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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教育政策改革开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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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教育政策改革开放论文

一、改革开放初期民族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1.多方面、多渠道扶持民族教育在资金上,《关于从民族地区补助费中适当安排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的建议》提出:少数民族教育建设,在保留原有的特殊照顾之外,“允许地方收入增长部分全部留给地方,中央补助的数额每年递增百分之十,并决定设立“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在招考制度上,为扩大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比例,党和政府要求中等专业学校,须“注意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注意照顾文化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应“对少数民族学生执行择优录取的政策倾斜和照顾,尤其是对民族自治区域学生的录取比例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在师资方面,党中央强调,应加强民族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民族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通知》指出:各边境县的民办教师,经考核合格者,均可转为公办教师;在少数民族山区、牧区的民办教师,由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安排劳动指标,择优、分批地转为公办教师。《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报告》强调,“加强在职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是提高少数民族区域教育质量的关键,也是教育事业调整的主要内容”,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工作”。[总的来说,这些扶助政策基于对我国民族教育实际的把握,抓住了资金、师资、招录等关节点。它们的实施,对于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推动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教学教育形式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中强调要充分照顾民族特点,即在指导思想上实事求是,在政策制定上因地制宜。具体而言:首先,发展民族寄宿制基础教育。寄宿制民族中小学,适应于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牧区和山区,有利于提高入学率与教学质量。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的全力支持下,不仅在偏远民族地区建立了一批寄宿制学校,而且对住校生实行了助学金制度。其次,统筹民族文字教材的编撰工作。党中央强调,“编译少数民族文字教材,既要注意教材的统一性,也要注意灵活性,把社会主义内容同民族形式结合起来”,还指出: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和建立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机构,调配足够的懂行的业务人员充实编译队伍”,“恢复民族教育的津贴办法,改善民族教材编译人员的生活条件及工作条件”。再次,增加民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定额。教育部、国家民委要求:“由于民族学校某些特殊性,还应对民族学校的编制予以放宽。民族学校,包括小学、中学、中专和大专的教师、职工编制,应根据实际需要,是的放宽”。此外,党和政府特别注意“双语”教学的推广工作。教育部指示:必须“在有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中小学中,应尽快恢复民族语文教学,是学生首先学好本民族语文,并根据需要同时学好汉语文”。以上政策的相继出台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民族教育及其发展已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最为明显地是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确定了民族教育政策走向以及发展思路,为我国的民族教育政策和工作的发展前景指明了正确方向。

3.举办特殊形式的民族教育为解决民族地区人才缺乏的难题,这一时期党和国家开始探索加快民族地区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在内地开办民族基础教育学校和民族班就是其中一个。《关于落实中央关于在内地为办学培养人才指示的通知》指出:计划在中国内地创建学校或者举办民族班,并且每年招收1300名到1500名藏族学生。在全国十六个省(直辖市)的中等以上城市(区)选取条件较好的一至二所中学举办班。内地班(校)在读人数已近8000人。在民族高素质人才培养上,党和国家除恢复和发展民族学院外,还创建了普通高等学校民族班这一特殊形式,并将其作为支援边疆及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民族班的通知》要求:自1980年秋季开始,“有重点、有计划地在全国部分重点高等大学举办了少数民族班”并逐步根据情况扩大到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高等院校。此外,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联合颁发了就《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以及《关于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可以说,这些措施的出台,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学生教育质量及各方面综合素质得到了较快提高,又实现了民族教育办学模式与发展路径的多元化,促进了民族教育事业的大发展。

4.调整民族学院的办学方针长期以来,民族学院作为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高等教育机构,在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培训民族政治干部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改革开放后,民族地区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都比较缺乏的状况,国家民委与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该报告就关于民族学院关于新时期的工作开展与发展前景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针,也就是“各民族学院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坚决执行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任务,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报告同时还强调,“民族学院既有党政干部培训的,又具有培养专业性人才的系、科。严格地讲,民族学院与一般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学校和一般的少数民族综合性大学是有所不同的,而是完全兼有这两个方面的少数民族高等院校”。以上这些论述,不仅改变了民族学院过去仅只“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性人才为辅”的思维方式,同时还将培养专业技术干部与培养政治干部并列为新时期民族学院的主要任务。通过这一调整,切合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继续突出了民族学院的办学特色。另外,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发展,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关于民族院校干部轮训转向正规培训的意见》系统明确了“各民族学院党政干部轮训要逐步过渡到正规培训,其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并制定了民族院校干部培训教育的发展规划,还详细规定了班级设置、招生要求和学制学时等。

二、改革开放初期民族教育政策的特点

1.民族教育政策着眼于新的时代环境针对改革开放后,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与过去截然不同的环境,党和国家着眼于服务经济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大局,把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与变化了的客观环境相统一,使民族教育政策既符合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又贴近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例如,党中央将民族教育政策的指向由过去强调少数民族干部的轮训和培养,逐步转为对少数民族群众文化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尤其在资金方面加大了投入力度等等。可以说,依据新的时代环境,对民族教育政策做出的方向性和策略性的及时调整,既反映了改革开放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也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于民族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规律和建设规律的认识得到了更进一步地深入,从而开创了我国民族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2.民族教育政策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十一届三在全会后,为了贯彻落实民族教育政策,维护少数民族教育的平等权利,党和政府在颁布和修订各类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强调用立法的形式保护和发展民族教育。1982年通过的《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主地管理本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科学及体育事业”。关于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强调:“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民族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可见,新时期党和政府改变了过去在民族教育工作中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转而依靠法律法规这一长效手段,使民族教育工作做到有纪可循、有法可依,这标志着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及工作步入了法制化阶段。

3.重视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的构建纵观改革开放初期党的民族教育政策,从内容上来看,政策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其中关于在内地开办民族基础教育学校和民族班、民族院校转型发展、民族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政策,均是第一次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中正式提出;从层次上来说,不仅有指令性政策、建议性政策,还出台了保障性政策、监督性政策以及较为详细的民族教育发展规划等,使民族教育政策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延续性增强;从结构上域自治法》为基本依据,以全国性的民族教育政策为导向,以各级地方自治条例、地方性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教育政策体系,为民族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此外,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也越来越多的论及民族教育问题,反复强调了民族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综上所述,改革开放初期党的民族教育政策,内容更为充实、层次更加分明、结构逐步完整,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结合得愈加紧密,突显了政策的现实性与创造性,有力地保证了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作者:胡超磊刘源泉单位: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