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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3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801(2001)03-0036-06
马克思对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研究,涉及范围是西方社会即欧洲各国如英、法、德、意等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以及非西方社会如亚洲、北非、美洲各国在殖民条件下向封建社会演变的历史。他想通过了解西方封建社会的所有制、财政制度、税制、行政权、立法权及相应的机构,如英、法等国的议会制、王权等来把握其政治结构。他看到了封建社会内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之间激烈的阶级斗争,统治阶级内部围绕政治权力展开的斗争;以及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和第三等级的兴起,封建社会内部的资产阶级如何起来反抗专制制度、夺取权力等等。马克思对非西方社会,特别是殖民条件下的亚洲、美洲和北非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的研究,其范围主要是西班牙人在西印度和美洲大陆统治所产生的影响,英国的统治对印度的影响,法国征服时期对北非的阿尔及利亚的影响,法国政府、参议院和法国皇帝在对阿尔及利亚进行统治中的作用,穆斯林法律对印度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影响等,这些地方土地的私有化如何加速了封建化的过程,以及国家政权机关及其警察和司法职权的演变等等。
一对西方封建社会上层建筑具体形式的研究对西方封建社会的政治状况、政治机构和政治历史的研究,以及对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过程中上层建筑形式变化的研究,主要见之于马克思的《克思茨纳赫笔记》和《历史学笔记》等。
《克罗茨纳赫笔记》由马克思阅读24部历史和政治著作及若干篇文章写下的5本详细的摘录构成,其内容包括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波兰、威尼斯共和国以及美国的历史事实,时间跨度为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19世纪30年代,历时2500余年。笔记中所涉及的世界史事,主要是欧洲国家封建社会的历史,尤其是法、英等国的历史。马克思注意到等级制是封建制度的基础,注意到财产制度与军事制度的关系,财产制度与封建王权的关系,封建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政权形式,以及封建社会内部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等等。
在研读德国历史学家施米特的《法国史》时,马克思留心观察了法国居民的组成成分及其相互关系,注意到高卢的日耳曼居民中的等级差别主要是以出身为基础,构成贵族的基础则是采邑制度或封地制度。在土地所有制关系由公共所有制变为个人所有制后,那些自愿或被迫接受别人庇护的人要交纳地租。而法国的王国制度是这样建立起来的:“法兰克王国的制度起初是[建立]在旧的部落制度、武装卫队组织、保留下来的罗马人关系上的,后来采邑制度成了主要基础。国王以三重身分[出现]:对于自己的卫队是卫队的首领,对于自由人是部落的最高首领,对于罗马人代替了罗马皇帝,后来是最高的领主”[1-1]。那个时候,对王国首脑的选举只不过是庄严的承认、大加颂扬;并且卫队或亲信的会议取代了民众大会。首脑的收入包括他自己地产的所得,罗马人缴纳的土地税、人头税、实物税、法兰克人的捐赠、关税、违反和约的罚款、无继承人的财产、归顺的民族的贡赋等。“王国的行政管理掌握在伯爵们手中,他们担任战时的统领,主持法院事务,维持区的秩序;”“在发祥地,[伯爵]是由人民选举的,后来则由国王选定。”[1-2]马克思注意到,“封地制度是政治生活的形式。”“封地占有者,封君和封臣,是统治阶层;在10世纪和11世纪,他们的数目大大增加。”[1-3]在12世纪菲力浦二世和路易九世执政时期,马克思留心了这个时期的最高级的宫廷官吏:首相是起草国王诏谕并加盖国王印玺的职务,主要是对管理事务的领导,多半从高级僧侣中选出。塞涅沙尔是照管国王膳食的御膳官,同时兼管国王的司法权,对国王领地及管理这些领地的官吏(总督)实行最高监督;有时统率王室军队。元帅是王室军队的最高指挥。高级宫廷侍从从宫廷职务变成了宫廷重臣,是对国王的服饰和寝宫的最高监察,并且在在封臣的封地宣誓效忠仪式上询问他是否愿意因为赐给他封地而担任国王的封臣的职务。宫廷礼服总管首先是监督宫廷的服装,后来在庄严的场合为国王斟酒[1-4]。
在法国作家沙多勃利昂的两部著作中,马克思关注的是法国代议制的多种形式,即共和制形式和君主制形式,他注意到当时的选举制是“不完善的政治制度”[1-5],因为“选举产生的君主国是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是并没有同人民群众商量这种统治形式”[1-6]。马克思在集权和分权的标题下,注意到在法国行政权中存在着两种权力:统治的权力和管理的权力。“媾和和宣战,领导和统率军队,同别的大国进行谈判,直接任命高级官员,平衡和调解国内各个不同等级的利益——这就是统治的权力”。“行政权更多地是进行管理,而不是进行统治”[1-7]。
从德国历史学家瓦克斯穆特的《法国史》中,马克思注重的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他留心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所通过的各项决定,如国民议会彻底废除封建制度,无偿废除人身依附等权利和义务、终身地租,永远废除全国各地的贷币特权及任何其他特殊的特权等。
对于英国历史学家林加尔特的《英国史》,马克思在研读时注意到11世纪末、12世纪初英国教会享有特权;最高民事法院的职能,以及具有法学知识的人才能当法官;法律规定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卖权利和正义。马克思看到了亨利三世(1216-1272)时期议会制度所发生的变化:最初,议会是由国王的直接封臣组成的,他们的影响很大,王权没有他们的协助也无法把任何法律付诸实施。而咨议会通常由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法官、高级国家官吏、骑士——附近地区的王国封臣组成[2-1]。而在爱德华二世(1307-1327)时期,议会有更大的权利,未经任议会成员的男爵同意,国王不能离开国家,也不能开战;如果国王不在,参加议会会议的男爵们应该选出摄政。同时宗教也进行了改革,它涉及教会的权利、公共安全、支付王室债务、把征税事务出租、恪守自由大宪章等[2-2]。在亨利四世(1399-1413)时期,众议院的作用大大提高了,其调查工作遍及国家管理的一切领域。这时议会的作用是:(一)维护各郡的骑士选举,反对郡长的专横行为;(二)使议员及其仆役免遭逮捕;(三)辩论自由;(四)在颁布法律、拨款、提供津贴等等时,国王可以听取乡镇的意见并取得他们的同意。同时,它们取得了提出当年度初步预算的权利[2-3]。
马克思还从德国政论家兰齐措勒的著作中注意到英国君主制与议会的关系。他看到君主制在英国是强有力的、受到高度尊敬的,而“英国议会并不以敌对的态度同王权相对立,也不为了想像出来的、没有现实的秤杆和支点就达到的平衡而附属于王权,它无论在其两院中的任何一个议院都不是所谓的代议制度,既不是以选民人数为依据的代议制度,也不是以[这种]按人头计算的原则同其他一些选举原则的结合为依据的代议制度。相反,英国议会实质上是各个所谓封建等级的团体,它由一定的土地所有者和一定的乡镇组成;这种团体的发展虽然与众不同,但是仍然保留着以前的德意志帝国等级以及德意志领土上的(旧的、真正的)地方官吏的团体的基本特征”[2-4]。
《历史学笔记》则是马克思对自公元1世纪初至17世纪中叶欧洲、亚洲等世界各国政治历史事实和事件的摘录。透过历史过程中的君主与教皇之争,议会与王室之争,宫庭倾轧,武力征服,法律治理和外交协议等丰富材料,马克思注重的是各历史人物在其历史条件下所扮演的政治角色和所完成的政治任务,各历史事件反映出来的政治制度性质。他的注意力放在剖析意大利、英国等国的社会政体的各个方面,以把握这些国家封建制度以及资本主义制度形成、演进的历史过程。在博达的《意大利史》中,马克思注意到塞维鲁斯在位(193-211年)时,御林军长官是国家的要职,可以指挥御林军,有权支配财政,拥有刑事审判权[3-1]。君士坦丁大帝在位(306-307年)时,原来由大法官掌握的民权和兵权已完全分开,于是军事制度彻底改变,这时民权归民政官掌管。根据新的区划,全国分成四个省,各省又分为若干主教管区,每个主教管区再分成若干块领地。每个省由大法官掌握,不包括民政官,在各个主教管区,下设副主教;在各领地,下设不同职衔的领地长。这时,第一次出现了一些宫廷职务。后来这些职务常常由很有势力的太监担任;内务大臣;财政大臣;代皇帝立法者,司法大臣和国务秘书;皇室刑法大臣,国君刑法大臣;宫廷警卫长等,于是公职人员和宫廷人员的数目便逐渐增多[3-2]。
马克思看到了查理大帝时期意大利封建制度的稳定发展:郎哥巴底国王任命了一些公爵,从而造成了一批封建制度的上层人物。查理大帝使封建制度往下扩展。他与郎哥巴底的显贵举行会议,把领地按自然疆界加以划分,组成了相应数量的州。各个州内堡寨和城市的治理权转交给有伯爵头衔的显贵人物;那些负责守卫边界的人得到了侯爵的头衔。凡是担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都被称为封建主,有些省则永远由他们管理。一些侯爵、伯爵以及普通的封建主也都有权管理城市、教会、寺院。最初这种封建主的管理权只涉及军事行政方面,民政机构还保留自己的独立性,国家官职和法律很少改变或毫无改变;后来由于意大利战事无休无止,封建统治者抢去了民政权,逐渐攫取国君的统治权和臣民们的权利[3-3]。
在有关英国历史的大量笔记中,马克思关注的是封建时代向资本主义时代过渡的政治领域的斗争。他注意到,爱德华一世(1271-1307)时,“随着律师阶层的加强,各地的风俗习惯都变成了成文法律,服从变成了隶属关系,例如契约之类的不牢固联系变成了确定的附庸关系”。在财政方面,有土地税(全民税)、新军事领地的赋税、封地金、婚配税、封建定金、罚金,等等。马克思认为,理查和约翰的统治(1199-1216年)标志着英国历史上的一个时代,即城市开始享有独立选举自己的主要官员——市长的权利,而从前市长是王室任命的[4-1]。在爱德华四世时期,专制制度又确立了。议会的活动由于王权无限增长,几乎停顿了。御前议会篡夺了上下两院的合法权力;又出现了乐捐和强制性公债形式的苛捐杂税;几乎没有个人自由,到处是密探,随时随地有锒铛入狱之险。司法的职能茫然无存,御前会议的审判权力越来越大,等等[4-2]。
除了对西方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典型形式及其产生和灭亡做考察外,马克思还在其他著作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兰西内战》以及《资本论》等著作中或详或略地涉及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封建社会内部怎样孕育,资产阶级怎样一步步向封建统治阶级夺取权力,以致后来发展到资产阶级革命,最终推翻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而建立自己的政权。例如,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考察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形式时,注意到了它的历史起源。他指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是起源于君主专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而资产阶级同样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有复杂而巧妙的国家机器,有人数众多的官吏队伍和大量的军队,它是一个俨如密网一般的可怕的寄生体。资本主义的上层建筑在封建制度崩溃时期产生,同时这个寄生机体又加速了封建制度的崩溃。在这个时代,土地所有者和城市的领主特权转化为国家权力的同样众多的属性,封建的显贵人物转化为领取薪俸的官吏,互相对抗的中世纪的无限权力转化为确切规定了的国家权力[5]。
二对非西方封建社会上层建筑具体形式的研究
对于非西方的封建社会或东方专制社会上层建筑的研究,马克思主要是以西方殖民侵略为背景的。这种研究主要见之于《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和《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1册,1879年莫斯科版)一书摘要》等著作中。
《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是马克思对亚洲印度社会的专门研究。他注意到英国的殖民和侵略“摧毁了印度社会的整个结构”,这使不列颠统治下的印度同它过去的全部历史断绝了联系。马克思更关注亚洲政治制度的中央集权性和职能的不同之处。他指出,在亚洲,从远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战争部门和公共工程部门。由于气候和土地条件,“使利用沙漠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无论在埃及和印度,或是在美索不达米亚、波斯以及其他地区,都利用河水的泛滥来肥田,利用河流的涨水来充注灌溉水渠。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6-1]
马克思认为从远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结合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他引述英国下院关于印度事务的一份官方报告来说明印度制度的特殊性质:印度村社从政治上看很像一个地方自治体或市镇自治区,它的管理机构有各种官员和职员。从远古的时候起,这个国家的居民就在这种简单的自治制的管理形式下生活。这种村社,马克思认为它们“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但这些细小刻板的社会机体,随着英国蒸汽机和英国自由贸易而来的不列颠收税官和不列颠兵士的粗暴干涉,大部分已被破坏并且正在归于消失。英国的工业摧毁了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的经济基础,结果在亚洲造成了一场前所未闻的最大的、也是唯一的一次社会革命[6-2]。
《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1册,1879年莫斯科版)一书摘要》对于英国殖民侵略下亚洲印度社会结构的变化也给予了充分注意,当然它同时注意到殖民条件下美洲和北非地区如墨西哥、阿尔及利亚的原始公社解体和封建化过程。在该书的《英属东印度》章中,马克思注意到印度公社土所有制的各种形式,它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和部落首领权力的增强。他从印度本地罗shé@①时代的土地关系史中看到:占有者把份地变为私有财产,而份地的不平等必然造成财富、要求等方面的不平等,造成各种社会的不平等。这便使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自行解体。造成公社解体的另一些因素是:逐渐组成为种姓的教士和学者阶层,逐渐成为各王国(土邦)罗shé@①的部落首领(首长)们权力的增强,最后,还有迟早在农村居民中发展起来的向城市工商业中心的移民,——这种移民破坏了人民与土地的先前联系,并且不可避免地导致氏族原则的瓦解[7-1]。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马克思留心在莫卧儿帝国时期(1526-1761年)公社氏族团体职能和权力的变化,及随着这种变化而来的警察、司法职权的隶属。在这一时期,公社氏族团体和农村团体被用之于行政和司法的目的。在《耶遮尼雅瓦勒基雅》和《那罗陀》这两部法典中,农村公社社员是用公社团体或亲属会议的名称来体现的;中央行政机关将警察职权和司法职权,即治安的责任,委托给他们。这就意味着,这些氏族和公社已经由与执行这些职能无关的独立的机关变为国家的最下级的警察和保安机构了[7-2]。
马克思还关注了印度氏族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能,国王法庭和公社法庭的司法管辖权限。他摘写道:“氏族公社成员除了治安和纳税以外,还执行民事和警事诉讼的职能,也参加处理所谓不应诉争的案件。关于诉讼程序,《耶遮尼雅瓦勒基雅》和《那罗陀》都提到:除其他法庭以外,还有公社共同占有者会议,这种会议是高等审判机关,家庭会议和工匠会议都受其制约,而其上又有国王任命的高级官吏和国王本人。交‘邻人法庭’处理的司法对象,其性质同中世纪时日耳曼的马尔克或公社的司法对象一样,或者同现在瑞士和俄国的乡法庭或区(地方)法庭的司法对象一样。《那罗陀法典》第2卷第5款只给国王保留了审理复杂案件的权利;对其他审判只提出集体处理的要求。——如果整个公社之间发生了地界诉讼,这种诉讼的判决就属于国王法庭的权限。对于目的在于日后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的控告,例如对于故意取消某种地界标志的行为的控告也由公社法庭处理。”“公社裁判权和国王裁判权是这样划分的:每当诉讼案需要采用印度法律上的某一种神意裁判时,判决权就属于国王法庭或由国王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各种在判决时认为无需求助于神意裁判的民事诉讼案件“应由公社法庭审理”;“刑事裁判权大概专属于国王法庭。”[7-3]
在对《穆斯林法律及其对印度土地所有制关系所作的改变》章的摘录中,马克思看到了穆斯林土地分配制度和伊斯兰教的作用。当时的普遍做法是:被征服者如果不改信伊斯兰教,就应当缴纳人头税。分配给穆斯林的土地被分为教田和军功采邑田两种,教田为宗教、慈善和公益机关的永久性的私有财产,军功采邑田则是分配给军队成员的[7-4]。这样,穆斯林统治时期便加速了印度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化过程。
在研究印度社会的同时,马克思很是关注殖民条件下美洲和北非原始公社解体和封建化的过程,他注意到西班牙人在西印度和美洲大陆统治所产生的影响,法国征服时期对北非的阿尔及利亚的影响等。在《美洲红种人(他们的公社土地占有制)》章中,马克思注意到了在欧洲殖民者未到达之前美洲人社会的原始状态,这种状态后来逐渐自行瓦解便发展出氏族和家庭。他特别留心美洲墨西哥、秘鲁等地的不动产封建化过程中民族首领、新兴贵族、外来征服者部落、国王、全民族最高领袖——僧侣、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国家政权、政府、实物税、世袭所有者诸种事情。马克思摘写道:在墨西哥和秘鲁开始不动产封建化过程中,民族的首长(首领)和新兴贵族成员起了主要作用。外来征服者部落的由选举产生的首领逐渐变成了世袭的全民族——僧侣——最高领袖。在秘鲁,不向任何人缴纳任何税捐的公社,现在必须一方面向政府、另一方面向僧侣缴纳实物税;而且每一方都得到公社所属土地的三分之一的产品。“每个公社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地段,一部分划给太阳神,另一部分划给印加王。”
“在墨西哥、巴拿马地峡和秘鲁联盟的整个地区内,除官家领地以外,还有征服者部落的领袖建立的封建领地。在这些领地范围内农村居民虽然依旧继续共同占有土地,但同时必须拿出自己的一部分实际收入,向自己的主人、从征服的时候起就已产生的土地贵族的成员,缴纳实物税”。在中美洲大部分地区,在西班牙人到来以前很久,就已开始了不动产的封建化过程。最初这一过程把原先的自由的所有者变成依附于国家政权和土地贵族的公社所有者。“这也就奠定了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基础,而损害了公社土地占有者的财产利益。西班牙人的到来,只是加速了后者的瓦解。”[7-5]
马克思进而注意到西班牙政治势力和僧侣势力在西印度的土地政策及其对西印度群岛和美洲大陆公社所有制的瓦解过程中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农奴制的形成:西班牙人“把现有的黄金等等掠夺一空之后,就使印第安人注定从事矿场劳动。随着黄金价值的下降,西班牙人就转而从事农业,把印第安人变成奴隶,迫使他们为西班牙人耕种土地。”“由于查理五世的忏悔神父加尔西亚·德·洛艾萨的帮助,殖民者终于争得了一项把印第安人变成西班牙移民的世袭奴隶的敕令;该敕令于1525年在马德里颁布。”“在此以前,总督们在西印度群岛和美洲大陆就已实行瓜分制度(这种制度把一定数量的土人分配到殖民者中间去充当奴隶)。”[7-6]而1609年5月26日菲力浦三世的法律规定:“从整个国家利益考虑,特允许把印第安人实行强制性分配,用之于耕种土地、繁殖牲畜以及开采金矿、银矿、水银矿、绿宝石矿等等。——尽管西班牙政府知道监护地制度的各种弊端,但仍然不仅把它推广到新的省份(如智利),而且,由于确立了监护地按最初监护者的下行世系和旁系世袭的制度,就使印第安人永远处于世袭农奴依附状态。”“1575年5月16日和1582年4月1日的法律最终承认了监护地世袭原则。世袭农奴制度继承了系统消灭印第安居民和殖民者掠夺一向属于印第安居民的公社土地(以这是‘荒芜’土地为借口)的做法;这样就最终在公社团体内部消灭了作为它们生命原则的氏族——亲属原则,直到它们最终变为纯粹的农村公社为止。”[7-7]
在《阿尔及利亚在被法国征服时期的各种土地占有制》和《法国人的专横统治及其对当地集体土地占有制衰落的影响》等章节中,马克思关注的是法国政府、参议院和法国皇帝在对阿尔及利亚进行统治中的作用。他注意到,1863年法国政府法案、参议院决议指出,在最近的将来,将用皇帝敕令规定:(一)确定属于每一氏族的土地的地界;(二)将所有氏族占有地在各个家庭之间进行分配;(三)在一切被认为适宜的地方,都用分割家庭土地的办法建立私有制。马克思还指出,法国的土地私有化政策达到了促使阿尔及利亚氏族公社瓦解的政治目的,消灭了这个社会的基础[7-8]。
此外,马克思还注意到了非殖民条件下的非西方封建社会。例如,马克思在《历史学笔记》等著作中涉及亚洲国家花拉子模王国(1155-1231年)的成吉思汗,他既注意到了成吉思汗的出征活动,也注意到了他所宣布的《雅撒》(即一般民法和宗教法)。《雅撒》规定,塔儿罕即上层贵人免交捐税,独享猎物,有权随时晋见大汗,可以免罪九次。马克思认为,由于黩武的生活方式,在半开化的民族中都有这种形式的封建权利,等等[3-4]。
综上所述,马克思在研究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时,注意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西方和非西方的社会。对于西方封建社会,马克思关注的是欧洲各封建国家的政治状况、政治机构和政治历史,具体如英、法等国的议会制度、军事制度、管理制度、王权、立法权与行政权等形式。对于非西方的封建社会,马克思关注的是在西方殖民条件下的美洲、非洲和亚洲原始公社土地占有制的解体以及这一解体过程中法制、国家政权形式的具体演进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