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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述,不单纯是一个经济学命题,同时也具有丰富的伦理学内涵。它所揭示的是所有制形式上的集体主义原则,从所有制层面涵摄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堪称集体主义原则的经济学表述。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对我国在改革过程中成功地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针对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有制/公有制/集体/集体主义
【正文】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阐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无意中为后人设置了一道“哥德巴赫猜想”式的经济学难题。这就是他所提出的在未来社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这段话的完整表述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卷,第832页。)100多年来,围绕这道难题,人们进行了各式各样的探索求解,但至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事实上,即便是“哥德巴赫猜想”那样的难题,也仍然是可解的。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准确把握马克思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的本质基础上,找到科学解答它的突破口。依笔者所见,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一个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双重命题,是对集体主义原则的经济学表述。与此相应,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就成了解答这道难题的最佳突破口。
一、仅仅是一个经济学命题吗?
马克思上述命题的提出,确实是令经济学界人士深感困惑的。不难看出,马克思阐述资本主义积累历史趋势的那段话,包含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内在逻辑结构。构成这一逻辑结构肯定性前提的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它主要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自给自足的小私有制。这种形态,以中国封建社会男耕女织的个体家庭小农经济最为典型。从社会视角看,一家一户式的小农经济,由于彼此缺乏内在联系,呈现出一种极度的涣散性,互不相属,各自独立,老死不相往来。这就如同马克思描述的法国农民一样,“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而形成的,好象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而造成他们这种涣散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卷,第693页。)这种“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原始和古典意义上的私有制,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由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注:《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卷,第830页。),封建社会提供了这种古典私有制发展的全部条件。
无疑地,这种“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造成了消灭他自身的物质手段,并进入其否定性的阶段,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这是一种在生产的充分社会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古典个体私有制相比,它实现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体现了历史的进步意义。资本主义私有制使个人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累的生产资料,从而大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资产阶级日甚一日地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它使人口密集起来,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使财产聚集到少数人的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1卷,第255页。)与此同时,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它同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的矛盾不断激化。随着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的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这样,“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他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注:《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卷,第831页。)这预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丧钟的即将敲响,从而实现所有制形式上“否定之否定”式伟大变革,即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显然,马克思认为,在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事情。但问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公有制社会,在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建立“个人所有制”呢?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因为从经济学视角看,“个人所有制”是大体可与“私有制”划等号的。但马克思对此又作了明确的区分,1875年,马克思在亲自修订过的法文版《资本论》中又补充说,历史上存在过的劳动者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共产主义所要建立的,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注:法文版《资本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826页。)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不幸的是,马克思所作的这种区分,目前尚很少有人真正理解。这可从理论界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三种代表性意见中看出来。
第一种意见是: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其主要证据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话:在未来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页。)此种意见,把个人所有制等同于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即私有制。第二种意见是:“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这两种意见均是马克思所明确反对的,因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绝非“劳动者的私有制”。第三种意见则认为:马克思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此说似失之笼统,未抓住“个人所有制”的真义。若这样不加区分,马克思就是要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基础上重建公有制,这是一种同义反复,无疑是说不通的。
上述三种意见(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研究观点综述》一文。)的一个共同缺陷是从单纯的经济学视角来看问题,对个人所有制、私有制、公有制的关系进行简单化处理,结果越闹越糊涂,导致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科学命题种种混乱不实的误解。作者的愚见是:马克思的这一命题,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命题,它同时是一个伦理学的命题。若换个视角,从个人与集体间的利益关系方面来透视它,可能会有一种“柳暗花明”的效果。
二、个人主义——极端利己主义——集体主义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是以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生产关系不仅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产品分配形式,还包括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模式。当然,后者是由前者决定的,但后者亦是前者的凝结和反映,并在人际交往实践过程中内涵了前者。就后者而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甚至用交往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代名词以突出其作用,而生产关系的这个方面是常常容易遭到忽视的。
事实上,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必然内涵了一定的人际关系及其交往模式,所有制是属人的所有制,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同时意味着不同社会的人们在谋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地位、关系和价值取向的差异。
从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来看,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积累趋势的那段名言所展示的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进程,可合理地解读为人们利益取向上“个人主义——极端利己主义——集体主义”的擅变过程。在“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分散地属于互不关联的小私有者所有,小块的土地及其产出,简单的手工作坊,成了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人格的对象化的证明。小私有制和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决定了人们精神生活的相对贫乏。事实上,当时的社会只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结合体,在缺乏普遍有效的社会联系的情况下,小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在观念上的必然反应就是自私自利,就是狭隘的个人主义观念。建国之后,在对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指出:“反对自私自利的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为一切言论行动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是使分散的小农经济逐步过渡到大规模合作化经济的思想的和政治的保证。”(注:《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44页。)显然,是很清楚小私有制与狭隘利己心之间的天然联系的。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作为“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把小私有制条件下的古典个人主义推到极端,变成了极端利己主义。由于资本主义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条件下建立了发达的私有制形式,并在资本积累的过程中必然地、自发地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极端的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利欲熏心,必然成为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突出特点。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资本主义社会“交换价值(以及货币关系)的发展,同普遍贿赂、普遍收买是一回事。普遍现象,表现为人的素质、能力、才能、活动的社会性质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9页。)在这个阶段,“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即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之外,再也找不到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高尚激昂的宗教虔诚、义侠的血性、庸人的温情,一概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冷水之中。它把人的个人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它把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都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来代替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68页。)在资本的绝对统治之下,“不是你掠夺别人,就是别人掠夺你;不是你给别人做工,就是别人给你做工;你不是奴隶主,就是奴隶。”(注:《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4卷,第354页。)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内在冲动促使资本家异化为追逐利润的机器,为谋一己之私而不择手段,勾心斗角,巧取豪夺,坑蒙拐骗,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由此“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成为公认的信条。这种利益取向上的极端利己主义,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它严重恶化了人际关系,激化了社会矛盾,带来了“人对人象狼一样”的战争状态,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末日情节”,敲响了资本主义灭亡的道德丧钟。
由此,“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一否定,“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想形式,内在地包涵了人们利益取向上的集体主义原则。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为在共同体的基础上使社会利益重新公正地回归到真实的个人提供了基础;同时,个人利益的公正实现及其创造性能力的不断发挥,又使社会整体利益处于无限的增长过程之中。劳动者掌握了生产资料,自主地支配着自己的命运。公有制的组织,既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中心,又是人们社会生活包括精神生活的中心,在这样的集体里,连接着人们的不仅是共同的生产目标和任务,还有共同的理想和共同的道德观念。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在联合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同志式关系。在此过程中,人们之间虽仍然存在着各自特殊的利益矛盾,但在推动生产力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一根本利益上是完全同一的。并且,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成为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把每个人的命运紧紧地联系起来了。真正的公有制,必致力于劳动者个体福利的最大实现,把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紧密结合起来。这种公有制,是作为劳动者个人之自由联合的集体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并作为公有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个人所有制。这二者的结合,必然使集体主义成为人们利益取向上的基本原则。对此,邓小平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反之,“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么,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注:《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2卷,第175~176页。)他要求:“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都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注:《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2卷,第337页。)
就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而言,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共同体尚处于低级形态,尚未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自由人联合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并存、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及由此所必然带来的人性的物化,以及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种种不公正现象等,都使现阶段人们的利益取向和价值追求出现了多元化、复杂化的倾向,并对集体主义原则的主流地位带来了相当大的冲击。但必须明白:只要我们仍然以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只要我们仍然要搞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以集体主义作为利益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反之,若从集体主义退回到个人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将是民族精神的大倒退,必不利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当然,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首先必须对集体主义的涵义有着完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对此,我们不妨来看看马克思是如何理解的。
三、集体与个人关系的准确表述
在考察公有制与集体主义关系时,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两个名词作点语义学的考察,无疑是有趣而必要的。社会主义(SOCIALISM)本意为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以社会共同体利益作为出发点、归宿和基本的价值取向,与个人本位主义相反,它体现的是典型的社会本位主义。它把人不仅当作手段,同时也是目的,并在自由联合的共同体基础上实现成员间的平等、团结、互助与合作,形成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健康、融洽的人际关系。这种社会共同体的形成,“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它“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的解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0页。)因此,社会主义内含了人与自然、个体与类即社会关系的重新协调,内含了个体利益的一致性,一句话,内含了人们利益取向上的集体主义原则。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的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和精髓所在。与“社会主义”相比,“共产主义”(COMMUNISM)一词则突出了所有制形式,其核心在于人们对社会生产、生活资料的共同占有。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即抛开其异化的私有制形式,而保留其有价值的内容,即“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0页。)并转而为社会之“共产”。就财产公有与集体主义的关系而言,马克思认为:只有“在被积极扬弃的私有财产的前提下,人才能直接体现他的个性的对象如何是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由此,社会成为人们存在的“一般性质”,“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而不是单纯的个人主义行为。这样,社会就成了“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1~122页。),成为真正的“自由人联合体”,成为个体生存的温暖家庭。正是因为洞察了“共产”与“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把“共产主义”作为历史的最高形式,而社会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扬弃,则是达到共产主义的必然环节。
不难看出,马克思所理解的“社会”、“集体”,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人联合体”,它在私有制社会中是不可能存在的。私有制社会存在的只能是以利益冲突和阶级对立为特征的“虚幻的集体”。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虚幻的集体”与“真实的集体”作了经典的区分。他首先批判了私有制社会中“虚幻的集体”。第一,这种“集体”不是人们自由的联合。他指出:“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构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1卷,第83页。)第二,这种集体不是由真实的个人组成的。“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个集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1卷,第83页。)与此相反,真实的集体是“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集体”(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1卷,第83页。),在这样的集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1卷,第273页。)其一,集体是个人存在的基本形式,个人离不开集体。“只有在集体中,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1卷,第82页。)其二,个人是组成集体的细胞,集体是由细胞构成的有机体,集体离不开个人。“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1卷,第83页。)显然,这种真正意义上的集体与个人是水乳交融的关系。对此,马克思警告到:“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2页。)这无疑是发人深思的。由此反观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不顾生产力落后的实际,片面追求所有制形式上的“一大二公”,而忽视公有制集体的属人性质,僵化的运营模式,压制了人的主体性,结果把集体与个人人为地对立起来,集体成为从个人中产生又反过来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压制人的主体性的异己力量,一定意义上变为“无人”的虚幻共同体。我国传统体制下缺乏活力的国营企业,是这种虚幻共同体的典型表现。这种“无人”的虚幻共同体,与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自由人联合体”,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在对集体涵义的正确理解基础上,人们利益取向上的集体主义原则也就不难把握了。集体主义的本意在于确立一种合理协调人群关系的普遍利益准则,既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性关系,又突出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社会普遍利益的优先地位。事实上,个人与集体是密不可分的,集体是个人存在的社会形式,个人是集体的细胞,无集体的个人和无个人的集体都同样是不可想象的。正因如此,集体主义内含了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肯定,真正的集体必然代表社会广大成员之个人利益,并以合理有效的社会组织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需求。因此,集体利益所在,就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所在,而背离集体利益的特殊个人利益,必然会损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也是根本上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格格不入的。
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使广大社会成员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在此基础上,社会财富重新回归到真实的、社会性的个人,由此使公有制获得了人民性的内涵,成为集体主义原则在所有制形式上的典型表现,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这是一种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结合起来的所有制形式。在控制了自己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一成员凭借联合的力量实现了对自己本质的占有。在这里,“社会公有”是“个人所有”的(注意:不是个人私有)有机结合;“个人所有”是“社会公有”的构成基元,内在的一致性,使二者呈现出一种良性的互动。一方面,公有制和以此为基础的集体利益是基础,在此基础上才有个人利益和公正的个人所有制的真正实现;另一方面,作为集体一分子之个人的利益和个人所有制实现程度的不断提高,又会不断提升作为公有制主体的社会共同体的层次。反之,个人若不是生活在真正的集体中,其利益是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的。如在私有制条件下,人们为追求各自的利益,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激烈的竞争和社会秩序的失范,导致了“人对人象狼一样”的战争状态,带来了社会的分化、财产和人的异化。从社会范围看,这种由追求利益的利己冲动所引发的社会危机,必不利于每个人利益的实现,也无法真正建立合理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在私有制条件下,“‘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所以这种对立在实践中总是产生了消灭,消灭了又产生。”(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275页。)要走出这种“产生”与“消灭”的怪圈,就必须铲除其赖以存在的私有制基础,“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理论上既不是从那感情的形式,也不是从那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而然也就消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275页。)事实上,正如马克思所说:“私有财产不过是下述情况的感性表现:人变成了对自己说来是对象性的,同时变成了异己的和非人的对象;他的生命表现就是他的生命的外化,他的现实性就是他失去现实性,就是异己的现实。同样,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也就是说,为了人并且通过人对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命、对象性的人和人的产品的感性的占有,……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占有、拥有。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3页。)
可以看出,马克思把私有制看成是个人全面发展和利益实现的最大障碍,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不仅不能划等号,而且正相反对,真正公正合理的个人所有制,在私有制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要真正实现个人利益,实现个人全面自由发展,就必须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由人联合体。但是,问题还有它的另一面。这就是:理论上的公有制,在走向现实的过程中,有时会因过于强调集体、忽视个体利益而出现反面的情形,导致所有制上虚幻、无人的“集体主义”变异形态。如传统社会主义的国家经济是按照“国家辛迪加”模式建立起来的,整个社会成为一个规模无比巨大的企业,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雇员,个别生产单位纵向从属于既掌握所有权、又作为社会经济调节者的行政机关。国家控制一切的现实使得作为人民一分子的个人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其主要任务不是进行创造性劳动,而是无条件服从上级意志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由此使劳动者客观上沦为执行上级命令和长官意志的受动工具,其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劳动自主性、创造性遭到了严重消解,这就使公有制成为某种意义上的“无人所有制”,即所谓“所有制主体缺位”,劳动者无法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由此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使公有制与个人的正当利益对立起来,它不是代表社会成员的利益,而是凌驾于公民的个人利益之上而成为一种强制、虚幻的存在。前苏联东欧国家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失败,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公有制和各种社会组织之人民性的丧失)。而改变传统僵化的公有制模式,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合理化、多样化,一直是我国改革和建设面临的一个根本性课题。就此而言,马克思“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在理论和现实上均具有同样重大的意义。它所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公有制之“公”,必须是劳动者真正的自由联合体,并最大限度地为最大多数的劳动者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一切可能的条件,而不是压制和打击人的、阻碍人的利益实现的虚幻共同体;公有制必须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它当为社会性的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提供基础和保障,并成为个人所有制有机的总和。只有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才能在所有制形式上为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提供保证,公有制才能永葆其人民性,并获得长远发展的源源动力。这种所有制形式使个人和集体完善结合起来的集体主义原则全面确立,将不仅只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更是现实的、艰巨复杂的实践探索运动。在改革和探索的道路上,肩负共产主义伟大使命的中国,无疑是前途光明而任重道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