接的处置权利,而他们获得这一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由财产所有人(村民)授权的,而是受命于一层又一层的上级行政领导。这种情况导致人目标函数中的“上级满意程度”居于优先的位置。由于是一种“非所有者”的委托,事实上的委托人(上级)就会比应该的委托人(村民)缺少监督的激励,因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利益并不直接。而且,在这种委托关系中往往是一个委托人监督多个人(指一个乡要管几个村,一个村又要管几个队,在每一级都是一个“非所有者”委托人监督好多个下属组织的人),监督的分散使监督也更加困难,监督的费用也更高,从而可能失去监督。11这种状况将诱使人(们)欺上瞒下,无视真正所有权人的利益。在现实中的对应的事例就是村社干部一方面蒙骗上级行贿送礼,另一方面自己贪污腐化,多吃多占,使集体所有的财产事实上“灰色私有化”为少数干部的个人财产。
到了市场经济,随着村庄集体经济乡镇企业的发展,代表基层政权的村庄精英获得了一种新的合法身份,即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行动者。或者,可以称其为“政府经营者”。“政府经营者可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使用公共资源,比如房产,比如土地,比如资金,这些都不是基层政权运用市场信誉及其偿还能力获得,而是运用它的‘政权’地位获得。政权地位意味着‘公’,意味着经营公共资源的合法性,意味着向公共集资的合理性,意味着其占有的‘公’有性质。然而,当‘公’的产业投资失败时,往往由‘公共大众’承担损失,政府经营者自己则不必承担赔偿的责任,它没有风险,只有收益”(张静,2000:52)。并且,由于政权经营者的这一特点,他们正“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远离国家利益,同时也没有贴近社会利益”,“他们日益成为脱离了原来行政监督的、同时未受到任何社会监督的、相对独立的、内聚紧密的资源垄断集团。他们的优先获益权,不是基于竞争、法定或确有经济远见得来——事实上,多数的政府企业投资并不成功,而是基于它们在原来行政体制中的优越地位,而现有的所有制体系保护了这种地位,给予这种地位相当多的恣意空间,使基层政权不必依赖社会的支持,甚至在与社会利益竞争或对立的结构中也能生存”(张静,2000:77)。这种新贵角色的形成引起了村民普遍的不公情绪。这说明,村庄精英与村民、国家形成的传统庇护与被庇护关系,随着新的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出现了结构性的断裂,市场经济为村庄精英提供了全新的牟利机会,而政治与经济代表的双重正式身份又为其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
另外,土地作为村庄集体资产的核心部分,其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为村庄统治者的牟利创造了条件。就一般性的解释来看,农村地权关系“从制度安排本身看,主要是缺乏明确规范的产权制度”、“产权关系不清晰”。这种表达不太精确。严格地说,目前农村的土地制度安排是一种“大事不糊涂,小事一塌糊涂”的制度安排。“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2这说明,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关系是明确的:土地不属于农民私人所有。这是农村地权制度的首要原则。13在首要原则澄清的前提下,“集体”的界定却是含糊的。根据《土地法》第8条,“集体”一共有3种解释:“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概念之外,还有“集体所有”,这种“集体产权”的概念也是模糊的。事实上,用农民的话说,所谓的“集体所有”就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没有”。显然,我国集体土地的制度安排中存在着土地产权所有者身份不清,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保障的问题。尽管如此,《土地管理法》还是赋予了村委会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权和管理权,而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主体虽然没有被《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事实上是乡(镇)政府在行使经营、管理权。由于目前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管理者、经营者的监督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土地管理者和经营者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是专制的权力。这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异化为公有制包装下的权力所有制。更具体地说,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被异化为当代乡村土豪劣绅的权力意志所有,他们可以想把土地怎么样就怎么样。14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的一大问题就是代表农民管理集体土地的管理者违背了委托者的意愿,使土地集体所有成为管理者所有。土地集体资产产权的模糊化与村庄治理的问题化特征遥相呼应,成为了制造村庄经济利益纠纷的温床。
综上所述,从传统的士绅精英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委托人,以及现在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营者”,村庄治理的体制安排都为基层统治者提供了先天性的牟利空间。他们利用国家资源侵占村民利益的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难以根除的痼疾,土地产权制度的先天缺陷又使这一问题雪上加霜,“城中村”上访是针对上述问题,村民维护自身利益的集体回应。
四、结语
美国著名农民问题研究专家詹姆斯·斯科特曾经指出,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过于奢侈了,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而我国学者肖唐镖通过对村民上访事件的研究得出结论,从我国近二十余年间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不满的方式看,呈现出“三步曲”的特点: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以和平的"沟通性"方式为主,而自90年代中期以后,他们的行动越来越带有"迫逼性"的特点,与此同时,"敌视性"方式也已经出现。15村民抵抗行为的上述变化反映了我国村庄利益结构的冲突已经呈现出了刚性化的特点,随着国家、地方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农民都成为了具有独立利益的主体,他们各自明确的利益取向和意识开始作为指导其行动的基本准绳。
从“城中村”上访背后的问题纠葛来看,围绕土地收益产生的矛盾冲突,正是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取向冲突的反映。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土地征用来推动城市化的进程,“城中村”领导试图通过土地流转来牟利,村民则希望获得土地收益带来的生活保障。然而,由于管理制度的混乱、保障制度的缺失、产权制度的模糊,村民的利益被普遍剥夺,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采取的抵抗行为会引发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上访反过来又会成为城市化的现实阻碍。在土地收益的博弈关系中,村庄领导成为了“最大”的赢家。在这里,不容忽视的是,村庄领导获取收益是以国家土地管理与村庄治理的体制性缺陷为前提,他们常常与国家的人,那些直接关涉“城中村”命运的地方政府官员相勾连,从而使土地利益集团形成事实分割,强化了“城中村”利益结构的刚性特点,进而使村民上访的“敌视性”行为日益增多。“城中村”上访事件的上述问题表明,以利益关系调整为核心的体制性制度建构的要求已经迫在眉睫。
【注释】
1中组部党建所课题组:《中国调查报告》,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或《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年第2期。
2“群体性事件研究专辑”,载北京:《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增刊,第2页。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法委研究室所组织的调查与此结论一致,详见《维护社会稳定调研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3吴次芳,鲍海君:“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管理世界》2002年第1期
4王克强,蒋振声:“从地产对农民的生活保障效用谈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紧迫性”,《农业经济》2002年第2期。
5王国军:“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初探”,《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2期。
6王晓毅:“冲突中的社会公正-当代中国农民的表达”,转载自《中国社会学网》[]
7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转载自《中国社会学网》[]
8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
9吴毅,杨震林,王亚柯:“村民自治中“村委会自治”现象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学海》2002年第1期。
10JonathanUnger认为地方政府体系在农村经济改革以后并没有改变,而在村庄一级,村干部的权力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TheTransformationofRuralChina,NewYork:M.E.Shape,2002)。
11傅晨:“论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的起源”,《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02期。
12宪法第10条第1款,土地管理法第6条第2款
13张孝直:“中国农村地权的困境”,《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5期。
14同上
15肖唐镖:“二十余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以农民行动的变化为视角”,《二十一世纪》(香港)200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