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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创作舞蹈艺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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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创作舞蹈艺术论文

一、基于社会角度的舞蹈创作审美观——“专业审美”与“公众审美”标准的对接

当代中国舞蹈的创作秉承了一贯的传统创编精神和具有中国审美情趣的创作构思,而一件优秀舞蹈作品的诞生,不仅要倾注创编者的呕心沥血,更重要的是在于创作者如何将美感注入到舞蹈音乐的律动和舞蹈动作的一板一眼中,又如何将这种审美表达出来,满足所有欣赏者的审美标准。在对于舞蹈的评判中,存在着来自于业内的“专业审美”和来自于社会大众的“公众审美”角度,需要创作者必须尽可能的在二者间寻求到平衡点,以满足各方面的审美需求。所谓“专业审美”标准,自然是来自于舞蹈专业眼光的评判。艺术是人类各种审美活动最高级的表达形式,对于它的塑造首先要经得起专业的推敲和品评。尽管所有的艺术形式都存在着不同的表达方式,这使得对每一种艺术美感的把握都不尽相同,但在对于所有艺术的审美判定中,有着统一的认知:这就是“难”。虽然“难”并不能直接与“美”划上等号,但“难”却代表着复杂,代表着舞蹈音乐创编的精妙动听,代表着高技术含量,代表着舞蹈技巧的出类拔萃。舞蹈艺术的完成没有外在的工具,它借助于人体本身作为行为载体来表达各种精神和情感,通过与音乐节奏的融合完成传递美感的目标。

在这样的物质条件下,舞蹈的展现在创作中完全依靠人的身体来完成,所以技术技巧的难度自然成为区分高下的一个硬性标准。人们常说,“艺中有技,技不等艺”,这虽然印证了技与艺的不同,但也着实强调了技术的至关重要。在如今的专业舞蹈比赛中,评审无不将目光着眼于演员的技巧难度,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门道”主要就体现在舞蹈编排中的难度系数和舞者的完成质量。按照这样的评判标准,杨丽萍、黄豆豆、王亚彬等舞蹈家依靠高难度和独特的舞蹈技巧成名,而《雀之灵》、《士兵与枪》、《秦俑颂》等舞蹈剧目也凭借着难度上的技高一筹而成为经典。而“公众审美”所关注的并非是编创能力和技巧的高深,而主要集中在对于舞蹈外在表现力的突出和音乐情感传递的直观深刻。公众的审美眼光是非专业的,但相对于专业评审对于舞蹈情感表达上的淡漠,普通大众更注重舞蹈在与欣赏者情感沟通和传达时的透彻。这种观察的角度恰恰脱离了技术层面的难易,而着眼于文化层面的深浅。在“公众审美”的范畴中,舞蹈音乐创编的重要性和其在艺术表现中的优势地位得到凸显,在很多普通欣赏者的理念中,恰到好处的舞蹈音乐是激发受众欣赏热情和帮助受众理解舞蹈的重要环节。在我国的现实艺术欣赏环境中,普通大众对于舞蹈动作的表现手法和信息传播方式并不能达到充分的理解,因此,舞蹈音乐成为重要的辅助工具,通过舞蹈音乐配器、调式、节奏、风格,人们能够清晰地感受到舞蹈所表达的基本情感和内涵精神,这相比晦涩的肢体语言,舞蹈音乐的直接性和简单易懂更易为人们所接受。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在评判舞蹈作品时“专业审美”和“公众审美”所关注的不同侧面。一部优秀的舞蹈作品必须具备“新”、“难”、“深”的美学素质。“新”指的是创作手法新奇,不能停留在固有的套路和思维中,不能被传统的思想所禁锢,应勇于突破,以新鲜的主题立意、新鲜的舞蹈元素、新鲜的编排构思立足;“难”是指舞蹈音乐编配的别具匠心和技术技巧的精湛,以富含深厚功力的音乐创新能力和肢体语汇呈现出非同寻常的欣赏听觉与视觉“双重效果”,从而满足专业的审美需求;而“深”则指的是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精神积淀,在舞蹈音乐和画面中传递出抽象且深邃的意境,使人们在观赏舞蹈的过程中达到感官和精神的“双向”满足感。

二、基于欣赏角度的舞蹈创作审美观——“三层审美需求”的逐步递进

舞蹈隶属于音乐艺术的范畴,它的表达不同于歌唱,可以通过歌词来传递情感;也不同于器乐,可以用不同的音色和调式调性来体现情绪起伏。舞蹈汇集了多种音乐特性,既要通过舞蹈音乐的引导来创造舞台表演的气氛和“语境”,又要依靠抽象的肢体语言来传递内容和表达情感。在这样的艺术表达形式中,欣赏者对于艺术语言的理解和审美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的、由浅入深的审美境界。在舞蹈音乐和肢体语汇的设计创作中,为使欣赏者能够准确感受到各种音乐语言所传递的信息,会不遗余力地思考多样化的创编技巧,满足欣赏者各种层次的精神需求。我们根据舞蹈艺术的表演方式和观众的审美角度和类型,将其分为“肢体动作美”、“音乐结构美”“精神内涵”这三个审美层次进行解析。

“肢体动作美”是舞蹈所流露出的最为具象和直观的美感,而动作也是舞蹈艺术中最为核心的元素之一,对于舞蹈动作的品味,应从观察舞蹈动作开始。肢体语言在舞蹈中既可以表现某种事物,也可以表达某种情绪,更能够传递文化和人文精神。它通过举手投足间闪转跳跃的艺术化动作,可以模仿出丰富的自然生态,体现出瞬息万变的情绪流转。比如:在《天鹅湖》中,舞者通过动作表现出白天鹅高傲的姿态;在《雀之灵》中,凭借着一双手就可以生动地刻画出孔雀千变万化的面貌;而《蒙古人》中用动作表现出的“骑马”,使欣赏者形象地感受到蒙古草原人民的独特气质。这些动作语汇来源于生活,经过艺术化的提炼和加工,不仅还原了生活中的真实影像,同时也使舞蹈动作更具生命力。

“音乐结构美”是由舞蹈音乐引领下的欣赏层面,它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由音乐结构所构成的舞蹈欣赏环境。“结构”是时间艺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一首歌曲还是一部交响乐,结构的安排都是音乐表现力的重要组成。舞蹈音乐结构的创作通常体现在三方面:其一,段落结构的设计。不同种类和风格的舞蹈所需要的段落结构不同,一段式的音乐结构是最小的舞蹈音乐单位,一般只会呈现单一的音乐主题内容,但不会因为内容短小而影响乐思的完整表达;二段式和三段式的舞蹈音乐在诠释大多数民族舞蹈时都游刃有余,既富于变化又方便故事的叙述,在众多舞蹈作品中应用和采纳得最为广泛。其二,旋律结构的设计。舞蹈旋律的创作可看作流动的时间形态,曲作者的情感变化和音乐思想汇集在旋律线中,形成起伏连绵的精妙旋律格局。当然,为了体现舞蹈剧情的各种冲突,旋律会产生诸多变化,如:演绎式、对话式、对抗式、变化式等。其三,情感结构设计。舞蹈音乐情感的布局往往会以舞蹈的主题为蓝本进行音乐编排,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音乐旋律变化产生情感效应。有些舞蹈由始至终体现单一的情感,但在音乐表达时需要由弱到强,逐渐递进的表现,情感会有细微的变化;而在大型的舞剧项目中,音乐的创作则会充分融入各种喜怒哀乐的情感韵律,不断变化跳跃,以配合舞蹈画面的栩栩如生。

“精神内涵”是舞蹈审美的第三层,也是最为深入的一层。它是指欣赏者通过对于舞蹈音乐和动作画面的认知和解读形成的主观心理感受,属于意识的范畴,体现着欣赏者对于舞蹈精神实质的吸收和感悟能力。要使观众获得良好的“精神内涵”审美感受,取决于舞蹈创编的精细程度和观众欣赏水平的主客体双方面。在两方面因素都能够达到最优时,可以浮现出三层舞蹈意境:首先,是以舞台实景构成的精神感受。舞蹈动作和舞台布置会在舞蹈开始的第一时间映入观众的眼帘,从而形成对舞蹈内涵最直观和最浅层的精神认识,这种认识是由舞蹈中的动作和舞台画面构成的,这对于欣赏者的审美品评构成了最初的界定;其次,以舞蹈音乐延伸出的虚拟镜像,逐渐构成了欣赏者的第二层精神感受。随着舞蹈音乐的进行和故事的展开,戏剧冲突和舞蹈所蕴含的艺术魅力不断凸显,欣赏者逐渐从舞台实景中抽离出来,思想中随舞蹈音乐出现虚拟的画面,这些画面与舞蹈内容相似,并将抽象的舞蹈动作变得具象,此时欣赏者内心的审美满足感增强了许多;最后,当视觉影像画面和舞蹈音乐不断深化交织后,形成了对于景象内涵的思考,进入到感悟精神实质和文化品质的境界。当舞蹈艺术的表现力达到一定高度时,这种内含的寓意会冲破表象传递给欣赏者,而当欣赏者良好地吸收这些哲理时,自然进入到了欣赏审美的最高境界。舞蹈艺术对于欣赏者来说所具有的“三层审美”感受相互关联、逐层递进,既有微观层面的每一个舞蹈动作,也有完整音乐创编营造出的舞台画面,更有通过舞蹈音乐和肢体语汇所共同展示出的寓意和哲理。当代欣赏者对于舞蹈的要求已不仅仅满足于动作难度高、音乐旋律优美、场面宏大、舞台绚丽等出奇制胜的噱头,而更注重舞蹈所携带的深刻含义和文化精神。只有以欣赏者的审美需求来约束创作构思,才能够呈现出经得起观众琢磨和推敲的舞蹈艺术精品。

三、基于音乐美学角度的舞蹈创作审美观——“三要素”构建出的动静虚实

音乐理论界对于音乐美学三要素有着这样的的共识:“音乐存在‘三要素’,包括行为、形态、意识这三方面。这三个要素通过在时空展示的、伴随诸种人类文化行为的音乐审美、立美实践活动,形成一个不断处于运动过程中、不断处于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制约中的完整音乐存在。”根据这样的美学理论,任何音乐形式都以“三要素”的形态存在着,并以这样的方式传播着音乐之美。舞蹈艺术行为的存在,在于以创编和表演为主的操作行为和以改编和“二度创作”为主的参与行为。一部新舞蹈的诞生,凝聚着创作者复杂的构思过程,这不仅仅是对于舞蹈动作的编排,还包括对舞蹈剧本的研读,对舞蹈立意的构思,对舞蹈音乐选择的斟酌,对舞蹈外饰服装的挑选,对灯光音响的协调。这些操作行为中的每一个步骤都关系到舞台效果的成败优劣,也正是这样的操作行为,完成了舞蹈艺术美学构建中最为实际和具体的步骤。与此同时,舞蹈艺术的发展是与时俱进、不断变化的,它的编创和改良不仅受到来源于艺术内部的影响,同时也受制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变迁。当社会发展中人们的审美思想发生变化时,创作就会随之出现调整,但这种运动变化游离于舞剧的外部形态,并不能触及到舞剧的核心精神。舞蹈艺术的操作行为和参与行为是运动的,不断变化的。在各种幕后行为的推动下,形成了舞台上所呈现出的舞蹈表演形态,它使欣赏者直观地感受到舞蹈艺术的美感,表演行为的实施完成了由幕后到台前、由构思到现实的飞跃,也使欣赏者最终得到切实的音乐审美体验。不同舞蹈形态的存在可以使我们从本质上区别不同舞蹈艺术之间的差别。各种舞蹈风格所表现的内容和精神差异是在长期的历史积淀和生活感知中形成并固定的,它们所携带的音乐特色和文化属性不同,艺术内涵自然也千差万别。了解不同舞蹈风格之间的形态差异,有助于我们对舞蹈艺术魅力特质进行更为独立的思考和感知。舞蹈艺术意识层面的存在是指舞蹈通过音乐和动作形态表征所传达的精神内涵。这种精神内涵是一种内在的、抽象的,并且不易被感知的虚拟物质,但同时它也在舞蹈创编者和演员的表演中被不断外化扩展,从而达到传播的目的。舞蹈艺术与其它音乐形式一样,无论音响形态多么丰富,肢体语言的技巧多么高超,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使其内部所蕴含的理念和含义被欣赏者感知和吸收。为实现这一最终目的,意识的发起由创编人员进行组织构思,由舞蹈演员在舞台上执行和发散,由欣赏者接收和反馈,从而形成了一个艺术传播的圆形循环链条。舞蹈艺术中的意识层面处于抽象的内部,但其通过外化的音乐旋律、动作、行为、表情、舞蹈画面等元素体现,并在整个过程中起着主导和支配角色。同时,表演者的审美能力和理解力会对舞蹈音乐进行二次创作和渲染加工,以使舞蹈艺术内涵更加丰富。当舞蹈音乐和表演影像传递给欣赏者时,欣赏者又通过审美意识的共鸣产生对艺术作品水平的评判态度。由此可见,审美心理的作用由始至终都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音乐美学“三要素”在舞蹈艺术中有着突出的存在性和审美价值,而舞蹈的行为、形态、意识在创作舞蹈精品和对其欣赏的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价值“。三要素”互为存在、互为影响,构建出由表及里,再由内而外的艺术魅力。

作者:檀鹏单位:洛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