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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法律文化的来源
(一)古犹太人的宗教观念
犹太教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宗教,它由古希伯来人创立,是基督教的理论源头。犹太教最重要的理论是,他们只有一个神,即上帝(耶和华),他们信仰上帝,认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创造了宇宙万物,上帝具有至高无上的能力。他主宰人间悲喜剧,是人类道德文化法律的制定者。他仁慈、公平、宽厚大度。他宽恕人类的不义和违法罪孽行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他们主张人类应该有选择善恶的自由,但是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公元前1世纪左右,在强大的犹太人新教推动下,基督教正式形成,基督教的主要教义是上帝之子基督降临人世,是为了拯救那些犯罪的人,使他们得到永生。西方文明受到基督教普遍影响,这也是西方法律文明和其他世界文明的主要区别,特别是文艺复兴时期,教义高于一切,即使是法律也要在宗教中寻求解释。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犹太教主要影响体现在:首先,犹太教强调个人责任,虽然有上帝存在,但是个人仍有意志的自由。其次,人类只有相信上帝才能得到永生,上帝是一切文化知识的来源,但同时制定各种法律条文,相信上帝也必须遵守这些条例。最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样的。
(二)古希腊的哲学
古希腊哲学是西方文化法律的另一个源头,首先,古希腊人的自然哲学孕育了自然法律,古希腊先哲们试图找出支撑世界千变万化背后的力量,最后他们发现,追求变化中的不变是永恒定律,这贯穿于古希腊哲学的始终。另一方面,古希腊城邦制度体现出的公民的自由和民主,反映出雅典治理是以民主、公约为体制,这也为以后法律的指定提供基础。
(三)古罗马人的法律实践
有人说:“古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一次以战争,一次以宗教,一次以法律。”古罗马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在理性指导下创律并且实践法律体系。罗马自然法律包含自然主义、理性主义、个人主义以及法律。古罗马自然法律强调人人平等,强调个人意愿,对以后的法律有很大影响。另外,古罗马法律是在商品经济中发展起来的,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因此,罗马法是以简单的商品经济社会为基础,以自然法律思想为指导的古罗马的社会现实与古希腊的哲学思想的完美结合。同时,这也表明,罗马法的法并不是空洞的教条,而是现实社会的需要和反映。
二、西方文学和法律的关系
(一)法律视角看《安提戈涅》———法律中的人性价值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的一部作品,被公认为是戏剧史上最伟大的作品之一。主要讲述女主人公安提戈涅不顾国王克瑞翁的禁令,将反叛城邦的兄长波吕涅克斯安葬,自己因此自缢,一意孤行的国王最后也妻离子散。安提戈涅更成为西方维护自然法律不向世俗妥协的伟大女英雄形象。《安提戈涅》中的国王克瑞翁代表的是国家意志,他的明令在那个时代代表的就是法律,他明令不准埋葬反叛城邦的波吕涅克斯是符合当时的国家利益的,即使是今天我们也能理解克瑞翁的意图,但是当时古希腊神律明文规定,一个人死后如果不下葬,便会阴魂不散从而殃及城民,触犯神灵,因此安提戈涅尽了亲人义务安葬了兄长,作为国王的外甥女以及未来的儿媳,安提戈涅触犯国王明令,如果克瑞翁不对她严惩将会失信于全民。安提戈涅在牢中自缢,但是身为国王的儿子,安提戈涅的未婚夫海蒙殉情自杀,克瑞翁的妻子也愤怒自尽,最后国王孤苦一人。这表现出在国法、神律和人情发生冲突后,每个人的选择。后来许多哲学家、法学家都把这一悲剧总结为不同类型准则下正义之间的冲突,不过在这部文学作品中,主要突出法律视角下的人性价值。同时这部作品也揭示了法律对人性的漠视,人是万物之主,法律也应该为人服务,法律由人创造也应该为人服务,法律和人性尺度应该如何界定,这是到现在还在思考的问题,《安提戈涅》反映出,如果人们过于强调法律,漠视人性,那么人类最终也会失去自己最纯洁、最可靠的感情,失去自己的信仰,当法律违背人性,结果也必然是恶性的,从国王克瑞翁的结局我们不难了解到蔑视普遍人伦道德及情感尊严是一定要付出代价的,背离人性的法律也一定会被人唾弃的。
(二)法律视角下的《威尼斯商人》———法律中的公平正义
《威尼斯商人》是莎士比亚的代表作之一,主要讲述了破落贵族青年巴萨尼奥为了向心上人鲍西亚求婚而向乐善好施的商人安东尼奥借一笔钱做生意,但是由于安东尼奥的商船还未从海上回来,安东尼奥便向另外一个商人夏洛克借了一笔钱,安东尼奥和夏洛克互相看不起对方,安东尼奥认为夏洛克放高利贷,夏洛克认为安东尼奥借钱给别人从不收利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他要求如果安东尼奥不能如期还钱就要割一磅肉给自己,双方签订契约,后安东尼奥商船未能如期归来,夏洛克请求法庭支持自己的要求,鲍西亚假扮律师,要求夏洛克不能多割一点儿肉不能流一滴血,夏洛克只好认输。从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签订契约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社会契约精神已经深入人心,剧中人人都是认可这一契约的,今天我们可能认为这一契约是不合理的,是违背人伦的,但当时社会签订契约只要双方同意,即使不合理也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权利,因此,当夏洛克觉得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他要求法律保护自己,如果他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自己的尊严也会受到践踏,法律便成了一纸空文,所以,在这时,人人都认可他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作为律师的鲍西亚也聪明地利用法律来反击夏洛克,最后使得夏洛克输掉了这场官司。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最终目的要实现公平,如果法律脱离对人的关怀,就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如果允许夏洛克割肉这只是形式公平,并不是法律的真正意义,这部作品显示出法律意志虽然不可违背,但是人性更加不可违背,法律和人性的完美融合才是法律的终极追求。
三、法律与西方文学的共同追求
从概念上来看,法律和文学差别似乎很大:法律讲究条例,思想抽象。文学喜欢突破条框限制,思想形象。法律是普遍公约,是全体社会人共同意志,具有某种稳定性、强制性、牢固性。文学以作者思想为基础,追求个性张扬,突破既定规则,反映人性变化莫测。然而无论是法律还是文学,它们共同的主题都是关注人类共有的问题———公平、自由、平等、善恶、人性、是非。因此法律和文学一定会有交集。因为文学和法律都属于人类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二者之间有紧密联系,它们叙事方式都是用叙事、书写、阅读,都是对人类故事、文化、经验总结,都是对人类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反映,通过对文学的阅读,我们都能发现隐匿在作品背后的人文价值观念和作者所表现出反映社会形态的是非善恶,掌握文字背后的道德观、社会观和法律观,这也是法律能更好实现社会作用的重要文化途径。从学科上来看,西方有很多关于法律和文学的研究。一个是作为文学的法律,用文学文本和文学批评来阅读和解释法律,被称为“法律中的文学”;另一个是研究文学作品中表现出的法律问题。由此可以看出,西方文学与法律不仅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最终目的也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法律反映在文学中就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并非所有的法律都体现公平正义,这在文学作品《安提戈涅》和《威尼斯商人》中都有充分体现,国王克瑞翁颁布明令,虽然是为了维护个人和城邦利益,但是违背人性,违背伦理道德,最后被亲人背弃。《威尼斯商人》中,虽然夏洛克的一纸契约在法律上得到肯定,但是夏洛克失败了,这是因为把这纸契约放在人类正义价值体系中评判,并不是公平的、正义的,是与人性相违背的,一旦执行这一契约将会把安东尼奥致于死地,这明显不符合人文精神。在《安提戈涅》和《威尼斯商人》中,貌似公平的法律条文和人性相违背时,人们都选择放弃它,这并不是表明人们否定契约,而是人们否定形式公平,这并不是法律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也不是人们所希望的法律。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普遍正义,而文学作品也不是对社会的简单临摹,而是经过作者提炼加工,反映社会普遍问题,揭露社会本质,对社会现象评判,文学作品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不再是对法律的简单描述,更多的是解读律法精神,以人性对法律反映的公平正义进行评判,虽然法律和文学意识形态不一,但二者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有许多交叉点,只有理解人性、尊重人性,法律才能实现最终的公平正义。
作者:刘海志 单位: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