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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恩格斯/家庭的起源/私有制的起源/国家的起源/解析/指导意义
【正文】
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99(2001)05-0009-08
恩格斯于马克思逝世的第二年写作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简称《起源》),1884年在苏黎世出版。本书系根据马克思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手稿和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写成,是一本研究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的专著。书中除用印第安人民族学资料外,还有希腊人、罗马人、德意志人和克尔特人等史料,涉及到的民族不下一百个。因为使用的资料极其广泛,涉及民族学和原始社会史许多专门知识,读者甚不易了解它的全部内容。为了更好地研读这本“现代社会主义主要著作之一”(列宁语)和“马克思主义第一本民族学著作”(1955年给杨kūn@①讲话时对《起源》一书的评语),把握它的基本思想和科学方法,充分发挥它在新世纪的历史大背景下对国家学说、民族学和人类学等领域研究的指导作用,本文将从学术上阐述它的三个主题。
一、个体家庭的起源
家庭产生前,人类祖先经历了实行群婚几种家族形态的漫长时期。其中对偶家庭也属母系大家族。这些家族与后来的个体家庭不同,《起源》汉文版将两者同译为“家庭”是不妥的。本文对引文属家族而译为“家庭”者均改为家族,使之符合原著主义。这是预先需要说明的。
全书共9章,第二章专门探讨个体家庭的起源,占全书正文的1/3篇幅。作者在这一章使用的方法和资料,基本都是摩尔根(L.H.Morgan,1818-1881年)的,例如婚姻家族发展阶段的划分,以及通过亲属制度追溯婚姻家族历史形态等。摩尔根是根据亲属制考察历史上婚姻家族形态的发明人,恩格斯完全肯定,并精辟解释道,亲属称谓“并不是一些空洞的名称,而是实际上流行的对血缘亲属关系的亲疏和辈份的观点的表达”。[1]在批评麦克伦南(J·F·Mclennan,1827-1881)对亲属制采取含糊不清的态度后,又对它的功能作了说明:“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单纯的荣誉称号,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1]这里讲的“社会制度”即婚姻家庭制度,因为远古时代的社会制度与婚姻家族制度是合一的,既是社会组织,也是一种婚姻家族实体,直到私有制产生后,两者才发生明显分裂,婚姻家庭缩小为社会细胞,而社会乃是这些无数细胞组合而成的机体。然而,亲属制与婚姻家族制却并非同一,亲属制总是落后于婚姻家族制,“当家族继续发展的时候,亲属制度却僵化起来;当后者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的时候,家族却已经超过它了。”[1]如同已消失的婚姻家族的化石,人们可以根据亲属制来研究并断定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婚姻家族模样。恩格斯完全采用摩尔根的婚姻家族史分期法,并赞同摩氏认为婚姻家族产生之前有一个“杂乱性交”阶段(现在民族学界称为“杂交”),以此驳斥芬兰社会学家韦斯特马克(E·Westermarck,1861-1939)在《人类婚姻史》中提出一夫一妻制是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具有的婚姻和家庭形式的观点。恩格斯认为,杂乱性交乃是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这种杂交不能算婚姻家族,直到进化成直立猿人,才开始有婚姻家族和社会。对此,《起源》说道:“按照摩尔根的意见,从这种杂乱的性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族形式。”[1]这就是人类婚姻家族四个形态及其发展序列。兹分述于后。
1、血缘婚家族,《起源》称为血缘家庭。此婚制是摩尔根对夏威夷人和洛图马人亲属制研究后发现的。恩格斯说:“夏威夷的亲属制度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族形式之下才能产生。”[1]这种婚姻形态最原始,大概产生于蒙昧时代低级阶段的直立猿人,当时还未有性别分工,狩猎采集结合于一体,生产活动按年龄分群进行,一群人在一起生产和多半时间在一起生活,乃是产生群内通婚的一种必然条件。同一年龄段的诸成员结成生产群体就是所谓的“辈分”或“范畴”。其婚姻特点是按范畴来划分婚姻集团,在一个家族内,摩尔根和马克思将其划分为5个范畴,即祖、父、己、子和孙,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划分为4个范畴,即祖、父、己和子。不论多少范畴,每一范畴都是年龄相近的男女,《起源》称他们是同胞兄弟和姊妹,属于一个通婚圈子。这种通婚关系,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通婚,是实行同胞兄弟姊妹通婚的一种婚姻家族制度,其亲属制摩尔根取名“马来式亲属制”。我国云南省基诺族解放前还实行马来式亲属制,不少民族的传说也有描述兄弟姊妹通婚的内容。
2、普那路亚家族。“普那路亚”是夏威夷人语,即伙伴之意,有的著作称此婚作为“伙婚”。《起源》根据夏威夷人资料研究此家族形态。血缘婚进化为普那路亚婚,它提到两个动因:第一是自然选择的作用。当人们发现近亲通婚的诸多弊端后,家族内部的通婚便渐渐受到禁止。恩格斯说:“不容置疑,凡近亲繁殖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姻当作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1]因为实行家族外婚对体质有强壮和进步的明显作用,原始人遂逐渐推广起来。第二是生产力的发展。此时原始人已使用弓箭,猎物成了日常食物,可用皮毛为衣,大大促进人类本身的变化,人口比以前增加了,当时即旧石器晚期,全球有人口约300万人,同以前比较,每1000年增长8%。由于以上两个原因,使一些人口较多的血缘婚家族分裂成较小的家族公社,开始在家族内部禁婚,形成外婚集团。这种外婚集团的组成是,“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的家族形式”。[1]如图:
附图{图}
图中实心三角和实心圆圈表示同胞兄弟姊妹,彼此不能通婚;空心三角和圆圈系堂兄弟姊妹,可以通婚。这是走出血缘婚家族的第一步。“这种形式后来又有一系列变种,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族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不过,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以后更及于血统较远的)被排除在这个家族范围以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1]换言之,上图实心三角和实心圆圈逐一增加,即禁婚范围由同胞兄弟姊妹扩展到堂兄弟姊妹,当全部变成实心而完成排出通婚关系之后,同一个普那路亚家族内就再不能通婚,实现了血缘家族内婚制向普那路亚家族外婚制的完全转变。氏族由此而产生。《起源》指出,一个普那路亚家族就是一个氏族,并说:“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族中直接发生的。”[1]
当然,世界各民族也还有另外形式的外婚制,如澳大利亚的结婚等级。对此,《起源》说道:“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也可以成为产生氏族的出发点;澳大利亚人有氏族,但他们还没有普那路亚家族,而只有比较粗陋的群婚形式。”[1]所谓“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是:一个部落分为两群人,即两个婚级,一个婚级又分为男女两个性级,同一婚级的男女禁婚,两个婚级的男女则是生来的夫妻。这样的婚级因实行外婚制,所以恩格斯说澳大利亚的婚级也是产生氏族制度的出发点。
3、对偶制家庭。《起源》根据易洛魁人资料指出:“对偶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有些地方刚刚达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家庭形式”。[1]对偶制家庭(pairingfamily)是一对男女组成的并不稳定的家庭,若干个甚至几十个对偶制家庭组成一个母系大家族。母系大家族之上是氏族,易洛魁人的“长屋”就是一个母系大家族的住宅,一排长屋内隔成许多小房间,一个房间有一个火塘,住一个对偶制家庭。对偶制家庭的婚姻是群婚后期向单偶婚过渡的一种家庭形态,乃个体家庭的萌芽。但对偶婚却早已存在,《起源》明确说:“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1],但不能称为对偶制家庭。
普那路亚家族发展成对偶制家庭的主要条件也是由于生产力的进步,即由物质条件引起的。不过《起源》没有具体讲述其内容,只讲到易洛魁人的财产如工具、日用器皿、粮食、战利品等为家族公有,个人财产一般只限于身上所携带的那一部分如衣服、装饰品等。每个对偶制家庭轮流做饭,然后由女族长均分给每个家庭。由于实行大家族公有,对偶制家庭并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因而很不稳定。其主要特点有三:(1)氏族或母系大家族的男个体与另一氏族或母系大家族的女个体通婚,形成许多容易结合同时容易离散的对偶关系,子女仍属女方氏族。易洛魁人的婚姻和纳西族“阿注婚”即是。纳西族有固定配偶和临时配偶两种,前者数年,后者数日不等,有的人除了固定配偶外,还有一两个临时配偶。(2)通婚范围逐渐缩小。在易洛魁人中,凡为他们所承认的亲属都不能通婚,禁婚规范达数百种;纳西族是同一个母系家族的人禁婚,三代以后可通婚。(3)夫妻关系很不牢固,男女都可以主动提出离异,又另寻配偶,有的人一生离合十数次甚至数十次之多。
《起源》还讲到印度和西藏的多夫制,恩格斯认为这是群婚的一种特殊形式,“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1]。它无疑也是一种对偶婚。
社会发展到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时,生产力有了显著的发展。在畜牧地区,人们开始把畜群据为己有,饲养牲畜成为男人的事情。宜农地区的一些民族,原来主要由妇女劳动的锄耕农业,发展为主要由男子劳动的犁耕农业。财富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男子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妇女开始转入家务劳动。男子为了把属于自己的这些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女,就要求自己的子女是亲生的,而且必须属于自己氏族,世系必须按父权制来确定,这就发生了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转变。恩格斯认为这个转变很简单,“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继承权,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1]《起源》根据肖尼人、迈阿密人和德拉韦人资料,认为是通过按父系氏族给子女取名字来达到此目的。可是从现代民族学资料看,母系转为父系继承权所经历的过程是相当复杂和漫长的。纳西族实行阿注婚地区,有少数双系大家族,即在一个家族内,分男娶和女不嫁两半边,结果男子所生子女属男方,开始建立父系家族,其姊妹所生子女属女方,保持原有的母系家庭。两半边分属父系和母系两个家族,有的经过好几代人之后完全转变为父系大家族,但也有倒退到母系大家族去的。由母系家族转变为父系家族,便是父系氏族,建立家长制家庭公社,个体家庭由此得到巩固,开始了专偶制家庭的历史。
4、专偶制家庭。专偶制家庭主要特点有三:(1)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2)是男子居于统治地位的固定配偶关系;(3)个体婚与杂婚并存,所谓专偶制仅是对妇女的要求,男子纳妾不受追究。它是人类婚姻家族发展的第四个形态,与文明时代相适应。《起源》把专偶制的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1)古典专偶制家庭。刚从对偶婚发展而来,经济基础是私有制,丈夫是一家之长,多以女奴为妾,妻子地位低下,职责是生育子女和做家务。《起源》说:“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1]由此萌生了阶级和阶级压迫。
(2)现代专偶制家庭。虽然法律上也承认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但对违法者并不过问和追究。《起源》说,在资产阶级中间,“婚姻都是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常”[1]。无产阶级无财产可以继承,在家庭中男子没有统治妻子的经济基础,妻子通常也参加社会生产,和丈夫一样有收入供养自己,能与丈夫享有平等地位。《起源》认为,只有在无产阶级中间,“才成为并且也才可能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不管这种关系是否为官方所认可”[1]。可是由于无产阶级的贫困地位,生计没有保障,和通奸现象也常有发生。这样就决定了“专偶制的经常伴侣——淫游和通奸”难以克服。
(3)真正的专偶制家庭。历史上专偶制家庭之弊归因于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地位。要克服其弊,必须彻底废除不平等的经济基础,妇女必须像男子一样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以及在法律上确保男女享有一切平等权利。具备这些条件,人们才能享受到结婚的充分自由,实现真正的专偶制家庭。
以上就是《起源》阐明的人类婚姻家族发展的全过程。“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1]即是说,人类史有三种婚姻形态——群婚、对偶婚和专偶制婚,四种家族(家庭)形态——血缘婚家族、普那路亚家族、母系大家族和个体家庭。其中在母系大家族向个体家庭的过渡中经历了长期的父系大家族。这就是《起源》所阐明的个体家庭的起源。
二、私有制的起源
《起源》最后一章《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着重论述了私有制的起源和阶级的产生。
母系氏族社会使用石器工具,以采集狩猎为业,在大家族内实行集体劳动,集体享有,共同制作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还没有驯养动物,土地尚未得到利用,只有性别分工,“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1]部落间的战争多属血族复仇,俘虏或放或杀,还无利可图。可是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相当于新石器时代),氏族社会的共产制经济内部开始发生趋向财产私有的变化。其主要表现是:
1、生活资料的私有。自有人类便有生活资料的生产,并属于制造者和使用者所有。《起源》指出:“男女分别是自己制造的和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内用具的所有者。”[1]这是讲新石器时代对偶家庭阶段的状况,当时丈夫的责任是获取食物,并制造为此目的所需的劳动工具,他是这些劳动工具的所有者。离婚时,他要随身带走这些工具和自己的衣物,游牧部落还要带走他饲养的牲畜。妻子只能保留属于她自己的家庭用具。这就是人类最早的私有财产。因原始公社的生产力低下,必须依靠群体合作劳动方有所获,食物之获取,园圃之开垦和种植,住所和小船制造,均是集体劳动产品,只有它属于共同财产。人类远古时代即存在财产所有的公私两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公制逐渐减少,到新石器晚期,原为公制的多转变成私人所有。
2、动物驯养业的产生。此时,生活在水草丰茂地区的猎人,开始驯养捕获的野兽,很快繁殖成群,给人提供丰富的生活资料。动物驯养业使当时的社会出现四个方面的新景象:其一,由大家族集体狩猎变为对偶家庭(以后是个体家庭)饲养和看管牲畜,牲畜逐渐变为家庭的私产。其二,原先从事采集的妇孺也渐次放弃采集,转为饲养牲畜和家务劳动。其三,由于牲畜迅速繁殖,需要更多人看管,人们遂以俘虏为奴,补充驯养业发展所需的劳动力。所以《起源》指出:“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1]其四,可以生产食用后有余的肉、皮、毛等生活资料,促进游牧部落与非游牧部落的交换。这四方面显示,一旦动物饲养业发生,便开始财富私有的历史。
3、耕地私有。与动物饲养业产生的同时,亚洲亚热带地区的一些部落,开始在住所附近种些可食植物,进而种植谷类,供人畜食用,猪狗家禽渐次被饲养起来。以前人们用主要精力采集,现在则用于园圃种植。种植业兴起,向农业部落发展。种植所获属种植人所得,园圃也属自家所有,唯大面积可耕地仍是公有。《起源》指出:“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交给个人使用;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没有更多的权利。”[1]此处讲的占有权即是使用权,当时个人还没有耕地所有权,只有取消耕地定期重新分配以后,耕地才由氏族公有变成各个家庭的私有财产。农业部落种植私有较游牧部落牲畜私有晚些,而耕地私有则更晚,有些民族直到阶级社会产生以后,还未完成耕地私有的转化。
4、交换。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开始了游牧部落的牲畜、畜产品与非游牧部落产品之间的物品交换,它促进人们占有私有财产的发展。到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人们已知冶炼金属,有力促进着生产力的进步,农产品日益丰富,使手工业生产获得必须的原料。在此条件下,农牧民普遍从事家庭手工业以供自需。手工业生产日益多样化。在像雅典那样的城市,便有越来越多的人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于是发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1]。开始出现商品生产。当历史发展到即将进入文明时代时,又产生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1]这便是社会第三次大分工。金属货币铸造出来了,土地可以买卖和抵押,财富迅速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贫民和奴隶的人数迅速增加,“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1]。当人也变成私有财产的时候,便开始了阶级对立的历史。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被视为财产的东西渐次增多,每当一种东西被人们认定为财产时,它便属于私有物,由使用权递升为所有权,向私人所有制全面发展。而在财产私有制形成中,继承制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初由氏族继承,而后由大家族(宗族)继承,最后才由家庭的子女继承。较妇女拥有更多财产的男子,总不愿意死后让其财产归入他人所有,遂用强行手段切断妇女群婚行为,废除按女系计算世系和母系继承权,要她严守贞操,给自己生下属于自己血统的子女,确立男系计算世系,实行父系继承法,让亲生子女继承自己一生挣来的财产。《起源》认为,实行父系继承法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深刻的革命之一”[1]。依靠它,私有制得到全面巩固和悠悠世代的延续。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国家的起源
国家的起源,亦是古代氏族的起源,故西文将两者同称Nation。《起源》第三——八章专门论述这个主题。
因国家和古代民族皆源于母系氏族的发展,所以恩格斯从氏族开始论述。氏族是原始公社的社会基层单位。《起源》用易洛魁人以及古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材料阐明由氏族部落发展成国家的全过程,同时也是说明由氏族部落发展成古代民族的全过程。
氏族源于一个共同始祖母,是一群血缘相近的人们。母系氏族最古老。19世纪易洛魁人正处在氏族社会发达阶段,保留有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一系列完整结构。《起源》第三章专门进行研究,逐一阐明它们的特点。
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均是易洛魁人氏族制度的各层社会组织。恩格斯赞道:“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家户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户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1]各民族在没有分化为阶级以前,其社会亦是如此。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促进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之后,才使这种古老的氏族制度崩溃,发展成为父系氏族。
父系氏族产生于早期阶级社会的前夜,是它促进了阶级社会的产生。《起源》第四、六、七章对希腊人、罗马人、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父系氏族情况进行描述,其中以希腊人氏族最为典型。父系氏族乃是母系氏族更高一级的氏族,不同的是父权制按父系计算世系和继承财产,实行私有制,部落战争频繁,开始把俘虏当作奴隶,氏族和部落内部混杂有外族人,军事首领职权已开始与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职权相对立,这些都显示氏族制度在崩溃中。历史发展到这个阶段,“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给要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从而不断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明出来了。”[1]国家是父系氏族历史的继续。《起源》在以后四章里(5-8)探讨国家起源时,提到父系氏族,因此所占篇幅比易洛魁人氏族多3倍多。
氏族制度发展成国家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是:氏族…胞族…部落→父系氏族…地区部落…部落联盟→国家和民族。
《起源》叙述了欧洲国家起源的三种类型。
第一类型,雅典国家的形成。它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阶级社会的条件下,直接从氏族结构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世界上多数民族(包括中国)国家起源都属这一类型。《起源》在第五章以希腊人父系氏族资料说明之,并指出“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1]。
第二类型,罗马国家的形成。罗马国家也是从罗马人父系氏族基础上发展来的。公元前7—前6世纪,在生产力发展、地区扩大和人口增加条件下,整个“罗马人民”形成三部分人,即出身于氏族上层的“贵族阶层”,他们拥有大量私有财产,属于“保护人”;广大氏族民日益贫困,依附贵族,平时为其劳役,战时出征,是贵族的“被保护人”;第三种人是外族人,他们是自由人,可占有地产和经商,但不能作官,不能参加人民大会等,没有权利也不受法律保护,他们是“平民阶层”。“被保护民”和“平民阶层”与贵族存在着阶级对立,平民与贵族的对立尤为严重,斗争激烈,平民最后战胜氏族贵族,建起罗马国家。
第三类型,德意志人国家的产生。民族大迁徙时代,德意志人曾是父系氏族社会,有部落和部落联盟组织,但还未发展成国家。而是在征服了罗马帝国之后,在其“废墟”上改造自己原有氏族机关并设置一部分新的机关的基础上建起国家的。
这就是“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封闭的贵族制,它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贵族制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最后,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1]国家起源无论属于何种类型,均是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产物,它不同于氏族的主要点是:按地区划分国民,设立公共权力机关,不论是君主制,君主立宪制或共和制,本质上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综上所述,《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个书名准确地体现了专著的三个主题,开创了应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武器,以民族的产生和发展为线索,把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三大课题熔为一炉,进行综合研究的先河。列宁高度评价《起源》的科学价值及其研究方法,指出:“这是现代社会主义主要著作之一,其中每一句话都是可以相信的,每一句话都不是凭空说出,而都是根据大量的历史和政治材料写成的……我所以提到这部著作,是因为它在这方面提供了正确观察问题的方法。”[2]《起源》自1884年用德文出版后,至今已过去100多年,全世界已有50多种文字翻译出版,人类社会也踏进了新的世纪。在“一球两制”及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在大科学大技术的知识经济时代所推进的全球化新浪潮中,在给社会科学的发展带来的一系列机遇和挑战中,《起源》所阐明的社会科学上述三大课题的科学思想,所应用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所提供的“正确观察问题的方法”,无疑对新世纪历史大背景下的国家学说、民族学和人类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创新,依然具有不衰的指导意义。
收稿日期:2001-04-09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25,25,26,33,34,35,35,36,38,38,50,43,58,53,63,69,70,73,73,159,161,161,163,166,168,95,107,118,169-170.
[2]列宁.论国家[A].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P43-44.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方加方)下再加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