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村政治社会学论文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一、“类家庭”概念的特点
首先,适用范围广。虽然我们是在对农村政治的研究中发现并提出“类家庭”概念的,但是社会当中的许多现象,尤其是与政治和利益相关联的社会现象甚至日常用语都适用“类家庭”解释方法。比如我们经常在调查过程中遇到的“拜把子”的情况,就是把工作关系、朋友关系等转化成类似家庭中的兄弟关系,从而加强人们之间的信任并构建利益同盟。一般来说,无血缘的同龄男性之间称得上“兄弟”关系的,较之朋友关系具有更强的稳定性,或者可以说在人际关系序列中,兄弟是朋友的高级阶段。按照中国传统习惯,把老师称为“师父”,也就是称老师还不足以体现人们的尊重,只有用父亲来加重砝码,即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对学生的称呼则是“弟子”,家庭伦理色彩完全取代了师生之间教与学关系的本来面目。佛教传入中国,在印度被称为“佛陀”的释迦牟尼就被类家庭化为“佛祖”,言外之意是佛教的人物排列也是遵循家庭关系当中“祖—父—孙”谱系展开的。中国传统伦理价值的核心范畴“仁”、“义”等概念在一定意义上是“类家庭”关系的推演结论。在社会交往中,仁和义是主体处理与他人关系的价值标准和自身行为准则,根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和互助互爱。中国理想状态的家庭遵循“孝、慈、悌”等原则,一个人如果在家庭中做到了这些,再把它作为自己社会生活的价值准则推演到社会和政治领域,那么他也就做到了仁和义,全社会的人都能恪守仁义的价值准则,那么整个国家也就实现了政治上的长治久安。由此可见,小到日常用语,大到国家政治都能够用“类家庭”概念和方法来进行解释。其次,具有伸缩性。类家庭概念使用的伸缩性很强,以个体的财富、地位和影响力为出发点,最大可至于泛泛意义上的“自家人”,也就是没有明确的边缘界限;最小可至于家庭以外的寥寥数人,甚至仅仅主体自身的孤家寡人。甚至在家庭内部,类家庭关系的作用力也是存在的,其伸缩性在血亲和姻亲之间、近亲和远亲之间的交往中也遵循类家庭关系运行规律。当前,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由于一夫一妻制的影响和夫妻关系边界较为清晰,使得向夫妻关系转化的阻力比较大。亲子关系就较少的存在这些问题,转化的力度也就大得多,所以非亲子关系向类亲子关系的转化是许多家庭追求的理想生活目标。比如在家庭迎娶儿媳妇的时候,公婆最为典型的善意表示就是“我们不是娶了一个媳妇,而是多了一个女儿”,这样,这个家庭中的任何人都会觉得安全、满意,也是对即将到来的新家庭结构和生活模式的最佳心理预期。同理,“一个女婿半个儿”的民谚也根源于此。这就是“类家庭”关系在家庭内部当中发挥作用力的基本表现。又比如两个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也可以通过诸如“认干亲”的形式,促成“类家庭”关系的转化,具有同样姓氏的两个毫不相干的人也可以被叫做“五百年前是一家”。所以说,这种转化具有伸缩性,是可大可小的。最后,工具性。为了促成“类家庭”关系的转化,达到人际关系和谐,一些必要的可操作性方式应运而生,当然以家庭生活中常见的活动和内容为主。在日常生活中“类家庭”的工具性运用已经成为中国人重要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比如,吃饭比开会能够沟通感情、搞好关系正是因为吃饭是家庭中的基本活动,而开会不是;中国人喜欢用吃饭的方式来拉近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就是用日常家庭活动把人际关系类家庭化。吃饭只是一个形式或信号,最终解决的还是关系转化的问题。其他例如喝茶、送礼等等拉近关系的手段既是物质利益上的给予,又是“类家庭”关系转化信号的加强。一般情况下所谓的能力强,除了专业技术、业务等能力之外,主要就是指这种“类家庭”关系的转化和驾驭能力。“类家庭”形成习惯就带有心理惯性的意味,人们习惯性地在日常生活中把有利于自己的关系相对人类家庭化,所以出现了所谓“应酬”,可能应酬各方都不喜欢应酬的过程,并且清楚地知道大吃大喝等应酬形式对身体的伤害,但是出于强化类家庭信号的心理习惯,只有勉为其难,于是出现了中国特有的诸如喝酒双方都不愿喝,而又不得不喝,同时尽力使对方多喝的奇怪现象。“类家庭”关系转化的工具性特征虽然带有心理惯性,但也是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而对关系对象所进行的关系转化过程,也就是说利益是类家庭关系转化的动力所在。那么,随着利益关系或是潜在利益可能的消失,类家庭关系转化也可能随之消减,甚至消失。这就是表面不言利益而基于情感进行社会交往,把利益的追求掩蔽在脉脉温情之下,一旦利益不在,则温情顿消,所以世态炎凉的虚假性也成为中国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该特征用我们的理论进行解释就是类家庭关系转化过程的停止。
二、“类家庭”社会心理和行为模式产生的原因
我们是在考察农村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类家庭概念的,而俗话说“往上倒三代,中国人都是农民”,也就是说即使在中国目前脱离农业生产的人,其祖辈也是农民或者生活于农村,在这个意义上讲每个中国人都通过家庭的传承而具有一定的农民意识,所以类家庭概念是产生于农民而辐射于全体国民的概念,其解释力和作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农村。为了说明这一概念产生的原因,我们从经济、历史、文化以及家庭自身的特点方面入手进行了分析。
其一、经济原因。家庭是个人的经济生活载体和首要利益承担者,当前无论农村还是城市的家庭都是经济生活当中的主体,农村是由于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并使用土地,城市是由于消费支出决定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共同生活。农村从生产方面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享有农地的农业生产经营权,虽然土地农业收入在绝大多数农村家庭中占较小比重,但是土地作为家庭重要财产的地位较之市场化改革之前已经大大提高。因为国家的农业保护政策、农民打工收入起伏的高风险性和农地非农化带来的巨大价值升值等原因促使土地已经成为农民家庭最为重要的财产,而土地所有权恰恰是以家庭为主体实现的,那么,农民家庭的经济主体地位也就随之确立起来。城市从消费方面看,由于经济迅速的市场化改革、较低的工资标准和消费水平、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贫富分化较为严重、中低收入群体比重较大等原因,导致家庭消费需要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负担,也就是当前法律上成家但是经济上不能独立的年青人的“啃老”现象,由此共同的家庭支出整合了一对夫妻、他们已婚的子女和孙辈孩子共同组成的主干家庭。农村和城市中家庭成为事实上最理想的经济生活共同体,家庭之于个人的经济主体地位使得个人经济利益在家庭中得到最大的满足,个人通过家庭满足经济利益的普遍社会生活状况是促进类家庭关系转化成为个人行为选择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家庭经济生活带给个人的安全感也使得个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具有进行类家庭关系转化的倾向。
其二,历史原因。中国历来的社会组织制度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家本位是社会硬性制度规范的基本方向,造就了中国人以家庭作为思考问题出发点的普遍心理。自从西周以来,凭借血缘关系纽带维系的家庭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宗法制就是中国基层社会管理的基本单位和基本组织制度,虽然在不同时期经历了乡亭制、乡里制、村社制、里甲制、保甲制等不同的制度形态,但是家庭作为农业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实质上,农民家庭是被不同时期的国家政权赋予了相关的政治职能。家庭作为国家与社会确定边界的单位,实际上是被制度化地继承下来的。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受到西方文化的强烈冲击,传统的以家庭和宗族为核心的社会文化被西方的公民社会和个人权利文化破坏,社会思想体系发生了迅速而剧烈的变化,但是,在基层农村社区农民组织仍旧没有摆脱家庭和以家庭为基础形成的宗族的影响。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是当代中国农民社会和政治组织制度的直接历史根据。民国之初,受到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把个人作为社会权利主体思想的影响一度废除了保甲制,但是,从1932年开始国民政府为了实现“剿共”和加强国家对基层乡村社会的控制,重新实行保甲制度。在具体实施的组织形式上和清代保甲制相近,保甲以户为单位,户有户长,十户为甲,十甲为保,挨甲编保,编余之户(甲),不满一甲(保)者,六户(甲)以上得成立一甲(保),五户(甲)以下,则并入邻近之甲(保);基本内容包括,保长覆查本保户口统计报告,督练壮丁辅助军警;甲长受保长指挥,编查户口抽选壮丁,盘查奸宄,报告户口异动等。民国时期的保甲制是国家权威主导下,以家庭作为农村社区政治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使行政权下沉到整个基层乡村社会的管理制度。虽然在当时的制度设计上,家庭是被国家行政权强行提到主体位置之上的,但是国家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受到了历史因素的制约,也就是要充分尊重家庭在农村社区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保甲制主要强调各个家庭之间的相互联保的政治义务,国家通过连坐实现对农民的控制,也即是说,国家在进行乡村整合的过程中始终离不开对家庭的控制。
其三、文化原因。中国具有悠久深厚的家庭传统,为类家庭关系转化提供了肥沃的文化土壤。首先,家庭本位的社会心理。中国乡村社会不同于典型的西方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单元是农民家庭,而不是个体农民,家庭本位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个人权利观念。农民家庭本位心理是在特定的历史场域中,经过漫长的时间形成的。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农民家庭都既是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又是消费的主体,社会经济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依靠家庭(及以家庭为基础的家族),来组织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同时,家庭也是农民文化归属感和心理安全感的实现形式和内容,长期的家庭生活造就了农民的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并且通过世世代代从不间断的家庭演变传承下去。其次,家国一体的社会意识与历史实践。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儒家传统文化,主张国家政权和社会组织只是家庭模式在规模之上的扩大,与家庭的性质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家国,国与家是如此紧密关联,同构强化:由内向外看,它是‘家’的圆周逐级放大,类似于‘负阴抱阳’的完整单细胞的膨胀扩展;从下往上看,又是层层同质父权叠加高筑起的金字塔形的父权社会。天子或者皇帝就是普天之下最大、也是最至高无上的‘父亲’,即通常说的‘君临万众子民’。”历史上的很多善治的事例都是,主张把家庭及其观念扩展到国家层面,并能够进行成功实践。比如在封建王朝主张实行的“以孝治天下”就是典型的例子。最后,政治信仰缺位导致家庭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政治信仰。中国社会历史上一直缺少基于个人权利的政治信仰,到新中国建立依然如此,集体化时代,意识形态宣传和普及是乡村社会政治动员的重要形式,也是农民政治信仰的实现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政治理论已经在农村社会逐步淡化和瓦解,市场经济主导的利益至上的价值原则又不能独立的成为新的公共信仰。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及其相关价值原则自然上升到较为重要的地位。家庭本身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所重视的孝道、血缘关系、祖先崇拜和尊老爱幼等理念是中国人的普遍共识。在当前中国公共信仰缺位的条件下,这种共识起到了维护中国社会稳定并保持中国文化存续的作用。从公民个体角度考察,能够发现并实践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修养方法的“内圣外王”之道已经成为中国文化的基本内核之一。
其四、家庭自身的特点所形成的原因。首先、在普遍的人类行为选择中,一般是在家庭之内利他倾向明显,在社会之中利己倾向明显;贝克尔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家庭中的利他行为也是以利己为目的的,如果在家庭中转换一下主客体,利己和利他行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起来,也就是在家庭中的利己行为可以实现利他的目的,即中国人日常说的“一家人,为了自己就是为了别人”。其次、家庭伦理是社会伦理的基础,其他伦理自觉地向家庭伦理靠拢,家庭伦理对其他伦理具有向心力;人们能够在家庭生活当中得到安全感、稳定感和温暖,大部分情况下,家庭中情感的收获和心理的满足是以物质和利益的付出为前提的,就是说相对于主体而言,对方的付出能够换得对方的倾心相待,即主体在交往中既获得客体给予的物质利益,又获得客体在精神情感方面的支持认同,这种家庭中的特殊利益关系模式,将会是特定主体实践社会关系的最高境界。复次、中国传统文化造成了不信任法律,而偏重通过关系解决问题的社会心理。中国人尤其是农民的权利、义务界限不明晰,权利意识淡漠,认为凭借权利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大,法律关系不是最稳固的,即使已经缔结好的契约,也需要情感关系作为保障才能更好的实施。那么,家庭关系就成为了最重要、最稳固的情感关系内容和模式。最后,家庭是中国人终极追求的载体。不同文化和文明都对人生真义进行不断的追寻和探索,中国人从务实的角度认为人生的本质就在于享受淳朴宁静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其他诸如God、涅槃、道等范畴都太过玄妙虚空,难以找到实践的具体路径。
三、小结
“类家庭”是在研究农村政治的过程中,提出的用以解释中国人社会行为方式的一个政治社会学概念。它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适用范围,是对中国的特定主体家庭性角色重于公民性角色的社会行为和心理的集中总结,是政治社会学研究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方法。
作者:张涛单位:河北联合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