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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公共权力的双重性决定了它必须要受制约,尤其是当因权力失控而导致的腐败滋生蔓延时,更要考虑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权力约束机制,以保证公共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行使。因此,探讨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对于我们加强权力监控与制约,从制度创新上确保权力的健康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的基本内容与发展历程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继承了人类社会的优秀文化遗产,一方面肯定了历史上权力制约理论的合理成分,指出他们的进步之处,同时也指出了他们的历史局限性,科学地提出自己的权力制约观。他们认为,权力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它表现为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力量。他们说:“在我们前面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0页1992年版)一般地讲,政治权力又分为群体形式的国家权力和个体形式的官员权力。权力具有权威,能使权力对象服从,因此,他们认为权力问题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政治权力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两个方面起作用。”(同上书,第3卷第222页1972年版)这就要求有良好的权力运行机制。恩格斯肯定了卢梭主权在民思想,认为不是国家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并随时可以撤换。马克思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革命经验,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公仆变为主人,……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它工人一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同上书,第2卷第335页1972年版)“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遍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同上书,第3卷第30页197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无产阶级革命实践中第一次提出“公仆”思想。
列宁在领导苏维埃俄国革命和建设中,为避免国家权力腐败,克服以权谋私和官僚主义进行了不懈地努力。列宁关于权力制约思想主要有:第一,扩大民主权力,吸引绝大多数人民参与政权管理。列宁认为,苏维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选举、罢免、参政议政之权,应该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他说:“现在有一种使苏维埃代表变为‘议会议员’或变为官僚的小资产阶级趋势。必须吸引全体苏维埃代表实际参加管理工作来防止这种趋势。”(《列宁选集》第4卷第592页1972年版)为此他要求扩大中央委员会“从几十人扩大到100人”。(《列宁全集》第43卷第337页1987年版)第二,加强各种监督包括工人监督、国家监督。列宁说:“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使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同上书,第38卷第140页1986年版)新政权“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都暂时变成官僚,因而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同上书,第3卷第266页1972年版)为此,他要求从中央到地方都要建立监督机构,建立工农检查院,从工人农民中选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监委,扩大他们权力,以便同滥用职权者作斗争。列宁特别强调罢免权的作用,认为“罢免权,即真正的监督权”,是“直接、彻底和立即见效的民主原则。”(同上书,第33卷第100、108页1985年版)第三,实行党政分开和集体领导。列宁认为党政要分开,不能以党代政。同时在各级党政机关中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这有助于克服独断专行和权力滥用。第四,实行法制化管理。列宁认为,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国家管理应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他说:“国家事务愈多愈复杂,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
号”(同上书,第42卷第353页1987年版)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与监控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革命和建设提供了指导。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一直注重克服权力腐败问题。权力制约观的基本思想主要有:第一,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广大人民参政议政的政治热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选举权、罢免权、参政权、议政权。第二,加强监督,包括人民监督、党派监督、舆论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等。第三,加强对党政干部的思想教育,严格要求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特别强调:“任何一个共产党员,不论资格大小,职位高低,都必须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儿子,老老实实地诚诚恳恳地当人民的勤务员。”(1966年7月28日《人民日报》)第四,建全法律保障体系。新中国在废除旧法统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宪法和法律,用法律来规范权力的运行。第五,发动群众运动,严惩滥用职权者。认为,对于一些隐藏的腐败分子,只有大规模地发动群众运动,才能挖出。在亲自领导下,新中国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群众运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从体制上解决权力制约问题。
邓小平对新中国三十多年历史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总结,在探索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权力制约观。第一,以权利制约权力。邓小平认为,“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2页)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官僚主义。第二,以适当分权制约权力。邓小平认为,任何权力都不宜过分集中。他说:“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容易造成个人专断。”(《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1页)因此,应当将权力进行适当分解,使各部分互相监督与制约。这就要求改革领导制度,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各自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第三,以法制制约权力。邓小平认为,制约权力,克服腐败,法制是根本,搞法制更靠得住些。他在总结教训时说:“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此外,他还强调纪律的约束作用。他说:“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违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只有真正坚持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违纪的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第四,以公开与监督制约权力。邓小平认为,要防止腐败,确保国家机关廉洁,必须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机构,使政府在人民的监督下工作,他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对各级干部和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第五,以素质制约权力。邓小平认为,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权力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说:“我们一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切实认真做好,不能放松。这个工作,各级党委要做,各级领导干部要做,每个党员都要做“要在全党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2、262、367页)为了提高干部思想素质,他特别要求尽快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任免、弹劾等制度。第六,权力制约必须考虑与效率的辩证统一。邓小平认为,权力制约,既要考虑制衡,又要考虑效率,把两者统一起来。他说:“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同时,他又说:“兼职、副职不宜过多,副职过多,效率难以提高,容易助长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9、321页)可见,邓小平把制衡与效率完全统一起来了。总之,邓小平关于权力制约与监控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的继承与发展,它以新的论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二、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对我国新时期权力制约实践的指导价值
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实现了对先前社会权力制约思想的革命性变革,它的重点特点就是时代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它对于我国新时期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
第一,为搞好新时期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权力结构,促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
合理划分党与国家机关的权限,这是我国权
力配置中的重要分权问题。党的领导是我国长治久安、走向昌盛的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但是,党作为政治领导者,不应直接包办由国家机关管理的事务。长期以来,我国权力地集中,党政合一,以党代政、包揽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务,削弱了党在路线方针政策上的领导,也助长了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权力制约观,党和国家在这些方面有步骤地进行了改革。首先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明确政府职能,并按“精减统一效能”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在1982年的机构精减中,国务院所属部委直属机构由100个减至60个,人员缩减1/3左右,正副部长减少67%。这一次机构精减又从50个部委减至29个,这不仅节约了一大笔财政开支,而且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减少了官僚主义。其次是在国家机关内部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各级政府都在人代会的监督下工作。再次是实行政企分开。十四大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果断作出了政企分开的决策,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
在微观分权方面,按照权力制约原则有目的地将属于一个部门一个人之权分解给几个部门或几个人行使,使之互相制约,尤其是对要害部门和实权部门、重要岗位都采取了制约措施。在纵向方面,党按照邓小平分权理论进行了改革,下放部分权力,使地方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第二,对于加快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促进以法治权,以法治廉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以法治国,以法治权是邓小平权力制约思想的核心,也是邓小平对中国传统治国之道的变革。按照这个理论指导,自80年代后,我国开始进入建国以来立法最多最快时期。有关约束权力反腐倡廉的法律规章就有几十个。如:《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等,还有各部、委、局署下发的决定、办法、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章程的制定,使我国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起到了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第三,对完善我国监督体系、创建科学的监督机制,调动广大人民有效监督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廉政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设立权力监督机构,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是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的基本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在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特别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制约思想的指导下,党的国家监督机构、监督体系逐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不仅建立了党内监督、还有党派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形成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对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积极性、保持政府的廉洁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广大人民的监督积极性被空前调动起来了。具有关资料表明,全国检察机关每年约有80%的立案侦察的案件,是由人民群众提供线索的,这对加强党的国家反腐兴廉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总之,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对于我国新时期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我国跨世纪的政治、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权力运行机制仍需要不断调整。只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一定能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精干、灵活、廉洁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全面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