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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国权重于人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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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国权重于人权思想

【正文】

人权与国权的关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人权理论和实践问题。正确分析和回答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针对西方一些国家竭力鼓吹的所谓“人权至上”、“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等荒谬论调,以及借此干涉别国内政和侵犯别国主权的霸权主义行径,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了国权重于人权的思想。1989年10月,他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说:“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1页)同年10月,他在会见坦桑尼亚革命党主席尼雷尔的谈话中批评某些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时又进一步指出:“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随后在会见以樱内义雄为团长的日本国际贸易促进会访华团主要成员的谈话中,他再一次明确提出:“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页)邓小平指出,西方国家用人权问题对第三世界进行煽动,制造混乱,“实际上是搞强权政治、霸权主义,要控制这些国家,把过去不能

控制的国家纳入他们的势力范围”(《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页)。“贫弱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国权经常被他们侵犯。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所以,“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页)“西方国家说我们侵犯了人权,其实他们才是真正的侵犯人权。”(《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邓小平关于国权重于人权的思想,不仅是对西方国家推行“人权外交”实质的揭露和批判,而且也深刻地揭示了国权与人权的内在关系,说明了国权是人权的集中体现,国权高于人权,国权保障人权。

国权重于人权,首先在于国权是一种最高的集体人权。我们知道,人权是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利益的反映,但它不是人们现实利益的直接反映,而是现实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人将自己的利益要求普遍化的产物。因而人权在形式上表现为整个人类的普遍理想,是“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8页),但在内容上却反映着一定时代人们的利益要求及其相互关系。人权的这种普遍形式与特殊内容的统一,决定了人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要求。阶级社会里人民大众和统治者对于人权的要求是互相冲突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西方国家从资产阶级早期天赋人权论出发,把人看作是独立于他人,独立于社会、国家的个人,离开人的社会性,离开人的历史发展去谈人权问题。马克思指出:在资产阶级那里,“任何一种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邓小平也指出:离开具体社会历史条件“而谈人,这就不是谈现实的人而是谈抽象的人”(《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1页)。正是从这种抽象的“人”出发,西方国家强调人权的主体是个人,主张个人的人权,否认人权的社会性、民族性、阶级性和时代性。马克思主义是从“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这一视角来考察人和人权问题的,它把人看作是社会的从事实际活动的现实的人。人的本质是建立在生产过程中社会关系的总和。正是从人与社会的内在联系出发,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统一,反对把人权主体简单地规定为个人,而应该首先强调国家、民族、阶级等集体人权的主体地位;认为人权不能只体现在个人的权利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国家、民族的权利上。国家、民族权利首要的就是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民族的自决权,也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国权。它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对外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不可取代的主体独立地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是一个国家、民族所固有的权利。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国家,“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1页)国权不仅是国家存在的条件,而且

也是人权存在的前进。马克思说:“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页)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就是人的社会存在本身,国权也就是人权存在的本身。其次,国权作为最高的集体人权,还在于它与其他集体人权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人权是一个包括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在内的具有层次性和丰富内容的权利体系。国家的主权是包括其他集体人权在内的完整的权利,没有国家主权,其他集体人权就谈不上。所以,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再次,国家是个人人权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人权包括人的生存、自由以及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但是,现实的人权总是要通过具体的人所生活的国家立法来确认,并通过执法来保障的。因此,要有国家主权、国家立法权才谈得上具体的人权。可以说,国权是具体人权产生的基础,也是其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国权与人权的这种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由人的社会性决定的。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由社会来规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只有在社会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离开社会、国家和民族也就根本不可能产生个人的权利。正是由于个人与国家的这种关系,国权才与人权联系起来,从而被国际社会确认为人权的一项首要内容,并成为个人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

在国际社会中,如果一个国家丧失了主权,人民的基本人权也就失去了保障。邓小平同志联系中国历史上的人权状况多次指出:中华民族自鸦片战争以来的一个多世纪,在世界上一直处于卑下地位,人家看不起中国人,人权没有保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奋斗了二十八年,打败了帝国主义的侵略,推翻了蒋家王朝,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中国人民的人权才得到了根本的保障。总结历史的经验,我们认识到,尊重人权,首先必须捍卫国权。

国权对人权的保障在对内方面表现为国家通过立法确认和保障个人人权不受他人、国家或政府的侵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就领导制定了一系列人权约法,从法律上确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建国后,我国政府又通过制定宪法来肯定人民的各种权利。除宪法外,为保障人民的权利,我们国家还制定了其他各种人权约法,并参与了国际人权约法的制定和实施。当然,我国在人权理论和实践上也有过曲折,但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更加重视人权的立法保障。邓小平指出:要用法制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99页)。他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92页)他还强调,必须运用法律武器,运用人民民主专政来打击各种侵犯人权的刑事犯罪。他说:“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页),也是对人民群众人权的有力保障。

最后,国权重于人权的思想是符合国际人权法则的。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明确指出:一个民族只有“在世界列国之中取得那‘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所规定给他们的独立和平等地位时”,其人民的“天赋人权”才能实现并受到保障。这说明即使是西方“天赋人权”的理论也是以承认国家、民族的独立和主权为前提的。现代人权理论更是把国家独立主权作为首要的人权给予充分的肯定。联大1946年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953页)60年代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又进一步确认:“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并指出:“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定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1348页)70年代联大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再一次重申:每一个国家都拥有不受他国任何形式的干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的不可转让的权

利(《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950页)。可见西方某些国家所宣扬的“人权没有国界”、“人权高于主权”是违反世界人权基本准则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他们借人权做幌子干涉别国内政,“实际上是搞强权政治、霸权主义,要控制这些国家……看清了这一点,就有助于认清问题的本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页)。总之,邓小平国权重于人权的思想,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发展。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认真学习和领会邓小平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帮助我们进一步识别和揭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人权之名、行霸权之实的阴谋,更好地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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