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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作为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不仅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和强烈的现实要求,更有着深厚的文化传承和坚实的理论支持。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更是和谐社会重要的哲学基础,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让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有了锐利的思想武器和可靠的理论指导。
一、马克思主义主体观:明确了和谐社会的依靠力量与发展归宿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把人看作是社会历史的主体,马克思说,“整个世界历史不过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民群众始终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决定力量。更进一步讲,“‘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也就是说,历史活动不仅要以人为主体,同时还要以人为目的。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观为指导,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充分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
同时,人的主体地位要求主体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尊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尊重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不仅要尊重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而且要尊重人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尊重人的政治知情权和政治参与权。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体各种权利的实现不可能是平衡的,必然会有先有后,但在所有这些权利中,人的生命、人的价值是最为基本的。人不是手段、更不意味着成为了一些群体、一些集团、一些成员实现其目的的工具。
最后也最为重要的是,以人为本,人是目的,这是人的主体地位的最高体现,也是和谐社会的发展归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马克思说过,未来的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不仅要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且要满足人的精神文化和政治发展需要。通过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马克思主义系统观:指出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发展模式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统一体。马克思主义系统观正是对唯物辩证法这一基本原则的进一步展开。从系统观的角度看,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元素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以马克思主义系统观为指导,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要素的独立性,更要注重要素间的协调。社会主体的分化既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又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正处于社会主体开始分化并进一步分化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不同利益主体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不同主体间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可能会抑制处于弱势的主体。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大的系统工程中,不同主体的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是必须的,我们不能将社会主体的不同个性给抹煞掉,但也不能将其割裂开来。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充满活力的特征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同时,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具有勃勃的生机和发展的活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生力量与生力军。我们同样要尊重他们的创造愿望,支持他们的创造活动,发挥他们的创造才能,肯定他们的创造成果。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来就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以马克思主义系统观为指导,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始终着眼于整体与全局,立足整体、总揽全局。不能只看到GDP的增长,更要避免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要坚持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就是对于广义上的社会全面发展的一种系统和全面考虑。
此外,和谐社会系统观还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也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着,互为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和反哺作用,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促进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协调发展;还要下大力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三、马克思主义矛盾观:实现了和谐社会的思维创新和发展转型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是指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本性,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任何矛盾的两个根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表明矛盾的双方是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的。
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正视矛盾的斗争性,更要重视矛盾的同一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但这种矛盾已经不再是对抗性的矛盾,而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与体制不断的改革完善而得到解决。至于说围绕它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矛盾更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采取和平的、渐进的、非对抗的方法去处理、去解决、去协调。当然社会上还会存在一些对立的、不可调和的矛盾,需要通过斗争去解决,但这已经不再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以,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要改变那种你死我活、顾此失彼、水火不容的唯斗争思维,在把握矛盾双方的对立和斗争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矛盾双方的依存、融合,倡导“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兼容思维方式。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局面,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而且,马克思主义矛盾观也为我们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提供了方法论依据。在一定意义上讲,效率属于生产力的范畴,而公平则属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范畴,但是一个社会的公平状况如何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在这些年的发展中,我们一直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要想做大蛋糕离不开对效率的追求。但对我国社会发展来说,如何分配做大的蛋糕同样重要。因为我们在不断做大蛋糕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也在不断加大。在社会迅速发展,社会群众政治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提升的情况下,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不仅不可能产生效率,反而会导致经济的停滞乃至社会的冲突,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我们一定要注意在不放松效率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努力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共同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同样是对马克思主义矛盾观的坚持。这些年来,工农产品“剪刀差”价格机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偏斜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造成了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缓慢和农民生活持续低迷,广大农村的交通、住房、医疗卫生、通讯以及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都还比较落后,城乡差别越拉越大。同志指出,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从城市和工业发展单兵突进转向工农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发展重心的转移,体现了我们对在所有矛盾中抓主要矛盾,在矛盾的内部要素中抓住主要方面的矛盾“两点论”与“重点论”的关系的科学把握。
四、马克思主义利益观:解决了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和发展动力
利益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但它同时又是一个哲学问题,有着丰富的哲学内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利益的作用与地位有很多的论述:“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是社会发展的深层动力。”“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利益推动着民族的生活。”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在充分把握利益本质的基础上,明确指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承认不承认物质的、经济的利益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根本动力和根本原因,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非马克思主义唯心史观的一个重要区别。从人的利益需求出发来说明历史现象和社会变化是唯物史观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用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来指导和谐社会的实践,就要求我们要正视并充分尊重社会群体对各自利益的追求,通过正确的途径把对利益的追求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层动力。我们要尊重社会群体对于自身利益的正当追求,并且要给与群众切实的利益。说过:“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邓小平在推进改革开放的时候也强调:“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而且这利益还必须让群众能看得见、摸得着。同志指出:“一定要把对群众利益的安排给群众讲明白”。我们不仅要告诉群众在代表着利益,还要告诉群众是如何来代表着利益,是通过什么样的路径来代表着群众的利益。对群众利益的安排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为重要的内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发展这一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又快又好,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丰富的物质、文化成果,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利益的追求是和谐社会的深层动力,但毕竟人对利益追求的无限性和现实利益获得的有限性之间是矛盾的,这就势必会产生利益对立与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利益关系,动力就会变为阻力。用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来指导和谐社会的实践,还要求我们要注意协调利益。我们是在社会利益不断分化的背景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自然会有其不同的阶层群体意识、不同的利益获取与维护模式,社会群体利益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我们要坚持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维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实现利益整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利益。既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人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限制,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是相当大的,但我们不能为了某一群体、某一范围的利益去取代、压制别的社会群体应该有的合法和基本利益。“和谐相处”是每个利益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能去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或者说不能以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马克思曾经讲过,每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发展的前提。同样,每个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体现也是整个社会整体利益得以体现的前提,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