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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文章通过对海内外学者关于中国社会分化的研究成果的梳理,提出中国社会分化的进程是在阶层结构分化和系统结构分化两个维度上进行的;文章重点探讨了中国社会系统结构的分化,并认为系统结构分化是一个泛政治化的单轨运行向去政治化的多轨运行的转化过程;最后文章进一步指出两个分化维度在分化的进程、动力和机制、功能三个方面存在紧密的关系。
关键词:社会分化;阶层结构;系统结构;社会功能;
按帕森斯及其同僚的分化理论,社会分化是社会变迁的基本形式。中国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以来的社会改革所带来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发展,使中国社会发生了高速度大规模的社会分化并成为同期中国社会变迁的主要形式和趋势。这种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的剧烈变迁过程引起了中外社会学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诚然,这场倍受关注的研究热潮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政策上的意义都是不可估量的。但是我们在普遍关注某些重要问题的同时,却忽视了另外一些同样重要的问题。
一、中国社会分化研究的缺失
以美国学者维克多·尼(VictorNee)1989年在《美国社会学评论》10月号上发表“市场转型理论:国家社会主义从再分配到市场”一文为标志,掀起了海外社会学者对中国社会分化研究的热潮。维克多·尼的“市场转型理论:国家社会主义从再分配到市场”一文通过对福建省30个自然村624户家庭的抽样调查,在比较和分析1985年和1975年户均收入结构的基础上,指出社会主义国家从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必然引起社会分层体系的规律性变化,即市场转型将从根本上改变再分配经济中以权力作为分层机制的状况而转向以市场作为社会分层的机制(维克多·尼,1989)。为此维克多·尼提出了一个假定(与市场经济和再分配经济这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形态相联系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分层机制假定)、三个论题(市场权力论题、市场刺激论题和市场机会论题)和两个一般性假设(权力贬值假设和人力资本升值假设)来阐述其“市场转型理论”。此后,维克多·尼又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对其“市场转型理论”进行深入论证和修正。
针对维克多·尼的“市场转型理论”尤其是其中的“权力贬值假设”,边燕杰和约翰·罗根(JohnLogan)通过对天津1978年至1993年的改革进程及其收入变化的分析提出了“权力维续理论”(边燕杰、约翰·罗根,1996)。“权力维续理论”认为,由于党的领导和单位制这两大制度在此期间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动摇,从而保证了政治权力对资源的控制和分配,使得政治权力在社会分层中的作用得以维续。
与此同时,白威廉(WilliamParish)和麦谊生(EthanMichelson)则突破经济市场的固有框架提出了“政治市场理论”(边燕杰,2002)。白威廉和麦谊生认为,在中国的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出现了重要的“政治市场”(指工人和干部、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地方和中央之间存在的以政治性资源为基础的讨价还价和互动关系),经济和政治二元市场的结构和互动,是解释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关系的关键。由于这些政治市场关系影响着利益分配,并进一步影响着经济市场的运行,所以政治性资源和政治权力在市场转型中不会贬值,对政治权力的经济回报将会继续保持优势。
为了弥补白威廉和麦谊生的政治市场概念游离于经济市场以外的不足,沃尔德(AndrewWalder)提出了“单位依附理论”(沃尔德,1994)和“产权分层理论”。“单位依附理论”是用单位体制所蕴涵的依附关系(个人依附于单位获得生活必须资源、国家于依附单位进行再分配、政党依附于单位进行政治控制)来说明单位的阶层化现象。换言之,沃尔德认为中国社会的阶层化是由单位阶层化决定的,而单位的阶层地位又是由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1[1]的关系和产权制度决定的。沃尔德不同意维克多·尼“市场转型理论”的基本假定,否认市场与社会不平等性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认为市场的多样性决定了与之相联系的分层机制不可能完全是“市场的”或“再分配的”。沃尔德的“产权分层理论”认为,要研究转型经济的社会分层变动必须分析产权制度的安排及其路径依赖问题。因为产权制度的不同安排,不太会影响经济运行是否市场化,但可能会影响哪些人可以谋取经济剩余和用什么方式谋取等;同时产权制度的选择依赖历史发展的轨迹而变化,故地方往往会选择不同的产权形式组织经济,选择不同的分层机制解决劳动报酬和经济剩余的分配问题(边燕杰,2002)。
中国社会的不平等性在经历了改革初期的短暂下降后,于九十年代开始回升并逐渐加剧。
维克多·尼的“市场转型理论”所预测的权力贬值情况也只是发生在较小的领域和较短的时间内,更一般的情况是,权力不仅没有贬值,相反过去的权力阶层重现优势。为了从理论上解决这些矛盾,撒列尼(Szelenyi)提出了一个“市场发展阶段理论”(撒列尼,1996),认为由再分配经济走向市场可分为三个阶段(地方商品市场阶段、社会主义混合经济阶段和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阶段)。第一阶段为社会下层提供了经济机会和回报,起到了缩小社会不平等的作用。第二阶段由于资本市场的出现和私有经济的合法化,从而吸引了一些较高素质的成员从事经济活动,一些干部和技术官僚也开始倾向于市场经济或通过“黑箱”与市场发生沟通,而最先进入市场的下层成员被挤到边缘,新的不平等由于市场的发展而出现,权力优势阶层开始进入市场并获得初步回报。在第三阶段,由于市场的全面扩张,干部中的技术官僚和新政治精英的优势显示出来了,而不懂技术的旧官僚精英与社会底层的穷人和工人一样成为市场改革中的输家。此时,社会不平等的程度加大,对人力资本的回报加强。
对中国社会分化研究作出努力和贡献的海外学者及其理论蔚为大观,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研究指向,即探讨在市场转型的背景下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趋势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致力于社会不平等性、不平等的变化以及促使这种变化的潜在动力的理论解释和实证支持。不难发现,海外学者对中国社会分化的研究是从等级性阶层分化这一维度展开的,甚至将等级性阶层分化等同于中国二十多年来的社会分化现实。
与此同时,本土社会学者经由早期的引进、摹仿到后来的反思、探索而对中国社会分化的研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李强、李培林、孙立平、陆学艺、李路路等学者和一些课题组陆续发表了一系列高质量的论著和调查报告。但是就研究指向而言,本土学者与海外学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也是从等级性阶层分化这一纵向维度进行。据笔者通过CNKI数据库检索系统(全文数据库)检索的结果,自1994年至2001年,全文收录有关社会分化的文献共149篇。在对149篇文献二次检索的基础上,对其中的观点及其研究指向进行了对比、归纳、分类和综合。其中围绕“社会分层”、“阶层分化”展开的总体性社会分化研究46篇;从收入、权力和职业等角度展开的专门性社会分化研究99篇(其中关于“收入分化”、“利益分化”和“经济分化”的专门研究有60篇;有关“职业分化”、“农民分化”和“工人分化”的专门研究有25篇;有关“权力分化”、“政治分层”、“地位分化”的专门研究有14篇);而没有涉及以上两类研究明确指向的分层现象和不平等性等问题的另类社会分化研究只有4篇。由此可见,本土学者的研究将阶层分化视为中国社会分化的焦点和核心领域,而且几乎是唯一的领域。但是中国二十多年的社会分化是不是仅仅在等级性阶层分化这一单向维度上进行的;等级性阶层分化是不是中国二十多年社会分化的全部内容;如果不是,其它的维度是什么;不同维度的分化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等等问题都是需要深入讨论的事情。
二、中国社会分化的第二维度:功能性系统结构分化
新功能主义学者艾森斯塔德(Eisenstadt)认为,“社会分化既是功能性的又是利益性的”(艾森斯塔德,1990)。也就是说,社会分化存在“功能”和“利益”两个基本维度,即利益上的等级性阶层结构分化和功能上的功能性系统结构分化。由于艾森斯塔德的理论根植于战后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工业社会,故艾森斯塔德进一步指出,“社会的不同功能部分同时也是利益群体”(艾森斯塔德,1990),即上述两个维度的社会分化是合二为一的。而当前中国还处于一种混合经济阶段和社会结构的过渡阶段,其分化过程显然不可与战后西方工业国家的社会分化相提并论。战后西方工业国家在利益和功能上的分化合二为一是在其阶层分化和系统分化都已经达到相当程度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中国改革以来的社会分化是在集权体制下高度同质性的系统结构和刚性的阶层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社会分化在功能和利益上是分开进行的。利益的分化在阶层结构这一纵向维度上进行的,是中国社会分化的第一维度;功能上的分化是在系统结构这一横向维度上进行的,是中国社会分化的第二维度。限于篇幅,本文将不对等级性的阶层结构分化作专门的分析,而侧重于探讨功能性的系统结构分化。
功能性系统结构分化是指随着社会变迁和社会进化,社会系统在功能上分化为不同的功能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只有功能性差别而没有等级性差别。按功能主义的经典理论,社会系统应至少包括四个分别满足适应、达鹄、整合和维模功能的子系统,即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法律系统和文化系统。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的各个子系统均由政治系统的运行目标和运行规则所统帅,在功能上是高度重叠的,在运行上是单轨的。故中国社会的系统结构分化是一个子系统的分离和独立过程,它意味着不同的子系统具有各自的运行目标,不同的运行机制和规则,并分别满足社会系统的功能必要条件。这一分化过程标志着社会运行方式从计划体制下泛政治化的单轨运行转向市场体制下去政治化的多轨运行。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通过政治的、行政的强制性手段对原有的社会结构体系进行了重组。这种重组使国家控制和支配了几乎所有重要的社会资源,更重要的是国家通过对资源的控制进而为社会的各个领域提供了一套系统运作的目标、机制、规则和价值评价标准,造成社会功能的高度重叠。从社会系统的整体来看,在社会运行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政治系统,其他系统处于被排斥的地位,因而其功能也被限制在最低的限度或者只是被动地起作用。在这种社会系统的关系结构中,政治系统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功能系统,并进一步决定了其他系统运行轨迹。
首先,政治系统通过其特有的行政控制方式使政治系统的运行目标或者替代或者制约其他系统的运行目标,造成社会运行目标的泛政治化。比如阶级斗争这一政治系统的目标,同时也是经济系统、法律系统和文化系统的目标。其次,由于社会系统运行目标的泛政治化,导致了社会各个系统的单轨运行。政治系统的运行机制、规则和评价标准自然而然地主宰了经济系统、法律系统和文化系统的运行。比如“抓革命促生产”、“无产阶级”等特定时期的流行话语正是社会系统单轨运行的写照。再次,随着目标的泛政治化和单轨运行,政治系统以外的其他社会系统也就逐渐丧失了其自主性和相对独立性。这种丧失是结构性的,也是功能性的。比如学术探讨不再是一个科学的过程,而变成了一项政治性的活动,并且以一种政治的、行政的手段组织完成。社会的各个子系统除了承担自己的专门功能外,也必须完成各种政治任务,而不是根据系统自身的独特性自主运行。
社会系统的这种泛政治化的单轨运行是以社会结构的单一化、同构性为基础的,社会系统是一个承担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各个子系统相互重叠,功能紊乱,被动地接受政治系统发出的信息,由此导致了社会子系统运行的同步性和一致性。这种同步性和一致性使得社会系统无论是在结构上还是在功能上都呈现一种机械的整合状态。新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卢曼(Luhmann)认为,社会子系统的运行是由各个子系统特有的沟通媒介对资源的组织完成的,比如政治子系统依靠权力对政治资源的组织,经济子系统依靠货币对经济资源的组织等(卢曼,1982)。在宏观层次上,社会系统泛政治化的单轨运行必然导致子系统的运行与组织运行的沟通媒介之间不对称,这种不对称意味着子系统运行机制的异化。并由此造成了子系统之间的非良性互动,系统关系恶化,社会结构趋于紧张。结构性紧张的代价是巨大的,直接造成了社会各个子系统行动效率的损失和资源的浪费。在微观层次上,社会系统泛政治化的单轨运行也必然导致个人社会生活的整齐划一,高度政治化,个人的目标、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甚至个人的私生活都受到政治系统的形塑(比如政治面貌和阶级成分都会成为人们择偶重要标准)。
总之,社会系统泛政治化的单轨运行试图通过社会运行和社会生活复杂性的减少来维持社会秩序。当然,这种选择对于建国初期极度脆弱的社会结构、濒临崩溃的社会经济以及特殊的国际环境来说是有效的。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系统的关系结构在三十年左右的时间中没有进行及时的调整,其反功能逐渐显性化。实际上,社会系统泛政治化的单轨运行本身就决定了其自身的命运。由于高度的结构性紧张和社会生活的过分一致性,社会系统固有的“反射性”(卢曼,1982)2[1]增加了其超越突破的可能性。泛政治化的单轨运行在“减少复杂性的同时也暗示了其相反行动的可能,从而为社会系统提供了新的选择机会和可能”(卢曼,1982)。于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社会系统的关系结构逐渐走向解体和分化。
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社会发生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相应的,社会系统结构也发生了醒目的变化。社会的经济子系统、法律子系统和文化子系统逐渐从泛政治化的社会系统中分化出来,摆脱政治系统的控制,偏离政治系统所确立的运行轨道,并力图回到子系统自身的沟通媒介所确立的运行轨道上。同时,子系统运行的目标、规则和价值评价标准也发生相应的改变。社会系统的运行由泛政治化的单轨运行转向去政治化的多轨运行。
毫无疑问,在社会系统结构分化中,最令人瞩目的过程是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分离。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就是要使经济系统超越突破政治系统的束缚,提高经济系统的行动效率和适应能力。尽管到目前为止政治系统在经济系统中发挥的作用还未彻底消除,但是经济系统运行的去政治化趋势仍然很明显。首先,经济系统的运行目标日益明确,经济效益成为经济组织的首要目标,而不再是政治或行政的评价。比如,企业存在的基本前提是赢利,而不是安置就业。其次,经济系统中资源的组织和沟通媒介逐渐由权力转换为货币,市场日益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和手段。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系统将进一步从经济系统中退出,两个系统的边界更加清晰,体现政治权力的政府权力影响仅仅保留在宏观的和必要的限度内。在这个限度内,政治系统将不会造成对经济系统功能的替代和限制,而是一种弥补。
相比较而言,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的关系要复杂得多。因为法律系统的沟通媒介是权利和正义,而权利和正义又构成了民主政治的基础;政治系统的沟通媒介是权力,而合法化的权力则又依赖于法律保障,两者之间的关系错综纠结。但笔者仍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存在一个分离和独立的趋势。以契约法为例,建国以后契约法在我国的实施基本上是受苏联的影响。“……,鉴于前苏联的契约立法由以增进私人利益为主向服务于行政计划的转化,我们在借鉴苏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模式时,也沿袭了苏联的契约制度,并在称谓上改约定俗成的”契约“为”合同“,以示和旧法统的区别”(蒋先福,1999)。
就法律制定的目的而言,主要是为了适应行政计划的运作。3[1]正此,作为保护财产流转手段的契约法就成了国家计划和行政权力的附庸,它可以随政治的需要和掌权者一时的情绪,一言以兴之或者废之,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的现象非常普遍,法律和政治的边界模糊不清。改革开放所倡导的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契约经济,他不单意味着交换行为契约化,更重要的是经济关系的法律化。因为,“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的: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马克思,1995)。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一样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因此,市场转型必然要求包括契约法在内的整个法律系统摆脱政治和权力的干预,用权利和正义组织系统的资源和调整法律系统运行所涉及的关系。在现实层面,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分离趋势也很明显,比如近年来“民告官”、“老百姓告政府”、“政府赔偿”等事件不断增多4[1],说明政治和权力在法律系统中影响力逐渐减弱。这种趋势,既是社会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同时也是社会系统结构分化的要求和表现。
去政治化的分化过程在文化系统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各种文化活动逐渐摆脱政治取向和行政控制。文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本文仅以学术研究为例分析文化系统的分化与独立过程。学术研究及其知识的生产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学术领域的沟通媒介是真理,故学术研究活动应该由真理来组织学术资源。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前,由于社会系统的重叠和功能紊乱,政治权力等非学术因素很容易进入学术内部并改变它的走向。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学术研究及其知识的生产一直处于政治权威的阴影之下,谈不上学术的公正性、学术性和科学性。
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活动更加容易沦为政治宣传的工具。因为它有某种被夸大了的功能,不但可以“启蒙”和“救国”,而且也可以“颠覆社会主义”。说到底,过去的学术因丧失了其自主性而变成政治的附庸和工具。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和全国科学大会的召开而使这种局面翻开了新的一页。“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原则再一次被提出并加以制度化,这标志着学术研究开始摆脱政治系统的束缚。尽管时至今日,学术仍未彻底脱离政治的直接干预。但是我们必需承认,当前学术知识与政治权力直接制约的相对分离,使得知识的探求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也使知识自身的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
三、阶层结构分化和系统结构分化的关系
当然,将中国社会分化划分为第一维度和第二维度,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主次划分,也不意味两者是不存在任何逻辑联系的独立分化过程。相反,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等级性阶层结构分化和功能性系统结构分化是融混交织在一起的。
首先,就过程而言,等级性的阶层结构分化和功能性的系统结构分化虽然在空间上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维度,但在时间上则是同时进行的。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化是与中国的改革进程相一致的,都经历了一个由农村向城市、由体制外向体制内的推进过程。阶层分化最先出现在农村,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部分剩余劳动力脱离传统的农民阶层而发生农民阶层的分化。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转向城市,体制内的工人和干部阶层也开始了权力、收入和职业等方面的分化。与此同时,中国社会也在进行一场堪称革命性的分化,即经济与政治的分离,无论是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都显示了经济系统开始从以政治为轴心运行转向独立运行的趋势。尽管这种分离和独立性是不完全和不彻底的,但是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的部分分离却标志着中国维持了几十年的社会运行格局由单轨运行转向多轨运行。毫无疑问,这种社会运行格局的转化是功能性的系统结构分化的结果和表现。
其次,从分化的动力和机制来看,等级性阶层结构分化和功能性系统结构分化的动力均来源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启动的经济体制改革,但等级性阶层结构分化是由改革所带来的自由活动空间和自由流动的资源而引起的,而功能性系统结构分化则是由新的经济体制运行与原有高度重叠的社会系统结构之间的社会紧张所引起的。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在改革之前由农民、工人和干部三大阶层构成。每一个阶层以一种具体单位形式而存在:农民阶层以村集体的形式存在;工人阶层以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形式存在;干部阶层以各级行政化机关的形式存在。各种社会单位通过对资源的垄断而迫使成员依赖于单位,才能获得必须的劳动收入、社会福利、合法的身份和政治权利等各种类型的资源。这种依赖性是改革之前我国社会结构的基础。但是中国的改革所带来的体制外的自由活动空间和自由流动资源的发展使得上述依赖性减弱,如果社会成员能够在原单位之外获得相同或更多的资源,他们就可能从原阶层中分化出去,形成新的社会阶层。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企业和个人成为市场竞争中的独立主体和法人;他们权利和义务也要求得到保护和规范;学术探讨也只有在科学性的前提下才有存在下去的可能等等。换句话说,社会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系统需要自己的沟通媒介来组织资源。但是这种需要在社会的子系统高度重叠的结构中是得不到满足的,“当这些功能需要位能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满足时,就会对社会结构产生一种压力,迫使社会创造出一种更为有效、更为分化的结构安排”(帕森斯,1964)。故中国社会的等级性阶层结构分化和功能性系统结构分化由相同的动力所引起,但两种分化的机制是不相同的。
再次,从社会秩序的角度讲,等级性阶层结构分化对我国当前的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威胁,而功能性系统结构分化则提高了社会系统的适应能力和整合方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阶层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现在仍然处于分化重组之中。阶层结构的分化虽然打破了原有社会结构的封闭性,增加了社会流动,从而使社会结构的开放性提高。但是,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结束,“中国仍然是一种底层大、中间层小的‘金字塔型’结构,而不是中间大的‘纺锤型’结构”(李强,2001)。也就是说,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由于缺乏一个充当缓冲机制的庞大的中间阶层,因而对社会秩序具有一种潜在的威胁和不稳定因素。比如,他们(进城打工的农民)在社会地位变迁上所受到的“城乡身份壁垒”的阻碍必然使他们产生强烈的抑制感和被剥夺感,这种抑制感和被剥夺感又势必引发他们对城市的异己感,对城里人的不信任甚至嫉妒,从而导致他们的反社会行为(王小章,2001)。
再比如,贫富两极分化导致的下层成员的相对剥夺感和绝对剥夺感,社会地位的低相关性(权力、收入、社会声望等地位的不一致)所带来的社会紧张,阶层意识和责任感的缺失而引起“失范状态”等等现象都将成为社会的威胁和不稳定因素。因此,尚未完成的阶层分化在促使阶层结构从封闭性走向开放性的同时也增加了当前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但矛盾和冲突的增加并没有造成社会秩序和结构的解体,则归功于功能性的系统结构分化。一方面,社会系统结构的分化产生了一种更具包容性社会结构。这种包容性的社会结构不同于以往僵化而机械的社会结构,包容性的社会结构并不禁止在适当的程度上宣泄不满情绪和表达不同观点,从而充当了“社会安全阀”的机制。另一方面,社会系统结构的分化不仅意味着社会系统运行的多轨运行和去政治化,更重要的是系统分化使社会整合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由过去系统重叠、功能紊乱的机械整合转变为系统分化和功能互补的有机整合方式。在这种整合方式中,即使社会矛盾和冲突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但是由于分化的系统中专门处理“社会紧张”和“社会冲突”子系统的限制,因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范围在整个社会中难以普遍化。
注释:
1沃尔德所说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国家机构中产权的真正拥有者,比如主管各种企业的某一级机关。
2“反射性”是新功能主义学者卢曼的系统功能主义的基本概念,“反射性”是指社会系统检验作为行动自身一部分的行动过程的能力,或系统利用系统的沟通媒介来考虑和反思系统行动。
3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4中新江苏网2001年5月25日消息:南京市“民告官”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受理案件从1988年的18件,上升到近年来的每年300件以上,10年增长了近20倍。另据网易转羊城晚报消息(2000年9月3日):据最新统计,10年来,河南省各级法院共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10.6万余件,数量约占全国同类案件的1/6,居全国第一位。其中原告胜诉48774起,占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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