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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容决定形式”说由来已久,客观存在是艺术内容的源泉,艺术创作过程是内容与形式统一、融合、一体性“建造”的过程。
关键词:客观存在艺术内容艺术形式
艺术作品是由内容与形式两个要素构成的。在艺术理论中,长期以来把“内容决定形式”看作是一个现实主义创作必须遵循的规律。这种说法似乎已经过时间的检验,毋庸置疑。20世纪初,形式主义倾向在艺术理论和艺术创作中崭露头角,在造型艺术领域内,克莱夫·贝尔和洛杰·弗莱都是上世纪西欧具有代表性的形式主义理论家。贝尔的《艺术》中提出“有意味的形式”①,全面肯定了绘画艺术的精髓全在于形式结构之中,而内容、情节都无关紧要。内容与形式问题,在我国80年代以来艺术理论界的争论有增无减。自吴冠中先生的《内容决定形式?》一文发表后,理论面临着实践的挑战。二十多年来,随着唯美艺术品和各种观念艺术在艺术市场上的兴起,人们似乎进入了一个艺术创作过程的自觉状态,淡忘了艺术创作过程中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问题,一些艺术品以取悦部分富裕人的审美情趣为能事,以华丽的形式与材料表现苍白的内容与情节。作为艺术创作过程的两个构成要素,内容与形式在艺术品中哪一个更为重要。我们不妨作一下探讨。
艺术创作的源泉
艺术作品是由艺术家创造的,艺术作品是由可触、可视的形体、色彩等构成的。从宏观的角度看,任何时代、任何民族的艺术都是这个时代、这个民族的社会生活的反映。特定的社会生活首先造就了属于特定时代的艺术家,而且,不管艺术家自身怎样离群索居,他仍然是属于社会的人,是属于社会生活这个有机体上一个活生生的细胞。因此,艺术作品作为人的精神产品,就不可能不反映这个特定的社会、特定的时代,艺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形式,也就不可能不为社会存在所决定。
这里要弄清艺术与生活的这种关系,即生活对艺术的先决地位,并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为它们不是同一事物,不是统一体内的两个方面。我们肯定生活与艺术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是因为它们之间是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而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生活本身不等于艺术的内容。艺术内容不是客观存在着的生活,而是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反映,它仅仅是一种意识、一种审美意识,它来自客观而不是客观自身。因此,在艺术中,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不能被误认为是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进而推演出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作为一种意识的艺术内容,在没有形成艺术作品之前当然还是假定的、非现实的,当它需要回转到客观时,那就必须借助于物质材料来加以体现。而这种体现的方式,就是所谓艺术的形式。正如艺术的内容来自客观一样,艺术的形式也同样来自于客观,而非内容产生出来,从中足见客观存在既是艺术内容的源泉,也是艺术形式的源泉。
内容与形式的对立统一
在艺术的内容与形式这对范畴中,把内容看作始终居于决定地位、支配地位,或把形式看作高于一切、起主导作用,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相悖的。
如果我们把艺术形成的过程看作是一个事物发展的过程,把内容与形式看作是事物矛盾着的双方对立而统一的过程,那么,我们就不难看出上述的两种观点的偏激性。诚然,矛盾的主要和非主要方面相互转化着,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而变化,这是对艺术创作过程中内容与形式的矛盾运动过程的描述。内容对形式的决定作用,并不体现于所有的创作过程和创作过程的所有阶段。创作过程作为内容与形式的矛盾运动过程,始终是在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中迂回发展的。当艺术家还不能够领悟他描绘对象的丰富内涵到底要表现什么意图时,纵然他有纯熟的技巧,也难以创造出一个完美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形式的缺陷总是起源于内容的缺陷,内容对于形式的决定作用即由此可见,反过来也如此。当艺术家已把握到事物所蕴藏的含义,把握到事物的本质特征还只是头脑中的一种意识,且始终找不到一个恰当的形式加以体现时,形式的缺陷必然要引起内容的缺陷,而形式对内容的决定作用也在于此。正如苏轼说:“有道而无艺,则物虽形于心,不行于手”。②由于缺乏起码的造形手段,虽“有道”而“无艺”,所以就不能将心中的“意象”通过一定的形式自由转化为可观照的形象。因此,如果运用对立统一规律解释艺术创作过程,就应该是这样一个内容与形式不断相互转化、改造的过程,而决不是一个决定与被决定的过程。
内容与形式的融合
内容是指构成事物的诸要素,而形式是指这些要素的结构关系。从艺术作品的形成过程来看,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作为艺术作品自身,它并不能结构出一个可供观照的对象,它必须借助于某些物质材料才能体现自身。然而,这些物质材料(如石头、泥土等),对于那些“借助者”却是独立存在的,它自身就是一个既有内容又有形式的可供观照的“实体”。这就不能不使我们想到,当它成为某种“意象”的体现者而进入艺术的范畴之后,它到底扮演着一个怎样的角色?一些观点认为,它的存在就是艺术的存在,它的毁灭就是艺术的毁灭。笔者认为,在艺术作品中,作为基础性的东西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它们是相互借用的两种材料,即物质材料和感性材料有序和有机的融合。这两种材料,一个是艺术家的观念世界,一个是体现观念世界的物质构成形式。“意象”通过“物象”的绘声绘色方式显现为可供观照的艺术形象,从而使艺术成为一个个客观存在的“实体”。因此,这个转化过程对于“意象”来说,它因得到了一个物质的形式,从而显现为艺术作品,对于“物象”来说,它因得到了一个形象的形式,从而使它以艺术面貌出现。于是,作为感性材料和物质材料的各种要素交融在一起,达到了同一。
我们从人对自然物质的加工改造方面看,如果艺术家凭借自己的手和自己的想象力、创造力把物质(如:一块石头或一块画布等)改变一种形态,赋予它们一种新的结构、一种新的形式。那么,这些物质由于在形式上起了变化,它们在观照者的眼中就不再是它们自己,不再是石块和画布,而可能是一个动物、一组静物或者其他可视形象。这种由形式结构的改变所引起的“内容”的质变是惊人的,它们从无生命物质变成了有生命物质。当然,并非这些物质材料本身发生了质变,而仅仅是在观照者的心目中引起一种“质变”的幻觉。而从这种幻觉中,人类看到了自己,看到了自己创造的价值,看到了自己改造物质世界的能力,因此也就看到了美。然而,按形式主义的概念,造型艺术作品本身是由可触可视的形体和色彩构成的,认为形和色是艺术作品的血肉生命,这种“形式和结构”就是艺术的精髓,这种说法有悖于事物的一般规律,淡忘了艺术品的创造者的观念或意愿。笔者认为,物质材料作为艺术的物质基础,作为艺术产生的物质要素是不容忽视的。艺术生命只有靠这些物质材料的结构组合才能诞生,艺术的灵魂也只有“有体可附”的时候,才能成为可以感受到的活的灵魂。
由于艺术的“躯体”是由物质材料构成的,所以,物质材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艺术作品的面貌和风格。一种新的艺术形式的出现,差不多都与采用新的物质材料有关。原始时代的陶器,商、周的青铜器,汉代的画像石、画像砖等,材料的不同,对艺术的风格面貌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作为艺术的物质基础的物质材料和作为艺术形象基础的感性材料,对艺术的形式都发生决定性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不仅艺术的内容可以反映时代的生活,艺术的形式本身也在同样反映着时代的生活。彩陶、青铜器及画像砖、画像石这样的以不同物质为基础的独特形式,现在看来竟成了不同的时代标志。
艺术作品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是艺术创作过程的一体性“建造”。如果说艺术作品是一个“生命”,那么,那些按照一定秩序建造构成这生命的“生命物质”,可谓是生命信息的“载体”。所谓艺术的灵魂,艺术的思想内容只有通过这些“载体”才能显现出来。因此,内容与形式不能独立存在,它们只有表现为彻底的统一,艺术作品才能真正产生。
注释:
①克莱夫·贝尔.艺术[M].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
②孔凡礼.苏轼全集[M].中华书局,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