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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荣辱观诚信建设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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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荣辱观诚信建设浅议

摘要:“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道德导向、价值导向和实践理性特征,为当代社会诚信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内在精神动力和社会推动力量。当代社会诚信建设要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着手,把握三个基本的伦理向度:培育诚信理念体系;构建诚信规范体系;塑造诚信主体人格。

关键词:社会主义荣辱观;诚信建设;诚信人格

今年3月,同志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将“诚信”纳人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系之中,这既是对中国优良传统道德文化的继承和弘扬,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本质规定与根本要求,而且为新的历史时期推进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范式,也为当前加强我国社会诚信建设提供了新的科学思路。

所谓荣辱观,“是一种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的根本看法和观念体系。一般来说,人们的荣辱观总是以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为基础,表现为一定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和心理认知观念。荣誉和耻辱是伦理学的一对重要范畴,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意义:从客观方面来说,一定的荣辱观念表明这个社会褒奖、支持什么,斥责、反对什么;从主观方面来说,荣誉和耻辱是人们知耻心、自尊心、自信心、进取心等主观意向的反映。“知道羞耻和珍惜荣誉是联系着的,有羞耻心的人必定会珍惜荣誉”。人们关于荣辱的主观意向和社会评价标准是一定时代、一定社会形态的荣辱观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荣辱观不同于以往任何社会形态的荣辱观。它是在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逐步形成的对荣誉、耻辱的根本观念和总体态度,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荣辱范畴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道德观的核心理念,对于践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具有基础性的导向作用。

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社会主义的道德导向意义。荣辱意识来源于一定的道德观念,对于荣和辱的主观意向和社会评价实质上体现了一种道德判断。而道德判断是以善恶为特定标准,采用内在反省和外在舆论的基本方式,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进行评审并作出赞许或贬斥的实际态度的一种社会性活动。荣辱观是道德判断的深化,是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一个重要杠杆,是维护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保障。人们通过荣辱体验,感受到社会行为的道德谴责或道德赞许,既对已经发生的行为作出道德结论,又对今后的行为提供道德规划和道德导向。当前我们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就是要把社会主义关于荣辱的道德认识,渗透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渗透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社会公民具体的道德实践,深化对道德品质、价值判断标准的内省式认识和全面理解,使其道德品质在不断自我体悟中发展,确立道德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从而养成符合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的荣辱意识。

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社会主义价值导向意义。价值观是一种判断是非、做出取舍的标准。荣辱观作为一种价值观,它能指引一个人去从事某些行为或避免某些行为。有什么样的荣辱观,就有什么样的是非、善恶和美丑标准,也就有什么样的行为选择倾向。树立正确荣辱观的关键是荣辱的价值判断,只有识荣知耻,方能趋荣避辱。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士可杀,不可辱”;“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宁可毁人,不可毁誉”,都是将荣誉名节视为比生命更加重要的价值理念,曾经在民族历史上培育了一批又一批的“名人节士”,并成为了我们最宝贵的思想遗产,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个重要精神源头。今天,“八荣八耻”的要求,成为人们内心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之后,也必将推动一代社会主义新人迅速成长。

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实践理性的特征。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处理人与世界关系的最基本、最现实的方式,其中贯穿着两种理性:一是认知理性,一是价值理性。认知理性关涉实践活动的向度;价值理性决定实践行为的品位。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就是实践理性。“实践理性设定善这个普遍规定不仅是内在的东西,而且实践理性之所以成为真正的实践理性,是由于它首先要求真正地实践上的善必须在世界中有其实际存在,有其外在的客观性。这就是说,实践理性是实践活动的导向因素,抑或引导与规范实践的主体性因素。它能够为人类对自身与世界的关系“应如何”以及“应当怎么做”的问题提供观念掌握和解答。社会主义荣辱观正是以这种实践理性的特点,通过正确道德判断和价值引导,树立起旗帜鲜明的社会道德标杆,使人们明确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明确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化在实践主体内心之后,必然现实地引导和规范着人们的社会活动行为的发展方向,并进一步提升社会的道德境界。

将诚信纳入荣辱观的体系之中,以荣辱观鲜明的是非、善恶和美丑观念表达,来褒奖、赞扬诚实守信,谴责、唾弃虚假和伪诈,从而使人们明荣辨耻、近荣远耻、扬荣弃耻,以正确的自我荣耻意识和社会评价的主、客观力量来推动人们诚信行为的践履,这是同志倡导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当代社会诚信建设提供的新思路、新视野。

在我国当代社会进程中,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道德维护功能和社会行为价值导向意义。

首先,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道德纽带。

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自从人类诞生之日起,人类就必须在相互依赖协作中从事各种活动。社会的和谐,实际上就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它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三个方面。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必须依赖和借助社会道德的力量。在人类的道德规范体系中,诚信对社会和谐发展最有价值。因为在诚信道德的约束和指导下,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互信互爱的人际关系,人们彼此信任,真诚相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各种磨擦,大大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个体的身心健康和事业的成功,使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同时,诚信有利于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和凝聚力,使人们在彼此信任和相互关爱中,感受做人的价值和尊严,体验生活的美好和人生的幸福。

其次,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价值导向。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主要动机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成为了有效地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但它并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充分利用、有效配置一切形式的稀有资源,市场经济离不开诚信等道德资源的支撑和维护。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因为在以市场为基础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流、货币流、人才流、信息流都要以信用为价值基础,一个高效率的市场,必定是一个信用良好的市场;一个缺少诚信的市场,必然导致市场的萧条与衰败。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盛,市无信不兴”。实践已经证明,在诚信推动下而建立的经济信用,成为了一种无形资产或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本,是一个企业、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宝贵的精神财富和道德资源。因此,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价值导向。

再次,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是维护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秩序的基本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问题。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度,是一个政府有效治理社会的必要条件。政府的诚信状况,关系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关系到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秩序的建立。政府是人民的代言人和公权力的执行机构,因此政府必须先讲信用,守信用。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只有忠诚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建立与人民群众互相信赖的关系,中国才能走上繁荣富强之路。如果我们党的领导干部和政府公职人员没有诚信的政治品德,没有“以诚实守信为荣”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念,就不可能长期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如果失信于民,将造成人民群众的离心离德,就会危及人民政权。

当代社会,诚信问题再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理论界探讨的热点和焦点。人们从多维的视角和广泛的理路提出了许多诚信构建主张。笔者认为,在当代社会进行现代诚信建设,还必须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着手,把握以下三个伦理向度,方能正本清源,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引导培育诚信理念体系

诚信理应提升到更高的境界和更广泛的层面。诚信理念体系是社会成员主体内在方面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确立的社会生活中全面系统、根深蒂固的诚信原则和信念,从而展现出的坚信不移、身体力行的精神状态。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源于人的求真认识,更是人类求善的价值指引。主要包括:

1、充分的规则观念。就是说要以市场经济活动规则来界定自己的行为,讲究信用、悟守诺言、诚实不欺、见利思义,坚持诚信精神,从而形成诚信的观念基础和规范背景。

2、成熟的契约观念和责任观念。契约观念是社会活动主体基于要约和承诺而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以及违约责任的预知,它的前提是“信”。责任观念是社会活动主体因某种社会角色而应承担的职责,即为“诚”,是对诚信的认同和悟守。诚信正是通过外在契约的约束和内在德性的召唤体现出来。

3、完整的自尊观念。自尊观念指社会活动主体对自己作为社会人的价值认同、维护和提高以及因此产生的崇高感,从而成为社会诚信理念的强大支撑和向“善”的内驱力量。

诚信理念体系是以充分的规则观念、成熟的契约观念和责任观念、完整的自尊观念等信念群为基础、多种观念共同作用构成的有机系统。它的形成,必需以正确的荣辱观念作导向。这种诚信理念是社会主体行为选择中的道德内核,是价值理性主导下人们自发的价值选择和需求。

(二)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准绳构建诚信规范体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层面的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联系靠契约关系和法律制度来维系,更靠诚信来维系。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成熟的市场依赖成熟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只有在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持续交易才有可能,只有诚信才是市场经济的首要保障。法律虽然也有保障功能,但是法律是一种事后调控手段,并不能带来利益的增值;而要实现利益的增值,只能寄希望于双方的守信与然诺,正是出于这种利益的考量,诚信成为市场经济的铁律。

市场交易中的诚信需求,使诚信成为市场经济中每个主体的理性共识。诚信行为的不断积累形成了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人们为了进人市场,为了更大的交易安全与最大利润的实现,形成了一系列的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然诺是人们的行为选择,只有遵守这些规范才能具备市场交易的资格。同时也正是经济活动中对于信用的需要,人们通过理性设计,建立了市场信用保障和监督体系,即使某些人因为伪饰而进人了交易,也会因为违反诚信而受到处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主观性的道德要求转化为客观性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形成了诚信规范体系。同时诚信不再仅仅体现为一种主观性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情感,而是在实践理性指导下的行为抉择,从而成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但是,我们在强调诚信的法规体系和生活模式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丝毫也不能忽视诚信的伦理力量,它是一种源于道德意识以及荣辱观念评价的内在力量。正是以这种诚信德性教化为基础,加上规则体系反复作用,使诚信成为社会性本能,从而使诚信成为社会生活的通行证。这是现代诚信建设理应达到的社会维度。

(三)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动力塑造诚信人格

诚信人格是行为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所要实现的道德境界和目标,这固然是利益的实现,但更重要的是道德价值目标的实现。相对于作为主体内在道德要求的诚信理念而言,诚信人格是外在道德形象的确立和展示。

诚信人格的形成离不开诚信认知、诚信情感、诚信意志、诚信信念、诚信行为的综合作用,既有工具理性的利益判断,也有价值理性的道德呼求。

在实践诚信人格的过程中,社会主体充分体会到主体的价值和尊严,通过对自己道德力量的充分肯定,作为道德性的人的本质外化和实现,展现为审美性的人生体验,形成审美性的诚信人格。

满足和自我肯定是审美性诚信人格的基本表现。诚信人格在社会交往中必然体现为社会对诚信主体的充分肯定和评价,在顺应社会诚信需求中实现可预见的经济利益,这是符合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因此,诚信人格的审美性首先表现为满足,是一种无缺憾的状态。正是具有诚信人格,社会主体在各个方面才能得到满足,这是行为主体的价值实现、自我肯定和自我确证。

愉悦和崇高是审美性诚信人格的升华层次。正是行为主体的价值实现、自我肯定和自我确证,使社会活动主体在实践诚信中获得了充分的精神偷悦。主体反观自身,在对自己的诚信人格反思和欣赏中能够体验到光荣和耻辱,诚信主体在荣辱体验中还能够产生崇高感,达到一种“吾善养浩然正气,充塞于天地之间,沛然莫能御”的精神境界,正是在这种审美性人格精神的支配下,社会主体不管在何种情形下都会倍守诚信,“虽千万人,吾往也”。

创造和超越是审美性诚信人格的最高境界。人在实践中不断突破自然的束缚,同时也在不断创造自己的本质。在传统社会中,因诚而通天、精忠以报国,诚信就是人们希图实现人与神的统一、小我向家国升华的重要途径。传统社会中宗教性诚信人格、道德情感式的诚信人格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审美性的,表现为对上天和神、精神领袖和道德楷模的敬畏虔诚之心和崇仰之情。而在现代诚信人格中,道德主体通过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化、法律化、形式化、程序化的规则体系,同时又内化为自己的道德信念,从而实现了外在规范性(规范)与内在主体性(德性)的统一,客观约束性(必然)与主体能动性(自由)的统一,社会需求(公共性)与个体价值(私人性)的统一。这是创造和超越,是人的本质的实现,也是道德主体在社会活动中体验到的道德自由。这是道德的终极目标,也是现代人种种社会活动的终极性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