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解读篮球运动社会学论文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一、篮球运动的文化实践与德性
长期以来,社会文化研究领域对“实践”进行了广泛研究。社会文化理论认为制度文化影响着个体的发展,特别是大众传媒输出的文化产品对个体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操纵,“实践”是对上述社会文化理论所作出的回应。文化实践的理念,由关注普通人的日常活动转向关注个体的实践体现和创新意识,自主主体的概念中隐含着不受约束的自由的幻想。个人作为独立个体参与实践,必然要在社会环境范畴内行事,因为实践总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由许多人共同构建。一个人单独进行某些活动,例如自己在家里练习拍球,在后院里练习投篮等,这些活动也没有脱离文化实践的范畴,因为你在进行这些活动之前,已形成了内化的习惯和思维定势,而这些习惯和思维定势是文化实践的结果,个体只有放在社会的、历史的情境中才能被准确认知。
哲学家麦金太尔对实践情有独钟,他认为人的德性由实践衍生。他将实践定义为:“实践意指任何融贯的、复杂的并且是社会性地确立起来的、协作性的人类活动形式,通过它,在试图获得那些既适合于这种活动形式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这些活动形式的优秀标准的过程中,内在于那种活动的利益就得以实现,结果,人们获得优秀的能力以及人们对于所涉及的目的与利益的观念都得到了系统的扩展。实践必须是一种社会性的、复杂的人类协作性活动形式”。麦金太尔提出“德性”是“从实践中获得的后天拥有的人文素质”。对于参与实践的个人来说,德性的产生不仅仅基于个人禀赋,还涉及对社会关系的深入参与。他认为,德性只能通过“与他人互动关系的实践中产生”,因为德性就是参照实践中个人与他人对事物的目的和标准而形成的。实践的社会性需要人们进行学习,实践必须通过有意识的努力才能获得,需要向社会中更专业的从业者学习。进行实践意味着我们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接受了权威的标准,从而根据自己的态度、倾向性、偏好或口味来选择某些限定性的标准。只有参与实践,才会深入了解它的标准,如果不参与实践,就不可能接受它的标准,或不关心它的标准。根据麦金太尔的分析,个体只有在有共同目标的共同参与的社会活动中才能构建自身的道德意识。社会道德文化是实践的功能体现,实践本身产生了道德功能。从麦金太尔有关“实践本身产生伦理规范”的理论出发,我们发现篮球文化实践者是通过提升比赛乐趣的方式来学习如何行事,篮球中的行为规范并不是某个人制定的,而是在群体文化实践中演化发展出来的。也就是说,篮球运动中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是通过比赛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实践而构建出来的,这个构建过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由比赛实用性需求而派生出的行为习惯,而是从篮球文化实践共享过程中衍生的人际关系。篮球文化实践者创造了自身所要遵循的道德,他们自己创造了规范,实践需要以及人际需要促使他们创造和构建这些规范。
二、篮球运动的文化实践与“抵制”的“战略”
在社会和文化理论家中,米歇尔•德•塞尔托是实践创造性的伟大支持者。他认为,日常生活实践是人们的“战略”,是人们对权力机构试图规训和管制他们生活的一种应对“战略”。米歇尔•德•塞尔托将生活实践文化看作是对控制力量的对抗,即福柯所描述的权力的规训与惩罚。日常生活实践是一种对权力规训的“避让但不逃离”的战略。在篮球文化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战略,发现对手弱点,利用机会的战略在篮球比赛中至关重要。要发展这些把握机会的能力,参与者需要不断实践以增强技巧,一个聪明的行动往往会让你战胜比你强壮很多的对手,聪明的球员往往会利用对手的错误来达成目的,这与米歇尔•德•塞尔托日常生活实践中人们的“抵制”、“避让但不逃离”的战略有异曲同工之妙。但米歇尔•德•塞尔托的理论也有偏颇之处,他的理论似乎将实践与战略混为一谈,他说“许多日常生活实践是人的战略”,日常生活实践在他那里都成为了权力抵制的行为—小的、局部的、短暂的抵制。他经常引用一些例子来证明他的理论,例如木工经常偷用主人的工具为自己家做东西,书店的店员也经常假装工作而实际上在偷看书店的书籍。这些情况在工人的日常生活实践中随处可见,这些小的胜利被他归纳为“基于不同利益和欲望的狡猾的诡计”,是“既不离开其势力范围,却又得以逃避其规训”的战略。但是木工主要还是在为工厂工作,书店店员也主要是在整理售卖书籍,日常生活实践不一定要抵制权力。它们往往表现为福柯所描述的“温顺”,复制重现而不是挑战权力。如果日常生活实践与权力兼容,则战略毫无用武之力。
米歇尔•德•塞尔托的另一个观点是“大众文化的消费者犹如偷猎者一般行事”,他们会使用由外国人制造的媒体产品,以此来超脱权力精英提供给他们的媒体产品,他们经常会以自己的目的来选择产品,而不仅仅是被动地接受权力精英阶层提供给他们的产品。实践不是天生就要革命、反抗和抵制,它们可以不被夸大,仍旧保持一个适度的状态。篮球的文化实践是灌输传统文化价值观的一个工具,虽然实践本身赋予了它某些“战略”,但是它有如日常生活实践一样,不必非要抵制权力的规训,小的、局部的、短暂的抵制只是细微调整战略,它摆脱不了传统文化价值观的规制。布尔迪厄就认为这种抵制是不可能的,他将实践视为是一种具有显著社会性的活动,人的习性赋予实践以意义。实践的习性随着社会群体在面对客观存在所作出的文化反应而发展,它是一种系统化的结构化处理所产生的效果。实践的意义在于实践者已经接受了某种信念,形成了具有心理定势的而又不言而喻的习性。布尔迪厄认为,“实践”代表“具体的语言”,而习性(或称惯习)代表“抽象的语言”。习性并非法律或规范的制度,它是一个松散的自由发挥集合,例如思维习惯,是典型的情绪反应,是让经验更具实用性的方法。布尔迪厄反对将习性视为是一个严谨的体系,因为习性具有适应性,习性的适应性使得在实践中即兴产生一种新的习惯成为可能,实践并不单纯靠习性的逻辑来触发,实践是对当下现实社会交往的需求的反应,习性引导着惯性思维,赋予实践以意义。布尔迪厄多次指出习性具有可塑性,习性的可塑性允许“实践者产生适应无穷无尽的、变化着的情景的无限可能”。实践者需要“应对不可预见却又无时无刻不断变化的情景”,因此实践者会不自然地在“无意之间创造出符合规定的即兴之作”。实践者是“生存艺术的大师,是即兴创作的艺术大师”。对实践者而言,重要的不是规则和模式,而是“机智、灵巧和应变之道”。
篮球运动的文化实践,以组织性的篮球比赛及其媒体呈现为主要代表,比赛是主流的文化实践形式,它是旨在培养文明守纪公民的一个教育工具。在篮球评论中,诸如努力、体育精神、团队协作、自我牺牲等等是常见的有关篮球道德的描述性词语。篮球运动员认真训练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去颠覆比赛,而是为了提升自己的能力以便在比赛中有上佳的表现。在业余篮球领域,没有明显的权力机构,这为抵制权力的“战略”提供了发挥余地,实际上业余篮球也鼓励对主流体育文化的抵制,例如花式篮球、街头篮球的随意性。但是,业余篮球并非一个激进的、无政府主义的实践,即使没有权威人物,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则指令,实践还是按照传统性的基本规则进行,只是这种规则限制更为宽松,允许参与者进行一些创造性甚至是颠覆性的发挥。
三、结语
篮球运动是一项文化实践活动,篮球运动参与者在文化实践过程中创造了自身所要遵循的道德,促成了自身德性的养成。篮球运动的文化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细微的“抵制战略”,它们的存在不是消解、而是丰富了篮球运动的文化实践内涵。
作者:宁昌峰单位:盐城工学院体育教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