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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年后对资本主义认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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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年后对资本主义认识变化

【正文】

1948年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史称“中央九月会议”。会上除讨论军事、建立全国性政府、恢复和发展经济以及党的建设等问题以外,还专门讨论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描绘了新中国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及发展方向的蓝图。其中,在这次会议上谈到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资本主义问题。这次会议至建国前夕对资本主义认识和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对新中国成立以后资本主义的坎坷历史命运具有重要影响。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初步的阐述。

在1948年中央九月会议前,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重于其进步性、前进性、上升性,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指出要相当程度地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他说,民主革命胜利后,“因为肃清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的障碍物,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社会中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也是不足为怪的”(注:《选集》,2版,第2卷,6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944以后,扬弃了“相当程度地发展”这种比较模糊的旧提法,而代之以“充分发展”“广泛发展”“广大发展”这种更进一步的明确的提法,从而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给予了更多的肯定。1944年7月,在同英国记者斯坦因的谈话中,就郑重声明:“我们坚信,不管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私人资本,在战后的中国都应给予充分发展的机会,因为中国需要发展工业。”(注:《文集》,第3卷,1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945年4月初,在六届七中全会上所作的《对〈论联合政府〉的说明》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这个报告与《新民主主义论》不同的,是确定了需要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注:《文集》,第3卷,2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在党的“七大”上不只一次地强调要广泛发展资本主义,认为新民主主义条件下的资本主义是帮助社会主义前进的,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

以上说明,让资本主义在革命胜利后有一大的发展是这一时期的重要思想。为达到此目的,认为要对私人资本主义采取提倡、奖励和保护的政策。早在土地革命的战争时期,就主张:“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注:《选集》,2版,第1卷,1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947年12月中央扩大会议上把保护民族工商业作为党的三大经济纲领的内容之一。1948年1月,在为中央起草的一个决定草案中总结这方面工作时,高度评价了这一政策。他说:“各解放区过去保护并奖励一切于国民经济有益的私人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是正确的,今后仍应继续。”(注:《选集》,2版,第4卷,12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需要指出的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所坚持的对私人资本的保护政策中已含有限制的内容。他接受了孙中山的“节制资本”的口号,主张节制私人垄断资本的形成。这表明他提倡的对私人资本的保护政策,包括了利用和限制两层含义,但主要的是利用,限制的内容仅仅是垄断性的企业,因为这关系到国营经济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如果抛弃“节制资本”的口号,那就抛弃了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如果抛弃了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那就离开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方向,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但这种限制和中央九月会议及其所说的限制的含义是不同的。

1948年中央九月会议的召开,对资本主义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此相联系,对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程度以及我党应采取的政策的认识也发生了某些变化。

1948年9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首次批评了新民主主义经济是“新资本主义”的说法,指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在量上较小,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决定作用。这就大大突出了国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相应降低了私人资本主义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新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问题,指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完成以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提出要与资本家进行斗争。“斗争有两种方式,竞争和没收,竞争现在就要,没收现在还不要。”(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6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矛盾斗争问题的提出,实际已把私人资本主义看作了国营经济的主要对立面,明显强调了私人资本主义的消极作用,从而为降低在私人资本主义所应达到的发展程度问题上的调子开辟了道路。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长时间里,是主张让私人资本主义有大的发展的。1948年中央九月会议以后,他便改变了这一提法。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以“容许其存在和发展”“也不是如同东欧各新民主主义国家那样被限制和缩小得非常大,而是中国型的”,这一模糊的提法代之。50年代初,在编辑《选集》时,又将《论联合政府》原文中的“广大发展”字样统统改为“必要的发展”,并将“发展资本主义”改为“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这与刘少奇在《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一文中所提出的让私人资本主义“适当的发展”意思相近,这也就是所设想的私人资本主义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所应达到的发展程度。与1948年9月以前所提出的让私人资本主义有“广大”“广泛”“充分”发展的主张相比,已大大退了一步。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由此可见,到了这时,对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经济,更多地强调促使社会主义因素的增长,以确保社会主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绝对优势,从而确保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方向。对于过去提出的“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也作了某种修改和新的规定,明确提出对私人资本采取“利用”和“限制”政策。

在1948年中央九月会议上,仍坚持对资本主义的“利用”政策。他说:单讲与资本主义竞争,还不能解决问题,还有一个利用它以发展生产的问题。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两文中都提出要利用一切于国计民生有利而不是有害的城乡资本主义因素。但是与过去不同的是,在肯定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在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要对私人资本主义采取限制政策。而在《给刘少奇的信》中则进一步强调:“就我们的整个经济政策说来,是限制私人资本的”(注:《文集》,第5卷,1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按照这一时期的论述,限制的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有害于国计民生的投机操纵的工商业;第二,不利于国计民生的非垄断性商业;第三,不利于我们的方面。在中央九月会议的讲话中提出,要对资本主义又联合又斗争,“斗争是限制不利于我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方面”(注:《党的文献》,1989(5)。)。联系在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插入这句话的背景,这里的“不利于我们的”,显然是指在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不利于无产阶级竞争得胜的方面。这样,限制的内容比以前有了重大扩展。不仅如此,在这种实行限制的原则下,所规定的限制的范围也比过去大大扩大了。这就是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所讲的四个方面的限制政策:一是在活动范围上的限制。不允许私营工商业向有害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允许和鼓励其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二是在税收方面的限制。对不利于国计民生者收重税,有利者收轻税甚至免税。三是市场价格上的限制。不允许任意提高价格来获取垄断利润,允许他们获得正当的利润。四是在劳动条件方面,不允许资本家过多剥削工人,允许他们获取一定的剩余价值。试图运用上述政策杠杆,指出所倡导的发展目标、所允许的活动范围、所禁止的经营领域、所反对的谋利方式,来推动资本家自我调节经营方向和方针,以适应于和服务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发展。

这表明,在建国前夕,已初步提出对私人资本主义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总政策。而建国后,在实践中最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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