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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反腐败斗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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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反腐败斗争管理

论文关键词:预防腐败治理腐败法治

论文摘要:邓小平依法治理腐败思想是邓小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丰富的内容。邓小平认为,治理腐败,要标本兼治,既要重视治标,更要重视治本。邓小平不仅强调要依靠法制监督制约权力,还十分重视法律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他认为惩治腐败靠“人治”是靠不住的,“法治”才靠得住些。他要求要完善法制,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他强调指出,制定法律要完备,执行法律要严格,惩治腐败分子要严厉。

治理腐败,要标本兼治。邓小平不仅强调监督制约权力和预防腐败的发生要依靠法制,而且,他认为惩治腐败分子更应该依靠法制,只有制定严密的法律,并严格执法和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一、监督制约权力要依靠法制

邓小平历来重视权力的监督制约问题,并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

1、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从本质上讲,腐败就是公共权力失去约束而导致被滥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凡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定被滥用,而权力被滥用,必定导致政治腐败。按照权力理论,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是分离的,即权力的行使并不是人民直接行使而是间接行使,从而具有了“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权力异化的可能。历史的经验也早已说明这种可能一旦脱离监督的轨道,就会变为现实。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性防范。邓小平指出,权力不受监督主要表现在:第一,官僚主义现象;第二,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第三,家长制现象;第四,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第五,特权现象。而这些现象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官僚主义者高高在上,滥用权力,压制民主,脱离群众,不受群众监督,欺上瞒下,打击报复,徇私行贿,贪赃枉法,并已达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地步。权力过分集中源于强化党的一元化领导,权力过分集中即为专制。家长制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了个人的工具,家长制等于宣布民主制为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亦即权力无限,特权制则是特权者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是人民的主人,法律面前不平等,凌驾于法律之上。⑴(p327-332)

2、法制是监督制约权力的最有效的手段

我国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过程中,已形成了多层次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党内监督、人大的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不论什么形式的监督,都要有“制度”作保障,就是有“法律”、“法规”作保障,使监督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因为依法监督最有力量。对权力主体来说,只有受到法律的约束,才能使权力的运行不至于发生越轨和扭曲。对监督主体来说,只有依法监督,才能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准确性,从而增强监督的效力。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⑵(p358)在某种程度上讲,离开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就根本谈不上法制。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制约,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律制约是最有力的制约手段。邓小平历来反对“人治”,主张实行法制。他关于法制制约权力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⑴(p146)这清楚地表达了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法的权威高于领导人的权威,就是法高于权,从而推崇了法的至上性。第二,要严格守法和执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邓小平指出:“谁也不能犯法。……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⑴(p332)他还强调,对于权力腐败案件,“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⑶(p279)“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⑶(p152)第三,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

3、建立依法治腐的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反腐败的关键。首先,加强各种监督,可以防止一些人走向腐败的深渊。其次,对已经陷入腐败泥坑,而且错误严重,甚至违法犯罪的,监督的作用是将他们揭露出来,防止他们逍遥法外,防止他们进一步危害社会,减少其对经济建设的破坏,同时将他们送上法庭,接受人民的审判,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警醒和教育他人。第三,监督的关键作用还表现在帮助执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使该受到打击的坚决受到打击。

监督制约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使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正确的执行,是为了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而当其行为违法时,又能及时受到惩处,得到制止。邓小平指出:“党要领导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⑷(p270)建立依法治腐的监督机制,就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依靠法律治理腐败,就要使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风监督、派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在法律基础互有补充,形成比较完备的监督体系和有效机制。

二、惩治腐败要依靠法制

邓小平认为惩治腐败分子更应该依靠法制,只有制定严密的法律,并严格执法和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1、惩治腐败靠“人治”是靠不住的

建国以来,我们的党和政府一直在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腐败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其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反腐败的传统模式基本上是以“人治”为主的,法治的因素甚少。也就是说,惩治腐败靠“人治”是靠不住的。

其一,反腐败用搞群众运动的办法从来都是不成功的。建国以来,我们党曾开展多次反腐败斗争,如“三反”、“五反”和“四清”运动等,但由于都是以搞群众运动为主,并且没有及时把反腐败措施纳入法制化轨道,所以只能治标而难以治本。正如邓小平所说:“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⑴(p336)这是因为,用搞群众运动的“人治”方法来反腐败,往往只迎合了一时的斗争需要,不能对人们的行为形成稳定、持久的制约机制,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其二,反腐败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个人的道德行为和自我约束上。诚然,个人的道德力量及自我约束在反腐败斗争中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我们把反腐败的全部希望寄托在这种“软约束”上,这就会使反腐败斗争变得软弱无力,乃至温情脉脉,这显然是靠不住的。其三,反腐败不能过分强调和依赖领导者个人的素质和作用。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和依赖领导者个人的素质和作用,就必然导致反腐败走向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使反腐败缺乏必要的坚定性和连续性,最终逃脱不了“人亡政息”的厄运。邓小平指出,“人都是有缺点的”,⑶(p151)“领导人不可能什么事都做到百分之百的正确,不可能一点缺点、错误也没有”。⑷(p390)

2、惩治腐败靠“法治”才靠得住些

腐败只有用“法治”这一“硬约束”的方法才能根治。邓小平指出:“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⑶(p379)那么,为什么说搞“法治”更靠得住些呢?

其一,法治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和社会普遍服从的约束力。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不能随意干扰和破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无情制裁和追究。其二,法治具有平等性和独立性。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拥有独立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的地位和作用。对公民而言,不管是高级干部还是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⑴(p332)由此可见,实行依法治腐,有利于克服和消除特权思想,可以避免权力因素或个人情感对反腐败斗争的干扰和影响,有利于体现法治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其三,法治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正如邓小平所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⑴(p333)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和比较稳定的行为规范,严格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各种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

实行依法治腐,一方面,通过法律构筑人们的行为规范,从而避免和减少各种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通过把反腐败纳入法制化轨道,可以避免反腐败斗争因领导者的更换或领导者个人意志的转移而出现随意性和不稳定性。

3、制定法律要严密

依靠法治理腐败,首先需要的是与之相配套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否则依法治理腐败就将因为无法可依而无从谈起。只有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够真正实现依法治理腐败。邓小平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⑴(p146)邓小平多次强调立法工作要有紧迫感,要有一种积极的态度。他说:“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总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邓小平甚至对怎样制定法律、法规还作了具体指导,他说:“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些,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⑴(p147)邓小平曾用四句话概括了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总要求,他把“有法可依”放在了第一条。从上面可以看出,邓小平对我国的立法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那就是立法要“严密”。在这一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为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治制化轨道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4、执行法律要严格

所谓严格执法,就是要求执法部门秉承法律的意志,公正、正确地执行法律,使法的威力得以实现,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也要注意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对于违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义,打击邪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⑴(p145-147)在这里已经蕴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精髓。邓小平还告诫人们:“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⑴(p254)在这里邓小平强调了任何人犯了法都应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邓小平还特别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只要犯了罪,“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⑶(p152)“只有真正坚决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高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⑴(p332)邓小平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科学表达,成为党和国家法制建设中严格执法的基础性原则。

5、惩治腐败要严厉

严惩腐败分子,这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严格执法的必然结果。从以前的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来看,这个手段用得很不够,即打击力度不大,处罚偏轻。这也是腐败现象难以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对一些腐败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⑶(p33)群众反映非常强烈。邓小平指出:“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现在一般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⑶(p153)“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⑶(p34)他还说:“盗窃国家财产,贪污受贿,这是现钱买卖,清清楚楚,不容易搞错。所以,现在刹住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刹这股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⑴(p403)这充分显示邓小平依法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的主张和决心。

总之,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只有严格执法,严厉惩处,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法律才能起到惩戒作用,才能对腐败分子或正在走向腐败之路的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在法律严惩的高压下,可以使一部分人悔过自新,或放慢或停止走向腐败深渊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1994.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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