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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理论是一种中国式的“非遗”理论形态,在当前中国的语境中,主要的讨论范围是民族民间音乐领域,与民族音乐学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理论对于原生态民歌是这样定位的:原生态民歌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特定的区域内传唱的、较少受外来音乐文化影响的、风格纯正且没有经过加工和提炼的、在劳动人民的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并通过民间口耳相传的方式延续下来的民间歌唱音乐形式。“原生态”一词借用了自然科学上的“生态”概念,原本指的是生物和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的生存发展状态,把该概念借用到民歌上,应是指附着在各民族、各地区特定的生活环境里的各种民歌形式,与它们的生态环境之间形成一种交互影响的共生关系。各地相异的习俗、方言、自然地理环境和生存方式等因素,必然导致各民族、各地区的民歌具有相异的文化内涵与艺术价值。所以在评价它们时,绝对不能简单化对待,以一种标准统一不同的音乐文化产物,或用一种音乐文化的标准评价另一种……这实际上已成为评判“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评价原则,也早已是文化研究中的常识之谈。但我们在原生态民歌保护工作中却不断出现违背以上评价原则的情况,尤以原生态民歌的各种赛事表现最为明显,这暴露出了我们在“非遗”评价标准问题上存在的重大问题。
在现在举办的多种所谓的原生态唱法比赛中,在进行评价时,较为突出的现象是用单一标准评价不同的民歌唱法。这种评价误区最主要的表现形态是,以学院派的“科学”唱法的观念来审视、评价各地区、各民族的民歌唱法。国内目前被定位为“科学”的唱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西洋歌剧唱法,即美声唱法,另一种是现代民族唱法,这两种唱法的共同之处,都是以西洋美声的发声技法作为衡量尺度,而对原生态唱法的评价,主要以现代民族唱法作为标尺。
首先,撇开对“科学”唱法概念的争议,单就原生态唱法比赛评价过程而言,它完全采用一种刻板、整齐划一的评价标准,这与艺术的特征是明显相悖的,因为艺术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特殊性,抹杀个性而去追求规范化、标准化,这将无法真实地反映民间艺术的本来面貌。况且学院派的现代民族唱法,从发声技法角度来讲,已不是纯粹的原生态唱法了,它是美声唱法与民歌唱法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现代民歌唱法,因此以它作为评判原生态唱法的标准,恰与音乐史研究中用古典主义标准去衡量现实主义或浪漫主义作品的情况类似,是一种使批评标准与批评对象完全脱节的、牛头不对马嘴式的批评。而对于原生态民歌而言,其独特的价值与特点,不仅体现在音乐风格、伴奏形式、表演形式上,而且还体现在音乐演唱风格的独特性上,即它是基于不同语言系统、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心理结构等而形成的各自独特的演唱方法。这些在实践中形成的特有演唱方法绝不能简单以“不科学”的评价轻易抹杀,也不能依据“科学”的墨线随意指责。
其次,演唱方法不能以是不是“科学唱法”作为考核的唯一标准。论者认为,一种演唱方法的合理与否,其真正的衡量标尺,首要的是看它能否长期健康地生存、广泛地流传,能否经历长期实践的检验,并能世代传承,以及是否能确切地传达民族精神、民族文化心理,并体现自身特有的审美观念等。原生态唱法明显合乎这一标准,因为原生态民歌是与各自的文化生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音乐样式,是民族生活的特殊审美观念、审美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它的艺术处理与演唱方法的选择,也完全决定于生活在此文化环境中的审美主体的审美观念,这些艺术处理与演唱方法逐渐固定下来,被世世代代的口头传承。它们对于本民族地区的民众而言,是最美妙的、最合宜的,但对于其他民族、地区的观众可能是无法接受的超乎“常规”的声音。坚持科学唱法的人们也正是这样判断的,这在“青歌赛”中表现得极其明显。一些专家与歌唱家普遍表现出对一些原生态歌手唱法的质疑,较为集中地对歌手声音控制的“度”的问题进行讨论。
而就歌曲演唱“度”的问题而言,一方面,对“度”是否合适的感受,这是音乐审美经验的直接体现,不同民族由于具有不同的审美标准,对此问题的认识必然会大相径庭。具体而言,每种类型的原生态民歌都是与特定的生活场景、生产样式、生活观念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歌手对歌曲乐句的长短处理、气息强弱等的把握,以及采用的一些独有的音乐表现语汇,完全是由这一文化环境中生成的审美观念来确定的,并无固定的普适性原则。由此,我们说凡是发自歌手心灵的、能传递本民族文化内涵、抒发本民族情感的歌声,对于与之有着相同文化背景、相同审美趣味的欣赏群体而言,就是最美、最好的歌声,至于一些专家所说的“审美疲劳”的情况对于这一群体是并不存在的。而且部分原生态歌手能在“陌生”的舞台上放声高歌,自由地抒发情感,进入到忘我的境界,这种基于艺术的表现需要而自然运用的发声技法,无半点斧凿的痕迹,又怎么能认为是非科学的演唱呢?实际上,正是因为相异的文化群体对声音评价标准的不同,原生态歌手那看似“粗糙”、未经打磨的歌声,与学院派的“精致、规范”的声音才相去甚远,也因此在很多专家看来,原生态歌手缺乏对发声技法科学而艺术的把握。但是,我们如对诸如蒙古长调的类似马头琴声音的托腔的发声方法、藏族歌手喉头摆动的发声方法等进行实际的考察,就会发现这类独特的声音竟是由一个没有掌握任何发声技法的人发出的。这只能说明不同的审美观念必然造就不同的发声技法,艺术的表现需要才是发声技法形成的依据。
另一方面,相异的音乐功能,必然对“度”有着不同的理解。原生态民歌在很多民族中是用来满足人们之间交流的需要的,或者是被当做生存活动的工具,是否实用成为它们的首要功能,在演唱实践中,它们往往是“被当做有明确用途的东西”。如有些民族节庆活动中演唱情歌,是为了觅偶;一些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山民拖着长腔高声喊唱,是为了使对方听见所要传达的信息……凡此种种,音乐的审美、娱乐功能并不占有重要的位置,实用才是首要的目的,因此对于生活在这些原生环境中的人们而言,歌者能发出既实用又“合适”的声音才是最高的表现境界。在此特殊要求下,原生态歌手对声音的审美标准就完全不同于舞台表演的标准了。而我们大众通常所习惯的是舞台、电视媒体上的演出——审美与娱乐功能居于首位的演唱,这类演唱有麦克风等现代科技手段的辅助,自然要求歌者的音量要适中,气息控制等要适度,由此舞台限定培养的观众同样习惯于舞台式的适度音量与“标准化、规范化”的“科学”唱法,他们对于原生态歌手们发出的超常规的、带有野味的声音,必然会感到嘈杂、刺耳,对于他们运用的特殊演唱技法与表现手法,也必然会感到难以理解与接受,甚至认为是落后的、不科学的。当然在比赛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某些原生态歌手受电视节目、晚会这类演出要求的影响,为片面追求高音而“干吼”的现象,而这一现象恰恰从反面证明了原生态民歌本来就不是舞台的生存物,剥离开它赖以生存的土壤,生命力便不再鲜活了,正如本次大赛的评委李松所言:原生态歌手就像是带泥的萝卜被聚光灯烤煳了。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看到,我们在试图对原生态唱法做出评价时,要十分谨慎。必须综合考虑它产生的文化生态,包括其产生背景、功能、民族的审美心理、特殊的音乐形态与音乐体系等。用它自己的标准去评价它。倘用“科学”一类的词去概括、否定,过于简单,也过于轻率。如果我们仍然局限于单一体系的标准,不但我们不能理解原生态民歌,而且它的真正价值也将被遮蔽,更可怕的是,它们可能将在强势话语的挤压下,改变、塑造自己,去适应强势话语的要求,而自动消亡。[
综观原生态唱法评价标准存在的问题,不能不令我们对长期以来居于主流地位的音乐评价标准进行反思。应该说,这种评价标准存在着严重问题。可以说原生态民歌评价标准出现的问题在当前的“非遗”保护中是具有普遍性的,因此必须进行及时的纠正。关于如何纠正这一问题,论者认为,首先必须颠覆一元制的评价体系,建立起多元的艺术评价机制。
仍以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居于主流地位的音乐评价标准,显现出西方中心主义观念对我国音乐发展的深刻影响。现在国内声乐界在对演唱方法进行评价时,唱法是否“科学”成为主要的评价界限。而与“科学”唱法相对的非科学唱法,从歌唱技法的角度来认识。应是指演唱者在演唱时发出不协和的破音、哑音等,以及出现气息不连贯、身体僵硬等不自然的发声状态等。应该说在很多原生态歌手的演唱中这些问题是很少存在的,他们的演唱通常是和谐而自然的,能够持续而不疲倦地演唱,这显然是合乎人的生理条件的发声技法。即使以现在通行的评价标准看,这些演唱方法也不能以非科学来界定。那么为何会将之定位于不科学的唱法,并给予苛刻对待呢?关键的症结在于受进化论观念的影响,人们不自觉地认为西洋美声唱法与借鉴西洋美声唱法而建立起来的学院派的现代民族唱法,这二者才是符合人体发声规律的最合理、最规范的唱法,而少数民族由于是落后、原始的民族,所以他们的艺术也是不科学的,发声更是落后于学院里经过专业训练的发声方法,它们只能作为音乐发展史中的活化石。姑且不论这种认识对当代文化人类学原则的严重背离,首先,这种认识是非历史的。即使被当前标榜为“科学”的西方美声唱法而言,它的产生,也并不是靠科学实验、科学设计来完成的,而是靠广大民间艺术家在自身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而且即便是今天,在这两种唱法中也并未出现一种可供套用的发声技法的公式,现在演唱者们所谈论的演唱技法,仍然是各不相同的个人经验、体验性的东西。实际上,同美声唱法一样,凡是从实践中长期摸索总结出的,可以很畅达地进行艺术表现、艺术传达的演唱方法都是合理的,其他的一切都在其次。从艺术发生的角度看,各民族、地区的演唱方法,与美声唱法的产生大体无异。它们之所以产生区别。是各民族不同的文化符码系统的反映,其本身并无高下之分。正如贡布里希所言:“与我们不同之处不是他们的技艺水平。而是他们的思想观念,从一开始就理解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整个艺术发展史不是技术熟练程度的发展史,而是观念和要求的变化史。”因此,对于归属于不同的文化体系、音乐体系的各种独立音乐形态,人们完全不能以一种形态的标准去衡量另一种。
其次,进化观念至少对于艺术发展的历史是不适用的,这在马克思等思想家、艺术史家的论着中早已被多次阐释,并非越是新出现的,就总是越科学的,也并非现在的总是优于过去的。此外,这种社会进化论中所隐含的话语霸权对于艺术的保护发展是极为有害的,历史上的前车之鉴已足以令我们警醒,对此洛秦也做出了确切的描述:“社会进化论不以空间上的文化差异为概念,而是以时间上的先进或落后为标准……结果是以‘帮助’、‘扶贫’的慈善面孔来剥夺他人的生存权利,毁坏他人的社会运作,中断他人的文化延伸。”
总之,从学理的层面而言,传统的一元制的评价体系缺乏存在的合理性。多元的艺术存在需要多元的评价机制。只有建立起来多元的评价机制,才可能搭建起一种平等的多元对话的平台,使原生态唱法与美声唱法、现代民族唱法等能同处一个平台上,平等对话、相互促进。只有这样,才能对各种音乐样式做出较公允的评价,促进它们的保护与发展,类似民间音乐等的民间艺术的发展才能获得真正宽松、合理的环境,使其不至于远离生机勃勃、纷纭复杂的原生的发生发展状态。应该说,这并不单纯是一种机制上的变更,更为本质的是一种认识上改变的体现,如此才是保护与发展包含原生态民歌在内的“非遗”的最为首要的观念保障。
与多元的评价标准相伴随的,应是多元的生存方式。就原生态民歌而言,它的生存方式就是原生态,即在其生活环境中的自然发生、发展、传承。但类似于比赛一类的活动,已经逐渐在试图使原生态的民间音乐扎根于新的不同的生存环境,非民间化的倾向不断加强,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的“以人为本原则、整体保护原则、活态保护原则”严重背离,同时也与保护发展原生态民间音乐的宗旨南辕北辙。具体到比赛,把原生态民歌拿到舞台上进行比赛,这已使它发生了“变异”。因为原生态民歌本来就是在独特的生活土壤中所孕发出的精神产物,与其赖以生存的自然、文化环境及社会生活血脉相连,成为维系某一地区民众或民族物质和精神生活的一种重要方式,与他们的生存、发展须臾不可分离,一旦搬到舞台上进行比赛,尽管它的音符、旋律、曲目、乐器配置、人员组合没有变,但是演出的场所、演唱者的身份发生了改变,那么此时的音乐功能。演唱的文化含义也发生改变,就其本身的意义与功能而言。这种活动就完全成了一种受到“异化”的活动。真正的原生态民歌,正如乔建中先生所言:“除风格、唱法要求原生态外……歌唱环境也须保持原本的状态。”真正地保护发展原生态民间艺术,就应该使它的文化形态完全回到原生态的生成环境当中去,避免组织类似于原生态民间艺术比赛形式的活动,况且展示、弘扬一个民族的传统艺术、民族精神完全有各种更为适宜的方式。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广大学者的思考。
进一步而言,如果希望促进、推动各民族“非遗”的保护工作,就一定要尊重它的文化,实施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各方面的整体性保护措施,对民族的整体文化进行保护,为该民族自身的发展考虑,而不能依靠话语霸权,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无所限制地滥用原生态的概念与原生态的文化形态,盲目地使原生态艺术舞台化、非民间化。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在加速原生态艺术的异化,加快它的灭亡进程,这在历史上不是没有教训的。
当然,保护的前提是理解,理解才是多元的评价标准与生存方式能够切实实现的基础。如此就要求首先真正解开每个民族文化的符码系统、语法系统,从而打开各民族、各地区的民间、民族艺术的宝库之门,把握住它们的真实意义。这一点对于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极为关键。一方面,理解的保护才可能是真正的保护,不了解意义的开掘只会是破坏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另一方面,尽管民间艺术的生存环境不可能静止,它永远处在变化之中,但是只要能把民族心理、精神之根和民族艺术之魂把握住,就能做到无论民族民间艺术生存的外部环境怎么变,民族文化的内核、民族艺术之魂都不会改变,这样,民间艺术就会世代传承,并会在新的不断发展中发扬光大。
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民歌;原生态唱法;评价标准
论文摘要: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工作中,评价标准问题存在着严重偏差,这种偏差在原生态民歌比赛中有着突出的体现。原生态唱法存在的评价误区,折射出了长期以来居于主流地位的音乐评价标准存在着严重问题,这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只有对评价标准问题及时地予以纠正,打破一元制的评价体系,建立多元的艺术评价机制,才能真正促进民间艺术的保护。与多元的艺术评价机制相伴随的,应是多元的生存方式。只有建立在理解基础上的“非遗”保护才是多元的评价标准、多元的生存方式能够切实实现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