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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化的前提和基础,提升了政府管理效率。一直以来,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信息公开,相继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发言人制度。2007年,我国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流程、主体等作了详细规定,使政府信息公开日益规范。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水平还有一定差距,存在一些制约政府信息公开的因素。具体来说主要有:
一、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因素分析
1.信息公开渠道较单一。在目前各级政府倡导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网络始终是政府信息的重要手段,也是普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最直接、最方便的来源渠道。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很大程度上与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公众的网络普及率有关。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丰富,载体多样,社会公众能够从网络中获取相关信息。而在西部落后农村地区,人们还是依赖传统的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缺少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和媒介。
2.受众“知情权”意识不强。知情权是普通公众对政府的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其密切相关的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公民获取的信息不仅包括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还包括与普通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种信息。但人们常常忽视了对“知情权”的享有,主要与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有关,尤其是主动获取政府信息的主动性不足。
3.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与公众在信息分布方面存在不对称,我国80%的信息是掌握在政府手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涉密信息不能公开外,大部分信息都应该公开。但对于介于秘密和公开之间的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如何公开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导致了公众获取信息源有限。政府在公开信息方面,应依据《档案法》《保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有关信息公开的条例或规章,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二、政府强化信息公开的路径解析
公众对政府部门有着与生俱来的亲切感和信任感,政府信息也被认为是最正式、最权威的信源。这种特殊性,更要求政府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丰富信息公开内容。
1.重点是做好制度建设。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效率和质量的根本在于制度建设,尤其是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34条规定:对于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行政机关,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这些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建立责任追究制提供了很好的依据,作为政府机关,要切实运用好责任追究制;还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既要做好内部监督,也要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接受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力量,共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关键是建立公开与保密协调机制。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充分把握保密与公开之间的尺度,要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当保密、应保密”,在公开与保密之间不能偏颇任何一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和国家秘密的保护都很重要,关键是要划清保密与公开的界限。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应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不应公开的信息,反之则应公开。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保密法》中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应做到定期审查和动态管理,对于属于“脱密”事项的应做好公开。
3.保障是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2010年,最高法通过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对诉讼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诉讼权利内容以及诉讼程序都进行了立法确认,规定的出台为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最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提供了选择,也是公众知情权的司法保障。但该《规定》还没有建立彻底的司法审查制度,尤其是没有确立“国家秘密”的司法审查制度,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为此,还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内容,确认国家秘密司法审查的原则和程序,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公众等各方的正当权利。因此,从信息公开的效果来看,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将利益类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地予以公开,社会公众因此可以根据掌握的政府信息来了解和监督政府和行政人员的工作,这对于政府树立诚信形象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者:李莹盈 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