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马克思市民决定国家理论主义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马克思市民决定国家理论主义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马克思市民决定国家理论主义

【内容提要】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是一个科学发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从《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包括经验假设、理论论证和经验确证三个阶段。在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中,理论知识与经验知识相互交织,逻辑方法与实证方法被同时运用,但文章着重论述了经验知识的重大作用,并强调指出在这一理论形成中马克思运用了实证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市民社会/国家/逻辑方法/实证方法

【正文】

在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过程中,《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是相对独立的一个阶段。拉宾在他的《马克思的青年时代》一书中,将青年马克思思想发展分为三个主要阶段,《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就是作为第二阶段出现的[1](p18)。马克思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为《莱茵报》撰稿,在该报从事编辑工作,后来又担任主编,为该报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因为《莱茵报》被查封而退出该报后,着手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并在这一过程中研究欧洲主要国家近25个世纪的历史和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著作,写下了未完成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和《克罗茨纳赫笔记》。笔者认为,马克思思想发展中这一阶段的主题就是创立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一系列复杂的认识环节,决不是马克思单纯运用费尔巴哈的“颠倒法”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念的简单的、逻辑的否定。作为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决定性起点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实际上是一项科学发现,它的形成轨迹完全符合科学发现的逻辑,就像自然科学上的任何一项真正的科学发现一样,它也决不仅仅是抽象思辨的产物。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看作一个认识过程和各种认识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这不仅可以从马克思的实际思想历程的分析中得到证明(这正是本文第二部分的任务),而且马克思对自己思想历程的回顾也证实了这一结论。

马克思在写于1859年的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2](p81-82)在这一段话中,马克思将问题的提出(即“使我苦恼的疑问”)与问题的解决(即“得出这样一个结果”)联系在一起,这正好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思想阶段。而“苦恼的疑问”实际上就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这在本文后面的分析中将得到证明),马克思在这里对“结果”的表述的实质也就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它是第一次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得出的。这表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确实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这个认识过程从时间上看就是《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

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

的形成作为一个认识过程加以研究,这在过去往往被忽视。表现之一是,孤立地考察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思想发展的各个方面,没有从总体上把这一时期的思想纳入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加以把握。实际上,《莱茵报》时期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的一个重要阶段。马克思发表在《莱茵报》上且被收入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的文章主要有:1.《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2.《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3.《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4.《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5.《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6.《论离婚法草案》;7.《“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8.《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仅从这些文章的标题来看,其中一部分就涉及到法,仔细阅读后发现,国家与法的问题是马克思在整个《莱茵报》时期关注的焦点,而第一篇论文(正是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指出社会利益决定着不同的政治立场)就表明,国家与法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是国家问题的核心与难点,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苦恼的疑问”。疑问、问题成为马克思努力探索国家与市民社会真实关系的开端。科学始于问题,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项科学发现也不例外,它在马克思“苦恼的疑问”中得到孕育。

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过程中,另一被忽视的环节就是马克思对世界历史的研究。马克思在“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以后,开始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详细的批判。当这一批判处于高潮之际,即1843年7—8月,马克思开始阅读大量的历史学著作和国家与法的理论著作,写下了厚厚的五大本读书笔记,这就是《克罗茨纳赫笔记》。从这内容来看,这五本笔记主要涉及政治、历史,在笔记中被马克思摘录的主要历史论著有:格·亨利希的《法国史》、拉彭贝尔格的《英国史》、约翰·罗素的《英国政府……史》、施米特的《法国史》、卢克莱泰尔的《复辟以来的法国史》、瓦克斯穆特的《革命时代的法国史》、兰齐措勒的《论七月革命的起因、性质和结果》、兰克的《法国史》、林加尔特的《英国史》、盖耶尔的《瑞典史》、蒲菲斯特的《德国史》、路德维希的《最近五十年的历史》、G·朱诺弗的《继承权的原则和法国与英国的贵族》以及美国史等。此外还包括马基雅弗利的《论国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政治理论著作。马克思写下的“主题索引”表明他曾经专门对笔记进行过整理和思考。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克罗茨纳赫笔记》不仅从时间上看处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过程之中,而且从内容上看它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相同,其内容是紧紧围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而展开的,《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批语直接被运用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行文中,这些充分说明《克罗茨纳赫笔记》是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中的重要一环。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重要的理论研究和思想演进过程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关注。”[3]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是标志着唯物史观开始诞生的第一原理,它在唯物史观的形成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它规定了马克思在此之后的思想发展方向和研究的重点。既然市民社会成为了国家的决定性基础,要理解国家就得先了解市民社会,而解剖市民社会就应该研究政治经济学,这就是马克思从研究哲学、历史转向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内在思想动因。其次,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理论还以萌芽形态内在地包含了整个唯物史观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得到首次充分的阐述和展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在唯物史观形成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们重视研究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这一段思想历程的根本原因。

《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基本上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在他的思想中还占据统治地位,它构成马克思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的理论起点。这一理性国家观的内容到底是什么?这是我们探索马克思思想历程时首先必须弄明白的。

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理论前提和逻辑结论主要是:1.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是以客观唯心主义作为哲学前提的。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理性、普遍性、绝对观念是第一性的,由它产生和决定个别和现实世界,现实世界从属于绝对理念。2.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里的“决定”是逻辑上的,具体到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这种“决定”是由“正反合”的辩证结构来从其理论上得到论证的。黑格尔认为社会伦理理念包含了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在这里,家庭(正)代表普遍性,是直接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反)则代表特殊性,而国家(合)就

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按照黑格尔的哲学,正反合三者中,合是真理,是大全,是根据,所以国家就成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真实基础”和“最高权力”,是它们的目的,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只是达到国家的中介,作为有限性领域,它们是必须被扬弃的。3.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这就是说,国家是绝对观念的体现,它在本质上是精神性的东西。而在黑格尔的哲学中,绝对观念、理性等又是和普遍性、整体性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而作为国家制度一个方面的法律,自然也就成为普遍理性和普遍利益的代表。4.独立的个人利益构成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核心要素。在这种整体国家观中,个人潜在地是普遍,而国家作为现实的普遍,它是个人的真正的自我的客观化、现实化,个人利益、个人的本质规定都依存于国家并从属于国家,国家是个人追求的普遍目的。而追求私人目的的活动,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导致普遍目的的实现。这样,个人利益对国家的服从,从本质上说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可见,黑格尔的国家观主要是从伦理、法律、逻辑的角度来说明问题的,而不是从社会、经济、历史的视角出发解释真实的国家,这样难免用主观臆想的联系(在黑格尔这里以客观理念的形式出现)来代替客观真实的历史联系。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这一阶段中,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由赞同到批判,这一批判的过程同时也就是马克思发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过程。这个批判与创建的过程涉及到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方方面面,包括其理论前提与逻辑结论等,它大致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经验假设

《莱茵报》时期,国家与法一直是马克思关注的一个焦点,这在第一部分已经指出。但正是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发现了经验事实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之间的矛盾。理论上,这时的马克思作为一个黑格尔主义者对理性国家观是基本肯定的。他在为《莱茵报》写的第一篇文章中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4](p71)这完全是黑格尔对法律的看法。而在《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中,马克思在批判神权政治后肯定了黑格尔的国家观:黑格尔哲学“是根据整体的思想而构成自己对国家的看法。它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4](p129)实际上,这种对国家和法的认识正是来源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

但马克思在对经验事实的实证分析中,却处处看到了与上述理论认识相反的现象。如马克思发表在《莱茵报》的第一篇文章,在对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的条文作了具体分析后指出:“在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4](p71)这与黑格尔关于法律的本质是自由的观点正好相反。黑格尔认为立法部门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者,实际情形又如何呢?马克思以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为个案,用长达近46页的篇幅,对在省议会辩论中的诸侯等级代表、贵族代表、城市代表、乡代表、报告人就一些法律条文的争论作了详细的、入木三分的解剖分析,马克思在论文行将结束时写道:“我们的全部叙述指出,省议会是怎样把行政当局、行政机构、被告的生命、国家的思想、罪行和惩罚降低到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的水平。”[4](p176)这实际上是对黑格尔国家观关于国家与私人利益关系的否定:(1)林木占有者(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不择手段、肆无忌惮地追求个人利益,它是以牺牲穷人利益甚至迫害穷人为代价的,它并没有导致普遍利益的增长;(2)国家(指省议会等)并没有成为普遍理性、普遍利益的代表者,而是成为林木占有者手中的工具。对此马克思写道:自私的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占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和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都应该沦为林木占有者的工具;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4](p160)当国家为林木占有者服务时,它对穷人(森林条例违反者)的利益却不闻不问,任其遭受侵害。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同样指出了国家不顾贫苦农民(葡萄酒酿造者)利益的事实。这样的国家怎么能说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者呢?倒不如说,国家是私人利益的工具。实际上,这正是马克思从经验认识中得出的结论,这一结论实际上也表明,物质利益与国家之间,是前者决定后者,而不是后者决定前者,即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是经验事实所表明的。但由于马克思这时在理论上依然坚持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对这一事实现象便作出了与其本质相反的解释,认为这一现象是国家理念的异化,是对国家本质的暂时背离,它终究是要回到其真实本质之中的。理论的强大摧毁了正确的经验假设。可见,科学发现仅有经验认识是不够的。

(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论证

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点的理论前提是客观唯心主义。对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点的批判,没有对其理论前提的批判就是不完整、不彻底、不成立的。在经验假设阶段,马克思没有得出正确结论就是与其未进行理论前提的批判密切相关的。而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马克思利用费尔巴哈把被思辨哲学颠倒了的主客体关系重新颠倒过来的方法,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哲学理论前提即理念决定现实进行了批判。

费尔巴哈认为,思维与存在的真正关系是这样,存在是主词,思维是宾词。思维是从存在而来的,然而存在并不来自思维。而思辨哲学则歪曲了主词(人、存在)与宾词(思维、属性)的相互关系。因此,“我们只要经常将宾词当作主词,将主体当作客体和原则,就是说,只要将思辨哲学颠倒过来,就能得到毫不掩饰的、纯粹的、显明的真理。”[5](p102)这就是费尔巴哈在批判思辨哲学时所用的颠倒方法。这一颠倒重新确立了唯物主义的权威。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指出:“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理念当作主体,而把真正的现实的主体……变成了谓语。而事实上发展却总是在谓语方面完成的。”[4](p255)这就明确指出了黑格尔在国家问题上的客观唯心主义理论前提是错误的。在黑格尔看来,理念、绝对精神是世界的本原,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绝对精神正是由于自身的发展才产生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马克思认为这是黑格尔思想进程的“根本缺陷”。实际上,观念、理念并不是主体,它们是思维的产物,是现实的、真正的主体的属性、谓语、宾词,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依赖于现实的主体,而不是相反。正是在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中,马克思确立起了其理论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前提,肯定存在决定思维,而不是思维决定存在,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

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错误正在于颠倒了主体与理念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理念发展的产物,是宇宙精神的体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观念决定国家的形式和本质,这些观念如抽象的现实性、必然性、实体性等,它们实际上是黑格尔逻辑学中的抽象范畴。这样一来,在黑格尔那里,法哲学就只是逻辑学的补充。黑格尔在这里正是因为其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前提而颠倒现实的国家与国家的理念的关系。事实上,正是现实的国家决定国家的理念,而国家理念是不能决定现实国家的。如此看来,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从理论上就是不能成立的。

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社会伦理理念经由家庭、市民社会达到国家,并在国家理念中实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这其中有一种家庭向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向国家的过渡,这种过渡在黑格尔看来是观念运动的结果。但马克思明确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4](p251)黑格尔在他的正反合的逻辑推演中再一次犯了颠倒现实主体与观念关系的错误,他把具体的现实看作为观念的外化、表现,实际上家庭、市民社会向国家的发展不是观念推动的结果,而是一种客观的现实运动。

黑格尔的国家观念并不能产生和决定家庭与市民社会,国家观念并不是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创造主体。“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4](p250-251)从这里可以看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已经得到了初步的理论论证。

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的角度看,这个理论已经获得了一定时空范围的经验的支持,并且被奠基于唯物主义哲学的思想前提之上,但这个哲学前提还主要是在理论体系内部通过理论批判建立起来的。而按照此时马克思思想上唯物主义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必然要求,他迫切需要跳出理论的藩篱,走向历史的深处,到客观真实的人类历史经验中去寻找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绝不满足于单纯的理论思辨,这正是马克思的深刻之处。理论论证的真实与否还有待历史经验的最终检验。

(三)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经验验证

《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所有内容都是围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其主要内容有三大类:所有制及其结果;阶级与阶级特权;国家与法的产生、形成。实际上,这三类问题从不同的侧面验证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当然

,以上的说明还是非常抽象的。我们还是回到《克罗茨纳赫笔记》的具体内容上去,它从三个大的方面证明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

第一,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马克思在了解各个不同国家——法国、英国和瑞士——的历史的时候,研究了封建制度的发展。他仔细研究了封建所有制结构以及这些所有制结构对社会结构和政治设施的影响。马克思通过大量摘记史料说明:土地所有制总是德国自上古以来的政治制度的基础;封建制度就是奠定在地产基础上的等级制;“采邑制”是等级制度的根基,它成为封建社会的政治生活的形式;贵族政权的必要前提是地产和长子继承制;领地的所有者组成统治阶级,财富就是封号,等等。另外,马克思考察了封建社会的最重要的阶级、阶层和中间阶层的概况。国王是“王国头号地主”。构成贵族等级的“基础……”的是“俸禄或采邑制度”。马克思通过这些摘录认识到,在封建社会里,正是那些物质生活关系(市民社会)决定了国家,即正是地产、采邑、土地所有制决定了政治上的等级制、长子继承权和统治阶级的统治特权。第二,资产阶级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证明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对林加尔特的书所做的有关英国会议的摘录,几乎全都是关于城市的兴起和资产阶级发展问题的。马克思也根据法国史研究了城市的兴起、资产阶级的产生以及它反对封建主的斗争。他注意到,城市公社的形成,特别在法国,是资产阶级产生和地位提高的结果。他从施米特的《法国史》中摘录了这样一段话:“对城市公社的事务的共同关心把他们彼此联合起来,正是在公社中要处理这些事务并适当地领导这些事务的任务,导致了管理艺术的产生。”这实际是在探寻国家是如何具体地、历史地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出来的。他摘录了许多有关国家政策是由有产阶级的经济利益所制约的论述:在英国,“国家制度的许多改革,(其起源)与其说归功于开明的政策,不如说归功于自私自利的打算。”马克思摘录了达律的《威尼斯共和国史》中谈到城市公社中财富成了参加管理的资格证的那段话。通过对有关著作的摘录和研究马克思发现: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是私有财产统治的政治表现。马克思于当年9月写于克罗茨纳赫给让·卢格的信中,已经明确地表述了这一思想。

第三,法国大革命的历史经验证明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1.经济因素是引起革命前的冲突的重要原因。马克思详细地援引了波尔多议会对国王占有加龙河和多多尔涅河河口的冲击土地的决议的抗议书,强调指出下列论据:国王的特殊状违反各种神圣的财产法律……有破坏财产的企图。从这里可以看到,政治的斗争是围绕财产问题展开的。2.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财产问题也是斗争的焦点。马克思摘录了有关1789年8月3日夜间由制宪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废除封建义务的法律,虽然剥夺了封建贵族的资产,但资产阶级自身的财产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马克思评论说:“这里有很大的矛盾,因为为了一方的被认为不可侵犯的财产,要拿另一方的财产来作牺牲。”资产阶级的政权是为维护其阶级利益服务的,这一点已经非常明显。3.在有关复辟时期的材料中,马克思摘录了兰克的《历史政治杂志》。在这里,马克思清楚地看到,在1789—1793年革命时期,法国在所有制形式方面发生的变化非常深刻,以致使波旁王朝无法完全恢复旧制度。可见,财产关系的变化对政治设施的影响是巨大的。

以上的分析表明,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认真摘录分析研究了人类历史经验,这些历史经验,从空间上说,涉及到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波兰等欧洲的主要国家以及美国,从时间上说,从公元前600年到19世纪30年代,前后近2500年。在如此广泛的时空范围内,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点都得到了检验和证明。从此,这一观点由假设变成了科学原理。

(一)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过程中,理论知识与经验知识交织并存,要高度重视经验知识在理论形成中的作用

从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中充满了经验认识与理论认识的矛盾斗争,是二者由对立走向统一的过程。这里经验知识主要指两方面,一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获得的社会实践知识,这是直接的经验知识;二是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时期通过研究世界历史所获得的历史知识,这是间接的经验知识。理论知识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黑格尔哲学,尤其是黑格尔法哲学;二是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认识过程,其中既有经验与理论的冲突,也有理论与理论之间的矛盾。客观地说,经验知识与理论知识在这个理论形成中的作用是不分伯仲,同等重要的,上文对马克思思想历史的剖析充分表明了这一点。但由于我国学术界以前受苏联本世纪30年代马

克思主义形成三阶段论的影响,侧重于研究马克思思想形成中黑格尔哲学、费尔巴哈哲学的影响和作用,即侧重于研究理论知识的作用,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经验知识对唯物史观形成的重大意义。有鉴于此,笔者在此着重论述经验认识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的重要作用。

1.经验知识的直接作用

这个直接作用就是建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经验假说和使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得到验证,这已经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作了具体的论述。科学哲学认为,经验假设与经验验证在一个科学理论的形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经验假设,从理论批判的角度看,这是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反例,是马克思理论批判的突破口;从理论形成的角度看,它是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源泉,理论最终根源于现实经验,唯物史观从一开始就表明了这一点。理论的创新发展离不开现实社会生活,今天依然如此。而《克罗茨纳赫笔记》的验证作用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来说则是关键的、根本性的。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之前,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虽然经历了经验假设和理论论证两个阶段,但在总体上,这一思想还停留在理论思辨的层次上,依然还是一个理论假设。而在经过了欧洲主要国家近25个世纪的历史经验验证之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就不再只是一种思想认识的成果,而且还是人类历史本身客观真实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客观历史规律。正确反映了这一历史规律的理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由此就成为科学的理论。马克思的思想历程清楚地表明研究、发现历史规律,离不开对丰富翔实的历史经验本身的研究,而且这一研究也不能用理论思辨来代替。

2.经验知识及在此基础上生长出的社会唯物主义思想奠定了马克思接受费尔巴哈哲学的内在思想基础,同时也决定了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哲学的态度

马克思为什么能实现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直接地看,是马克思运用费尔巴哈所提供的颠倒法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点进行颠倒的结果,但这里还是有问题:作为黑格尔主义者的马克思为什么能够接受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的方法并用来对自己所信奉的理论进行批判呢?这还得从马克思思想的内在发展中寻找答案。

《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一方面其思想理论基础从整体上看是黑格尔主义的,另一方面,通过实际参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社会现实来分析法律条文的实际社会生活内涵,以及对当时现实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马克思的社会经验知识日益丰富。在此基础之上,作为唯心主义者的马克思,其思想上的唯物主义因素在逐步成长,而且从一开始,马克思思想上的唯物主义就不是自然唯物主义,而是社会唯物主义。如在这一时期早些时候,马克思从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现了国家和法对物质利益的依赖性,而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马克思认识社会问题的唯物主义倾向得到了明确的表述[4](p216)。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反对社会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即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社会现象,而鲜明地主张用唯物主义方法来研究社会,即用社会的客观关系来解释活动,并且认为这种社会关系就像自然规律(化学规律)一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可以看作是唯物史观中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的观点的萌芽。

正是这种在关注社会问题、研究社会现象(马克思从一开始就非常注重哲学与现实的结合)中生长出的社会历史观方面的唯物主义因素,一方面奠定了马克思接受费尔巴哈哲学的思想基础,没有这一内在思想基础,马克思是不会受到费尔巴哈影响的。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一书早在1842年初就已出版,但正如不少学者指出的,《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还没有接受费尔巴哈的思想。另一方面也决定了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哲学的态度,即肯定之中有否定,接受之中有批判。费尔巴哈哲学的基础是唯物主义,认为存在是主体,思维是宾词,存在决定意识,而不是相反。而马克思在自己对社会的研究中也发现,思维、意志等不是最终的决定因素,它们本身是被决定的东西,这使得马克思能够接受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原则。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是一种自然唯物主义,当它上升到社会历史领域之中时就重新陷入了唯心主义,而社会历史问题正是马克思关注的焦点,由于这,马克思又不满意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1843年3月13日,马克思在给卢格的信中写道:“费尔巴哈的警句只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这就是:他过多地强调自然而过少地强调政治。”[6](p442-443)马克思的理论创造活动是紧密结合当时的社会政治斗争实际进行的,而费尔巴哈的哲学则远离社会现实,这当然会引起马克思的不满。例如,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强调关于“爱”的哲学,费尔巴哈认为,把所有个人联系到一起的就是“爱”,爱使人类组成一个整体,因而把人提升到类存在物,同时,爱也使

有限的个人具有了无限的意义。但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却很少看到“爱”,他更多地看到的是林木占有者对捡枯枝者的贫苦人民的迫害,看到的是普鲁士政府对摩塞尔河畔葡萄酒酿造者求助呼声的压制,爱的哲学在这里没有任何现实的基础。这怎能不使马克思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抱怀疑与批判的态度呢?

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在考察了国家产生发展的真实历史经验后指出:“因此,当黑格尔把国家观念的因素变成主语,而把国家存在的旧形式变成谓语时——可是,在历史真实中,情况恰恰相反:国家观念总是国家存在的[旧]形式的谓语——他实际上只是道出了时代的共同精神,道出了时代的政治神学”[7](p368)。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观点,明确指出了现实决定观念的唯物主义原则。这一事实再次表明,马克思的社会唯物主义思想是直接奠基于真实历史经验基础之上的,是直接来源于历史经验,而绝不是对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理论的简单接受。

3.经验知识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认识论根据之一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开始了对黑格尔哲学的理论批判,但批判黑格尔哲学并非始自马克思,这是不争的事实。青年黑格尔学派的许多人物,如大卫·施特劳斯、布鲁诺·鲍威尔、费尔巴哈等人都曾经批判了黑格尔哲学。马克思的批判不是从宗教或哲学体系入手,而是从法哲学入手,而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实际上主要是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第三章《国家》为直接批判对象的,这是为什么?马克思为什么没有选择其他的批判对象?这在一般的马哲史研究中似乎不是一个问题。但我认为这个问题与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密切相关,因而值得重视。

对于上述问题的全面回答,也许要追溯到马克思在大学时期的思想历程,因为他在大学学的是法律,并且有过构造法哲学体系的尝试,但这已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在本文关注的思想进程中,我认为,《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于议会及有关政府机构所获得的经验知识,是他能够展开对国家问题的理论批判的重要认识基础。没有这一时期的经验认识作基础,他的理论批判就无法深入下去,甚至可以说根本就无法进行。所以正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获得了对现实国家的真切知识并发现了这些知识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矛盾,才使马克思在着手批判黑格尔哲学时选择了法哲学(国家问题)作为批判对象。

如果将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发表的有关文章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放在一起比较阅读的话,就可以发现这两者在一些具体论题上是基本一致的,在后者以概念形态出现的主权、立法权、行政权等,在前者之中都有具体的经验形态的存在。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根据经验事实得出的一系列经验知识(经验假设),构成了他对黑格尔法哲学各个环节进行理论批判的重要依据。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既依赖于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同时也依赖于这些经验知识,后者是批判得以进行的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因为根据事实对理论作出的批判更有力。《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发现了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与现实国家的矛盾,这一点本文已在第二部分指出,而他本人主编《莱茵报》的实践以及最后《莱茵报》被查封的事实,使马克思认识到现实中的国家根本没有黑格尔所说的那种普遍理性的性质,现实中的国家也没有起到社会调节者的作用。正是这种经验知识使马克思对国家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了重新理解,并得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而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研究的世界历史经验构成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直接根据,这在本文前面已经指出。

(二)在创立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过程中,马克思同时运用了逻辑方法与实证方法,应高度重视马克思对实证方法的运用

有人对马克思在不同时期的研究方法作了分析探讨,认为青年马克思主要是用哲学方法,从哲学领域来寻找批判现实社会的武器,从逻辑分析的理论高度创立唯物史观,是对唯物史观的逻辑把握。根据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第一原理时所运用的方法,我们认为,这种概括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是偏颇的。还有学者虽然认为实证方法是与马克思唯物史观科学理论的产生、发展共命运的,但却认为唯物史观理论在史学方法论上是侧重于依据逻辑方法取得的。也有的论者认为马克思是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发表后,才开始注重实证方法的运用。这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实际上,在创立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过程中,马克思就同时运用了逻辑方法与实证方法,这两种方法的运用在马克思的研究过程中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鉴于马克思这一时期对逻辑方法的运用已得到普遍认同,而对实证方法的运用则普遍没有得到重视,笔者在下文中将着重指出马克思对实证方法的运用。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在分析普

鲁士国家的各种现实问题时,就经常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在对国家与法的有关理论问题的研究思考中,马克思都是紧密结合普鲁士国家的社会现实来进行的,将他对众多问题的研究集中起来看,可以说马克思对当时的整个普鲁士国家政治与法的各方面进行了一次实证解剖。这种实证解剖虽然是在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的指导下进行的,但由于马克思分析问题能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他还是得出了许多正确的且具有长远影响的结论。马克思曾作为编辑向投稿者提出要求:“少发些不着边际的空论,少说些漂亮话,少来些自我欣赏,多说些明确的意见,多注意一些具体的现实,多提供一些实际的知识。”[8](p62)马克思是这样要求别人的,他自己也是这样做的。这种注重实际的研究方法在他发表在《莱茵报》上的一系列文章中得到了体现,他的研究完全是建立在对具体对象的具体分析之上的。

而马克思在接受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哲学影响的同时,也接受了费尔巴哈哲学的方法论。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使马克思认识到,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应当是感性、经验事实,而不是抽象的概念或普遍的思想原则。可以说,这种把感性和经验事实作为研究的出发点的方法比费尔巴哈哲学本身对马克思的影响更为深远,正是由于掌握了这一奠基于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实证方法的精髓,马克思才能超出费尔巴哈,在后者很少涉足的社会历史领域开始了创立唯物史观的伟大工作,直至在表达成熟形态唯物史观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还明确指出以经验事实作为研究的出发点的方法是唯物史观的科学的研究方法。

正是由于费尔巴哈方法论的要求,使马克思开始研究世界历史,历史是社会领域的经验知识,这一研究的直接成果就是《克罗茨纳赫笔记》。从本文对《克罗茨纳赫笔记》的介绍和有关引证可以看出,它主要是对史料的研究,但这种对具体史料的研究又是围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这个理论问题而展开的。这表明,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的研究中,马克思运用了典型的实证研究方法。

通过历史研究和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对实证方法有了更加自觉的认识,这就是,辩证方法必须与实证方法相结合。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理论在其正反合的三一式逻辑结构中是能得到证明的,但在历史与现实中却是错误的。可见在黑格尔那里“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4](p263)黑格尔法哲学不过是逻辑学某一章的简单运用。黑格尔不能通过对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领域的具体实证材料进行分析而发掘出该领域的特殊辩证法,这正是黑格尔哲学在国家问题上发生谬误的致命原因。由此也可以看出,辩证法如果不能和实证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它所导致的结论将是空洞和荒谬的。因此,研究问题“不在于像黑格尔所想象的那样到处去寻求逻辑概念的规定,而在于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4](p359)只有将辩证方法与实证方法结合起来使用,才能发现客观规律。马克思发现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规律,正是正确运用辩证法与实证方法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M].北京:三联书店,198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张一兵.青年马克思的第一次思想转变与《克罗茨纳赫笔记》[J].求是学刊,1999,(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德]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A].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册[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8]梅林.马克思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