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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文学理论自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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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文学理论自性价值

关键字:自性价值中立价值介入阐释重构

内容提要:

文学理论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必然有其独特的学术品格,即“自性”。但是来自社会价值观念与文学活动现象两个方面的“召唤”使得文学理论在“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之间徘徊不定。本文即通过剖析这两种“召唤”所形成的紧张关系来探讨文学理论的“自性”问题。

1、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文学理论?或者说,文学理论究竟意指什么?许多人看到这个问题都不免哑然失笑—我们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里有那么多教授、研究员、博士、硕士都在专门从事文学理论的教学、研究和学习,还居然会有人提出这样无知的问题来。然而,只要我们冷静地想一想就不难发现,这个似乎不成问题的问题的确有追问的必要。而且这种追问本身还关乎到文学理论学科的未来。

按照通常的理解,文学理论就是以一种理论的态度对有关文学的各种基本问题予以阐释,或者对各种文学现象的理论概括。考之中西文学理论发展的历史,每一种文学理论观念的提出总是先预设了一种理论的态度。这种“理论的态度”正是文学理论具体价值取向与思维模式的依托所在。任何文学理论话语的发生、发展并产生普遍的影响,都是与言说者们对这种“理论的态度”一以贯之的恪守分不开的。所谓“恪守”不是出于个人好恶的任意选择,而是言说者对更为深刻、更为宏大的文化价值观与思维方式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认同。也就是说,文学理论观念不是自本自根的,而是有所依托的。一种文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传播,实际上是特定的文化价值观与思维方式在这个特殊领域中运作的产物。其繁荣与凋零也恰恰印证着这种文化价值观与思维方式的兴盛与衰落。因此,文学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便是对作为其依托的文化价值观与思维方式进行追问。实际上,这种追问还构成了建构新的文学理论话语的前提。令人十分不解的是,尽管我们的文学理论研究者们都希望建构一种有特色的文学理论话语,但对于这样一个根本性、前提性的问题,却几乎无人予以特别的关注,似乎这是一个无须追问的自明之理。这就难免使我们的研究带有了很大的盲目性。

这也许正是我们的文学理论学科难以得到突破性进展的主要原因。

换一个角度来看,研究主体的所谓“理论的态度”又可视为对来自外部的某种“召唤”的回应。文学理论作为一种学术话语(后来才作为一个学科)从诞生之日起就承受着来自两个方面的“召唤”: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与文学活动现象。也可以说,它的产生本身就是这种“召唤”的结果。对于研究主体来说,这种“召唤”乃是决定着其研究指向的巨大牵引力。正是这两种不同指向的“力”造成了文学理论话语系统内部的种种紧张关系。也导致了研究主体对“理论的态度”的选择与认同的多元性。所以本文即试图从对这两种不同指向的“力”的分析入手清理出文学理论曾经有过的几种基本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对文学理论学科的“自性”问题,即其独特的学术品格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解。

2、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召唤

文学理论作为一个言说领域从来就是各种社会文化价值观念觊觎的对象。换言之,各种价值观念都试图将自己的势力范围扩大到文学理论这种独特的言说领域之中。它们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将自己乔装为文学理论话语,以专业言说的面目出现。这种方式极为有效,常常使人们误以为这种言说乃是文学理论自身逻辑的产物。就在人们接受这貌似纯粹知识形态的文学理论话语之时,某种价值观念便悄悄进入了人们的意识,从而实现其话语的霸权。这里根据价值观念本身的不同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情形。

一是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所谓意识形态,依据现代学界的基本看法,是指以维护现有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目的的一切指涉价值观念的话语体系。文学由于其固有特性的缘故,能够成为实现意识形态功能的最佳方式。于是文学理论也因为其与文学的紧密关系而成为意识形态进入文学领域必不可少的中介环节。有时,文学理论恰恰是由于负载了某种意识形态内涵而获得了与其学科身份不相称的重要性。例如许多人常常惊异于在前苏联、东欧各国以及中国文学理论学科何以会受到如此重视,有时居然会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最为人瞩目的领域。其实只要明了总体性意识形态在这些地区强大的渗透性、规范性、无远弗届的涵盖性我们就不会感到丝毫惊异了。文学正是总体性意识形态力图严格控制的领域,因此作为意识形态进入文学领域之中介的文学理论就自然膨胀起来了。无须论证的是,这种膨胀并不意味着学科建设的成就。实际上,任何国家的意识形态都不会忽视对文学理论的渗透,只不过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不愿意明确承认其总体性特征,因此对文学理论的渗透也要隐蔽得多而已。

这种受意识形态召唤而产生并因此而成为意识形态之工具的文学理论在中西方文学理论发展史上都曾经居于主流地位。在中国古代的文学理论观念中,意识形态的影响是极为突出的。诸如“美刺教化”或“移风易俗”说、“文以载道”或“道体文用”说、“治教政令”或“经国大业”说等等,均属此列。可以说,具有意识形态倾向的文学理论观念一直是中国文论史的主流。在西方意识形态对文学理论的影响或许不像中国这样严重,但在某些特定时期也是极为明显的。例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的文学观念、中世纪神学语境的文学观念以及十四到十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十七世纪古典主义、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期的文学主张均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至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学理论、中国五、六十年代“两结合”的文学理论则是意识形态影响文学理论比较极端的形式了。在当代,随着属于现代性范畴的思想解放与精神自由观念成为普遍的价值取向,再加上属于后现代思潮的怀疑精神的影响,这种直接表现为意识形态工具的文学理论已经不再那么显赫了,但是意识形态依然以改头换面的形式进入文学理论领域却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简单说,文学理论并不等同于意识形态,因为意识形态是以社会功利性为基本特征的,而文学理论则恰恰以指涉超功利的审美价值为特征。但是,意识形态却常常寄寓于文学理论并迫使它服务于自己,在这个意义上,文学理论又成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或者说得形象一点,成为意识形态的殖民地。

二是乌托邦精神的召唤。所谓乌托邦,按照现代学界通常的理解,是指那种以超越并破坏现存社会秩序为指归的价值观念体系。任何社会形态中总会有否定性力量的存在。当这种否定性力量尚不足以具有现实的否定能力时,观念的否定方式就承担起否定的使命。这就是乌托邦产生的原因。文学同样是由于自身固有特性的缘故而被乌托邦精神视为理想的寄寓之所。于是文学理论也就作为乌托邦精神进军文学领域的中介环节而成为这种精神的话语表征。例如中国古代老庄哲学带有强烈的乌托邦性质,无论是纯粹自在本然状态的社会存在样式,还是绝对自由无待的个体精神境界,都是对现实的否定与超越,是一种乌托邦精神的产物。这种精神在物质生活层面当然不能获得现实性,但在魏晋六朝之后它却转化为一种普遍的审美价值而实现于诗文书画的创作与欣赏之中。当然,在此“转化”的过程中,是审美话语首先成为这种乌托邦精神之载体的—当诸如“清”、“妙”、“神”、“玄”、“飘逸”、“淡远”、“古朴”、“自然”这类价值范畴由人格理想、人生旨趣而转变为诗文书画的评价标准时,大批承载着道家乌托邦精神的文学艺术便蓬蓬勃勃地出现了。

在西方这样的情形也不鲜见。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被称为“审美乌托邦主义”的席勒与马尔库塞的文学理论。席勒看到了现实中人的感性与理性的分裂,于是将文学艺术等审美方式当作弭合人性裂痕、培养完满人格的良方,使文学艺术承担起实现其乌托邦理想的重大使命。马尔库塞则有感于现代物化社会中人性的饱受压抑,因而赋予艺术形式本身以伟大的革命潜能,于是艺术成为现代社会中唯一能够看护和培育人的自由自主精神的有效方式。艺术成了取代阶级斗争的解放手段。其实,整个法兰克福学派都具有这种倾向。只要看一看他们对现代派文学艺术的理解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所谓“否定的美学”(这是他们对现代派艺术的概括)之说本质上就是将现代派艺术当作救世良方了。实际上虽然文学艺术的形式本身的确即具有超越现实的特性,但这与旨在否定现实呼唤新的社会秩序的乌托邦精神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是无功利的后者是功利的;前者是感性层面的,后者是理性层面的。二者有着迥然不同的功能。尽管文学艺术的超越性可以理解为对现实社会矛盾的想象性解决,但如果认为它就是这种解决则大错特错了—文学艺术永远解决不了真正的现实问题。知识阶层常常将自己的乌托邦精神寄寓文学艺术之中,也恰恰证明着他们在现实问题面前的无能为力。所以,文学艺术中的一切都只能是想象性的。简言之,文学艺术并不必然地具有乌托邦精神,它只是常常成为乌托邦精神的载体而已。

文学理论受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精神入侵有着某种必然性。因为在任何时代以功利性为核心的观念体系都必然具有更强的辐射力,而那些“漂浮在空中”的观念体系则更多地受到前者的制约。但是像文学理论这样对社会并无直接影响力的话语形式也常常顽强地拒斥着功利性价值观念的入侵,而固守自身的独特性。这主要是由于它作为一种阐释性话语还要受到来自自己的阐释对象的牵引。

3、文学现象对文学理论的牵引

如前所述,在现代学术语境中文学理论被理解为对文学活动普遍规律的理论阐释。这种理解无疑预设了这样一个结论性观点:文学活动存在着某些普遍规律,而且这些规律可以为人们所把握。面对这个文学理论的观点人们完全有理由产生这样的印象:既然文学活动存在着可以为人们所把握的普遍规律,而文学理论就是对这些规律的阐释,那么,文学理论与自然科学也就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二者都可以精确地把握对象。这正是现性精神的伟大承诺。事实上,文学理论的研究者们也的确在孜孜不倦地寻觅着文学活动的普遍规律,试图对所有的或者至少是某些文学问题有一个“一揽子”的解决。这种“求真”精神始终是人们进行文学理论研究的主要动力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这可以看作是文学活动现象对文学理论的牵引。

文学活动现象作为一种外在于研究主体而存在的精神文化事实,它的存在本身就要求着阐释。文学理论的产生也可以说就是对这一要求的回应。于是在二者之间就构成了一种独特关系。这不是载体与被承载者间的关系,而是阐释与被阐释者间的关系。就是说,至少在形式上看前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一种价值关系;后者则是知与被知的关系,即认识关系。价值关系要求着言说者对某种价值观念的认同;认识关系则要求着言说者对某种本真性的揭示。而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恰恰就构成了文学理论两大基本类型。对于前者可称为意识形态性的文学理论,对于后者可以称之为认知性的文学理论。

所谓认知性在这里是泛指试图对文学现象做客观理解的倾向。这种倾向以求真为目的。以认知性为依托的文学理论观念产生甚早。被朱自清先生称为“中国诗学的开山纲领”的“诗言志”之说,就其本义而言正是出于一种认知的目的。按照闻一多先生的考释,“志”在此处有三层涵义:一是“记忆”,二是“记录”,三是“怀抱”。这就是说,“诗言志”之说不是对诗歌提出的规范或要求,而是对其作用与功能的客观理解。至于荀子以及后世儒者将“志”解释为圣人的意愿或儒家精神(所谓“诗言是,其志也”)则已转为意识形态而非客观认知了。汉儒所言“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之说,也还是属于科学精神之表现。后世诗文理论中关于创作特征、形式构成以及手法技巧方面的论述基本上是以这种认知性倾向为依托的。

西方人对文学现象的客观理解也产生甚早。例如古希腊著名的“模仿说”就是如此。而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基本上是对古希腊悲剧各种客观特征与规律的总结,可以说是认知性倾向在文学理论上最早的成功体现。从十九世纪后半到二十世纪以来,努力对文学现象作出尽量客观的解释基本上成为西方文学理论的主流。当然,如前所述,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精神也常常表现出其重要影响。

这种认知性的文学理论研究有时会导致研究者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混为一谈,也就是说在研究中自觉不自觉地认同自然科学的研究态度,并认为只有这样的研究才是有意义的。应该说用自然科学的态度来研究文学活动现象是文学理论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的误区。问题不在于事际上是否真的存在着文学活动的普遍规律,而在于研究者在根本上采取一种怎样的态度面对研究对象。这个误区的要害在于:它将研究引向了实证论的老路。人类精神文化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实证论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的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却处处碰壁。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主客体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清晰的,因此研究的结果可以得到真正客观的验证;而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作为主体的研究者常常就是被研究者的一部分,或者是受着被研究者制约、熏陶甚至决定性控制,主客体之间是彼此渗透,根本就没有绝对的分野。在这里意识与自我意识是融为一体的,所以,研究结果实际上根本无法得到真正的客观验证。所谓“价值中立原则”在文学理论研究中是无效的,因为文学理论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念系统。所以,在在这个领域要想进行纯客观的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

举例说,当我们希望纯客观地了解中国古代文学理论观念的时候我们就不知不觉地陷进了两难境地:我们选择怎样的阐释立场呢?如果我们站在传统文化的立场上言说,由于文化认同的原因,我们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古代文学理论观念所包含的价值取向,因而根本谈不上什么纯粹的客观性;相反,如果我们采取外来的(例如西方的)阐释立场,由于文化差异的原因,我们根本就不可能真正进入古代文学观念深层中去,遑论纯粹的客观阐释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客观理解与主观认同是决然不可分的。只有认同它,才能理解它,而理解它,就意味着认同它。古人所谓“体认”就是这种理解与认同的统一(道学家讲对于心性义理、存养工夫要体认涵泳;文论家亦讲对于诗文境界、文法诗法也要体认涵泳,实为真知灼见。例如“风骨”,不体认涵泳就无法了解其所指何物。在这里真正是“信则有,不信则无”—这是价值阐释的独特处。)。

也许会有人认为可以将文学理论分为“价值的”与“知识的”两个层面,然后分别以不同的理论态度进行研究。这在理论上或许是成立的,但在实际上却行不通。因为如果仔细考察就不难发现,那些貌似纯知识性层面的东西也无不暗含着某种价值立场。例如,中国古代诗歌理论中的“法”与“无法”、“活法”、“无法之法”之辩,表面上看完全是创作技巧问题,并不指涉价值判断。然而如果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在这些观点背后作为理论支点的是对诗歌本体的理解,而对诗歌本体的不同理解则基于不同的人生旨趣。就普遍情况而言,魏晋六朝及隋唐的诗人不大看重严格的道德自律,立身行事往往率意而为,甚至追名逐利也不过于掩饰,与这种人生态度相关,他们认为诗歌创作应该以“吟咏情性”为主,故而不大讲诗法、句法;比较而言,宋代诗人过于强调道德理性,重视人格理想,为人处世谨小慎微、中规中矩;与之相关,他们主张诗歌创作应该“以意为主”、“以理为主”,因之也比较重视诗法、句法。又如俄国形式主义者主张“文学性”,反对在文学研究中带有过多的社会价值关怀,表面上看完全是对文学形式的探讨,实质上也暗含着他们对当时俄国社会政治形势的一种明确的态度。而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现代派的艺术形式本身即是对物化社会的反抗。

这意味着,在文学理论研究中要屏摈弃价值介入是很难做到的。但是作为研究对象的文学活动现象却要求着文学理论对其作出客观的阐释,正如其他一切客观存在的自然的、社会的与人类精神的现象一样,当人们意识到它们的存在时,它们也就向人们提出了阐释的要求。于是研究主体就陷入两难境地中了:来自社会文化系统的“召唤”要求着价值介入,而来自文学活动现象的“牵引”却是要求着客观的阐释。后者是“是什么”的问题;前者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里就出现了“文学理论究竟如何确定自己的学科性”的问题。

4、文学理论的“自性”问题

那么文学理论如何确定自己的“自性”即独特学术品格呢?换言之,文学理论如何处理“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的关系呢?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绝对的“价值中立”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而过分的“价值介入”又必然使文学理论成为一种载体、一种工具、一种能指,从而失去“自性”。在我看来,当今文学理论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妥善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并进而确定该学科应有的独特性。

对于研究主体来说,文学现象当然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这一事实本身就要求着文学理论应该以揭示文学现象的本真状态为自己当然的使命。如果放弃了这一使命,文学理论就会变为毫无目的的任意言说,至多是关于文学问题的任意言说。这种言说是毫无价值的。这就意味着,文学理论不能无视文学现象的召唤,它必须将求真,即客观阐释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言说指向应该无限趋近其言说对象。

但是如前所述,文学理论不是自然科学,纯粹的客观阐释是不可能的。文学现象作为已经发生的事情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与一切自然现象一样具有真正的客观性,即它的确是发生了并且它的发生与研究者没有任何关系。然而,另一方面文学现象的发生及其存在形态又是作为一种主体行为而出现的。尽管文学主体、其创作行为以及创作产品对于阐释主体来说都是客体,是阐释对象,但是由于文学主体赋予创作过程及其产品以大量理性与非理性、情绪与意识、客观认知与价值判断等因素,这就使得文学现象成为永远无法穷尽的阐释对象。更重要的是,由于文化语境的统摄作用,文学理论的言说主体与作为其言说对象的文学活动主体之间在许多方面是重合的,也就是说,文学理论的阐释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阐释者自己。对于这样的阐释对象,文学理论往往无法进行纯粹客观的理解,而只能借助于内省式的自我感受、自我体验或自我觉知的方式来把握,而这种把握又很难准确表达出来。

这就是说,文学理论的阐释在某些层面上实际上不是通常意义上主体对客体的揭示或去蔽,而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一种对话与交流。阐释的结果也不是纯客观的事实或真理,而是对话双方的一种默契。在这里,对对象的阐释不能理解为主体与客体完全同一化,而只能理解为客体的部分内容与主体的“前理解”及阐释策略相契合。当然文学现象虽然是一种主体行为却并不等于文学主体的创作意图以及他意识到的文本意义。所以,所谓对话与交流也只是说阐释主体所面对的是另一个主体的言说而不是物质性的客观存在,它必然要向着阐释主体言说,并通过这种言说改造着阐释主体,而不是在那里等着被发现;所谓默契或契合也只是说阐释主体对文学主体有意或无意地赋予文学活动及其产品的意义进行有效的重构。那么,为什么说“重构”而不说“揭示”或“发现”呢?因为在这种阐释活动中,所谓“意义”与“涵义”是主体的“前理解”及阐释策略与文学现象所“呈现出来”的东西相互渗透、彼此接纳、重新组合的产物。这也就是“契合”的真正含义。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文学理论的“自性”,即学科独特的规定性进行扼要总结了:意识形态或乌托邦常常寄寓于文学理论之中,但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乌托邦都不能规定文学理论的学科性;科学的或实证主义的精神也时时召唤着文学理论,但文学理论也不可能成为实证性的科学;文学理论不能无视文学现象的牵引而成为任意言说,所以它必然是一种阐释活动;文学理论也无法拒斥价值的介入而保持所谓“价值中立”,所以它必然与其他社会文化话语系统保持“互文性”关系。文学理论只能是融认知性与价值性、理解与解释、独特性与互文性为一体的话语系统,简言之,文学理论阐释在本质上乃是一种“重构”而不是“发现”。但这里还应该有一条限定:认知性(也可以理解为“发现”的意图)是贯穿始终的的动力与目的,价值性(也可以理解为“认同”与“拒斥”)则是必然伴随的因素。因为如果有对认知性的须臾背离,文学理论就会走向任意言说从而失去其“自性”。

5、关于“文学的本质”问题

在以往我们的文学理论体系中,“文学的本质”问题始终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核心话题。好象如果这个问题不先行解决的话,一切其他问题就无从谈起。这是以往文学理论体系的最大谬误之一。导致这种谬误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二是意识形态价值介入的需要。对此我们在下面分别剖析之。

所谓“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本质上是指一切试图用抽象的方式将世界合理化、有序化从而予以把握的理论建构方式。这是人类主体性的根本依据,是人类自认为是自然万物之主宰的根本依据,同时也是使人类经常陷入自以为是、妄自尊大之错误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思维方式看来,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人们的感官所能感知到的东西总是由某种人所感知不到的东西制约着的。人类的理性就是要透过感知经验来捕捉那超验的原因。在西方哲学史上人们常说的本质、规律、最终原因、本真性、真相、本体、实体、理念、规定性与中国哲学史上人们常说的阴阳、道、无、太极、无极、五行、一、本根、本原等等,都是这种思维方式的产物(当然,中西思维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异,其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表现也有所不同,此处仅就其同处言之。)。事实上,自在的世界并不存在着这类超验之物,它们是人类思维的产物,确切地说是“逻各斯”的外在化,或投射。这就是说,“逻各斯”并不是某种客观的存在物,而是一种思维方式。它包含着人的潜在需求、欲望与在无限的世界面前无奈的抗争。当费尔巴哈面对一系列世界一流思想家精心构建的德国古典哲学的精神大厦而沉思时,他惊异地发现这些辉煌的大厦与那早已陈旧破败、摇摇欲坠的基督教古堡深刻的内在同一性:它们都是人的异化形式!在今天看来,那作为这种同一性之基础的东西,正是被称为“逻各斯”的思维方式。

被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们深恶痛绝的所谓“本质主义”就是“罗格斯中心主义”思维方式的主要表现之一。这种“本质主义”预设了万事万物“现象与本质”的二分式存在方式,并认为只要抓住了一个事物的“本质”,这个事物就被人所把握了。在这种观念的促动下,人类在追逐“本质”的过程中不断地演出着抓肥皂泡的游戏:抓住了,也就消失了。每次人们在抓住事物的“本质”时都会产生短暂的兴奋,但很快他就会发现:事物依然简单而复杂地存在着,对他来说,它还是那样似乎可知又似乎不可知。不承认任何法则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却似乎是时时在证明着这样一条古希腊的哲人早已发现的法则:一个思想家越是懂得自己(人类)的无知,那么他的思想就越深刻。一连串不相信任何真理的后结构主义者、解构主义者们却争先恐后地证明着一条真理,即人类的一切知识都是心造的幻影。总之,在后现代主义看来,所谓“本质”不过是人们为了证明自己对事物享有控制权而在其上贴的标签而已。

所谓意识形态价值介入的需要是指任何一种意识形态要“入侵”文学理论的领地,成为其主宰,并进而控制整个文学领域,最简洁明快的手段莫过于为文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文学贴上“本质”的标签。确定了文学的“本质”也就意味着制定了文学的规则,为文学活动划定了范围。凡是超出了这个范围的文学创作或欣赏、批评,就失去了被给定的合法性,因而必然遭到拒斥与压制。例如,将文学的“本质”规定为“社会生活在作家头脑中的反映的产物”或“社会意识形态”就等于说凡是文学就必然地,因而也必须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否则就算不得真正的文学。但如何才算是“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呢?这里就暗含着价值介入了:凡是符合于这种意识形态之核心价值标准的“社会生活”才是“真实的”,否则就是虚假的。这里实际上已经预设了文学干涉社会的结论。又如,将文学的“本质”规定为“个人情感的自然流露”或“在平静中回忆起来的情感”,实际上也就预先假定了个人主义思想的合理性:个性需要张扬,自由是生命个体的天赋人权。

当然,关于文学的“本质”的设定一般都是以客观的、科学的形式出现的,似乎是在极力避免价值介入的可能性。例如,在我国八十年代中期将文学的“本质”规定为“审美”时,人们是抱着虔诚的、客观的态度来为被极左思潮歪曲的文学观念正名的。他们的的确确是真心地相信,只有“审美”才是文学的本质。他们的工作是将人们对文学的认识从意识形态拉回到科学的轨道。他们或许丝毫也没有意识到促使他们作出这种规定的真正原因实际上同样是意识形态的。这种所谓“正本清源”的工作并不是用客观的、科学的观点取代虚假的、错误的观点,而是用一种意识形态观念取代另一种意识形态观念。这说明,凡是谈本质,就必然是从一种思维方式或价值观念出发所进行的话语建构,这里不可能有什么纯粹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但是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文学的“本质”问题就是毫无价值的伪问题呢?也不能如此简单地下断语。

本质与现象是黑格尔辩证法诸范畴中最重要的一对。他的两部《逻辑学》都有大量篇幅探讨这对范畴。在黑格尔那里,本质是指事物真正所是的东西。他说:“我们常以为哲学的任务或目的在于认识事物的本质,这意思只是说,不应该让事物停留在它的直接性里,而须指出它是以别的事物为中介或根据的。事物的直接存在,依此说来,就好象是一个表皮或一个帷幕,在这里面或后面,还蕴藏着本质。”这意思是说,人们能够直接感知到的东西并不是事物稳定而恒久的性质(它是变动不居的),因此也不是使该事物成为其所是的决定性因素(它是被决定者)。而隐含在事物直接存在的后面的因素才是永久的、决定性的,即本质。但是对于人的感官来说,任何事物都只能以其直接所是的样子存在,就是说,在感官面前只有直接性而无所谓本质。那么本质究竟何在呢?它相对人的思维能力而存在。所以黑格尔说:“本质是设定起来的概念,本质中的各个规定只是相对的……。”(《小逻辑》241页)“在存在里,一切都是直接的,反之,在本质里,一切都是相对的。”(240页)所谓“直接的”是指看得见、摸得着的,即诉诸感官的,它就是它,并不需要什么条件;所谓“设定起来的”和“相对的”是指思维对事物的抽象性把握,是有条件的,即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存在的(通过比较找出同类事物的共同性,同时也区分出与其他事物的差异性。)。因此,本质虽然不是思维的任意创造,但它却不能离开思维而独立存在,相反,它只对思维着的大脑来说才存在着。

对于自然界事物做本质与现象的划分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譬如说我们说眼前那棵枝叶繁茂之物是作为直接性而存在的树,那么决定它所以是树而不是草的那些内在根据就是本质。这本质不仅眼前作为直接存在的树具有,而且一切树都有,是共性。你不能说树的本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就是不存在的,是心造的幻影。在这里,本质虽然是一个“设定起来的概念”,却的的确确拥有着客观性与普遍性,是建立在无数个“直接性”之上的。然而对于社会存在与精神存在来说,“本质”一词亦如“真理”一样,成了一个主观性极强,极不确定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这个概念都不是指涉着某种客观性、普遍性的东西,而仅仅指涉着言说者的一种主观的态度。例如,有人说阶级斗争是社会的本质,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首先,这证明着言说者是站在这个社会中的被统治者的立场上而不是统治者的立场上言说的。因为没有哪个统治阶级承认自己的统治是建立在阶级压迫的基础上的(的情况例外,他强调阶级斗争有着个人的政治目的)。统治者总是强调社会的一体化。其次,这证明言说者试图利用阶级矛盾来改变社会现状。将社会的本质定义为阶级斗争暗含的意思就是: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才能改变社会形态。所以,强调阶级斗争的重要性就意味着利用阶级斗争的目的性。如此看来,这个关于社会本质的定义就充满了政治色彩,是一种言说立场的产物。又如,说人的本质是自由,这意味着什么呢?首先,这说明言说者感到自己是不自由的,他试图去争取自由。他如果觉得自己拥有自由,就不会将它确定为本质了。将某物确定为本质就意味着对此物的极端重视。而人们只看重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其次,这意味着言说者对个人利益的空前重视,是个人主义思潮的产物,因此是资产阶级的观点。它暗含的意义是资产阶级摆脱传统观念和权力控制的强烈愿望。那么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对于言说者或认知者来说,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精神存在是完全不同事物。它们的差异主要来自于言说者或认知者的立场与态度。面对自然存在,言说者能够作为真正意义的主体而存在。在这里能够建立起真正的主客体关系。对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过十分精辟的阐述。后来皮亚杰的结构主义发生认识论又进一步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了系统论证。在他们看来,主客体间的双向建构乃是知识形成的基本机制。在这里虽然存在着“对象化”和“顺应”的过程,但主体就是主体,客体就是客体,二者之间泾渭分明,难以混淆。例如,一个人专注于一棵竹子时,他完全处于主体的地位,竹子在他的眼中呈现怎样的面貌是由他的视觉能力、特点以及心理状态所决定的。竹子对他来说只是默默存在的客观之物。就是说,在二者的认知关系中只有作为主体的观察者是一个变量,作为客体的竹子是不变的。而如果是两个人彼此相对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他们互相审视、互为主体。二者都是变量。在这时,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两个人就会通过对自己的理解来识别对方,又通过对对方的理解来识别自己。意识与自我意识彼此渗透,浑然一体。所以这里就不可能有什么单纯的主客体关系。

问题的复杂性还不止于此。事实上,人与人或人与社会历史之间的认知关系决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审视”与“被审视”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存在着一个必不可少的中介——语言。是语言使人与人、人与社会历史之间建立起认知关系的,甚至可以说,是语言使人成为人,使社会历史成为社会历史的,这就使主客体关系问题更为复杂:主体成为受动的、被构成的,即主动性与被动性交织在一起的人(关于文学理论与语言的关系将专门探讨,这里暂不展开。)。在这样的主客体关系中揭示的客体的“本质”,显然是难以具有真正的客观性的。

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本质”问题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伪问题呢?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尽管在后现代主义思潮影响下的当代学术话语中“本质”这个语词是越来越罕见了(除非作为批评对象),但他所指涉的含义还是随处可见的。例如福柯的的名言“知识即权力”如果用黑格尔的表述方式就是“知识的本质在于权力。”这两个命题并无根本不同。又如,后现代主义的历史哲学认为:“历史就是文本”,这与传统的历史观显然是大相径庭的。但无非是更强调了历史叙事的主观性而已,完全可以视为对历史本质更深入一些、更客观一些的认识。即使是对“本质主义”深恶痛绝的解构主义也不可能真正摆脱“本质”的纠缠。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说:“正如解构企图予以拆解的思想体系一样,按照其假定,解构也是逻各斯中心的。”解构主义之所以要拆解以往的各种思想体系,当然是认为它们是虚假的。因而这种拆解行为本身就暗含着揭示真实的企图。而透过虚假的表面揭示内在的真实正是黑格尔式的本质论之核心观念。任何话语系统总要有所指涉,或指涉实际存在之物,或指涉主观意识,没有指涉的言说是不成其为言说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事物就是其现象所呈现的样子,那么一切科学都是多余的了。显然,无论是后结构主义还是解构主义,都无意于否定一切言说的必要性,否则他们也就没有必要有所言说了。要么揭示点什么,要么闭住您的嘴——这是任何研究都必须遵守的通则。如果说事物就是你看到的样子,根本没有什么要揭示的东西存在,那么大家就都免开尊口罢!

后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并不是胡言乱语,其对于本质主义的批判也有其伟大价值。那种试图靠抓住某种亘古不变的所谓“本质”来一劳永逸地掌握(了解与控制)某一事物的想法无疑是极为可笑的,但这却是人类第一流的大脑做了几千年的,甚至现在还有许多人在做着的美梦。后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最大的贡献就是将人们从这美梦中唤醒。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从梦中醒来之后就应该浑浑噩噩地生活了。我们不能因为大脑做过不切实际的美梦就连大脑的思考权利也给剥夺了。要思考就不可能离开一般性、普遍性、本质。因为将世界形式化或抽象化、概括化甚至形而上学化恰恰是人类决然无法更改的本性。

但是,思考的方式却是可以更改而且必须时时更改的。让我们还是回到黑格尔。他指出本质是被“设定起来的”就是说它不象事物的直接性那样可以离开人的思考而存在。本质是事物的本质,即客观的存在,但它不对任何感官而存在,只是对于思考着的大脑才存在。这就是马克思在青年时代就早已揭示的道理:外在事物的性质是相对于人的某种特定的本质力量而存在的。视觉、嗅觉是本质力量,它们被形状、色彩和气味确证着;思考或理性思维同样是一种本质力量,它被本质、规律、一般性这些东西确证着。所以,重要的不是放弃什么,而是保留什么。在神圣的、千古不变的“本质”失去耀眼的光环之后,我们呼唤有限的、具体的本质。黑格尔早就为我们提供了理论的依据:本质的一切内在规定都是相对的。所谓“相对的”就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也就是在一定范围、一定层面才有效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本质或任何的一般性,认为掌握了某种事物的所谓“本质”就一劳永逸地、彻底地掌握了这个事物想法只能是神话。但是如果设定了范围或层面,在有限性的前提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我们会发现离开了本质、规律或一般性我们就根本无法进行任何有意义的言说。如果将一切理论话语都视为任意的、缺乏任何确定含义的语言游戏,那么就等于否定了人类意识与自我意识的可能性,这显然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文学理论的确不可能揭示那种没有任何限定的文学的本质。这倒不是因为文学理论的无能,而是因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本质。但是,文学理论之所以是“理论”而不是别的什么,就在于它指涉着文学现象背后隐含的本质或一般性,否则要文学理论何用?只不过由于文学现象有时间、空间和层级上的差异,故而其本质或一般性也是有限的。举例来说,虚构性(或虚拟性)可以说是比较具有普遍性的文学本质特征之一了,但它也仅在一定范围内才可成立:对于以叙事文学为主导的西方文学史来说是成立的,而对于以抒情文学为主导的中国古代文学则是不成立的。又如,“用形象来说话”应该是更具有普遍性的文学本质特征了,但对于晋代的玄言诗、宋代邵雍和明代陈宪章的许多道学诗来说就不在这个范围之内。而且许多不属于文学的话语形式也同样借助于形象来说话,例如许多宗教和道德的说教就是这样的。

然而,当我们以某种理论的态度(即不是从感想或体验的角度出发)谈论一种文学现象时,我们究竟在做什么呢?是在复述或描摹这种现象吗?当然不是。我们毫无疑问是对其进行着某种判断。而从逻辑学角度看,任何的判断都是以概括、归纳为基础的,就是说是指涉着某种一般性的。一般性恰恰就是现象的某一层面的本质。例如,我们说“这篇小说是表现主义的。”这意味着我们确定这篇小说具有与其他被称为表现主义的小说相同的东西,这种相同的东西也就是一般性。而且在文学理论的言说中,当我们运用一个指涉文学现象的概念时也常常预设了某个层面的文学本质或一般性。例如,我们常说:“在文学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伟大的天才人物。”在这个句子中,“文学发展”这个概念是指在历时性顺序中排列的一系列文学现象。但既然使用了“发展”一词,就意味着言说者认同社会进化的观念,因此不言而喻,他是将文学现象的历时性排列视为一种有序的、必然的、遵循某种规律的运作过程来看待的。这正是对文学本质或一般性的一种认识。除非不做任何判断,否则就不可能摆脱本质的纠缠。无论说“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文学是情感的表现”还是说“文学是白日梦”、“文学是语言的游戏”都是对文学本质的一种理解,而且也确实都揭示着某种层面上的普遍性。

所以说,当前学界讳言本质的普遍倾向是一种神经过敏的表现。在放弃了对绝对本质的不切实际的希冀之后,寻觅相对的本质正是大有可为之时。实际上除了少数执迷不悟者还在那里寻找那并不存在的本质以及个别矫枉过正者拒斥任何普遍性之外,大多数有识之士都转向有限之域探求相对的普遍性了。在有限的范围内、在一定层面上,面对具体的文学现象揭示其相对的规定性应该是今天文学理论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