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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人权标准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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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人权标准一贯性

【内容提要】全国人民是人权的主体;讲人权要把国家主权放在第一位;强调经济是人权内容中最基本的权利;只有维护和保持国家的稳定才能保障人权,是邓小平人权的一贯标准

【关键词】邓小平/人权/思想/一贯性

【正文】

1981年2月,邓小平在为英国培格曼出版公司编辑出版的《邓小平副主席文集》作序中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从人权角度说,邓小平的一生就是为争取、实现、捍卫国家人民的人权而斗争的一生。他进行的这一斗争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尤为突出。粗略统计,在正式出版的邓小平的著作中,仅在1979年到1990年12月期间,针对国内外在人权问题上的激烈斗争,邓小平就有8次直接论述了人权问题。他极其简明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人权标准并始终如一的坚持这些标准。掌握这些重要标准,我们就能在实践中更好地坚持尊重人权、捍卫主权、反对霸权的基本原则,努力实现和保障人民的人权。

一、在人权主体上坚持全国人民是人权的主体

人权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是在17-18世纪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首先提出来的。例如,洛克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利。”[1]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仅从表面看,这种人权思想具有普遍性和超越国界性,似乎是提出了自由、平等、独立等人权是所有人类成员都能同时享有的天然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但无论从人权发展的历史还是从人权的现状看,人们对人权的看法和人们享受到的实际权利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人权理论和人权的具体实现有着明显的阶级性。事实上,洛克、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最初提出的人权思想主要是代表在封建社会发展末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向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阶级提出的一种权利要求,其人权主体正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只不过他们是借用了“全民”这一旗帜提出了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特殊人权要求而已。

当代世界对人权问题的看法,我们同西方世界也存在着严重分歧并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西方世界力图把它们的人权标准强加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力图强加于社会主义的国家。从1990年到2000年11月期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9次利用所谓“人权问题”提出反华提案,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以人权为武器,搞垮中国的社会主义,改变中国的发展方向。我们则针锋相对,一直坚持和捍卫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标准,宣传我们在人权问题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坚决反对任何人强加于我们的人权标准。在9次较量中我们都取得了胜利。

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各个国家、不同阶级所持的人权观点不尽一致,各个国家的人们实际享受到的具体权利和自由存在着差别或很大差别,这本来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所以邓小平说:当代“世界上所谓人权问题,各有各的解释。”[4]而“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对于人权问题,历来有自己的看法。”[5]也就是说历来有自己的标准。

邓小平的人权观首先就在于对人权主体的看法与西方世界不同。他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这一基本原理出发提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6]这就鲜明地指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标准首先就是人权主体标准,马克思主义讲人权是讲多数人的人权,是讲全国人民的人权。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一再说明,我们实行的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人民收入是否增加,人民的生活是否逐步地好起来。要实现和保障全国人民的人权,就必须反对极少数人破坏多数人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对极少数人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惩处。邓小平说:“对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并且触犯了刑律的人,不严肃处理是不行的。”“要坚决打击那些专门扰乱社会秩序的极少数人,坚决制止他们的各种不法行为。对于这些人,我们不能允许他们借口保护自己的什么人权,侵犯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

二、在人权与国权的关系上坚持国权重于人权

是国权重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国权,是我们和西方世界在人权标准问题上的另一个重要分歧。“国权重于人权”是邓小平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又一个一以贯之的标准。针对西方世界极力鼓吹的“人权至上”、“人权高于国权”的谬论,邓小平明确提出了“国权重于人权”,必须坚决捍卫主权、反对霸权、尊重人权的基本原则。他说:“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国权就是国家的独立自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解决对内对外各种事务和管理国家的权力,表现为国家对国内事务具有最高权力,对国外事务具有独立自主能力。国权是一国之内个人一切人权得以实现的基础和根本保证。从人权的历史和现实看,各国人们所享受到的权利和自由,都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确认,由国家组织实施予以实现,并由国家执法机关加以保障的。一个国家如果沦为它国殖民地或附庸,丧失了国家的独立自主权,就根本无从谈论实现和保障该国人民的人权。

国权重于人权还在于,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别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

要捍卫国权,保证国家的独立自主权,国家必须尊重和发展国内人民的人权。国权和人权是一种辩证统一关系。人权虽然受制于国权,但人权又能反作用于国权,人权的实现和保障工作做得好,就能巩固国家的主权。人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看到了国家制度的好处,他就会拥护政府,同一切破坏国家主权的行为作斗争,从而巩固国家的独立自主权。邓小平说:“一定要使人民得到实惠,得到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从切身经验中感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确值得爱。”这样我们国家的安全、稳定就有保证。

要做到捍卫国权,保障国家的独立自主权,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联合起来坚决反对西方国家推行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近年来西方世界一再利用这样那样的所谓人权问题对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发动“人权外交”攻势,动不动就进行制裁,甚至悍然于1993年3月发动了对南斯拉夫的武装侵略战争,用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垃夫大使馆,其实质都是以其经济军事实力为基础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企图用西方世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妄图使他们放弃国家的独立自主权,放弃民族统一,放弃自己选择的发展道路,把过去不能控制的国家纳入他们的势力范围,以达到资本主义一统天下的目的。邓小平生前在与各国来华的各种人士谈话中反复强调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国权的极端重要性,反复提出我国外交政策的“第一条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反复提出我们发展中国家一定要有“民族自尊心”,要“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不然“国家是立不起来的”,国权和人权都要丧失。

三、在人权内容上强调经济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

讲人权归根到底是讲人们的经济权利,是讲努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是贯穿于邓小平人权思想的一个重要标准。

经济权利是国家和个人参与经济发展并享受其发展成果的权利,它是决定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首先享有经济权利,人权内容中的其他权利才能实现。邓小平在人权内容上强调经济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其思想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实现人民的经济权利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目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进行革命的直接原因就是获得生存所需要的基本物质生活资料。革命成功后诞生的无产阶级政权,首先就是抓恢复和发展经济的工作,保障对人民基本物质生活资料的供给。政权巩固后,则要始终注重发展经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加的物质文化生活资料需求。邓小平说,“我们革命的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离开了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民生活的改善,革命就是空的。”“社会主义不发展经济,还叫什么社会主义!革命就是要解放生产力。”“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第二,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有效捍卫国家主权和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经济是基础。只有经济发展,国力才能增强,主权才能巩固,人们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才能提高。邓小平说:“中国能不能顶住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压力,坚持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关键就看能不能争得较快的增长速度,实现我们的发展战略。”“我们搞改革开放,要有两手:一手搞改革开放;一手搞四个坚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两手中最核心的是发展生产。”1984年在谈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时,他说:“物质是基础,人民的物质生活好起来,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会有大变化。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

第三,经济工作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曾一再把经济工作看作“最大的政治”,“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这一思想最终在党的十三大上形成了中国共产党指导中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抓经济建设,实现经济权利,是这条基本路线的核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是为了保障经济建设这个中心。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再次语重心长地说:“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

第四,要讲全国人民的经济权利即要讲“共同致富”。“共同致富”就是全国人民共同参与经济发展并享受其成果。邓小平说:“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保证全国人民享有经济权利的所有制基础。邓小平反复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遵循两条最重要的原则,第一,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第二,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四、在人权的社会保障上强调维护社会稳定

务必要维护和保持国家的社会稳定以保障人权,这是贯穿于邓小平人权思想中的又一个重要标准。社会稳定,主要表现为国家整体处于一种有序的良性运行状态,社会各要素能相互协调发生作用,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社会稳定是人权实现的必不可少的条件。首先,只有保持社会稳定,国家才能有秩序地组织生产,保障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人权是一个包括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民族和种族的平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废人的权利等等在内的有机的权利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生存是前提,发展是基础。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的实现最重要的是发展经济,以不断满足人们对物质文化生活资料的需求。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邓小平指出:“第三世界国家要求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来摆脱贫困。政治不安定,谁还有精力搞饭吃?更谈不上发展了。”

其次,只有社会稳定才能保障人民和平权利的实现。适应时代和世界各国人民的要求,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庄严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有和平的神圣权利”。“维护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和促进实现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宣言强调指出:“没有战争的生活是促进各国福利、发展和进步,并充分实现联合国宣布的各种权利和人类根本自由的首要国际先决条件”。保持社会稳定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呼声。世界各国人民要享有和平生活的固有权利,在国际上必须团结起来“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国与国之间应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国内,各国都要尊重人权,反对动乱,维护社会的稳定。没有国内的社会稳定,人民就不可能享有国内和平权利和人权。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发生动乱,民族矛盾尖锐,武装冲突迭起,战火连绵,成千上万的人流离失所,沦为难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没有丝毫的人权可言。

再次,社会稳定还是人民政治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政治权利是最早提出来的人权内容。在现代人权观中,政治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当享有的政治民主、政治自由、政治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尤为需要在社会稳定的状态下,进行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通过国家的有力执法加以保障。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就是一方面要用法制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使“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就是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依法打击各种各样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所进行的一切工作其宗旨都是为了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是为了现实人民应该享受的人的权利和自由。努力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使全国人民能集中力量一心一意搞现代化建设就十分重要。邓小平反复强调了保持我国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把它提到了“压倒一切”的高度。他指出:“中国要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中国人这么多,底子这么薄,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而真的发生大动乱,“一打内战就是血流成河,还谈何‘人权’?”所以我们不允许发生国内动乱。“今后如有需要,动乱因素一出现,我们就采取严厉手段尽快加以消除”。

上述四条就是邓小平思想中一以贯之的重要人权标准。我们在开展国内外人权斗争特别是在进行国内人权建设时,应始终坚持这些标准。坚持这些标准,将有力促进我国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较好实现中国人民的人权。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82,59。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4]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M].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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