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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问题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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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问题社会学论文

一、组织和运动

1.组织的视角民国时期的劳工组织,既包括从帝国时代即已存在的旧式行会,也包括工业化兴起之后出现的新式工会。在旧中国,行会是最主要的劳工组织之一。燕京大学的两位美国教授,甘博和步济时最早从社会学的视角对行会进行研究。甘博在1921年出版的《北京的社会调查》中,用将近一整章的篇幅专门分析了北京的行会组织,对行会的产生原因、内部组织、会员和会议、学徒制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讨论。1926年4月到1927年3月,甘博的同事步济时又在李景汉、张鸿钧等人的协助下,对北京的42家行会(包括手工业行会和商会两大类)进行调查,内容涉及到行会的起源和历史,行会成员,行会组织,行会经济,学徒制度,行会的慈善事业、宗教活动,行会的作用,行会的现代趋势和未来等诸多方面,并在此次调查的基础上写成《北平的行会》,于1928年出版。在步济时的理解中,行会意味着“一种古老的集体生活”。而该书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将行会的意义放置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中进行讨论。在行会研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学徒制度的讨论。学徒一般为穷苦人家的子弟,年龄在7岁到17岁之间,先由家长托了保人,由保人出具保单,家长凭了保单,去到某业公所,由公所发给志愿书,只有这样该业的店铺才能收用该子弟为学徒。学徒守则上写道,在店里每个人都是老师,不可坐下。学徒不仅要学手艺,而且要“打扫店铺,替老板铺床叠被、做饭和做其他仆人的工作”。

2.学徒期限一般为三年又一个季度,也有五年以上的。学徒期内衣食住及医药费由大师傅负责,赚的工资则归大师傅所有,闲时大师傅教以手艺,徒弟在此期间失去部分自由。学徒出师之后,称为二师傅,可以独立赚工钱,随着年龄和经验增长逐渐成为大师傅,也可以收徒弟了。“公所制度完全靠收纳徒弟,将技艺流传下去,延长该制度的生命”。根据甘博等人的推算,北京地区学徒与工人的基本比例,是1誜5.8。甘博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学徒制的功能:对学徒家庭来说,使孩子受到了教育且掌握了谋生技艺;对雇主来说,学徒制为其店铺和家庭提供了廉价劳动力;对行会来说,则保证了行会的力量和团结,三年的学徒期限设置了一个门槛,且使得行业的习惯风俗可以被充分接续下来。甘博和步济时的书中都提到这样一个例子,一个新式公立学校毕业的学生去一家工厂求职,却被以这样的理由回绝:“你干不了这样的活儿。你从来没有当过学徒。只有伺候了三年人,你才能学到东西。”

3.从这个例子中也可以看出学徒制的重要性。在甘博和步济时从事北京行会调查的年代,行会发生的变化还并不显著,因而步济时在书中“没有过多地涉及行会的转型”,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他看来,“理解这些古老社会结构的本质比它目前正发生的改变更为重要”。然而,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新式工厂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传统行会逐步向工商同业公会转化;另一方面,新型的劳工组织———工会开始兴起。据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劳工司的调查,截止到1929年12月底,全国共有各类工会1117个,工会会员数达到1773998人。清华大学社会学陈达教授的研究对三种新式工会(职业工会、产业工会和劳动工会)作了比较。“职业工会范围小、容易组织,但是战斗力不大,因为同职业的工人,数目往往不多,且一种产业里往往有好几种职业,如果每一种职业有工会,等到罢工的时候,工人方面很难取一致的行动,势必得每一个职业工会允许以后才能宣布罢工。实际说起来,职业工会最适合于手工业,产业工会最适合于新式工业。我国的工业,现在方由手工业渐渐变到机械工业,所以工会的组织,也须逐渐由职业工会变到产业工会。但是产业工会不是一种普遍的工会并且组织繁复,须俟工人领袖得到相当经验之后,才能负组织产业工会的责任。至于劳动工会范围最广,办事最难,须俟工人教育普及,工会组织有势力之后,才有成效。”

4.值得注意的是,陈达尤为欣赏旧式劳工组织中体现的劳资合作精神,因而他提倡重视工人组织的传统资源,而不像马派学者那样单纯强调阶级斗争。也正因为如此,陈达更倾向于以职业为基础发展工会,而非以产业为基础。与甘博、步济时、陈达等人的实地调查方法不同,全汉昇的《中国行会制度史》则是一部主要根据历史文献写成的社会史著作。这本书本来是全汉昇在北京大学的本科毕业论文,后于1934年作为陶希圣主编的“中国社会史从书”之一种出版,到目前为止仍被公认为行会史研究的经典之作。在书中,全汉昇对自隋唐、宋元直到近代以来行会的起源和流变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他将行会区分为手工业行会和商业行会,此外还对会馆和近代的苦力帮等行会的变体也做了独具只眼的分析。在书的最后,全汉昇还对行会在民国时期式微的原因做了分析,他虽然指出行会在阻碍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弊端,但也承认行会无论是对于维系行业内部的道德和团结、还是通过师徒制来化解劳资斗争等方面,都存在可取之处。这个看法,与陈达等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二、劳工立法

1.劳工治理的关键环节劳工治理的一些关键内容,例如工会的组织问题、女工童工问题等等,最终都需要落到到劳工政策尤其是劳工立法上,因此立法可以说构成了劳工治理的关键环节。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民国时期的一些社会学家也从立法视角出发对劳工问题进行了考察。例如,就工会的组织标准而言,1923年农商部草案提倡以同一职业为标准,1924年国民党工会条例提倡以产业组织为主。面对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陈达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应该以职业组织为主,但同时鼓励产业组织。原因在于,“工会条例不能和行会的精神相去太远,否则难以实行。现在虽然新式工会勃兴,但行会势力还是很大,广州是劳工运动最重要区域之一,然据广州市政所报告广州180个工会之中,由行会改组者占74个。他埠受新生活影响较少者,行会势力当更大,所以立法者的要务在定一种法律,使得我国向有的行会可以渐向工会方面改组(如果改组是必要的),不可使工会成一种崭新的组织,似乎与国内工商业和社会习惯根本没有关系,仿佛完全是仿照外国的办法,假使如此,工会条例很少在全国实行的希望。”

2.与陈达重视“社会习惯”的立场一致,方显廷也批评劳工法规“与我国现在之工业实况毫不相关”,因而“碍难实施,只可堆积案头,以壮观胆耳”。他的研究以纺织业为个案,考察了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底颁布的《工厂法》对于工业发展和劳工的影响。《工厂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30人以上的机械工厂,而根据1933年的官方统计,当时合乎此规定的工厂工人只有40万人,其中纱厂工人就占了25万,因而工厂法之实施与纱厂关系最大。方显廷因此具体考察了工厂法的实施将会对纱厂产生的影响。工厂法第十三条规定“女工不得在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但方显廷指出当时国内纱厂普遍实行白班和夜班并行的两班制,且女工占了工人总数的70%,根据他的计算,如果取消女工夜班的话,将会有30%的纱厂女工被解雇,而纱厂还必须再招募同等数量的男工,这一点对于女多男少的纺织业来说殊为不易。显然,立法者在拟定第十三条时并未考虑到对纺织业的冲击。工时问题是当时劳工立法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孙本文关于工时制的研究也强调不能盲目效仿西方,而是要看到中国自身的特殊性。他认为,欧美各国之所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在生产过剩引起消费停滞和工人失业的背景下,通过缩短工时来缓和生产,从而解决一部分失业问题。因此。工时问题“不仅仅有业工人本身的福利问题,而是整个生产过程及劳工阶级中失业工人的调剂问题”。而中国则不然,孙本文引用孙中山的话“在外国生产过剩,中国生产不足”,因而,“中国劳工阶级,正应与雇主阶级合作,努力生产,以振兴实业,发达资本。凡在不妨碍身心健康的时间以内,应尽量工作,不应效法欧美生产过剩国家的工人,过分要求时间的缩短。

三、民国视角的当代意义

1.在家庭视角的研究中,陶孟和等人的家计调查,为我们提供了从阶级形成或阶层分化的视角之外来理解劳工的另一条替代性思路,即劳工可能既不以某一“集体性”的、具有自为意识的工人阶级面貌出现,也不能被简单化约到以“个体性”的职业、收入乃至社会资本等为标准划分的农民工阶层中,而是要将劳工放置在具体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结构中来理解。而只有从“家”的角度来理解劳工,我们才能认识到近30年来因为农民工进城所引发的农村家庭人口模式变迁乃至农村基本社会结构瓦解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才能进一步理解当代农村中“老”与“少”这两端所体现的种种问题———在“老”的一端,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困境乃至部分地区出现农村老年人大量自杀的极端现象,在“少”的一端,则表现为留守儿童在学校教育中的失败以及农民工子弟恒为农民工的再生产现象。

2.在工厂视角的研究中,吴知和方显廷等人关于“包买制”的讨论,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很多地区(尤其是浙江、江苏等地)在农村工业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的家户工厂模式提供了历史的线索;而史国衡关于昆厂中社会解组现象的研究则提示我们关注现代企业组织的社会团结的困境,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可能才能更好地理解转型时代的世界工厂的某些现象和危机,例如富士康工人连环自杀事件。第三,在组织视角的研究中,陈达“以职业为基础发展工会”的观点,也促使我们反思当代中国劳资治理中所推行的以产业为基础的集体谈判制度的局限性。换句话说,如何重新认识职业共同体的内涵,甚至如何重新发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已经有学者在思考这一问题。

3.在运动视角的研究中,吴半农和陈达等人关于劳资争议和罢工原因的分析,都表明,劳工的集体抗争可能并不一定出于阶级意识的觉醒,而是与政治机会结构、族群与籍贯政治、甚至民族主义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也提示我们,在思考当代中国的劳工治理时,既不要将劳工的集体维权和抗争妖魔化,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洪水猛兽,也不能将其浪漫化,视为导向“工人阶级再形成”、从自在走向自为的必由之路。第五,在立法视角的研究中,方显廷关于纺织业中《工厂法》适用性问题的研究,揭示了法律毕竟是要从文本走向实践,成为“行动中的法律”(lawinaction),因此,在对劳工立法进行讨论时就不能光做字面上的讨论,而必须要充分考量具体产业、行业的现实情况,换言之,必须要考虑到民情、习惯的重要影响。这一方法论对于我们在反思近几年来由于一些新的劳动法规出台或修订所引起的争议时或将不无启发。从以上几点简短的讨论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民国社会学家关于劳工问题的研究并没有过时,它们对于当代仍然具有相关性。事实上,这些宝贵的研究为我们今天思考劳工问题和劳工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历史线索和丰富的想象力,因而,仍然值得今天的劳工问题研究者重视。

作者;闻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