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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体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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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体思想

【内容提要】马克思主义政体思想继承了西方传统中既强调政治制度,又强调社会结构的大政体现,其政体实践徘徊于巴黎公社式平民政体与苏联式精英政体之间。总结长期的经验教训,马克思主义者需要在平民与精英之间寻找平衡,构造一种能够容纳合理等级和有限斗争的混合政体。合理等级是用来保护人类的好胜心,是有利于精英的一种安排;有限斗争是要抑制人类的弱肉强食,是有利于平民的一种安排。当今中国政体正朝着这个方向演进。

【摘要题】政体与政制

【关键词】政体/平民/精英/混合政体

【正文】

西方政体传统中,有强调政治制度的小政体观,也有强调社会结构的大政体观。马克思继承了后一种观念,主张实现某种集体自由和社会民主,让那种从社会中产生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回归于社会。巴黎公社是这种理想化实验的第一次尝试,它的失败显露了强调平民化的社会民主的弱点。后来的十月革命走上了与巴黎公社不同的精英化专政的道路,从而重构了精英与大众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再现了马克思所抨击的压迫性权力的诸多特征。苏联模式的失败提醒马克思主义者在继承集体自由和社会民主这一大政体观的同时,需要认真对待政体传统中所强调的中庸与和谐价值,也就是要从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两方面来维持大众力量和精英力量之间的均衡。对于当前的现实来说,也就是要考虑寻找一种既容纳有利于精英的合理等级,又容纳有利于大众的有限斗争的政体安排。

一、大政体观

就政体所指的对象来说,有两种关于政体的定义:一种仅仅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另一种则不仅仅包括政权组织形式,还包括社会结构,乃至公民生活。我们称前一种为小政体观,后一种为大政体观。它们都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亚氏较为狭义的说法有:政体(宪法)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政体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第109,129,178页)。从这几种表述来看,亚氏的小政体观包括政治权利、政治组织、政治职能和政治目的几个方面的内容。亚氏较为广义的说法是将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包括在政体含义之中。他说,“跟城邦[公民团体中每一公民的]生活方式相同的善恶标准也适用于政体,政体原来就是公民[团体和个人]生活的规范。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阶级)——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第204-205页)。“政体之所以会分成若干不同类型的原因,在于每一城邦都是由若干不同部分组成的”(第191页)。因此,亚氏的大政体观可以概括为由政治制度(狭义政体)、社会制度(社会结构)和精神制度(公民文化)构成的一个整体。这种大政体观以一种整体论的思路传承下来,在黑格尔那儿得到最系统的表述。他认为,作为一个复杂共同体的国家,既包括“严格的政治国家”,也包括由所有部分组成的统一体,它是公民的生活方式或者“(他们的)自我意识的性质及其发展”——特别包括他们的教育、意志、权力、他们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他们的目标(第264-265节,第273-274节)。而且,黑格尔还说,首要的和终极的政体划分在于划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最重要的政体调和是协调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第131页)。

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的大政体观,只是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地位颠倒了过来,认为并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因此,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关系是政体的首要内容,而政治国家中的关系或狭义政体中的关系只是一种形式或者只是一张皮,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说资产阶级议会制只是让人民定期地决定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在大政体观前提下,马克思很容易在分析资产阶级社会时从经济学转到政治学,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政治关系。法兰西内战之后,马克思更加远离了狭义政体观,他以“社会共和国”替代了一般政治意义上的“共和国”,“在法国和在欧洲,共和国只有作为‘社会共和国’才有可能存在”(第142-143页)。

这种社会共和国的萌芽形式是当时的巴黎公社,它不仅改造了人压迫人的政治关系,而且改造了人压迫人的社会关系,这两者是联为一体的。根据马克思的看法,没有社会关系的改造,政治关系的改造就只是自欺欺人的幻想,小政体观就是这种幻想的一个来源。于是,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政体观到现代出现了越来越大的裂痕,甚至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西方主流观念接受了小政体观,着重于政治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马克思主义则继承了大政体观,强调社会力量与政治权力的合一。在大政体观下,就比较容易地将社会阶级的力量与政治机构的权力对应起来,让政体免于表面形式。

二、公社式平民政体

巴黎公社是实现马克思主义大政体观的第一次有意义的实践。马克思在论述公社性质时说:“公社就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巴黎无产阶级用以欢迎二月革命的‘社会共和国’口号,不过是表示了希望建立一种不仅应该消灭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而且应该消灭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的模糊意向。公社正是这种共和国的一定的形式”(第331-389页)。这种形式实际上就是一种比较纯粹的民主制。

纯粹民主制容易让人联想起直接民主,但巴黎公社实行的不是直接民主,而是间接民主或代议民主,因为它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治理。这种代议民主采取了一种比较纯粹的形式,因而可以称之为纯粹间接民主。

其纯粹性表现在人们所熟知的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实行不受限制、程序简便和无记名投票的普选制;第二,实行非常广泛的公职人员选任制;第三,实行群众对公职人员的随时监督与撤换制度;第四,实行非常低廉的公职人员薪金制;第五,实行立法、行政合一的公社委员会制,公社委员每天都要举行例会,对公社进行总的、全面的领导,同时又要分别担任10个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各区的全权代表,负责领导各区。

公社作为一种政体,从形式来说类似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民政体,也就是由贫苦的大多数进行统治的政体。这种政体尽可能地让老百姓在治理公共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自然地倾向于经济上的公有化与政治上的平民化,但这两种倾向有其难以解决的困境。对于公有化困境,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第48页)。

巴黎公社由于存在时间很短,还没来得及进行大规模的公有化,但纳入公共治理的事务空前增多。这些事务得到较好的照料依赖两方面因素:一方面,革命唤起了民众的公共激情,那些平常只关心一己之利的老百姓突然间对公共事务非常热心,天天讨论公务、监督公务和参与公务,正如马克思所说,“(以革命的烈火、革命的积极性)唤起劳动群众,即大多数居民,使他们代替官吏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第376页);另一方面,从群众中所选出的领导人具有平民化的品格,在公社委员的选举期间,国民军中央委员会在公告中写道:“只有从你们中间选出来的、与你们同甘共苦的人,才能最好地为你们服务”,“要挑选真心实意的人,出身平民,坚定、积极,有正义感,公认为正派的人”。事实上,当时所选出来的公社委员大多数符合这种要求。公社领导人瓦尔兰是装订工人出身,在任财政委员时,每天从他手里要经过大宗款项,但他总是身穿破烂衣服,常常和战士们一道吃饭。波兰出身的领导人符卢勃列夫斯基作为前线指挥官,掌握了军事大权,也是与战士们住在一起,不享受特殊照顾。问题是这样的激情与品格能保持多久?历史上每一次朝代更替、治乱兴衰的经验说明,这种激情与品格在和平时期顶多只能维持一代人。然而,缺少了这种激情与品格,又如何避免亚里士多德的公有化困境呢?

对于平民化困境,持人民主权论的卢梭曾提醒过,“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于自己好,他们知道得太少了——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桩既重大又困难的事业呢?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第52页)。这就是说,民众的智慧是有限的。“三个臭皮匠,抵得上一个诸葛亮”并不是在什么条件下都成立的,在很多情况下,一百个臭皮匠也抵不上一个诸葛亮。有时候还会成反比,人数越多,越产生不了明智的决策,尤其是在群情激昂的时期,越是采取极端立场的领导人,越是容易得到群众的拥护。巴黎公社委员会中那些坚持不妥协斗争的人,那些决心要流尽最后一滴血的人具有极大的感召力,从而失去了争取某种有利于平民化的妥协机会。即使是坚持不妥协的斗争,由于群众化的治理机制,巴黎公社难以产生统一、迅速和有效的决策,从而最终走向了失败。

平民化辩证法在于:对多数人权力加以制衡的制度反而有利于保持多数人的权力;那种原想最大程度地实现多数人权力的议行合一制度反而断送了多数人的权力。

巴黎公社式的民主启示我们:要寻找有利于老百姓的民主制度,不能只迷信于大多数人的统治,不能偏离强调中庸与平衡的政体传统。也就是说,大众的权力需要精英的智慧来制衡。三、苏联式精英政体

巴黎公社的失败让马克思主义的主流实践走上一条强调精英的道路。主流派观点通过精英领导的革命暴力来打碎旧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认识到了平民化民主的弱点,认为巴黎人民不应该过早地专心于选举,而应该立即向凡尔赛进军。另外,巴黎公社成立之前有一个由间接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中央委员会,马克思认为它“过早地放弃了自己的权力,而把它交给了公社”(第207页)。马克思虽然讴歌巴黎公社式的民主,但显然认为取得革命的胜利是第一位的,而革命却是最集权的活动,正如恩格斯所说,“革命无疑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革命就是一部分人用枪杆、刺刀、大炮,即用非常权威的手段强迫另一部分人接受自己的意志”[9](第341-344页)。因此,如果走暴力革命的道路,对革命集权的需要显然会超过对民主参与的诉求。革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袖,需要一个军事化的组织,需要一个高效的命令/服从体系。巴黎公社的革命没有这些条件,所以失败了。而后来的十月革命具备了这些条件,取得了成功。

列宁不需要为暴力革命作过多的辩护,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已经提前做过了。他所要做的是提供一个后来被称之为“先锋队”的理论,这个理论成为列宁主义的标志物。就像卢梭认为人民愿望幸福却不知何为幸福一样,列宁也认为工人阶级渴望革命却不知如何革命。与卢梭不一样的是,列宁认为需要一个能正确认识革命发展规律的先锋队来号召、组织和领导工人阶级,“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10](第317页)。被灌输、被鼓动起来的工人群众自然必须接受先锋队的领导,一切行动必须听从先锋队的话。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群众自发性的不足,从而最有效地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于是,列宁的先锋队/专政理论避免了平民化民主的弱点,但走向了另一个端点,即为了对付外部专制而引进了内部专制,或者说为了对外专政而牺牲了对内民主。

不过,列宁认识到这种模式有背巴黎公社的民主理想,所以,他从两个方面来补救,一是声明这种先锋队式专政是短期的,等到革命结束后就实行巴黎公社式民主;二是立即建立苏维埃政权,将巴黎公社的理想先从形式上复活起来。列宁在《关于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制和社会主义的性质》一文中说,“国家的最高政权是苏维埃,它是由从前受资本压迫的群众自由选出的、可以随时撤换的劳动人民(工人、农民和士兵)的代表组成的;……,苏维埃不仅把立法权和对法律执行的监督权集中在自己的手中,而且通过苏维埃的一切成员直接地实施法律,以便逐步地过渡到全体劳动人民行使立法和管理国家的职能”[11](第168页)。如果这种说法是真诚的,那么,列宁的愿望是通过先锋队(社会和后来的苏联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会议培养人民的民主能力,然后过渡到彻底民主的状态。可是这种过渡在列宁的有生之年没有发生,在列宁之后的斯大林时代更没有指望了。斯大林巧妙地运用辩证法,将列宁的先锋队/专政理论变成个人专政理论。他认为,“尽管社会生活现象错综复杂,但是社会历史科学能够成为例如同生物学一样的精密科学,能够拿社会发展规律来实际应用”[12](第435-436页)。这些规律不仅一般工人群众不懂得,而且先锋队的其他成员也不一定懂得,而只有斯大林本人才能完全理解。他总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来为自己任性的政治清洗辩护,根据一种所谓科学的必然性来证明自己的做法是合理的。

与斯大林式专政比较起来,巴黎公社式民主的弱点反而变得很可爱。马克思本人尽管更倾向于暴力革命,但他也认为英国和美国的无产阶级用和平方法取得政权是可能的。1872年在海牙召开的第一国际代表大会闭幕后,马克思在阿姆斯特丹的一次群众集会上说,在美国、英国、荷兰这样的国家,工人可以通过和平的道路达到他们的目的。这种和平民主的道路被那些被主流派称为修正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坚持着。考茨基就是一个重要的代表,他认为,“对我们来说,没有民主的社会主义是不可思议的。我们把现代社会主义不仅理解为社会化地组织生产,而且理解为民主地组织社会。根据这个理解,对我们来说,社会主义和民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13](第6页)。关于马克思所说的“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的思想,考茨基认为这并不能被理解为一个单独的执政者或政党必然要接管政权,而应该理解为本质上民主的工人阶级的政治领导权,即多数人的专政。关于多数人的专政,第二国际时期的一位工人运动领袖罗莎·卢森堡做了更明确的阐发。她赞同革命道路,但强调革命活动中群众自发性的必要性,认为“革命不是制造出来的,伟大的人民运动也不是根据放在党的领袖们衣袋里的专门处方生产出来的”[14](第159页)。她认为,“只能是阶级的专政,而不是党的或者小集团的专政。阶级的专政是指以民众的最积极、最不受限制的以参与为基础的具有最广泛公共性的不受限制的民主形式。……,这个专政必须是阶级的事业而不是借用阶级名义的少数几个领袖人物的事业——也就是说,必须由群众的积极参与逐步形成;它必须置于群众的直接支配之下,从属于对全部公众活动的管理;它应是人民群众的不断增长的政治素养的产物。”[14](第168页)应该说,卢森堡的理论比先锋队理论更接近巴黎公社的精神,但比后者缺少操作性,那种“阶级的专政”,那种最不受限制的民主形式在一个城市都难持续很久,更不用说在一个人口和面积规模巨大的国家里面。如果要进行革命的话,考茨基和卢森堡的理论难以像列宁的理论那样有效。一个权力不受制约的领袖和政党比一个权力不受制约的大多数或阶级更容易带来革命的成功。

第二国际的另一个影响极大的思想家伯恩施坦则远离了革命,而坚持走议会民主的改良主义道路。尽管他不被很多人承认为马克思主义者,但从马克思主义多样性的角度看,他应该算作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分支。他继承了大政体观的精髓,反对那种无限的斗争,而主张阶级之间的妥协。他看出了工人阶级自身的弱点,“我们不能要求一个大多数都住得很挤,教育得很差,收入不稳定也不充分的阶级有那样高的知识和道德水平,而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和维持是以这样的水平为前提的”[15](第262-266页)。但他认为工人阶级可以有一种健康的道德,精神抖擞地去追求眼前的目的,但不必要为一种遥不可及的最终目的去奋斗,而应该通过局部的有限的斗争将具体的理想慢慢地实现。所以,他总是主张为扩大当时德国工人的具体利益和政治权利而努力,而不主张进行一揽子革命。

四、走向混合政体

巴黎公社模式失败了,苏联精英模式也失败前者因过于平民化的民主而失败,后者因过于精英化的专政而失败。两次失败对马克思主义的政体实践无疑是极大的打击。因此,马克思主义者需要到更广阔的领域去汲取智慧,以便为创造一种新的政体准备理论基础。新政体的中心内容是要在精英治理与大众参与之间寻找一个平衡,让精英的智慧与大众的热情都发挥出来,并成为国家治理的积极因素,这样一种政体只能是混合政体。

有过类似苏联式经历和苏联式磨难的中国已经在探索混合政体之路。市场经济带来的一个重要的政体后果就是精英的多元化,在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开始分野,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开始分布在不同的精英手中。一元化的精英体制开始被多元化的精英体制所代替,这本身就有某种相互制衡的效果,这种制衡是大政体意义上的制衡。

然而,大众的权力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而使财富更快地涌现出来,但它本身具有弱肉强食的性质,市场并不会自动关心那些在竞争中被淘汰的或处于弱势的人群,而市场经济的逻辑是让部分人处于弱势或被淘汰的边缘。那些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强者或者说精英也不会自动地去关心弱者的利益,事实上,强者为了维护自己强者的地位,往往会压制弱者。因此,如果纯粹地按照市场逻辑行事,经济精英肯定会同政治精英联姻,共同来压制弱势人群,从而形成一种政经合一的寡头政体。因此,新的政体思路应该考虑如何加强处于弱势地位的大众的权力,以对精英的权力起到有效抗衡的作用。这需要完善三种机制:经济保障机制、社会自治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经济保障机制就是为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老百姓提供基本的体面生活,生活不保的人谈论自由与权利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的。社会自治机制是要保护和增强老百姓的自我组织能力,主要是一种互助团结和集体谈判的能力,让弱势的个人通过结社而变得强大起来,以与强势群体相抗衡。政治参与机制是要让老百姓的声音进入政治过程,对政策施加影响。

自由人的联合体还只是一个难以企及的理想。现实社会中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等级制,等级制的上层是少数的精英,等级制的下层是大量的群众或老百姓。只要有组织存在,就有军队存在,就有寡头存在[16](第28页)。可靠的进步不是要消灭等级制,而是要创造一种让老百姓感到不那么难受的等级制。

这种等级制是一种有限的、开放的、流动的和多元的等级制。所谓“有限的”,主要是指等级制上层对下层的权力是有限的,其标准是维持合理等级所需要的最少权力。所谓“开放的”,就是等级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要与外界进行充分的物质、信息和人员的交流,等级制中的成员可以自由地获得外部的信息,可以自由地出入这个等级。所谓“流动的”,就是等级不是僵硬的,下层等级有较为平等的机会流入上层。所谓“多元的”,就是一个社会中有很多相对独立的、不被支配的等级圈,分布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可以供人们自由地选择,可以防止一个相对固定的上层等级控制一切。

新政体不是一种理想化的政体,而是以这种可以接受的合理等级制为基础的政体。新政体允许并需要老百姓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斗争,但不是彻底的、激进的和无限的斗争,而是局部的、缓和的和有限的斗争。

马克思主义这么多年的政体实践如果说有什么经验教训的话,那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在大众与精英之间建立平衡,构造一种能够容纳合理等级和有限斗争的政体。这是一种混合政体,是等级与平等的混合,威权与民主的混合,精英与大众的混合。

【参考文献】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美]阿兰·S·罗森的姆.政体的哲学思维[M].郑戈,刘茂林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德]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初稿)[A].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德]马克思.法兰西内战[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俄]列宁.马克思主义论国家[A].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德]马克思.给路·库格曼的信[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德]恩格斯.论权威[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0][俄]列宁.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